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簡介 :    遺產及贈與稅法    試算服務--遺產稅試算  遺產稅申報書

何時申報, 向何單位申報 :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遺產繼承人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受遺贈人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如何計算應納遺產稅:

遺產總額:被繼承人死亡時全部遺產,加上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其配偶之財產,扣除不計入遺產總額後之金額。

遺產淨額 = 遺產總額 免稅額 扣除額

第13條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17條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18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規定稅率課徵之,    第14條「遺產總額應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依第1條規定之全部財產,及依第10條規定計算之價值。但第16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不包括在內。」故遺產稅之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遺產稅:

遺產淨額 x 第13條稅率

遺產總額 第16條之不計入遺產之財產 第17條扣除額 第18條免稅額

遺產稅速算公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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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淨額(萬元)

稅率﹪

累進差額(元)

67以下

2%

0元

67~167

4%

13,400元

167~334

7%

63,500元

334~501

11%

197,100元

501~668

15%

397,500元

668~1,113

20%

731,500元

1,113~1,670

26%

1,399,300元

1,670~4,453

33%

2,568,300元

4,453~1億1,132萬

41%

6,130,700元

1億1,132萬以上

50%

16,149,500元

可自遺產總額中減除的項目(免稅額、扣除額)有那些:

遺產稅免稅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779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遺產稅扣除額:

免稅扣除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45萬元。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11萬元

1款至第3款所定之人如為殘障福利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殘障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557萬元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不在此限。

被繼承人死亡前6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

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罰金.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11萬元計算.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1款至第7款之規定;前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扣除.

 

拋棄繼承:另請參照‘=è遺產繼承人

限定際承:另請參照‘=è遺產繼承人

 

不計入遺產總額大致有:捐贈各級政府與公立機關之財產、捐贈公有事業或公營事業之財產、贈私立財團法人之財產、保險與互助會、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己稅者、公眾通行道路、債權及請求權不能收取者

扣除項目配偶扣除額、父母除額、繼承人扣除額、未成年人扣除額、重度殘障或精神病人、喪葬費、生活必需器具及用品、職業上工具、農業用地、地上農作物、死亡前未償債務、死亡前應之稅捐,罰鍰,罰金

抵扣項目三年內己繳贈與稅、在國外己繳遺產稅、其他應抵扣之稅額

 

那些情形可以扣抵應納遺產稅額?

下列兩項稅款可扣抵應納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及其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或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已併入遺產課稅者,其以前已納的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可以憑繳納收據並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一併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是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的應納稅額。

(二)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死亡時,其在國外的遺產依遺產所在地國家之法律繳納的遺產稅,可以檢附我國使領館簽證之該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自國內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但是扣抵額不能超過因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上述簽證手續如無我國使領館時,可由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

 

遺產標的之查核:

遺產標的正確與否,將直接影響遺產稅額多寡,及違章漏報處罰依據,故稽徵機關查核遺產稅時主要重點,即在遺產標的查核,期以充分掌握稅源,並避免逃漏情形。

利用財產資料清單:稽徵機關透過電腦連線,就系統中查得被繼承人的不動產、投資、抵押權等資料,核對納稅義務人所申報不動產、投資、債權等遺產項目是否相符,遇有不符,則請納稅義務人查對,確屬漏報者,則予以補稅並處罰。

利用個人綜合所得資料:個人所得資料中的股利(營利)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往往與遺產項目有連帶關係,故亦為稽徵機關查核遺產標的重要資訊。

透過股利(營利)所得資料,可了解被繼承人生前投資標的,進一步查核納稅義務人所申報的投資標的是否正確。利用不同年度股利(營利)所得的增減變動,可推估被繼承人有無生前處分持股情事,進而追查其處分持股資金流向。

透過利息所得資料,可了解被繼承人生前的存款金融金機構,進一步查核被繼承人的存款餘額。利用不同年度利息所得的增減變動,可推估被繼承人有無生前大量提領存款情事,進而追查其存款資金流向。

透過租賃所得資料,可了解被繼承人生前不動產的使用情形,進一步查核納稅義務人所申報的不動產標的是否正確。利用不同年度租賃所得增減變動,可推估被繼承人有無生前處分不動產情事,進而追查其處分不動產資金流向。

透過財產交易所得資料,可查得被繼承人確有生前出售不動產情事,則其出售不動產所獲資金流向,將是稽徵機關查核重點。

實務上,被繼承人生前大量處分財產大額提領存款大額舉債等行為,均是稽徵機關查核重點,而往往於查核過程中,屢見納稅義務人因無法清楚交代被繼承人所處分財產、大額提領存款,大額舉債等資金流向,而衍生課徵贈與稅問題

利用通報或檢舉資料:政府單位、事業團體等,對各項課稅資料,有基於稅法或行政規章規定,而予以通報管轄的稽徵機關運用,例如經中央銀行通報匯出大額外幣,而受通報機關則予以錄案列管,遇有相關案件時,即將通報資料併案審理。另檢舉資料亦係稽徵機關一項重要課稅資訊來源。

中聯地政士聯合事務所中聯不動產鑑定公司2361-6347繼承登記,稅務規劃專家

報繳手冊:

  一、什麼人死亡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何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三、那些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四、員工死亡公司所給付之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及喪葬費應否課徵遺產稅?
  五、遺產的價值如何計算?
  六、訂有三七五租約的土地,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七、遺產稅之扣抵稅額如何計算?
  八、那些財產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九、遺產稅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十、被繼承人的免稅額多少?
 十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十二、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及代位繼承之孫子女等每人
    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十三、被繼承人遺有第二順序繼承人(父母),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十四、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第三順序繼承人(兄弟姊妹),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
    金額多少?

 十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第四順序繼承人(祖父母),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
    額多少?

 十六、繼承人若為大陸地區人民,可否適用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各順序繼承人之扣除額?
 十七、殘障特別扣除額之規定如何?
 十八、遺產中之農業用地減免遺產稅之規定如何?
 十九、遺產中之農業用地申報減免遺產稅,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二十、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減免遺產稅之規定如何?
 廿一、遺產中屬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是否應課徵遺產稅?
 廿二、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及死亡前六至九年內繼
    承之財產可以遞減扣除遺產價額課稅之規定,其要件為何?

 廿三、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之稅捐,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廿四、被繼承人死亡前未清償的債務,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廿五、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喪葬費多少?
 廿六、那些情形可以扣抵應納遺產稅額?
 廿七、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廿八、遺產稅申報書遺產總額如何填報?
 廿九、誰是遺產繼承人?其繼承的順序如何規定?
 三十、遺產稅應於什麼時候辦理申報?
 卅一、遺產稅應向什麼地方申報?
 卅二、申報遺產稅應檢附那些文件?
 卅三、遺產的價值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
 卅四、繼承人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
 卅五、如何繳納遺產稅?
 卅六、遺產稅辦理實物抵繳,應檢送什麼文件?
 卅七、若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納稅期限可否申請實物抵繳?
 卅八、如何申領遺產稅證明書?
 卅九、繼承遺產憑什麼證件才能辦理產權登記?
 四十、納稅義務人應如何辦理遺產稅之查對更正事宜?
四十一、納稅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遺產稅案件如有不服,應如何申訴?
四十二、納稅義務人因故未能親自辦理復查,可否委任他人代為處理?
四十三、多數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要選任代表人嗎?
四十四、納稅義務人申請遺產稅復查案件,須先行繳清稅款嗎?
四十五、遺產稅未繳清前,將遺產分割或辦理移轉登記,會受到什麼處罰?
四十六、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遺產稅,會受到什麼處罰?
四十七、漏報或短報遺產,會受到什麼處罰?
四十八、未依限繳納遺產稅,會受到什麼處罰?

 

申報遺產稅可調閱被繼承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參考: 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為申報遺產稅需要,可提示身分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作參考。但該資料並不代表被繼承人所有遺產,繼承人仍應仔細核對。該局指出:所提供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會因轉檔、歸戶、釐正時間落差等因素以致不完整或有誤差,納稅人參考時除要仔細核對外,還需注意被繼承人是否另遺有現金、存款等未歸戶之財產及其他一切有價值之權利,因該部分財產歸戶資料中並不會列示,如繼承人未申報,一經稽徵機關查獲有漏報情事,繼承人不能以財產清單未列明而作為漏報免罰之理由。此外,被繼承人在死亡前處分財產或提領鉅額存款,雖截至死亡日止,財產已不在被繼承人名下,但稽徵機關仍會查明是否有涉及贈與或刻意逃漏遺產稅之情事,因此,國稅局籲請繼承人注意,對於被繼承人生前財產的處分應予檢視,以免漏報受罰。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向該局洽詢。

另遺產稅納稅通知書上載有多數納稅義務人者,如對一人送達其送達之效力及於全體。

 

申辦遺產稅若須開保險箱可請國稅局派員會同點驗: 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或信託公司租用保險箱,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在納稅人死亡後,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開啟保險箱,但是要先向出租單位洽妥辦理手續及日期,並在決定打開保險箱日期的前一星期,準備納稅人的除戶謄本和繼承人的戶籍資料,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派員會同點驗、登記即可。如僅提供本人及被繼承人的相關資料,金融機構因程序不完備無法同意開啟保險箱,故繼承人需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派員會同辦理。

 

以被繼承人股票抵繳遺產稅得逕向公司辦理過戶 : 繼承人以被繼承人股票抵繳遺產稅,得逕向公司辦理過戶,無須先行辦理繼承過戶,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1條規定「遺產稅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而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復規定「經主管稽徵機核准抵繳遺產稅之實物,應移轉登記國有」故本部國有財產局因繼承人以遺產中之公開發行股票辦理抵繳遺產稅而取得所有權時,得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抵繳函及抵繳股票明細逕向公司辦理過戶,並由公司於股票背面出讓人欄加註過戶事由係「抵繳遺產稅」等字樣以資明確,尚無需先行辦理繼承過戶。

 

遺產稅要在半年內申報 : 遺產稅到底該怎麼申報?相信這是許多人面臨親人死亡的傷痛後,另一個惱人的問題。遺產稅必須由繼承人主動申報,而且因為是國稅,必須向死亡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除了必須主動申報外,申報期限則為死亡之日起的6個月內。更重要的是,即使遺產未達課稅標準,還是要依法申報遺產稅,並取得免稅證明才行。為何如此呢?因為如果沒有拿到完稅或免稅證明,繼承人若要去提領死亡人的銀行存款,或者是變更其名下不動產的所有權,金融機構與相關機構,並不會同意其變更。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申報:(臨終前財產移轉須課遺產稅,不要聰明反被聰明誤) : 2年內財產都算遺產,此外,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所進行的財產移轉,還是會被視同為遺產,必須課徵遺產稅,這是多數人容易忽略的報稅問題。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後,配偶間相互贈與的財產因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所以有些納稅義務人誤以為凡是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也可以不用併入遺產申報繳稅,以致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漏報該財產而遭受處罰。國稅局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算作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漏報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之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除該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向稽徵機關申請或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屬已申報贈與稅案件者,可免予依漏報遺產稅處罰外,否則一旦被查獲,除被補稅,並會被處一倍罰鍰。所以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此類財產之申報繳稅,避免因誤解稅法規定而影響權益。

生前不做合法節稅規劃,臨終前才將全部資金移轉給繼承人,不僅無法無法利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節省遺產稅,還須被處補稅罰款,兩頭落空。一對富有的夫妻,夫在死亡前才決定將全部數千萬元存款移轉給妻。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這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當成遺產,併入遺產總額。

這對夫妻可能誤信以此方法可以逃漏遺產稅,卻不知道國稅局查帳人員對這類案件都會特別注意,透過各種勾稽管道,查出是否有違反稅法規定。這件案子的被繼承人配偶,原想申請依民法有關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規定,減輕遺產稅負擔。但承辦人核對此繼承人申報情形,發現被繼承人實際存款比申報數短少數千萬元,而妻的金融機構存摺則有相等金額,卻未列作財產。經過深入查核勾稽,查出是夫在死亡前移轉給妻,顯然是被繼承人贈與繼承人。依規定,這些巨額存款移轉後,就不再屬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的婚後財產」,而是屬於妻受贈的財產。在計算民法第1030條有關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時,不得納入被繼承人(夫)的財產,也不屬於繼承人(妻)的財產。

也就是,繼承人原本可以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且自遺產總額扣除,減輕巨額遺產稅負擔,但卻「聰明反被聰明誤」,失去合法行使權力的機會,還觸犯稅法規定,須補繳遺產稅,若未於規定時間內自動補稅,還會被處罰款。此案繼承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免贈與稅問題,不過,遺產稅法規定仍然適用。有人誤以為臨終前趕緊將巨額財產移轉給繼承人,還可以規避遺產稅,事實上這種做法很難逃過查核勾稽,而且還會引來補稅和處罰,不可隨意聽信錯誤的租稅規劃。

 

遺產扣除生前債務繼承人須舉證 : 應提示借款流向及償還餘額證明,納稅義務人主張配偶有生前未償債務,但如無法提示借款流向與償還餘額證明,仍可能被剔除。國稅局指出,劉德華主張配偶生前向朋友張學友借款550萬元,直至配偶死亡時仍未償還,應列為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並提示款項借用證及吳君現金提領紀錄的銀行存摺為證。但國稅局以劉德華未能提示借款流向及償還餘額證明,且借款免支付利息,有違常理,不准列報。劉德華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主張權利或權限之人,於有疑義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就權利發生事實負舉證責任,而否認權利或權限之人或主張相反權利之人,對權利之障礙、消滅、抑制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本件經國稅局查得劉德華配偶有遺產總額合計2,210萬335元之事實,而劉德華主張應扣除其配偶生前債務,屬於消滅遺產稅債務之有利於己事實,自應由劉德華負舉證的責任。

官員說,本案被繼承人與張學友無親屬關係,借款免支付利息,有違常理,又每次借款尚未償還,即一而再向張學友借款,張學友每次皆願意再借款予劉德華配偶,有違社會經驗法則。

 

繳納遺產稅有困難,須負舉證責任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所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12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又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准以實物抵繳之目的,在彌補現金繳納之不足,因此,申請實物抵繳,應以現金不足繳稅部分為範圍,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如包含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實物,而納稅義務人又無法提出其他事證,證明其確無法以該等現金、銀行存款繳納時,應就現金及銀行存款不足繳稅部分,准以實物抵繳。

某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因應納遺產稅金額5,000多萬元,不能一次繳納現金,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留之股票抵繳,惟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銀行存款7,000多萬元,納稅義務人無法說明其用途,亦未提示具體事證證明確無法以該等款項繳納遺產稅,依前開財政部函釋規定,該局否准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不服,依法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以納稅義務人僅主張被繼承人遺有之銀行存款業已用罄,對其用途、相關資金流向及其具體事證等,均無法說明,該存款計7,000多萬元,此金額遠高於遺產稅5,000多萬元,則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本案遺產稅即難謂有困難,而駁回訴願。本案因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業經移送強制執行。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注意,申請實物抵繳時,當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有現金及銀行存款者,而又無法以該款項繳納時,務必提出具體事證及資金流向之證明,否則該局僅能就現金及銀行存款不足繳稅部分,准以實物抵繳.

 

房屋土地分別課稅 : 繼承時有配偶者可扣400萬,另外,遺產總額在課稅時,又有免稅額700萬元,以及100萬元的喪葬費用扣除額,也就是說,遺產稅課徵門檻最低為800萬元。加計遺有配偶者可扣除400萬元,小孩每人又可扣除40萬元,因此真正會被課到稅者並不多。

通常只有10%不到的人,會被課徵到遺產稅,因此即使名下有不動產的人,並不需要太過擔心。」但是對名下有許多不動產的人來說,在生前妥善計算好自己的「遺產」價值,可能還是必須預先做好的功課,以免身故後,出現債留子孫的問題。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由於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標準,通常遠低於市價行情,因此真正必須申報的遺產稅額其實不高。一般人作房屋買賣時,房屋與土地價格不會分開,但課稅時,卻是分開的,因此必須分別去查明其價值。

房屋評定標準基本上是根據建材、折舊來評定其價值,與房屋的地點無關。通常木造房屋的價值最低,其次是加強磚造屋,然後是RC建材的房屋,再來是SRC鋼骨大樓。

有一個簡單的辦法可以立刻知道當年的房屋評定現值,就是看房屋稅單,上面除了課稅額外,還有房屋的評定價值。如果房屋稅單搞丟了,再向稅捐機關查明死亡人當年名下房屋的評定現值。

至於土地的價值,就必須向地政事務所查明,基本上會因土地所在地點、地目,而有不同價值。一般說來,都會區內的土地價值,一定會比郊區或鄉鎮的土地價值高。

公告現值低於市價:因為房屋評定標準比市價低許多,如果死亡人生前有高達數千萬的存款或股票,不如拿來買房子,這樣起碼可以省下一半以上的稅額。

包括土地也是如此,因為土地公告現值比起市價行情會低很多,因此如果名下有龐大資產的人,可以在生前透過將動產轉移為不動產土地的方式,便能將課稅價值有效降低。

遺產稅實物抵繳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之本稅、滯納金、怠報金、行政救濟利息、補報加計利息、罰鍰等合計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2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所以實物抵繳之前提,須為納稅義務人有繳納遺產稅之困難,假若遺產中有銀行存款或現金者,非屬於有繳納之困難者。因此,遺產中若有現金時,國稅局會要求先以遺產中之現金繳納(與繼承人之財產無涉)。

非屬核定之遺產標的若申請抵繳,稽徵機關有權審查是否『易於變價及保管』,作為准駁之依據,若准予抵繳,則以『申請日』該項財產之『時價』為準。又應注意,申請抵繳之不動產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是課徵標的物才可為之。遺產中如果有法定空地、被查封土地、田旱地、未依規定合併建物抵繳的土地等四種,仍然不得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若於申報遺產稅時,將其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如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則非屬課徵標的物而無法以之抵繳稅款。 

越來越多有錢人以實物抵繳遺產稅與贈與稅,已成為普遍性的節稅手段,但因市場景況處理不易,這些實物又成為政府難以變現的沈重包袱!據統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歷年尚待處理的實物達985億元,佔總抵繳金額約78%,其中最大宗的是土地,價值849億餘元,其次是未上市上櫃股票82億餘元,第3是上市上櫃股票44億餘元。遺贈稅實物抵繳尚待處理的土地,尤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主,甚至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保護區、山坡地及持有的產權相當複雜等,均不宜標售變現繳庫所致。根據遺贈稅法與財劃法等規定,每年遺贈稅稅收分配,如直轄市占五成、市與鄉鎮市占八成,其餘則歸中央政府。同時,依規定抵繳實物為公設地者,按分給成數分別移轉登記為國、直轄市、市、鄉鎮市有。按理講,政府是一體的,通常地方政府徵收公設地時要是加4成計算,因此民眾以公設地實物抵繳案,對政府而言,並不算吃虧。不過國產局官員強調,由於遺贈稅歷年累計實物抵繳尚待處理者,金額相當龐大,地方政府希望拿到遺產稅是現金,而不是未來要徵收(或可能永遠不徵收)的公設地,因此已引起不少地方政府微辭與審計單位關切。近來房市轉趨熱絡,將儘量標售變現加以改善。

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納稅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贈稅,除了應納稅額逾30萬元外,尚應符合納稅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為要件,也就是說,各國稅局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至於民眾以實物抵繳遺產稅基準,官員說,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為基準。如土地是按當年度公告現值、上市上櫃股票則是當天收盤價,未上市上櫃股票則以死亡時的資產報告,以每股淨值為基準。官員表示,由於繼承遺產與受贈財產,距離申報遺贈稅時間,尚有一段時間落差,少則半年(如法定申報時間),多則數年(如行政救濟等),因此當繼承與受贈的股票大漲時,當事人自不會採用股票抵繳,相反地,當股市大跌時,當事人以股票抵繳,因此民眾以實物抵繳遺贈稅的股票,俟國產局未來標售變現時,通常是遺贈稅稅收入庫減少。官員說,由於政府財政拮据,政府尚未徵收道路用地等公設地廣布全台,坊間仍有部份土地代書以低於公告現值價格二、三成變賣公設地,不少民眾事先價購公設地後,以公告現值價格作為未來實物抵繳遺贈稅,成為規避租稅漏洞。

 

善用實物抵繳遺產稅 : 納稅人在接獲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單後,除了可能因為核定通知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而申請更正,或對核定內容不服而提起複查等救濟程式以外,都必須在法定期限內繳納遺產稅。但如果稅額過高,以致於繼承人無力承擔時,現行稅法規定有開了一道方便之門,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國稅局同意納稅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納稅人不需要調頭寸來繳稅。

一、如何符合抵繳的條件

(一)本稅、罰鍰及利息加計後超過30萬元。

(二)申請實物抵繳以遺產現金及銀行存款不足繳稅部分為限。

比方說,稅額核定為1,000萬元,遺產裡有300萬元的存款,以該現金繳稅後有差額700萬元,這就是可以實物抵繳的範圍。

(三)抵繳標的是否合乎稅法規定之比較。

1.課徵標的物  

在稅法上的解釋是指計入本次遺產總額並課徵遺產稅之遺產。一般而言,課稅標的物只要未涉及產權糾紛或發生無法過戶之情形者,均可申請抵繳。

舉例,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道路用地,在遺產稅核定時,是先列入遺產總額計算其遺產價值後,再以同額數字當作扣除額,因此符合課徵標的物的定義而可以抵繳;相反的,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是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所稱的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自始就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所以非屬「課徵標的物」而無法抵繳。

2.非課徵標的物

通常是指遺產範圍外的財產。國稅局對於這類財產的抵繳申請把關極嚴,必須確實符合易於變價保管之條件才會核准,因此,如欲以非遺產之未上市櫃股票或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除非是該保留地已列入地方政府徵收補償計畫,否則都不會被接受。

 

二、評估抵繳之重點觀念

首先,納稅人可將遺產價值已減損之財產優先考慮抵繳。

因為繼承人申請以繼承之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之金額為準。實務上,稍具規模的遺產稅核定通常要費時二至三年,曾有一個案例,遺產股票在申報時之每股股價高達500元,3年後核定時,每股市價竟已跌到20塊以下,在這種情形下是否要抵繳,相信讀者心中自有一把尺。此外,如果未上市公司股票經查明已停業或他遷不明,經研判確已無財產價值者,也可以爭取核實認列以降低遺產稅。

相反的,價值被高估的未上櫃股票或是未來不能收取的債權,也是納稅人要評估抵繳的重點項目。因為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亦可申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3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

 

死亡後提領存款應申報遺產稅 : 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等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案之「存款」項目,應就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放在各金融機構之各類存款帳戶餘額(含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等)列報計入遺產課稅,縱使定期存款於被繼承人死亡次日或死亡後數日到期(或中途解約)提領,仍應就死亡當日之定期存款餘額列入遺產課稅。該局最近查核遺產稅案件時,常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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