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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大多會設在一樓頂,而一樓具有商業價值。建商為了多爭取一些利潤,會設計有露台的建物,除增加一樓店面價值(合理建蔽率範圍內),樓層拉高,增加賣點,也多了露台價值。露台大多為約定專用,但不能增建,不然就屬違建了,都還是有被拆除危險。若大多住戶透過住戶管理大會,要求拆除,那就得乖乖地拆掉。




除非容積率沒有用完,再行申請,但過程繁瑣,要申請結構變更,消防檢查用現行法規審查,不過的機會很高。而且當時建商一定會把容積率用完的,不會白白損失可建而未建的容積。




既然判斷不可行,就要放棄,否則逕行申請,反而會便成列管,造成自己的不利,三思!




所謂程序違建,是當時興建時容積沒有用完,之後進行二次施工興建,時間點是在84年完成,可依使用執照作業流程重新申請審查核准後補發權狀。過程也是繁瑣的。




另外一種是公寓頂樓增建,也是以84年為準,加蓋1/3,且經過整棟建物所有權人同意,約定專用可向建管備案成合法建物,但是是沒有權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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