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常聽到一些人以訛傳訛的說土地征收是按公告現值加4成,這是不客觀的,應該要看該地是以哪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分區加註取得方式即可知道],再決定適用何種法令;
1.以都市計畫法規定:是按取得土地和比鄰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補償,[必要]時可加成40%.
2.如果是土地征收條例為依據:基本上和都市計畫法計算方式相同,但是並沒有規定要加成喔.
3.另一種較特殊的征收方式為[協議價購],通常用在[區段徵收]興辦時,就是當政府和地主無法達成共識時,雙方用[協議]的方式來決定補償比例,實務上也很少超過加成40%.
4.而您所說的現值再加成20%,是曾經有發生過的案例.
5.現在例如有投資的案例;如北縣中和芎蕉腳段區段徵收,桃園大溪康莊段區段徵收,高雄鳳山醫院案等.....都是以上述方式辦理喔

再做補充

公告加四成徵收
是民間的刻版印象
是徵收最高上限,公告加四成徵收
並不是每一塊地都能用最上限值徵收!
這一點要注意哦

況且現在的地方政府窮的像什麼似的
預算能不能編列下來都是個問題
但如果您有"特殊背景"ex高官.顯貴..
又或有特殊管理or特殊消息
能提前獲得...倒也是個炒地皮的好方法
低價收購.再用公告加四成被徵收(最高額)
那就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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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iyil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