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俗稱建物保存登記,係指尚未辦理產權登記之新建或舊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為確保其權屬,第一次向地政機關申辦之所有權登記

 

建物第一次測量:台北縣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標準程序

新建或舊有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為確保建物產權,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前,先依程序申請建物位置及面積之測量,以作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依據。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資資格 :

u        建物之所有權人(起造人)

u        債務人怠於申請第一次登記,債權人得依法院確定判決代位申請。

u        共有建物所有權人申請第一次登記,如他共有人經通知而不會同申請者, 得代為申請。

u        建物使用執照起造人為無法人資格之工廠或商號時,應提出工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據以辦理登記。工廠設立許可文作載明獨資型態,且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廠或商號之代表人與申請人相符者亦可辦理。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作業程序 :

u        申請人檢附使用執照或有關證明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明、使用基地證明文件(有使用執照免附)、產權分配協議書及建物測量申請書向建物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勘測,以取得建物測量成果圖。

u        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連同前列應備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繳納登記規費及申請收件取得規費繳納收據及收件收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於申請收件同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如需隨案申請登記謄本者,應加附謄本申請書。

u        申請人於三個月內重新申請登記,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u        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即予以公告十五日。

u        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則予以登記繕狀;公告期間如有人提出異議者,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u        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印章至領件櫃台領取建物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文件。

u        如隨案申請登記謄本者,作業時間應增加謄本處理時間。

 

申請à 收件à 計繳規費à 初審à 複審à 核定à 公告à 編狀à 登簿à 校對à 繕狀à 校狀à 發狀à 異動整理。

附註 :

若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係因買賣、贈與、繼承、拍賣或法院判決(含其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等而取得者,除應備前述各種文件外,應分別情形加附買賣或贈與契約、繼承有關文件、法院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權利移轉證明書或贈與稅或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書等文件。

非專業代理人辦理案件請分別切結。

(1) 委託人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請蓋章並簽註日期。

(2) 代理人切結: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請蓋章並簽註日期。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附具之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登記清冊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填寫範例

 

台北市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相關事宜 :

台北市所謂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指的就是沒有產權登記的房屋。此類房屋依法應繳納房屋稅,房屋所有人應於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分處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

房屋稅的繳納,僅表示納稅義務的履行,民眾不要以為無照違章建築房屋,繳了房屋稅就是合法的房屋。該處提醒民眾,如果購買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共同申報。

無論是自行建造或購買未核發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的房屋,請確實依規定辦理,以免權益受損或因此發生漏稅情事而遭受處罰。

 

項次

名 稱

法令依據

來 源

備 註

土地登記申請書

土登規則34條

自行檢附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使用執照,完工證明,稅籍證明,水費證明,戶籍謄本,門牌編釘證明……

土登規則第73條

建築主管機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戶政事務所。

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之建物,應附使用執照,但於民國57年6月6日以前建築完成之建物,得憑建築執照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依規定得憑建築執照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其建築執照已遺失且無法補發時,得由同一建築執照已登記之鄰屋所有權人出具證明書,證明申辦登記之建物確與其所有已登記之建物為同一建築執照。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應附建築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發給之證明文件(如完工證明)或繳納房屋稅證明(如房屋稅收據、稅籍證明)或水電費繳納證明(用水、電證明)或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或門牌編釘證明。

 

申請人身分證明

土登規則第34條

戶政機關法人主管機關

自然人應附權利人身分證明,其由法定代理人申請者,須併附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身分證明得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三者之一)法人,應附法人核准設立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

建物測量成果圖(附繪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

土登規則第34條、第73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

地政事務所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勘測。

使用基地證明文件

土登規則第73條

自行檢附

基地與建物同為一人所有、建物所有權人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者、持憑法院判決書或法院拍賣權利移轉證明者或建物使用執照時免附。

使用他人土地為建物基地,未設定地上權或典權而有租賃關係者,應檢附基地租賃契約。使用他人土地為建物基地,未設定地上權或典權亦無租賃關係者,應檢附基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委託書

土地法37條之1土登規則第37

自行檢附

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應檢附。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

土登規則第73條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2

自行檢附

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如依其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附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及其印鑑證明。

區分所有建物分配協議書與測量申請書所蓋全體起造人印章相同者,免附印鑑證明。

權利證明文件

土登規則第73條

自行檢附

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使用執照之內容與申請書所載不同時之處理方式 :

u        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遺產分割契約 書、確定判決等)

u        使用執照上起造人姓名:住址查係使用執照核發後變更,由申請人檢附有該 變更記事之戶籍資料辦理。

u        使用執照與建物測量成果圖或申請所載建物門牌不符查係門牌整編所致 者,應附門牌整編證明文件。

 

農舍基地分屬不同所有權人時 :

農舍基地分屬不同所有權人時,申辦農舍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需檢附由申請人與該農地所有權人共同具結將來農舍基地所有權移轉時,一併移轉予同一人,且不單獨設定抵押權之書面聲明,憑以申請登記。

 

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何時可辦理地目變更登記 :

u        整筆土地為建築基地,應於測量成果圖加註,且核准建物登記時由地政機 關逕辦地目變更登記。

u        編為甲、乙、丙種建築用地之非都市土地,其供農舍使用時,地目得變更為『建』。

 

公寓大樓區分所有建物及共同使用部分如何辦理登記 :

u        區分所有之建物,如依其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應 檢具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中聯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編 2361-6347

u        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區分所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登記。

u        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如非屬共同使用部分,並已由戶政機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址證明者,得視同一般區分所有建物,申請單獨編列建 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登記。

u        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應另編建號單獨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同一物所屬各種共同使用部分應視各區分所有權人實際使用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人共有。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同使用部分者,得予除外。共同使用部分不另發給所有權狀。

u        停車空間之登記:

²         依竣工圖所示非屬法定停車空間,並由戶政機關編列門號或核發其所在 地證明者,得單獨編列建號,以主要建物方式登記。

²         區分所有建物之內作為共同使用部分之法定停車空間或法定防空避難 室,不得合意由某一專有部分單獨所有。

應以共同使用部分登記之項目:

²         共同出入、休憩交誼區域,如走廊、樓梯、門聽、通道、昇降梯間。

²         空調通風設施區域,如地下室機房、屋頂機房、冷氣機房。

²         法定停車空間。

²         法定防空避難室。

²         給水排水區域,如水箱、蓄水池、水塔。

²         配電場所,如變電室、配電室、受電室。

²         其他經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或協議為共同部分者。

 

異議之調處 :

u        依據: 權利關係人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而生權利爭執 時,登記機關於公告期滿後,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調處。

u        調處之要件:

²         異議人應為權利關係人,如建物真正權屬之爭執人等。

²         需以書面停出異議。

²         需異議之權利性質、內容非屬債權糾紛者。

²         須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

 

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注意事項 :

u        因舊建物拆除重建者,應先辦理舊建物滅失登記後再行辦理第一次登記。

u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或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部分佔用鄰地者,得就 未佔用部分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u        協議書內所蓋協議人印章與登記申請書上所蓋相符者,免附印鑑證明書。

u        房屋未編列門牌者,不得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登記一般規定 :

u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u        建物第一次測量,應測繪建物位置圖及其平面圖。地政事務所於測量完竣後,應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

u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u        區分所有之建物申請登記時,如依其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

u        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如未能檢具時,於建物基地係申請人所有,且申請人又為該建物之納稅義務人時,得檢具該建物毗鄰之土地或房屋所有人一人以上之保證書,保證該建物為申請人所有,或出具切結書切結無法檢附移轉契約書原由及確無虛偽假冒情事,憑以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u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建築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²         門牌編釘證明。

²         繳納房屋稅憑證。

²         繳納水費憑證。

²         繳納電費憑證。

²         前項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區分所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四條)

 

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部分,應另編建號,單獨登記,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u        同一建物所屬各種共同使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視各區分所有權人實際使用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同使用部分者,得予除外。

u        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部分附表,其建號,應於各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權狀中記明之,不另發給所有權狀。

u        區分所有建物非經戶政機關分層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不得單獨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u        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等,如非屬共同使用部分,並已由戶政機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得視同一般區分所有建物,申請單獨編列建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有關依竣工圖所示屬非法定之停車空間,並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76條規定者,得由申請人於申辦登記時選擇依現行登記方式,或依下列方式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單獨編列建號以主建物方式登記。

u        產權之登記方式:在建物登記簿標示部備考欄加註停車位共計   位及主要用途欄記載停車空間字樣,並於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暨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主任署名欄上方空白處分別登載車位編號    號,右土地登記以電子處理者,則於建物標示部分增列車位編號欄位。另為利登記作業之需,建物測量成果圖應按竣工圖轉繪所劃設之停車位、編號,及於位置圖欄加註停車位之數量。

u        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對於有關建物應分擔或應隨同移轉之基地應有部分予受理。以共同使用部分登記之停車空間若其建物成果圖按竣工圖轉繪所劃設之停車位、編號,及於位置圖欄加註停車位數量時,得由申請人於辦理產權登記時,申請登載車位編號。

u        有關區分所有建物內作為共同使用部分之法定防空避難室或法定停車空間,不得合意由某一專有部分單獨所有。所稱﹁法定停車空間﹂係就建築整體之法定停車位為計算之基礎,並非每一個別停車位。

u        公寓大廈之室內法定停車空間如不兼防空避難室使用,其為地面層主建物附建且相連或上下直接連通,並有獨立出入口通室外道路,具使用上之獨立性及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屬專有部分得併入主建物內辦理測繪登記,其用途欄依使用執照之記載填載,該停車空間並不得自主建物分離或為分割標的。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所稱﹁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同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該圖說共同部分,由建築師依起造人委託予以繪製標示;該圖說標示之專有部分即為前開共同部分以外之其餘部分。建築物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附設防空避難室或停車空間,其留設於區分所有建物一層內之停車空間不得測繪各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內辦理登記。

u        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應為共同使用部分,如其屬80918日台內營字第801337號函釋前請領建造執照建築完成,依使用執照記載或由當事人合意認非屬共同使用性質並領有門牌號地下室證明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6條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u        共同使用部分及附屬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範圍及項目:區分所有建物之騎樓除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規定,於申請建造執照檢附之詳細圖說上,繪製標示為共用者外,得以主建物內標示騎樓辦理登記。

u        連接於一樓主建物,直上方有遮蓋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上註明為平臺或陽臺者,得以附屬建物登記。

u        建物除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明為陽臺、屋簷或雨遮者,得以附屬建物登記外,其他如露臺、花臺、雨棚、雨庇、裝飾牆、栽植槽等均不予登記。

u        區分所有建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所稱共用部分及第五款所稱約定專用部分,於登記時應以共同使用部分為之。

前項共同使用部分登記之項目如下:

²         共同出入、休憩交誼區域,如走廊、樓梯、門廳、通道、升降機間等。

²         空調通風設施區域,如地下室機房、屋頂機房、冷氣機房、電梯機房等。

²         法定防空避難室。

²         法定停車空間。

²         給水排水區域,如水箱、蓄水池、水塔等。

²         配電場所,如變電室、配電室、受電室等。

²         其他經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或協議為共同部分者。

²         本補充規定修正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物,得以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自中華民國8568日以後核發建造執照者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設計之開放空間,凡屬區分所有合法建築物,且在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內有計入總樓地板面積,於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內,清楚標示其範圍者,准予以共同使用部分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

u        債務人怠於申請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債權人得依法院確定判決代位申請。共有建物所有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如他共有人經通知而不會同申請者,得代為申請。

u        民法親屬編修正前以妻名義為建物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之未登記建物,係屬夫妻聯合財產者,除為妻之特有財產或原有財產外,夫得以自己名義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u        臨時建物如領有使用執照,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u        登記時於建物登記簿備註欄及建物所有權狀內註明:本建物為臨時建物,公共設施開闢時,應無條件拆除。

u        主管建築機關所核發之﹁臨時建築使用許可證﹂,僅為供該建築物臨時使用之許可,於使用期限過後或政府興闢公共設施時,該建築物之起造人應無條件自行拆除,非為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建築物使用執照,不宜據以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中聯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編 2361-6347

u        已登記之建物就其增建部分在同一建號下申請登記時,應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方式申請辦理,公告時將增建前後之標示分別列示,於標示部辦理登記,其登記原因為增建

u        申請書備註欄註明係依停車場法第16條第1項第規定投資興建之停車場建築物及設施﹂應於建物登記簿備考欄註記

u        農舍與基地分屬不同所有權人時,申辦農舍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檢附由申請人與該農地所有權人共同具結將來農舍基地所有權移轉時,一併移轉予同一人,且不單獨設定抵押權之書面聲明,憑以申請登記。如農舍所有權人切結書證明文件與申請書所蓋印章相同者,得免附印鑑證明。至於農地所有權人,為確定其所為具結,仍應檢附印鑑證明辦理登記。

u        共有耕地農舍起造人非農地所有人申請農舍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僅由提供建築之農地所有權人與該農舍起造人,共同具結將來該農舍與農地所有權移轉予同一人,且不單獨設定抵押權之書面聲明,准予受理登記。農地所有權人之直系親屬或配偶興建之農舍,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登記簿註記之記載例為:

²         建物登記簿:採人工作業登記地區,應於所有權部之其他事項欄中註記 農地所有權人;已實施地籍資料電子處理地區,則註記於其他登記事項欄。

²         土地登記簿:採人工作業登記地區,應於所有權部之備考欄中註記 地上農舍所有權人;至已實施地籍資料電子處理地區,則註記於其他登記事項欄。

²         建物第一次登記經審查無誤,應即依照土地法第55條規定辦理公告,其公告期間為15日。

u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按建物權利價值繳納登記費2/1000,其建物權利價值之計算,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9條規定計算之。

u        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座落基地若屬﹁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42條限制之土地,應於該建物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本建物受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42條限制的字樣。

u        有關地籍圖重測區界址糾紛未決土地上之建物,申請人檢附相關資料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登記,得參照﹁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十九點意旨,以重測後土地標示受理測量,扣除重測界址糾紛部分辦理登記。並應於登記簿備註欄及成果圖上加註本建物尚有部分涉及重測土地界址糾紛未登記字樣。

u        建物變更起造人後,於建物所有權人第一次登記公告期間經法院囑託查封登記,縱被查封之債務人與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所有人不同,仍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7條改辦未登記建物查封登記。

 

如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阿扁與連戰原共有一塊土地,某日他們協議合建房屋,並依規定申請建築執照蓋好一棟四層樓的公寓,他們2人打算於辦理登記完畢取得權狀後將各樓層分別出售,此時應該如何辦理該建築物之登記 :

我國土地登記制度關於建物部分係採取任意登記制,即關於建物權利並不以登記為必要條件,惟所有權人如為確保產權,得向建物所在地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依照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亦即阿扁與連戰二人如果要辦理建物登記,他們應該先到地政事務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eiyil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