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信託 :

係指依遺囑成立之信託,委託人預先以立遺囑方式,就其欲規劃之內容定於遺囑中,並指定遺囑執行人及信託受託人,待遺囑生效時,移轉信託財產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目的,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與金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信託等個人信託業務相較,遺囑信託最大的不同點在於,遺囑信託是在客戶死亡後契約才生效,也就是如果父母在生前預立遺囑信託,可不必立刻將財產交付信託,父母在生前仍可擁有財產的掌控權。待遺囑生效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受託銀行),由受託人(受託銀行)依據信託的內容,也就是客戶遺囑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透過遺囑信託之方式,由受託人確實依照遺囑人之意願分配遺產,並得為照顧特定人而做財產之規劃,不但有立遺囑防止紛爭之優點,並因結合了信託之規劃方式,而使該遺產及繼承人更有保障。

從前很多人會忌諱,而避而不談「遺囑」這兩個字,一旦意外事故發生又往往令人措手不及。如果能於生前預立遺囑信託,既可利用遺囑來延續個人心願;又可透過信託,讓辛苦累積一生的財富,身後仍可按自己的規劃來做運用和分配,解決單純遺囑所不能完成的問題。

簡單說「遺囑信託」就是客戶在遺囑中寫明遺產交付信託的意願以及日後信託如何分配、運用、給付等事宜,並於遺囑中設立一遺囑執行人,等客戶百年後,由遺囑執行人依照當初設立之遺囑協助成立信託,信託的內容即是延續客戶遺志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無須擔心遭有心人士謀奪財產。

 

優 點 :

u        延伸個人意志,妥善規劃財產,財產永續傳承,藉由遺產信託,委託人可以將財產的規劃延伸到身後,使財產在受託人的保管下,不會被繼承人輕易揮霍殆盡,而能代代相傳。

u        以專業知識及技術規劃遺產配置。

u        避免繼承人爭產,興訟,事先做好遺產規劃,除可將財產依自身意志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下自由分配,各繼承人可分得財產清楚透明,可避免子女爭產情形發生。解決財產共有不易處分的缺點,傳統繼承方式常發生不動產由多人共同持有的情形,增加財產處分的困難且易產生糾紛。落實到照顧下一代的心願。透過遺囑信託,客戶可以永續財產傳承,庇護後代子孫,永續保存家族中的財富,打破富不過三代的說法。

u        結合信託,避免傳統繼承事務處理之缺點。

u        稅務規劃:生前贈與與身後繼承在稅務上適用不同稅法規定,客戶可依資產配置狀況選擇最有利的規劃方式。稅務規劃可結合個人信託規劃,合法減低遺產稅負。隨著國內日漸重視個人財產規劃之趨勢,已有部份國人透過預立遺囑的方式再透過信託作全盤之規劃,可防止繼承人爭產。

 

需求對象 :

u        欲立遺囑,但卻不知如何規劃之者,如果你不知道自己什麼會死亡,而且,當你離開的時候,繼承人有沒有能力處理你所留下來的財產時。

u        對遺產管理及配置有專業需求者。家族或家庭關係疏離,抑或是目前沒有可以讓你充分信賴的人,除了立遺囑之外,最好是考慮一下遺囑信託。

u        欲避免家族爭產,妥善照顧遺族者,如果你名下有可觀的財產,擔心將來在財產分配上會有困擾,你就可以考慮遺囑信託;因為,信託的好處是可以將財產集中管理,畢竟,縱使你的財產繼承人(或受益人)有N個人,但是,受委人(即信託機構)只有一個,而信託可以讓你的財產充分發揮集中管理的效果。

u        你的財產繼承人若是屬於身心障礙、或是沒有能力處理或管理財產,甚至是無法控制自己(例如無節制的花錢);碰到類似狀況,你最好是考慮下做一個遺囑信託,好讓你的財產繼承人,往後的日子不致陷入「經濟困境」。

   

遺囑執行及遺產管理人 :

本項業務係除為使遺囑信託業務能有完整之配套措施外,尚對於個人於繼承及遺產相關事務之處理提供一定之專業服務,以滿足社會大眾之需求。銀行辦理本項業務,因於遺囑生效前,配合保管遺囑,而於遺囑人死亡後再執行相關受託業務;且為使被繼承人之遺產能有一完整之規劃及必要之管理,銀行亦得接受繼承人之委託,擔任遺產管理人以辦理遺產調查、分配、代理申報納稅等有關事務。 

遺囑信託業務於現今台灣尚屬萌芽階段,其能配合現有之各種個人理財投資工具,創造出為個人量身訂做的財產規劃方案,尤其可彌補傳統贈與及遺囑制度之缺陷,諸如受贈人財產管之能力有限、財產分配之公平性、遺產之保全不易等;另個於國內之法令結構上,亦呈現有相當大之規劃空間。此外,對於國內日漸重視個人財產規劃之趨勢,事實上早有相當比例之國人透過節稅規劃、保險、投資共同基金、全權委託代客操作等不同之理財方式進行個人財產規劃;而就個人死後遺產之配置方面,亦早有相當數量之國人以預立遺囑方式做完善之分配,以防紛爭;然可預期者,在傳統財產規劃方式運作之下,如能加入信託制度予以輔助,將使財產規劃更趨完整亦更有保障,諸如運用信託可達成一定程度之節稅規劃、信託財產獨立性之保障、財產分配之公平性、管理運用之專業化、促進家庭和諧、減少社會問題等等,因此基於國人理財及預立遺囑之觀念漸趨成熟,遺囑信託及其相關業務勢必於未來蓬勃發展,同時對信託觀念之普遍化亦將帶來一定之成效。

 

如何訂立信託遺囑

生前預立信託遺囑 死後遺產少糾紛                            

最近有一則熱門新聞,有六名子女為爭奪已過世父親留下的遺產而與母親對簿公堂;雙方不但惡言相向,還從庭內吵到庭外,讓這位母親感慨萬千,不知該怪誰才好。

遺產不能決定自己的命運,因此有關遺產所生紛爭,應是人為因素造成,毫無疑問。按個人生前財產,死後稱之為遺產;生前財產所有人可以自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或買股票、或包二奶,只要高興就好,誰也管不著。但遺產則屬繼承人所有,繼承人愛怎麼花,就怎麼花,誰也無權干涉。在以往固是如此,但自從信託法於八十五年施行之後,若死者能於生前預立「信託遺囑」,將遺產交付受託人管理、處分,並約定於信託期滿,才能將信託財產依信託意旨交付給指定之受益人(不一定是繼承人);則遺產就不再是繼承人可以任意處分的私有財產,反而只有死者才能真正運用(由受託人代執行)。因此以這六名子女與母親之紛爭為例,如果這位父親生前能預立「信託遺囑」,叮嚀子女好好孝順母親,讓母親過的快樂,長命百歲,才能獲得遺產;相信這六名子女定然不會違逆其父親的教誨,讓其母親蒙羞。

所謂信託遺囑,就是遺囑內有信託行為的約定,乃遺囑與信託的結合。但如只訂立遺囑而非信託遺囑,又有何差別呢?以這6名子女之紛爭為例,其等父親生前並未預立任何遺囑,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其遺產即應由其配偶及6名子女平均繼承;也就是每人可繼承遺產 1 / 7;但此繼承比率,可藉由遺囑加以改變。例如讓母親繼承1/2,其餘才歸各子女平均繼承;或者只給部份人繼承,或者遺產全捐給慈善機關等,均無不可。遺囑固可改變繼承比率,但仍不能侵害繼承人應有的「特留分」。所謂特留分,指法律規定之最低繼承比率。民法第1223條規定,配偶及子女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1 / 2;如繼承人有7人,則每人的應繼分即為 1 / 7,每一繼承人的特留分即為1 / 14;也就是說,無論遺囑如何訂立,該6名子女及其母親每人最少可繼承1 / 14的遺產。

繼承人的繼承比率可經由遺囑改變,遺產的分配方式,也一樣可藉遺囑改變。假設這位父親遺留的財產有:房屋一間值1,000萬元,存款340萬元,轎車一部值60萬元。如未訂立遺囑,無論是房屋或轎車,即應由全體繼承人共有。但這位父親可預立遺囑,指示房屋分給母親居住,轎車分給大女兒,存款由全體繼承人均分,此等分配方式並不違法。但因本例每名子女之特留分為100萬元(遺產總額1,400元之1 / 14),其不足部份,則須由分配較多之母親以現金補足。

遺囑固可改變繼承人的繼承比率及遺產分配方式,但對於繼承人取得遺產後的管理、處分行為,卻毫無插手餘地。但自信託法施行之後,被繼承人即可預立「信託遺囑」,指定受託人,依信託內容所定方法管理遺產,以防繼承人不當處分遺產。

 

遺囑人、見證人簽名 不能以印章代替

如前文所陳,子女與母親爭產紛爭,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未預立信託遺囑,則其遺留之房屋、存款,即應由全體繼承人共有、均分。一旦繼承人要變賣房屋,拿存款購買樂透彩券,恐怕誰也擋不了;但若被繼承人生前曾預立「信託遺囑」,指示將房屋及存款均信託移轉至指定之受託人名下,並指示受託人之管理方式。例如,房屋指定交給母親居住、存款用於購買基金、信託財產俟子女成年後才交付等,如此一來就不怕子女任意變賣家產,揮霍無度了。

信託遺囑為遺囑與信託的結合,但既以立遺囑之方式為之,自須遺囑先有效成立,信託部份才能成立。但如不以遺囑方式訂立,而由委託人於生前訂立以死亡為生效要件之信託契約,解釋上亦無不可。兩者之差別在於,遺囑信託不須先取得受託人之管理承諾,依信託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但遺囑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反之,契約信託則須委託人與受託人先有意思表示之合意,再基此合意結果成立信託契約。

 

信託遺囑的主要構成內容 : 略可分為:遺囑的訂立受託人的指定遺產的管理移轉方式受益人之指定等。

遺囑應如何訂立?民法規定之方式計有五種: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等。以最常見之自書及代筆遺囑為例,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此一遺囑不能以打字方式為之,也不能請別人代筆書寫,只能由遺囑人自己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親自簽名。此一訂立方法固然簡單方便,但對於無法自行書寫遺囑之人,如重病或不識字者;或對於繼承或信託法律規定,一知半解之人,均不適合自立遺囑,以免日後紛爭不斷。此外,遺囑是否真正,也常是繼承人間之爭執所在;因此由律師見證執筆的「代筆遺囑」,或由公證人執筆的「公證遺囑」,較為可採。

代筆遺囑 :

依法律規定,須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1人筆記、宣讀、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其與「自書遺囑」之不同,在於:自書遺囑不須任何見證人,遺囑內容也須本人親自書寫;反之,代筆遺囑則須三個以上之見證人,並應由其中1人筆記代筆遺囑內容;至於筆記方式,能否以電腦打字方式作成?內政部曾於90年函釋認為,代筆遺囑須代筆人親自執筆,不能使他人為之,也不能以打字方式作成,否則遺囑無效。其次,代筆遺囑並不須一字不漏照抄遺囑人的口述內容,只須符合遺囑人之意思即可。此外無論是自書或代筆遺囑,遺囑人或見證人的簽名均不能以印章代替。   

受託人死亡, 利害關係人可聲請重新遴選 :

如前文所陳,信託遺囑須以立遺囑之方式作成才有效,因此其內容也不能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至於受託人應指定何人擔任?其與遺產管理人及遺囑執行人的工作有何不同?

依信託法規定,信託關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並也不因受託人之死亡或公司解散而消滅。從而遺囑信託之受託人為個人或公司均無不可,以何人擔任為宜,則須視委託處理事務之內容而定。由於受託人須依信託本旨管理信託事務,如果所委託管理之事務,重在對受益人之關懷或財產標的存有法律爭議情形。例如:指示受託人審酌繼承人之言行,增減遺產分配比率;或遺產遭人侵佔、與人共有、或有租賃紛爭;或繼承人不明或資格有爭議等;或被繼承人生前有許多債權債務必須追索或解決等;此等情形自以指定律師為受託人為宜。反之,如以理財為管理重心,如購買基金、保管信託存款等,則指定信託公司或銀行擔任受託人即無不可。但無論指定何人為受託人,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指示,自應盡量具體、明確,才能避免受託人日後執行職務之困擾。例如:存款使用範圍有無限制,如限購買基金、或特定股票等;或者房屋究應出租或出售等,均最好指示清楚。但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如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受益人或受託人亦得聲請法院變更之。

受託人與遺產管理人及遺囑執行人有何不同 :

法律上,受託人為依信託本旨,處理信託事務之人;遺囑執行人則係依遺囑之內容執行交付、分配遺產;遺產管理人則負責繼承人之搜索、確認程序,等繼承人及遺產範圍均確定後,遺囑執行人才會分配遺產給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換言之,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根據的是「委託人的意思」;後兩者執行任務,則是依據「法律規定」;兩者處理事務之性質及範圍均有不同。

受託人死亡,應如何處理 :

這是一般人對個人信託的憂慮。依信託法規定,受託人之任務,因受託人死亡、受破產或禁治產宣告而終了;其為法人者,經解散、破產宣告或撤銷設立登記時,亦同。有以上情形,除非委託人生前另有指示,否則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均得向法院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由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遺囑信託如何終止 :

按遺囑信託之受益人為繼承人或指定之第3人,如未指定受益人,則以繼承人為受益人。因遺囑信託均屬他益信託之性質(受益人不可能是委託人自己),對於他益信託之終止,依信託法第64條規定,委託人及受益人均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關係。問題是,委託人已死亡,又如何與受益人共同終止信託? 能否單獨由受益人終止信託? 就遺囑信託之內函來看(委託人指定受托人繼續管理其生前財產),如受益人可單方終止信託關係,則委託人訂立信託遺囑之目的即失其意義。因此解釋上,受益人不能單方終止信託關係。但如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亦得因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有此情形,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此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時,除遺囑另有訂定外,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也可聲請法院選任新受託人。

課稅方面 :

遺囑信託與他益信託類似,但課稅方式不同。他益信託,如委託人為個人,則對委託人,於契約成立時,課徵贈與稅;如委託人為法人,則對受益人,課徵所得稅。反之,遺囑信託,則於委託人死亡時對受益人,課徵遺產稅;如以土地為受託財產時,則於受託人處分土地時,課徵土地增值稅;至於增值之原地價,則以遺囑人死亡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準。

 

遺囑信託 身後事靠得住 :

王太太辛苦大半輩子,為自己賺進了4,000萬元以上的存款,還有2棟地點頗佳的房子。但是,她有一些隱憂,因為:她的大兒子今年30歲,有一份穩定的工作、

已婚,但對金錢沒啥概念;28歲的女兒,只要出門逛街,每次至少要買個動輒上萬

元的名牌包包、鞋子………面對這兩個對於金錢沒有什麼概念的寶貝兒女,王太太為自己辛苦賺來的數千萬元財產「去路」為傷腦筋。她擔心,有一天,財產一旦交到兒女手上,不出幾年的時間,就可能不知去向,和她希望子女將來生活無憂的生涯規劃有一段相當大的距離。

後來,王太太找到了一個解決方式,就是目前在國內還很新的「遺囑信託」,

將未來的遺產交付專業機構管理。信託業者解釋,在美國「個人信託」可分為「生前信託」和「遺囑信託」。所謂的「遺囑信託」,是在遺囑中明訂,將名下財產全部或部份交付信託管理,委託人死亡時,信託即生效。

王太太因為名下財產相當可觀,她希望將來這些財產都能依她的規劃運用。於是,她和信託業者共同擬訂了一個「信託約定條款」,而約定條款內容則是包括了交付信託的財產種類、運用方式、給付方式,以及受益人等相關資料,並把信託約定條款列入遺囑當中。

由於王太太只求辛苦賺來的財產能「保本」,不致因為有一天自己先走了,一輩子辛苦賺來的錢,在一夕之間被子女「敗」光。因此,王太太在「信託約定條款」上明定,把4,000萬元的財產,各拿出2,000萬元存放到銀行定存和投資債券型基金;因為,定存和債券型基金是風險比較低、又有固定收益的投資工具。

而定期存款和債券型基金所產生的利息和配息,王太太要求分為2份,一對子女各1份,且每半年交付1次。

至於王太太名下2棟地點很好的房子,王太太安排將來留給兒子和女兒各1棟,但在「信託約定條款」中所列的用途是供子女「自住」;只有在子女碰到特殊某些狀況時,才可以處理該2棟房子。包括:

u        繼承人(受益人)要出國或移民時。

u        有換屋需求時。

u        發生其他重大事故,有急迫的資金需求而必須處理財產等情況時,才可以賣掉那2棟房子。

  不過提醒有意做遺囑信託的人:如果你準備和王大太一樣做遺囑信託,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u        由於你和信託業者所訂定的信託契約是長期性質,所以事先應慎選信託機構

u        你名下的財產隨時都可能有變動,或者個人的環境會變化,所以就算你已經和信託機構約定條款內容,還是得隨時重新檢視你的財產狀況,必要時還可以修改條款

但是,由於每個人或每個家庭情況不同,類似的信託契約幾乎是業者專門為委託人「量身訂做」的,再加上約款內容涉及層面相當廣又複雜。因此,單單在「規劃費」收費部份就相當可觀,委託人在委託前要有花錢的心理準備,最好貨比3家。同時,視個人狀況, 必要時可諮詢會計師或律師的專業意見,才能讓你的財產更有保障.

 

中聯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中聯不動產鑑定公司 2361-6347

:

國內銀行承作的個人信託業務愈來愈多樣化,尤其是替客戶身後財產作規畫的遺囑信託,目前包括世華、建華、富邦及中信銀等銀行都領有這項信託業務的營業執照,銀行也成功透過遺囑信託方式,依照客戶生前預立的遺囑執行,達成照顧遺族的願望。

大戶人家,長輩過世後,子女爭奪財產新聞時有所聞,民眾若懂得遺囑信託方式,由銀行確實依照遺囑人的意願分配遺產,不但有立遺囑防止爭產的優點,並因結合信託的規劃方式,而使這筆遺產及繼承人更有保障。不過,由於目前國內的遺囑信託業務尚處於萌芽階段,雖然已有多家銀行申請開辦,但實際承作的案件並不多。部份銀行最近承作一些遺囑信託案件,委託人辦理遺囑信託的目的,是希望受託銀行可以擔任該遺產的管理人,以便在遺囑人死亡後,代為執行財產分配,以長期照顧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如果擁有龐大的財產,但擔心子孫不善理財,或害怕遭到他人覬覦而被侵佔、甚至短期內就揮霍一空時,透過「遺囑信託」的方式,可以將身後財產作完善的配置、規畫,最重要的是,確實依照遺願保障家人生活。

目前各銀行開辦的遺囑信託,可以依委託人信託目的而量身訂作,並配合個人理財進行規畫,由於遺囑信託的客戶,多半是希望身後財產能妥善照顧遺族的生活,多不希望財產遭受損失。因此銀行在選擇投資標的上,以國內定存或是國內債券型基金為主,以確保財產,只要投資報酬率不比定存差,或相當於定存,一般都能接受。至於收取的費用上,由於受託銀行負責規畫、管理及監督財產的任務,銀行依規畫、管理的複雜程度收取不同的費用,但一般而言,若信託資產為1,000萬元,銀行收取的規畫費與管理費約在1%左右

 

銀行遺囑信託流程

1.         客戶受託人(受託銀行)洽談。 
2.         確立信託目的、信託財產與受益人
3.         客戶訂立遺囑及遺囑信託相關內容,並指定遺囑執行人
4.         委託人百年之後依規定申報並完納遺產稅。 
5.         執行遺囑並將財產交付予受託人
6.         遺囑信託生效。 
7.         受託人(受託銀行)依遺囑信託內容執行並照顧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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