立合併同意書人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茲就債務人(擔保務提供人)  原在縣市鄉鎮   段   小段 地號土地 筆,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抵押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    佰 萬元整之登記抵押權在案,同意擔保務提供人上列之抵押擔保標的辦理土地合併,及原來之抵押權轉載登記於合併後之地號,土地合併後該抵押權之權利範圍如下列明細:

(縣市鄉鎮  段  小段)

(縣市鄉鎮  段  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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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設定人或  義務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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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合併同意書人: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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