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是什麼?簡單說信託就是將財產或是金錢交給銀行,替你管理、運用財產,收益仍屬自己,或是在你規定的條件或是期限內交給你要照顧的人。

實務上適用案例情形

1、活絡手中持有之不動產,並保有不動產實質之權利。

連戰先生名下有許多土地,但偏偏沒有資金可以去開發,閒置無用,形成土地資源的浪費,每年還要繳地價稅,此時可以透過不動產信託方式,利用銀行信託服務,為連戰先生將土地出租或設定地上權等給第3人,定期收取現金收益,另一方面又可保有不動產所有權利。

景氣不佳,為期購屋人、建商、地主間交易正常進行,將興建中或欲興建的推案,信託給可信度較高的銀行,由銀行協助完成建案,對地主、承購戶及建商都有利,銀行也可透過建築經理公司合作進行監管,讓資金專款專用,不因突發性問題或市場風險影響該工案。 

 

2、解決分配財產困擾,或維持財產完整性。

u        宋先生只有二幢房子,想留給子女,又擔心房子價值相差500萬元,宋先生顧及沒有現金可供補貼,又顧及「財產處分權」的問題,不願意以財產共有方式登記在2子名下,此時宋先生可透過信託方式,約定子女各取得一幢房子。

u        連先生名下只有一幢房子是祖厝,擔心房子留給子女繼承,可能會被子女出售處分換取現金,此時連先生可透過不動產信託方式,約定子女只能使用房子,不可將房子出售,以維持祖厝的完整性。 

u        透過適當的信託規劃,可以先把財產分割一部分給子女,以預防未來一方過世,配偶主張行使民法配偶對剩餘財產半數請求權,而分得多數的遺產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因過世或離婚使婚姻關係消滅時,生存配偶可以對剩餘財產行使半數請求權,當配偶行使這項權利時,會有分掉多數遺產的情況,因此,透過生前的信託規劃可以減少這項影響。

舉例來說,夫的財產有2,000萬元,妻的財產為500萬元,雙方的負債為200萬元,則夫過世,雙方的剩餘財產計算方式為,夫妻雙方財產加起來減掉負債,即2,300萬元,此時,妻可主張對夫妻的剩餘財產有半數請求權,即可拿到1,150萬元。

但因此時妻本身的財產已有500萬元,因此妻可要求先從夫的遺產中,拿出650萬元,補足1,150萬元的數額,剩下的遺產再由各繼承人平均分配,此時,妻與子女也是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可再分得一份遺產。

為了避免夫過世後,妻行使剩餘財產半數請求權,再與子女繼承,分得大部分財產,夫可在生前先將部分財產信託給子女。

假設夫將名下財產拿出500萬元,以本金他益, 孳息自益方式,辦理信託在10年後交給子女,假設利率為3,此時,這項信託的本金為他益必須課贈與稅

計算方式是以500萬元以10年,利率3計算折現值,即算出十年後的500萬元目前值多少,算出這項價值為372萬元,必須繳17.94萬元贈與稅。

但是繳過這筆贈與稅後,未來夫過世,名下就少了500萬元的財產,這500萬元透過信託方式轉交給兒子,所以夫的財產縮小為1,500萬元,與妻子的財產合計為2,000萬元,減掉負債200萬元,剩餘財產為1,800萬元,剩餘財產的半數為900萬元,因妻原有的財產為500元,因此,妻對夫的剩餘財產半數請求權,就縮水為400萬元。

即夫的遺產1,500萬元,須先扣掉400元給妻,剩下的1,100萬元,再由妻與子女共同繼承平均分配。

本例中,在這類信託規劃中,信託財產採用本金他益孳息自益的方式,主要是在信託期間,本金的孳息仍由夫來享用以保障生活所需,在夫過世後,這筆500萬元才由信託契約轉入子女名下,一方面可以用折現值繳納較低的贈與稅,同時妻的剩餘財產半數請求權縮水,避免配偶透過行使剩餘財產半數請求權,同時與子女共同繼承,取得多數遺產。

 

3.、信託財產處分權的考量。

財產若為共有,容易產生財產處分權的問題;而各所有權人無法達成共識時,更會造成財產無法處分的情況,但當財產不能處分,則該財產的價值無異於零;因此,透過不動產信託方式將財產交付受託銀行(受託人)信託,會是您對於保有信託財產完整處分權較佳選擇

 

4、管理使用一致,提升附加價值。

出租大樓,常有用戶或住戶從事不合於社區使用目的之用途,將造成全部社區或附近不動產價值的滑落;反之,透過信託方式,可讓不動產之管理使用趨於一致,進而提升不動產附加價值,創造收益。 

 

5、免除各項人事物溝通協調之麻煩,省卻管理或經營的煩惱。

連先生長期於國外工作,無暇處理國內不動產,加上自己本身對不動產並不了解,透過信託,連先生可以免除許多煩惱,專心於事業。 

 

6、財產完整性的維持 :

在人們希望將財產以一次贈與或分批贈與的方,順利地移轉給後代子孫時,財產的完整性將會是一個大問題;例如,陳先生和陳太太為避免身故後財產產生龐大的遺產稅,因此便將名下不動產分批過戶給獨生子,希望財產能完整傳承給後代子孫,惟天不從人願,竟發生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悲劇,而贈與給獨子的財產遂成為媳婦的嫁妝,無法確保將來財產的處分權仍由家族中的成員所享有。因此,將不動產信託給受託銀行(受託人),將可為您規避不必要的困擾並保有財產的完整性.

 

7、利用信託達到節稅目的,滿足真正理財規畫需求。

我國遺產稅是採級距課稅,遺產總額愈大,適用稅基愈高,委託人可利用不動產信託一次或分批移轉予繼承人,將可有效降低遺產贈與適用稅基,減少稅賦支出。

例如:妥善利用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一百萬元,及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期間等。

信託節稅案例 :

王永慶先生身價在9,900萬,兒子王文洋今年才14歲。王永慶先生希望給予王文洋基金或獎金,可以不用繳交贈與稅。

王永慶先生信託計劃 :

u        王文洋自國立大學畢業,王文洋可取得一筆出國留學基金500萬元。

u        王文洋自美國順利取得理工碩士學位後,可取得500萬之獎金。

u        王文洋碩士畢業後,必須自己到外面找工作,且工作至少滿5年,可取得1,000萬元之創業基金。

王永慶的財產如下:

      銀行存款    1,900

      不動產市價   4,000

      上市公司股票  1,000

      未上市公司股票 3,000

      -----------------------------------

      合     計 9,900

王永慶計劃信託內容 :

委託人 : 王永慶先生(父親)

受託人 : 全國最好信託公司

受益人 : 王文洋(兒子)

信託監察人 : 張三會計師

期間 : 自信託成立之日起,20年內期滿

信託財產移轉 : 王永慶自信託成立之日起,每年移轉100萬之銀行存款予受託人全國最好信託公司,且為不可撤銷式信託

信託受益給付內容 :

u        受益人王文洋自國立大學畢業之日,可取得信託受益給付500

u        受益人王文洋自美國取得碩士學位之日,可取得500萬之信託受益給付。

u        受益人王文洋必須在外面工作滿5年,但不能娶呂安妮為妻,可取得1,000萬之創業基金。

特點如下:

u        完全不必繳納贈與稅:依據信託之內容,受益人王文洋於大學畢業後可取得500萬元之獎金,工作滿5年後可取得1,000萬之獎金,如依據現行遺產贈與稅法之規定每年贈與100萬元以上就須課徵贈與稅,需負擔高額之贈與稅金額。 

u        信託之規劃下,委託人每年移轉100萬元之信託財產予受託人全國最好信託公司,此時贈與行為已完成,受益人已取得將來之權,而贈與金額亦符合每年100萬之免稅贈與額,因此亦免稅。

u        在王文洋於大學畢業後所取得之受益給付500萬或工作滿5年後所取得之受益給付1,000萬,均免納贈與稅,因贈與行為早已完成。

u        子女未達成信託之設定目標,無權取得任何給付:太早贈與財產子女,經常會擔心,子女任意揮霍父母親無償贈與之財產,如不及早贈與又擔心在未來一次大額贈與會繳納鉅額之贈與稅。

u        王永慶之每年贈與100萬早已完成,而其兒子王文洋卻暫時無權取得該筆信託只有在王文洋達成信託所約定之目標後,才有權取得信託給付。

u        王永慶如破產,信託受益權不會被債權人追討:就算王永慶先生經商失敗或破產,該信託內容依然有效。

u        專業信託公司之管理財產,獲利性可能更高:將財產交予專業之信託公司管理,在專業之管理下,其信託財產之獲利性可能更高,可謂一舉兩得。

8、特殊目的:

u        避免興建工程中斷,使工案順利完成。

u        解決所有權人眾多,如祭祀公業等,俾以充分利用。

u        促進老舊社區更新改建,提高使用效益。

u        協助地震屋、海砂屋等受損房屋改建。

u        確保工程資金專款專用。

u        降低預售屋、合建委建、買賣不動產等履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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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信託產品要如何選擇, 最好交專業機構處理: 

信託的市場有逐步加溫的趨勢,在各式各樣的產品中,信託人要如何選擇, 在討論市場中哪些產品比較適合時,必須先弄清楚信託人的意旨,才能依據信託人的想法規畫選擇適當的產品。通常只要擁有1,000萬元以上資產的人,透過信託制度進行資產管理,是比較適當的。

國內信託費用較低廉 : 與國外相比,我國的信託市場還如同是在幼稚園階段,成長的空間還十分寬廣。國內信託最大的優勢,就是管理費用比國外低廉,只有4/1000左右,較諸國外的5/100,實在很便宜。更何況,國內的信託,信託人還可以看到信託資產運用的狀況,如果將財產交付國外信託,信託人未必能看得到。

將財產信託最大的好處之一就是節稅,以國內大企業的負責人,將手中的持股信託,再將收益指定給兒女為例,由於稅捐機關對於信託財產的贈與稅計算,是依據現有的利率為基準,一億元的股票交付信託,以當前的利率水準,可能只需要繳幾百萬元的贈與稅,日後該筆股票配發的股利,指定交給受益人,不需要再繳任何的稅,因此,對一些配股比較高的公司的持股人來說,可以趁著目前利率處於低檔,且股價還不算高的時後,在除權之前進行信託的規畫。

此外,信託也可作為保護資產的工具,對於一些沒有抵押的資產,交付信託後,只要信託人在信託成立的6個月內,不致於受破產的宣告,就算日後信託人破產,也不會波及信託財產。面對變動如此快速的時代,沒人知道自己何時會破產,資產還是愈早交付信託愈好。

隨著信託產品的多樣化,可預期的是,未來信託將會成為資產管理的主流趨勢。雖然依據信託法的規定,會計師等專業人士也可以擔任受託人,但基於法人機構存續的時間,總比個人長,且信託的專業複雜度相當高,信託人在選擇受託人時,最好優先考慮找金融機構。

 

現在是不是將不動產交付信託的好時機 :

如果看到國內有些子孫為了爭奪財產,讓過世的父母遲遲無法下葬,對一些不動產比較多的人來說,最好是能將這些不動產全部交付信託,並在信託規畫中加上遺囑信託,要求受託人將不動產的租金收益分配給子孫。

從遺產與增值稅兩者相比考量,也比較划算。譬如,有一個人擁有一筆土地,10年前的公告現值為2,000元,現在的公告現值為20,000元,如果將該筆土地信託,信託人過世,只需要就20,000元,扣除遺產扣除額後繳納遺產稅,同時公告現值還可以調高到申報遺產時的現值。

反觀如果這位擁有土地資產的人,因為擔心自己的身體狀況,將不動產出售,不但在出售不動產時,必須依據公告現值調升的總額,依法繳納增值稅,更者,萬一這位不動產所有人在出售資產後的兩年內過世,在國稅局會對遺產人過世前兩年的財產往來情況,進行清查之下,這位出售不動產者還必須將出售的所得,併入遺產內,繳納遺產稅,通常這都會比公告現值還要高。

基於一般人的資產主要集中在不動產與股票上,為了避免受到社會的變動,影響資產的品質,在資產狀況好的時候,當然是將不動產交付信託的好時機。不動產基本上具有一項特色,就是它是一項高財務槓桿的產品,在不動產市場處於多頭時,往往運用小額的資金,可賺到比較多的資本利得,這就不是將不動產交付信託的好時機。

現有的法令制度已相當完備,但就廣義的信託,特別是信託的賦稅問題,賦稅署與金融局的觀點有些差異,財產信託雖具有節稅的效果但不等同於節稅,如果要節稅,可採用的方法更多。信託最重要的目的,是要執行信託人的意旨到其生命結束之後,且信託的財產也能代代相傳,不會「富不過三代」。

 

財產不會受負債波及 :

信託可以降低子孫發生爭奪財產的爭議。此外,因為財產信託之後,與信託人,以及受託人其他的財產都是分離的,萬一信託人財產信託之後,發生負債或欠稅等問題,或者受託的金融機構倒閉,也都不會波及信託的資產,這對信託人及其受益人來說,資產確實比較有保障。

因此,如果有資產的人,可以在資產大於負債時,將一些資產交付信託,以免日後即使經營不善,發生負債大於資產的狀況,至少還可以保有信託的資產,不至於發生「富不過一代」的情況。

將財產交付信託,除了可完成信託人指定的用途外,還有節稅,以及防止未來債務對信託資產的請求權。基本上,信託是資產管理的一環,除了資產可以多樣,信託的產品也可以多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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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將財產信託給銀行 晚年免跟子女伸手 : 

88王永慶年輕時辛苦拉拔兒子長大,沒想到兒子藉由保管老人存摺與房子之際,侵吞存款與3棟房地產,還惡言相向,將他趕出門,王永慶一把眼淚一把鼻涕地說,「他連棺材本都沒了。」養兒防老的觀念,越來越不可行。上述的案例,後來雖然靠著法院訴訟,判定兒子需返還金錢與房子,但是更多的老人家,連日常生活都無力照顧,更無力循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可節省遺產稅 : 建議老人家可以透過信託方式,委託銀行公正單位管理,可預防子女不孝,在退休後過著自在而且有尊嚴的生活,不需跟晚輩點頭、伸手,同時還可節省贈與稅或遺產稅。

退休後靠自己 : 上述例子是最近發生的案例,王永慶3棟房子財產交給兒子,每個月可以坐收10多萬元,結果兒子侵吞老爸的「金雞母」後,拿了財產就對王永慶老爸態度完全改變,甚至趕他出門,王永慶辛苦拉拔兒女長大,老來卻孑然一身、孤苦無依。其實王永慶可以與銀行簽定部分他益部分自益的信託合約,將每年房地產租金以及存款利息收入歸自己,確定晚年生活沒有疑慮,而在往生或是10年後,才將房地產與存款轉移給兒子,甚至是未出世的孫子。信託合約很彈性,委託銀行是公正單位,可以跨越時間與空間,達到委託人的願望,委託人可以在合約上簽定取消條件,若是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更可以隨時終止信託。以王永慶的財產來看,信託銀行還要看房地產的地點來概算每年租金的收入,以及房子後續所需的維修程度等,來計算手續費,這3棟房地產估算,銀行大約會收取委託人年房租收入1%5%的手續費用,以120萬年租金收入為例的話,委託人可能要支付1.2 萬元至6萬元為管理與手續成本。

手續費有差異 : 如果是大筆金錢的簡單管理,手續費可能會低到2/1000,也就是1,000萬元信託給銀行管理,手續費可能只要2萬元。由於委託人的需求與財產狀況差異十分大,因此,還需要找個別銀行洽談、協調。但由於將財產信託給銀行,必需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銀行,方便銀行處分與管理財產,在民法上稱為「形式所有權」移轉,雖然實質精神上所有權仍屬個人,不過這種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開的概念,國內接受的人仍不多,還要努力推廣。

信託不是有錢人的金融產品,越有限的金錢更需要透過信託機構管理,隨著醫學科技越來越發達,全球人口壽命不斷延長,台灣也已進入老人國,如何規畫年老後的生活,更顯重要。大多數的上了年紀的人都已意識到,退休後要靠自己的觀念,國內現有多家銀行推出信託服務,民眾可以與信託銀行簽定信託契約,以一次或是分期多次的方式,將財產交付信託,約定從退休日或是65歲起,再由信託銀行再定期或是一次交付生活費,可以確保晚年經濟生活無虞。

 

養兒防老 自益信託保老本 :

現代人不但不能再心存「養兒防老」,甚至還要「養老防兒」,防止不肖子女覬覦養老本,才能維持老年生活的尊嚴,「自益信託」應是適合的選擇,等到生命終了時,再把「用剩的」分給子女,或選擇兼具退休安養及移轉贈與的信託,同時可掌握財產控制權,又可規避大量移轉財產所產生的贈與稅。

看著子女爭奪財產的不肖,正在規劃退休生活的老父老母,內心  一定是不好受,也就有愈來愈多的父母,選擇掌握財產的控制權,但天下父母心,最終總還是會將資產移轉給下一代,但是同時又想避開高額贈與稅,也不想用每年贈與的方式分給子女,擔心子女拿光錢後就不聞不問,另外,還有利率上下浮動、利息收益課稅等問題,都會影響退休生活品質。這時,兼具退休安養及移轉贈與的信託,應是一種值得考慮的不錯選擇。

時下許多具備退休安養及移轉贈與信託兩種功能的理財商品,信託期間約十幾二十年,投資標的幾乎都是美國政府公債,約莫每半年委託人就可領到一次債券孳息,等最後到期時,債券本金的一部份由委託人領回,另一部份則交給受益人(例如子女),由於信託贈與可免稅,每半年領的債券孳息(美國公債)屬於海外投資所得,也同樣免稅,如果契約期間發現受益人(子女)不肖,還可以進行解約,讓資產回歸到自己手上,達到「養老防兒」的效益。

 

交付信託費用 :  就銀行業收費,成立個人信託將有三大花費,

l          簽約費或規劃費,在信託契約簽約時或規劃時就收取其中簽約費或規劃費,比較制式的規劃收取信託財產2/10000的費用,量身訂做的規劃較高收2/1000

l          信託管理費,由信託財產內扣取依信託績效收費,績效不佳通常免費,績效不錯一般收費為2/1000左右,績效超好時的收費另外訂有上限。

l          信託契約修改費,當委託人想要修改信託契約時收取。因各家銀行收費標準不一,消費者最好在簽訂契約時,就仔細詢問銀行,以免衍生不必要的糾紛。信託契約修改費,小修改有可能免費,主項修改或大修改費用,上限大多數為5000元。

一般退休安養信託的架構設計,都是委託人(消費者)與受託人(銀行)簽訂信託契約後,約定將信託資金一次交付給銀行,受託人再依照委託人的指示,挑選金融商品為投資組合,委託人就可在信託期間內,領取本金或孳息,提供退休生活的資金,期滿再將剩餘的信託財產交付給受益人(例如子女)。在成立個人信託時,除了要向銀行鉅細靡遺表達個人需求外,還要詳細詢問收費標準,精算成本,才能真正選出最適合自己的信託方式。

 

養老信託 錢沒存夠也能辦 :

退休養老的信託樣式多,信託內容自益、他益、部分自益、部分他益皆可,可尋求多家銀行量身訂做,只要是財產在上百萬元,甚至是還沒累積到足夠財富的青壯年上班族,也可透過定期定額的信託方式,規劃晚年生活。

如果你有一筆資產,希望轉移給4個小孩,又擔心未來子女不孝,也想自己能使用,建華銀行說,部分自益、部分他益的信託方式,最適合。

建議將資產信託給銀行,再約定子女上了大學、研究所或是赴海外留學時,就交付固定金額,做為鼓勵小孩之用,也達到資產贈與的目的,而多餘的資產則可以回歸到自己,規定每年固定支付給自己一定金額,讓退休後的生活不用擔心。

信託是財產管理的好工具,不只是有錢人專屬,特別是弱勢的人或是晚年無力照顧財產的人,更可以透過資產信託後,由受託人代為管理,保障生活。

但是,還沒累積到一筆上百萬元的資金怎麼辦?信託也可以結合投資工具,以侯友宜為例,侯友宜是一位奉公守法的公務人員,未婚、生活單純,靠著一份穩定的薪俸收入,再加上侯友宜先生克勤克儉的個性,著實累積了一筆積蓄,其中有一部份資產是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定期定額基金投資。

不過侯友宜卻想到日後自己若結婚、生子,自己的一份薪資恐怕僅勉強負擔得起一家子的日常開銷,若還想要有一筆積蓄來為自己將來的退休生活打算,恐怕有點問題。

建議,侯友宜可以採取定期定額的自益信託,信託資金的來源就是侯友宜已經投資的定期定額基金,可以與銀行約定在15年後,也就是預估基金總值約達400萬元或是500萬元時,將指定的定期定額基金贖回轉入「退休養老信託」,再由銀行依委託人選擇的方式管理、運用。

同時,侯友宜也可以在信託契約中載明,要求銀行在第16年開始,每月給付受益人,也就是侯友宜本人3萬元,提供侯友宜退休後日常生活及安養醫療等費用,直到信託財產全部給付完畢。

而侯友宜原本投資的定期定額基金在簽訂個人信託契約後,侯友宜仍可以自由轉換、贖回基金,時間、金額完全不受約束,因此侯友宜可以藉由結合定期定額基金投資及退休養老信託,享有信託法特有的保障及銀行專業的管理運用外,尚具備累積信託資金的功能。

銀行規劃的這種信託方式,就適合目前沒有多餘積蓄,卻想開始儲蓄退休資金的客戶,能夠透過長期投資為自己累積退休資金,提醒台灣的人口結構已進入老人國,投資人一定要有未來退休養老的規劃。

 

地主與承租戶雙贏 : 中聯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2361-6347

裕隆汽車在台中設立分公司,同時成立旗艦門市,找到地主阿扁位在精華地段的三角窗土地,裕隆汽車公司要出資建造分公司以及大型門市,但是阿扁地主對汽車業不熟悉,擔心裕隆汽車惡意欺騙,日後經營不善,把該建築物抵押貸款。

阿扁先生決定要求裕隆汽車公司在建築物興建完成後,過戶給他,這樣,就不怕服裝公司,把建築物拿去抵押貸款了。阿扁先生這樣要求是擔心,萬一裕隆汽車公司負責人跑路,銀行查封、拍賣建築物,連帶地影響他的後續土地使用。

裕隆汽車公司為了搶下這塊黃金地段,答應阿扁先生的要求,將建物過戶給詹先生。但此舉承租業者裕隆汽車公司可能觸犯法律、阿扁地主也涉嫌逃漏稅。

對於承租業者裕隆汽車公司而言,建築物於完工後過戶登記給地主,將會影響自己公司的財務報表,導致資產負債表不實,可能觸犯了商業會計法刑責,而該建築物的折舊費用也因為無法列報,將使得裕隆汽車公司的當年所得太高,影響裕隆汽車公司稅捐要繳交過高稅負。

而地主要求在建物完工後過戶給地主,國稅局也將依照裕隆汽車公司起造交付的年度,核課地主個人綜合所得稅。

通常地主與承租戶會有幾種交易方式,一種是向上述地主要求承租戶將建物過戶到地主名下,但容易觸法且有逃漏稅之嫌,第二種地主則會要求,承租戶不需繳交租金,或繳交較少的租金,等到十年租約期滿時,地主就可以承租戶未繳的租金直接抵價,取得該建物的所有權。

其實這幾種方式,對雙方都有風險。透過信託架構,對裕隆汽車公司來說,信託與租約合約期滿前地上物所有權歸該公司所有,並不會違反商業會計法規定等問題,還可列報折舊認列費用降低所得。

而阿扁地主,也可依財政部85.10.30台財稅第851922575號函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租地建屋約定期滿歸地主所有,其租賃收入的認定原則,以契約屆滿年度後的房屋評定現值,而不是以實際支付之工程造價歸入地主之租賃所得,合法且有效幫助地主節省個人綜合所得稅。

 

地上物信託 地主更安心

最近中部地區阿扁地主為了保護自己,要求承租並興建地上物的業者,完工後將建物過戶給地主。地主以為萬無一失,不用擔心承租業者把建物拿去融資後落跑,沒想到隔了一年,卻收到國稅局補稅通知,要阿扁地主補繳稅務高達數百萬元。

以該建物興建資金2,000萬元試算,因為地主是無償取得建屋,當年取得所有權狀的總造價,通通變成租金收入,阿扁地主當年要補繳的稅高達456萬元,還沒加計短報逃漏稅的處罰,最多可加罰一倍。

為了避免類似課稅案例發生,現在中部已有多件案件透過信託方式解決。讓承租業者在興建後,由承租戶登記所有權,再由承租人將建物交付信託,約定委託人(即承租戶)不得隨意解除信託與租約。

信託契約並約定,等到租約期滿後,承租人需將土地還原交還給地主,如果地主想在租約期滿後,保留該建物,也可以在契約上註明地主對地上物擁有優先承購權。

承租戶以起造的地上物來繳交租金,地主一次過戶地上物,等於把每年收取的租金,一次全拿,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稅時,當然適用稅率非常高。地主不願過戶,又擔心不過戶的話,約定過戶的地上物可能被承租戶這個所有權人拿去抵押借款,萬一經營不善落跑,地主什麼也沒有了,連土地的使用權都受到限制。

信託,為地主解決了困擾。 地主可以要求承租人在交付信託時,由信託業或是地主擔任監察人,負責監督信託合約內容,使地主保障自身權益不受影響。這樣一來,地主不用擔心不肖承租戶,偷偷拿了建物去設定抵押融資,卻中途落跑,害得地主在等待銀行處理該筆債物時,影響地主再利用該筆土地的機會。

像是許多位在郊區的大型賣場、超市,或是重劃區常見的汽車旅館、公司廠房等等,都常會遇到承租土地興建賣場,但地主與承租戶互不信任的狀況。會計師指出,透過信託不但能兼顧雙方財產安全性及效益性,更能扮演公正的角色,解決交易雙方互信不足問題。

對雙方最大的成本支出,會計師指出,就是該建物每年的管理費用,雖然目前信託業才剛起步,銀行多主攻獲利率較高的業務,例如有價證券等,所以信託業建議,數千萬元以上的建案較適合信託,目前信託業者索取的管理費用多在3/1000到80%以上,以2,000萬元建案為例,就要支付6萬元以上。中聯不動產鑑定公司

 

善用信託 留得青山在

信託財產不受法院強制執行,生意人如果先將所有財產信託出去,萬一破產了再透過自益信託每個月支付的現金當成生活費行得通嗎?

雖然尚無前例,但是法院還是有可能會依破產例子,將自益信託支付的受益金,以薪資收入處理,法院可能可以逐月扣除一定比例,返還債權人,此路行不通。最近一個案子,將不動產事先交付信託配偶或是子女受託,一旦生意失敗,全家人至少還有地方住,5年、10年,等待翻身的機會,自住不動產不會產生收益,也不會被法院強制執行。中聯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中聯不動產鑑公司2361-6347  wwww.c123.com.tw

信託特性就是擁有財產獨立性,不會受到法院強制執行,這幾年天災人禍不斷,萬一公司遭到天災影響無法營運,甚至繳不出利息錢,而使得名下財產被拍賣,連住的地方都沒有,最近許多中小企業主找上信託業,希望透過信託,為自己的後路買個保險。

若非惡意脫產,名下不動產交付信託,可以為自己留下最後一道生活保障,其餘金錢與動產則較無保障,即使交付信託,也看得到、用不到,等到信託契約終止,該筆款項脫離信託,仍屬名下財產,還是會被法院強制執行返還債權人。

信託法第12條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除非該債權是信託前就存在於該信託財產的權利,或因處理信託業務而產生的權利,或其它法律另有規定。

雖然信託對企業主有被動保障的好處,但是別想利用信託脫產,因為根據信託法第6條,信託行為有害委託人的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信託成立後6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就像衛道科技案例,衛道科技負責人以及公司財產交付信託,如果該信託契約的受益人非衛道科技負責人以及公司,形同是將在破產前將財產賣給第三人的惡意脫產行為,屬於詐欺信託。

衛道科技負責人與公司若是惡意藉由信託脫產,信託業者指出,一旦經法院裁定,就可撤銷該信託契約,而且一旦衛道在6個月內破產,該信託契約將被推定為有害債權,法院得以撤銷,也就是說,債權人仍然可以就已信託的財產求償。

 

地主、建商合建開發不動產信託:

委託人(地主、建商)與銀行簽訂信託契約,並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予銀行,委託人向融資銀行辦理建築融資之借入款及預售房地之價款,得依契約之約定存入本行為開發案設立之信託專戶,由銀行依信託契約管理並專款專用,開發完成後再由本行將土地及建物分配給委託人本人或其指定之受益人。中聯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www.c123.com.tw

對地主而言

u        地主意見整合及貫徹開發案執行。

u        避免地主財務問題影響開發進度。

u        銀行擔任起造人,確保開發完成後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

u        藉由銀行監控,開發過程及資金流向清楚透明。

u        完工後分屋比例之公平分配。

u        強化信賴關係以增加合作機會。

對建設公司而言

u        較容易取信於地主。

u        較容易取信於融資銀行。

u        較容易取信於消費者。

u        不動產信託在銀行名下對建設公司較有保障。 

方式 :

地主/建商(有融資需求)應事先接洽銀行,經銀行評估融資之可行性,考慮加入信託機制,以加強營建過程各項交易之安全,藉由不動產信託發揮信託財產管理之經濟效益。以建築融資搭配不動產信託,可消除地主與建商雙方之疑慮,土地辦理信託,使土地使用權利完整且獨立,避免因任一土地所有權人之財務問題損害全體合建人之權益,建商交付營建資金(自籌款及銀行融資款)入信託專戶,由銀行控管,專款專用,使工程能順利興建完成,保障建築過程交易之安全,並於建築完成後,償還銀行融資款項並依約定方式返還信託財產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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