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後,會請民間鑑價公司鑑價,
鑑完價之後,法院會發文給債權人及債務人,
看是否有意見,如無意見就定日期拍定...

重點在於鑑價結果之估價報告書怎麼寫,
房地一起拍賣時,有三個方法
一.土地貢獻說:是認為會增值漲價是來自土地的貢獻,
  土地價值遠超過建物價值,一般常出現在透天厝之估價,
  當作素地來估價.
二.建物貢獻說:是認為會增值漲價是來自建物的貢獻,
  建物價值遠超過土地價值,一般常出現在新大樓之估價
三.聯合貢獻說:是認為會增值漲價是來自土地及建物的貢獻,
  不偏重土地或建物.
當然,送拍賣,如土地價值少估一點,賣方增值稅就會少一點
因法拍屋土地成交價格低於公告現值時,是以成交價格為移轉價,
如高於公告現值時,則以公告現值為移轉依據.

資產公司應該會請估價師用最有利於債權人及債務人之估價方法來估價,
所以您的增值稅會比較少,轉嫁給買受人負擔.

拍案件是依土地稅法30條核定移轉現值的




 


(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四、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五、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當土地標價高於公告現值,就以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反之則以土地標價為移轉現值,這是稅法從低原則。


法拍屋土地標價通常會低於當年度公告現值,假設當年度土地公告現值為300萬,您的土地標價是150萬,拍賣的移轉現值就是土地標價150萬,得標後如馬上轉手出售,得標人就變成賣方;課徵土地增值稅計算時,從前手150萬移轉現值到出售公告現值300萬,短短幾個月,您的土地增值就變成300萬-150萬=150萬,自用優惠稅率10%要繳15萬增值稅,一般稅率20~40%,最少要繳30萬稅金。


至於您說的聯合共獻說是指當土地拍賣底價低於當年度公告現值時,加價於到土地上這樣一來,對於日後的增值稅有減低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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