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到特別拍賣(第四次拍賣),每一次底價法律規定最多打八折,大部份法院都是八折,唯有基隆法院有時打九折。

法規:強制執行法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第 91 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 92 條
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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