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        印鑑證明制度從日據時代沿用迄今,主要是當時民眾識字率不高,因此才以印鑑制度做為辨識是否為當事人真義的方法,由於印鑑證明必須由本人親自到戶政事務所申請,象徵本人正式委託持印鑑的代理人,目前全世界只有我國、日本及韓國等國家仍在實施此制度。然而國內許多銀行也已開放存、提款及保管箱業務,客戶要簽名或蓋章都可以,不一定要用私章才能辦事。而且銀行有留存印鑑的掃描設備,直接在銀行櫃台就可以替印鑑「驗明正身」,因此民眾不必再跑一趟戶政單位。

u        但因我國不動產採登記主義,為保障賣方權益,避免造成原所有權人損失,「土地登記規則」規定,除了賣方親自到當地的地政事務所提出國民身分證現場簽名或蓋章,否則就須賣方的印鑑證明才能辦理產權移轉,或設定抵押權給個人。

u        最新法規 : 內政部已函知各戶政事務所於本9271仍應繼續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業務,原有關自該日起停發印鑑證明書之宣導工作,暫停辦理,惟本部前為配合該印鑑證明書停發所訂申辦土地登記各項替代措施仍應繼續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各地政事務所。 

u        相關法規 :

印鑑登記辦法

戶籍謄本

印鑑登記證明及變更註銷

公司負責人、利害關係人或任何人申請查閱及抄錄公司登記資料須知  

申請公司登記資料抄錄、查閱須知及「抄錄申請書下載」

 

目前使用印鑑證明的場合有:

u        公證、提存

u        土地登記、征收補償費領取、土地重劃、區段徵收等

u        自然人申辦動產擔保交易

u        不動產過戶〈買賣、信託、繼承、贈與〉、私人間抵押設定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目前與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設定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已經不需要印鑑證明。

u        存戶死亡繼承人辦理存款繼承。

 

申請印鑑登記應備證件 :

第一次登記必須當事人親持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章辦理,不得代理。

 

旅居國外的僑民要如何申請印鑑證明 :

受委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委任人印鑑章及由委任人所出具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辦機構驗證之委任書 (正本) 向委任人出國前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如委任書在大陸地區製作,應該經由海基會驗證始予採認。

 

未成年子女辦理印鑑登記,如何辦理:

由法定代理人(父、母共同行使)持身分證、印章、及未成年子女印鑑章辦理。如父或母因工作關係,無法共同親自為其辦理印鑑登記及證明時,可出具同意書,由當事人之父或母代為辦理。

 

印鑑登記證明及變更註銷 :

申請人應備證件 :

u        國民身分證

u        印鑑章

u        受委託人應提憑委任書或授權書

u        規費每張二十元(另印鑑登記、變更、註銷每件二十元)

u        未成年人申請如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者,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處理期限 : 一小時

承辦單位 : 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電話、傳真詳如聯絡資訊   

受理方式 : 櫃台直接受理

申請方式 : 親自到場辦理(申請證明書得委託辦理)

備註 :

u        七歲以下及禁治產人不得申請。

u        委託書在國 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並註明申請份數。

 

申請登記時檢附義務人或當事人之印鑑證明,其目的在於證明登記之申請,係出於義務人或當事人本人之意思表示。

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者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登記義務人或當事人之印鑑證明。

u        因法院拍定或判決確定之登記。

u        登記義務人或當事人親自到場,在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協議書內簽名或蓋章,並提出國民身分證經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簽證者。

u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協議書經依法公證或認證者。

u        登記義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已檢附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者。

u        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協議書經依法公證或認證之案件同時連件申請辦理,而登記義務人同一,且其所蓋之印章相同者。

u        登記義務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者。

u        土地合併時,各所有權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在一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以下者。

u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協議書與申請書權利人所蓋印章相符者。

u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時,各共有人更正前後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在一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以下者。

u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以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者。

u        旅外僑民授權國內親友辦理不動產登記,該授權書經我駐外單位簽證者,免附授權人印鑑證明。

u        內政部主管之全國性社團出售不動產,檢附內政部核准處分證明文件辦理者。

u        祭祀公業土地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十九點但書規定,授權管理人處分並經法院認證者,申請登記時,已檢附管理人印鑑證明者。

u        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所屬土地申請權利變更登記,已提出監查人之資格證明文件、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或法院之證明文件者。

u        登記權利人為公法人、管理者為政府機關,登記義務人為自然人之土地登記申請案件,由權利人囑託登記或會同申請登記者。

u        抵押權設定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自然人者。

u        經地政士依地政士法規定辦理簽證者。

 

申請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 :

申請人

²         當事人

²         法定代理人

²         受委託人

法令依據

²         印鑑登記辦法

²         其他相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印鑑登記:

   當事人應親自來所辦理。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

 2.申辦印鑑證明:(應先申辦印鑑登記)

當事人親自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印鑑章,如委任他人辦理者應出具委任書及有關證明書。

委任人原登記印鑑章。

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3.印鑑章應使用戶籍登記姓名,姓名下勿加「章」「之章」「之印」或其他文字、符號或圖騰。

4.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5.監所人犯得由監所長官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6.未成年人申辦印鑑者,應由父母共同為之,若未成年人之父或母無法共同代辦,應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辦理。

7.當事人在國外委託辦理者,其委託書(授權書)須註明申請印鑑登記及(或)印鑑證明份數,並應經我駐外使領館或代辦機構之驗章證明始得辦理。如提憑文件係大陸地區製作,需經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查)證後始予採認。(海基會電話:02-2718-7373)

8.國外授權書載有授權期限及印鑑證明份數,可於授權期限內一次領足或分多次領足印鑑證明。惟僅載明印鑑證明而未書明份數,可由被授權人視實際需要,一次領足印鑑證明。

9.辦理變更、註銷,要件同第一項。

10.備註

未滿七歲及受禁治產宣告者,不得申請印鑑登記。

初次印鑑登記及印鑑變更、註銷及印鑑證明,每次(張)規費新臺幣20元。

繳驗書件應使用正本。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土地登記印鑑 (一次設置.永久使用)

土地登記名義人或登記有關之利害關係人為申辦土地登記,依規定需檢附印鑑證明時,僅需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設置土地登記印鑑,不需向戶政機關申請核發印鑑證明,亦無需因戶籍遷移,需向不同之戶政機關重新設置印鑑.

申辦方法:

本國自然人,檢附下列文件,親自辦理-

 (1)印鑑申請書,印鑑卡(由本所免費提供).

 (2)印鑑章(以一式為限).

 (3)國民身份證正影本.

 (4)土地登記名義人或與登記有關之利害關係人之權利證明文件.

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與法定代理人會同申請,並各設印鑑於同一印鑑卡.

    使用方法:日後使用該設置之印鑑時,僅需於土地登記申請備註欄註明「使用已設置之印鑑」,即可為審核土地登記案件之用.

 

 

             2 頁各機關因應印鑑登記辦法廢止後之替代措施一覽表

  (內政部原訂自92年7月1日起,戶政事務所不再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 但因一些因素內政部又發函仍應繼續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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