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呈報狀

案    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

股別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新台幣    萬    千    百   十   元   角

稱  謂

姓名或名稱

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出  生

年月日

住居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及電話號碼

送達代收人姓名、住址

郵遞區號及電話號碼

呈報人即繼承人

被繼承人

民國 年

 月 日

為限定繼承事,依法呈報:

緣被繼承人 不幸於民國   年  月  日病逝死亡,

特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主張限定繼承,以保權益。

           謹 狀

                     公鑒

及名姓人證

所居住其

及稱名物證

數件

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謄本、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遺產清冊各一份

  

  中華民國    年 日  

       具 狀 人  

                                       蓋章

                                       簽名

                  具 狀 人

                                       蓋章

       住址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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