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房地產問題資訊 (238)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比較法又稱買賣實例比較法 :意義如下 :

比較法指以比較標的價格為基礎,經比較、分析及調整等,以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依此法所求得之價格為比較價格。

比較法估價之程序如下:

1. 蒐集並查證比較標的相關資料。

2. 選擇與勘估標的條件相同或相似之比較標的。

3. 對比較標的價格進行情況調整及價格日期調整。

4. 比較、分析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間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之差異,並求取其調整率或調整額。

5. 計算勘估標的之試算價格。試算價格,指以比較標的價格經情況調整價格日期調整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後所獲得之價格。

6. 決定勘估標的之比較價格。

比較法估價需查之特殊情況如下:

比較標的如有下列情況,應先作適當之修正;如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u 急買急賣。

u 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u 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u 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u 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u 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u 法院拍賣。

u 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u 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u 人為哄抬之交易。

比較法估價之需查證一般情況如下:

運用比較法估價時,其所蒐集之比較標的,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就下列事項詳予查證確認後,進行情況調整及價格日期調整:

u 有無特殊交易目的。

u 交易價格及各項費用之負擔方式。

u 有無特殊付款方式。

u 比較標的狀況。

u 價格日期。

前項查證確有困難之事項部分,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比較法調整原則標準如下:

比較、分析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之區域因素個別因素差異並就其中差異進行價格調整時,其調整以百分率法為原則並得以差額法調整,惟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 百分率法:將影響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價格差異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逐項比較,並依優劣程度或高低等級所評定之差異百分率進行價格調整之方法。差額法:指將影響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價格差異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逐項比較,並依優劣程度或高低等級所評定之差額進行價格調整之方法。)

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情況調整價格日期調整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則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

經比較調整之比較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方得做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

比較法採樣標準如下:

不動產估價應採用三件以上,經前條檢討後之比較標的試算價格,考量各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勘估標的之比較價格,並將比較修正內容敘明之。

比較法估價名詞定義如下:

u 情況調整 比較標的之價格形成條件中有非屬於一般正常交易情形而影響交易價格之約定,或有其他足以改變比較標的價格之情況存在時,就該影響部分所作之調整。

u 價格日期調整:比較標的之價格日期與勘估標的之價格日期因時間之差異,致價格水準發生變動,應以適當之變動率或變動金額,將比較標的價格調整為勘估標的價格日期之價格。

u 區域因素調整:所選用之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不在同一近鄰地區內時,為將比較標的之價格轉化為與勘估標的同一近鄰地區內之價格水準,以便進行個別因素比較,而以比較標的之區域價格水準為基礎,就區域因素不同所產生之價格差異,逐項進行之分析及調整。

u 個別因素調整:以比較標的之價格為基礎,就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因個別因素不同所產生之價格差異,逐項進行之分析及調整。

u 迴歸分析法:蒐集比較標的,透過統計學上之迴歸分析,求出各主要影響價格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與比較標的之平均價格二者之關係式,並將勘估標的之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之數值代入得出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應用迴歸分析法應符合下列條件:

² 須蒐集三十件以上之比較標的。

² 迴歸分析關係式之相關係數不得低於零點七。

² 截距項以外其他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之迴歸係數估計值同時為零之顯著機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以下為比較法之簡表 :

項次

實例編號

1

2

3

 

1

交 易 價 格(元/坪)

 

2

交 易 情 況

 

 

 

3

情 況 調 整 率(%)

4

價 格 日 期

 

 

 

5

時 差 調 整 率(%)

6

 

 

 

區域因素 (%)

街道條件

環境條件

 

 

 

接近條件

 

 

 

不動產條件

 

 

 

行政條件

 

 

 

 

 

 

區域因素調整率(%)

7

個別因素 (%)

街道條件

環境條件

 

 

 

接近條件

 

 

 

不動產條件

 

 

 

行政條件

 

 

 

 

 

 

個別因素調整率(%)

8

總 調 整 率(%) (3)×(5)×(6)×(7)

9

試 算 價 格(元/坪) (1)×8)

10

加 權 權 數(%)

11

比較價格(元/坪)

leiyil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不動產估價方法及應用 :  

現不動產估價的基本方法主要有:買賣實例比較法收益資本化法成本法土地開發分析法等。由於臺灣土地估價受日本影響很大,因此在土地估價實務中主要是採用買賣實例比較法。近年來,隨著日本地價泡沫的破滅,臺灣和日本一樣,也在反思對買賣實例比較法過於倚重的不當之處,開始重視收益資本化法等方法的應用。

 以下為最常用之四種方法介紹如下 :

買賣實例比較法 : (又稱市場比較法)

參見 2 頁

收益資本化法 : (又稱收益還原法)

參見 3 頁

成本法 : (又稱原價法)

參見 4 頁

土地開發分析法 : (簡稱土開法)

參見 5 頁

影響房屋價格之因素 :

參見 6 頁

 

估價體系 :

     按照估價目的和估價任務來源不同, 估價一般分爲兩大類,即官方估價民間估價。民間估價是爲特殊目的, 針對個別土地進行估價, 屬于宗地估價: 官方估價主要是爲政策性目的而採用的大量批次估價, 以區段估價爲主。因此, 臺灣的地價體系包括以下地價種類 : 區段地價、公告地價、公告現值、宗地評估價和交易地價等,其中前三項屬于官方估價範疇, 宗地評估價一般屬於民間估價範疇。

 

官方估價 :

實施的土地制度兼顧公有與私有,對於公、私地權範圍的劃分,以核定地區地價爲基礎,地價核定以後,土地因私人的改良利用而産生的價值,仍屬原主所有。但由於社會、經濟發展增加的土地自然增值,則應還給社會,歸全體民衆所共享。 

平均地權在實施方法上,可以歸納爲“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等四個方法。藉由規定地價,先劃分公私地權的界限,私人所有的土地權利,僅限于現在的地價;而後利用照價徵稅,可將土地上的自然收益收歸公有;爲保持地權分配的均等,政府可參照價收買辦法,隨時收回私人的地權,以滿足缺乏土地者的需求;最終藉由漲價歸公將土地未來的增值收歸公有。這四個方法要同時併行,規定地價是基礎,所以,官方規定地價是執行平均地權的基石。 

官方所採用的規定地價有兩種: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前者是民衆申報地價的參考,並按此申報地價,課征地價稅,後者則是私有土地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民衆申報轉移現值的參考,並作爲政府審核土地轉移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和確定土地徵收補償地價的依據。官方估價的技術規則爲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官方估價是由縣市政府地政局或所轄的地政事務所負責查估地價,具體工作由地價科的公務員辦理,上級地政機關抽查監督。

估價程序爲 : 製作或修正有關圖籍;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及有關影響地價區段地價的資料;製作買賣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製作買賣或收益實例地價分布圖;劃分地價區段,填寫地價區段勘查表,繪製地價區段圖;測算區段地價,幷填寫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徵詢公衆意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調整:計算宗地單價。

 

區段地價 :

臺灣官方估價首先查估區段地價。其求取方法,是通過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等調查以及影響區段地價資料搜集,綜合運用買賣實例比較法、土地殘餘法或收益還原法,求取樣本實例地價,製作地價分布圖;斟酌地價差異、當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况、發展趨勢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在地籍藍圖上,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劃分爲同一區、段。而對于商業繁華街道,則劃分路綫價區段,有交易實例的區段,選取區段內實例地價的中位數爲各該區段的區段地價,無交易實例的區段,則在臨近或適當地區選取兩個以上使用分區或用地相同,且已估計出區段地價者,作爲基準地價區段,按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及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進行區域因素修正,調整得出目標地價區段的區段地價。 

從上述程序可以看出, 地政機關測算的區段地價反映了各個區段的平均交易地價,和市場地價水平基本一致,相當于區段現值。該區段地價要報市縣地價評議委員會(官方7人、民間8人組成)審核,由于公告現值和公告地價主要目的是徵稅,爲避免爭議,同時考慮財政需要,一般地價評議委員會都要對區段地價進行人爲下調。其中以確定公告現值爲目的的區段地價每年都要重新確定,一般相當於市場地價的40%-80%,臺北市爲80%左右;以確定公告地價爲目的的區段地價每三年確定一次,一般相當于市場地價的20%-40%,臺北市的公告地價一般相當於市場地價的35%左右。 

公告地價和公告現值。

公告現值每年確定公告一次,公告地價每三年確定公告一次,公告日期均爲1月1日。公告地價和公告現值屬於宗地地價,要根據經地價評議委員會審核調整的相應區段地價修正計算得出。測算方法爲:(a)屬于繁華街道路綫價區段的土地,依區段地價(即路綫價),按其臨街深度,乘以深度指數與面積計算之。亦即宗地地價=路綫價×深度指數×面積,對于街角地、雙面臨街地、三角形地等其他特殊地形,計算宗地單位地價時,則參酌情形加以修正。(b)其他地價區段的土地,以區段地價作爲宗地單位地價。(c)跨越兩個以上地價區段的土地,分別按各該區段的面棋加權計算。 

臺灣地區官方評定宗地地價的目的,是作爲徵稅及徵收補償的依據,其影響範圍是全面的,且是動態的,必須不斷地更新,因此,宗地地價的求取方法上,必須符合短時間內大量估價的要求。區段地價確定後,等于確定了大量土地的宗地地價,其餘位于繁榮街道路綫價區段的土地,再酌予修正。臺灣官方宗地估價的方法類似于大陸的基準地價係數修正法。

 

民間估價 :

民間土地估價主要服務公司交易、司法、抵押貸款等房地價評估,其從業機構主要有不動産鑑定公司和估價事務所。臺灣民間不動産鑑定業萌芽于50年代末期,縱觀其發展歷史,經歷了草創(1958--1975)、幼年(1975-1980)、成長(1981-1988)、整合組織化(1989-1999)等幾個階段。過去這幾十年由於缺乏政府管理規章,民間土地估價業既無明確的行業規章,也無任何技術規則,造成整個業界良莠不齊,嚴重影響著行業形象與社會地位。爲更好地管理估價市場,

提升産業的社會形象,應業者的要求,經反復討論協商,臺灣官方于1996年同意在工商服務業中增到“不動産鑑定商業”。其範圍是“經營土地及其定著物鑑定業務(會計師、建築師業務除外)”。2000年10月4日,臺灣《不動産估價師法》經過10年的研究、討論,終于頒布實施,台“內政部”2001年10月制定公布了《不動産估價師法實施細則》。上述法規確立了不動産估價師及相應機構的法律地位,相應的民間估價也納入了法制軌道。根據《不動産估價師法》和相應的實施細則,臺灣在2001年12月,舉行第一次不動産估價師考試,並對考試合格者依法頒發不動産估價師證書,從而結束不動産估價行業長期以來“無證上崗”、“任意執業”的非制度化狀態。該考試由官方考試院統一組織實施。唯現有考上證照估價師部份缺乏臨場實務經驗, 令人捏把冷汗. 

民間估價的技術主要以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作爲民間估價的技術規範。

 

不動産估價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 :

臺灣目前與土地估價、估價行業管理和地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比較多,涉及各個方面。在管理層面,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平均地權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産估價師法》、《不動産估價師法實施細則》、《地價評議委員會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等;在技術層面,則有規範官方估價的《地價調查估計規則》、《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和規範民間估價的《不動産估價技術規則》等。

其中,《不動産估價師法》是最新出臺的法規,包括總則、登記及開業、業務及責任、公會、獎懲和附則等6章46條,是臺灣地區不動産估價行業運行和管理的依據。

爲維持土地估價市場的穩定和銜接,《不動産估價師法》明確該法實施前已經從事相關不動産估價業務的人員,自本法實施之日起,可以繼續執業5年,期間可參加不動産估價師資格考試,其中該法實施前已經執業滿3年的可參加特種考試,5年期滿尚未取得不動産估價師證書幷依法開業的,不得繼續執行不動産估價業務。這意味著,在今後的5年內,民間不動産估價機構將同時存在“公司”和“事務所”兩種形式,從業人員也存在“有證”和“無證”兩種類型。 

幾點啓示

完善各種估價方法,堅持各種方法相互校驗。土地估價沿襲土地估價的歷史,借鑒日本等地的土地估價經驗,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完善,目前對各類土地估價方法及其在各種不同情况下的應用都研究得比較深入,尤其是對買賣實例比較法和路綫價法等的研究比較深入,近幾年也開始反思過去過於倚重買賣實例比較法所帶來的估價泡沫,注重對收益還原法等方法應用的研究, 同時要堅持多種方法並用,互相校驗,以提高估價水準,避免估價結果偏差。

leiyil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不動產估價主要估價目的有:

l 銀行金融界貸款估價

l 不動產移轉價格估價

l 法院訴訟拍賣等不動產估價

l 移民資產證明估價

l 房屋損害賠償價值鑑定估價

l 特定專案估價

l 國稅局或會計師作帳憑證估價

l 都市更新權利價值估價

l 合建投資規劃估價

l 土地開發利用效益估價

l 大型購物中心開發效益估價

l 工商綜合區開發價值投資估價

l 捷運站聯合開發案估價

l 國外不動產時值估價

l 不動產分配估價

l 經銷商貨款擔保估價

l 公營事業民營化資產價值鑑定

l 不良資產 NPL 估價

leiyil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不動產估價師法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直轄市縣()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

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

得應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人員資格審查要點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相關附件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土地徵收補償地價加成補償注意事項

leiyil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不動產估價師法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直轄市縣()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

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

得應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人員資格審查要點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相關附件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土地徵收補償地價加成補償注意事項

leiyil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折舊 :

折舊與折舊率:

建築物興建完成後,由於各種因素使其價值逐漸降低與減損,估價人員根據建築物價值的降低程度,而從原價或殘餘價格中把除一部分價格,使其現值與目前之建築物狀態相一致,這種行為稱折舊。而折舊額佔原價之比率,即稱為折舊率。通常,一般房屋每年平均之折舊率約為2 - 3%左右。

造成折舊主因有三 :

(1). 物理因素 : 建物因使用, 風吹日曬等所造成之減損.

(2). 功能因素 : 建物因型式老舊,設備落伍等因素所造成之減損.

(3). 經濟因素 : 建物因所處環境衰敗, 設施不足等因素所造成之減損.(如台北大同, 萬華等老社區)

折舊之求取方法 :

(1). 耐用年數法 :

²         定額法 : 亦稱定比法, 直線法, 在耐用年數內, 平均分攤減價額.

²         定率法 : 亦稱百分減值法, 餘額遞減法, 每年以一定折舊率計算折舊額, 亦即每年折舊率相同, 但每年折舊額不同.

²         償債基金法 : 亦稱償還基金法, 每年提存一定折舊額, 但此折舊額按複利加算利息, 亦即每年折舊額相同, 但加算利息.

(2). 觀查法 :由估價師實地勘查,就標的之使用保養情形予以不同程度之扣減.

 

實例計算 :

實例條件        假設一建築改良物之

u        重建成本 : 800萬

u        耐用年數 : 50 年

u        殘 價 率 : 10 %

u            經 : 12年  ,

u        儲 蓄 率 : 12 % 求其結果

 

定額法   D C(1   R) / N 800萬(1 10%) / 50年 14.4 萬

P C D x n 800萬 14.4 萬 x 12年 627.2萬

 

定率法   d 1 n√R 1 50年10% 4.5%

P C(1 d)n 800萬 ( 1 4.5%) ¹² 460.39萬

 

償債基金法       A ( C (1 R) x r) / ((1 + R) n 1)   

A (800萬(110%) x 4% ) / ((1 + 4%)50 1) 0.3萬

查表得 複利年金償還基金率(SFF) 利率12%, 50年為 0.000417

A 720萬 * 0.000417 = 0.3萬  

查表得 複利年金未來現值(FVIFA) 利率12%, 12年為 24.133133

P C A x n 800萬0.3萬 x 24.133133 792.76萬

 

估價上之折舊率與會計上有所不同 :

會 計 上       

以取得價格, 進行減價折舊       

減價修正在使損益做適當反映, 並有加速折舊之調整

不容許觀查法作減價修正

估 價 上

以估價期日重新建造成本, 進行減價修正

減價修正適當反映估價期日不動產價格, 並無加速折舊之調整

容許觀查法作減價修正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u        第59條未完工之建物應依實際完成部分估價,或以標準建物之營造或施工費標準表為基礎,參考建物工程進度營造費用比例表估算之。前項建物工程進度營造費用比例表,由全聯會公告之。

u        第60條 因特殊狀況致土地或建物投資無法產生相對正常報酬之成本,於成本估價時得不予計入或於折舊中扣除,並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u        第61條 建物折舊額計算應以經濟耐用年數為主,必要時得以物理耐用年數計算。經濟耐用年數:指建物因功能或效益衰退至不值得使用所經歷之年數。物理耐用年數:指建物因自然耗損或外力破壞至結構脆弱而不堪使用所經歷之年數。建物之經歷年數大於其經濟耐用年數時,應重新調整經濟耐用年數。

u        第62條 建物經濟耐用年數表由全聯會依建物之經濟功能及使用效益,按不同主體構造種類及地區公告之。未公告前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布之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耐用年數表估計之。不動產估價師得按個別建物之實際構成部分及使用狀態,觀察維修及整建情形,參考前項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耐用年數表,推估建物之剩餘經濟耐用年數,加計已經歷年數,求算經濟耐用年數,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u        第63條 殘餘價格率:建物之殘餘價格率應由全聯會公告,未公告前得視該建物之狀況及社會習慣判定之。建物耐用年數終止後確實無殘餘價格者,於計算折舊時不予提列。前項殘餘價格率指建物於經濟耐用年數屆滿後,其所剩餘之結構材料及內部設備仍能於市場上出售之價格占建物總成本之比例。

u        第64條 建物累積折舊額之計算,以定額法為原則,公式如下:

C :建物總成本

R :殘餘價格率

N :已經歷年數

N :耐用年數

( 1 - r ) / N:年折舊率。

前項累積折舊額如有採取其他方法計算之必要時,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u        第65條 成本價格之計算公式如下:

²         土地成本格   土地總成本。

²         建物成本價格 建物總成本 建物獵積折舊額。 或

²         建物成本價格 建物總成本 ×【1 - ( 年折舊率 × 經歷年數 )】

²         房地成本價格 土地成本價格 建物成本價格。

前項土地成本價格之求取如有困難,得以比較價格或收益價格替代之,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12條

建物現值之估計程序如下:

建物重建價格, 公式如下:

建物重建價格   = 建物單價 × 建物面積

建物累積折舊額, 公式如下:

建物累積折舊額 = 建物重建價格 × 建物每年折舊率 × 經歷年數

建物現值, 公式如下:

建物現值  = 建物重建價格 建物累積折舊額

前項建物單價,應以不同主體構造種類之建物標準單價為準。

但建物之樓層高度、層數、材料、用途、設計及建築物設備等特殊者,應酌予增減計算之。

第一項建物現值之計算,得簡化為下列公式:

建物現值 = 建物單價 ×【1 —(年折舊率 × 經歷年數)】 ×  建物面積。

 

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第13條鋼鐵造、鋼骨水泥造、石造,其現值用下列公式計算之。

1    N  S/V    R

V ( 1 R) m    M

上式中:

V表示建築改良物之建築費用總額。

N表示建築改良物之耐用年數。

S表示建築改良物廢棄後之殘餘價值。

R表示建築改良物之折舊率。

m表示建築改良物之經歷年數。

M表示建築改良物之經歷m年後之現值。

第14條 土造、木造、竹造,其現值用下列公式計算之:

 ( V    S)  N   D

  V    mD    M

上式中:

D 表示每年之平均折舊額。

S 、N 、V 、m 、M 同前條。

 

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

國有建築改良物:

未超過耐用年限之國有建築改良物:

以同樣建築改良物重建價格,減除經歷年數折舊後之餘額估計。

有關各項計算資料之計算標準如下:

1.建築改良物耐用年限,以各地方政府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核定標準為準。

2.建築改良物重建價格,為房屋之標準單價乘其面積。該標準單價,以各地方政府所訂定之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為準。

3.建築改良物總折舊率,為建築改良物每年折舊率乘經歷年數。

4.建築改良物折舊額,為建築改良物重建價格乘其總折舊率。

5.建築改良物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登記之面積為準;其全部或部分未辦理登記者,以實際調查之面積為準。

6.已無經濟使用價值者,得不予計價,或以一元計價。

 

已超過耐用年限之國有建築改良物:

1.仍有經濟使用價值者:

函請建築改良物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現值計算。

如無該當年期現值者,派員實地查估,以同樣建築改良物重建價格,減除耐用年數折舊後之餘額估計。

2.已無經濟使用價值者:不予計價。

 

下表為本公司擬訂, 可做無一般參考用

房屋折舊率及耐用年數標準表                         中聯不動產鑑定公司

房屋構造種類

每年折舊率

耐用年數

殘 值

鋼骨造,鋼骨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1 %

60

40 %

鋼筋混凝土造、預鑄混凝土造

1 %

60

40 %

加強磚造

1.5 %

45

32.5 %

鋼鐵規格90*90*6公厘以上

1.3 %

50

35 %

鋼鐵規格未達90*90*6公厘

1.3 %

50

35 %

砧石造

1.7 %

40

32 %

卵石混凝土造

1.6 %

43

31.2 %

雜木以外

2.4 %

30

28 %

雜木

3 %

25

25 %

磚石造

1.7 %

40

32 %

竹造

11.5 %

8

8 %

土磚混合造

7 %

13

9 %

純土造

7 %

13

9 %

冷氣機

7.15 %

13

7.05 %

升降機

5.55 %

17

5.65 %

充氣模造

6 %

15

10 %

 

公司會計上折舊 :

購置不動產作為公司營業處所,應如何入帳及提列折舊 :

公司購置不動產作為營業處所,應列為固定資產並按建築物未使用年限提列折舊,其應注意事項如下:

購置不動產成本應依買賣合約所載土地及建築物價款分別記載為土地及建築物成本。如買賣合約未區分土地及建築物價款或合約所載土地建築物成本顯不合理時,應依土地公告現值及建築物評定現值分攤不動產總價款。

u        土地應分攤成本 = 不動產總價款 * 土地公告現值 / ( 土地公告現值 + 建物評定現值 )

u        建物應分攤成本 = 不動產總價款 * 建物評定現值 / ( 土地公告現值 + 建物評定現值 )

不動產提列折舊,應按建築物成本與建築物未使用之耐用年限計算。屬於土地成本部份不得提列折舊。

 

固定資產,係資產負債表中很重要的科目,應如何衡量其價值。

固定資產之成本:取得時,按取得成本評值如(買入價格);取得後,凡所有能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或服務潛能之支出或重估增值等亦應列為固定資產之成本。

固定資產因係供營業使用,所以要將其成本加以分攤由預估的使用年度來負擔,會計上稱為「提列折舊」,並以固定資產之成本扣除已提列累計折舊之淨額為固定資產之帳面價值並列示於資產負債表中。

會計上對於固定資產之表達除應列示成本科目(如房屋建物)並應列示減項之評價科目(如累計折舊--房屋建物)外,還需以附註明許多相關資訊(如折舊方法、資產重估資訊、提供擔保情形及投保概況等)以使閱表人獲得充分資訊。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有幾種: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由商業會計法已列明有下列5種方法可採。

u        平均法:指依固定資產之估計使用年數,每期提相同之折舊額,此乃最常採用方法,因為簡單、易懂。

u        定率遞減法:係先計算出折舊率 × 固定資產帳面價值來計算當年度折舊,因此折舊費用會愈來愈低。

u        年數合計法:係成本 × 折舊率。折舊率之分母為使用年數之合計數,分子則為使用年數之相反順序。屬早期折舊費用高,而愈來愈低之方法。

u        生產數量法:以生產數量為基礎計算折舊提列金額之方法。

u        工作時間法:與類似但改以固定資產之估計使用時間為基礎計算。

 

折舊之計算需要許多客觀的估計,目前行政院已有頒佈「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商業參考,因此為大多數人採用。

 

公司現屬建廠期間,已投入廠房建造及設備採購支出,帳務處理之規定 :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未完工程及預付購置設備款:指正在建造或裝置過程中所發生之成本。」故公司之各項建廠支出應作分錄如下:借:未完工程×××,貸:應付款項(銀行存款)×××。舉凡廠房之造價,建築師之設計費及應資本化之利息均應計入。

相同的若係機器設備之採購,在未按裝妥前所支出之價款、保險、運費等及應資本化之利息,均應借記入「預付購置設備款」科目。

以上所述「未完工程」、「預付購置設備款」均屬固定資產項下之科目,因其尚未能提供商業使用,故不必提列折舊;

待其全部完工或驗收,應全數轉列固定資產內其他適當科目中,再開始提列折舊。

 

公司現屬建廠期間,已投入廠房建造及設備採購支出,其帳務處理之規定  :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未完工程及預付購置設備款:指正在建造或裝置過程中所發生之成本。」

故公司之各項建廠支出應作分錄如下:借:未完工程×××,貸:應付款項(銀行存款)×××。舉凡廠房之造價,建築師之設計費及應資本化之利息均應計入。

相同的若係機器設備之採購,在未按裝妥前所支出之價款、保險、運費等及應資本化之利息,均應借記入「預付購置設備款」科目。

以上所述「未完工程」、「預付購置設備款」均屬固定資產項下之科目,因其尚未能提供商業使用,故不必提列折舊;待其全部完工或驗收,應全數轉列固定資產內其他適當科目中,再開始提列折舊。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5條 折舊:

一、 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對不同種類之固定資產,得依照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採用不同方法提列折舊,其未經申請者,視為採用平均法,未經申請變換者,視為沿用原方法。

二、 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三、 取得已使用之固定資產,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者,准予認定。

四、 上期係未申報單位,其固定資產之估價,已使用年限或耐用年數,得照其申報表件之審核認定之,如有必要,得通知提供有關之估價證明文件。

五、 裝修費屬於資本支出者,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六、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

七、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採用平均法折舊時,各該項資產事實上經查明應有殘價可以預計者,應依法先自其成本中減除殘價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殘價之預計標準,應以等於該項資產之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為合度,其計算公式如下

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限 殘價

八、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採用定率遞減法折舊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成本1 / 10為合度。

九、 營利事業折舊性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以平均法為例,其續提折舊公式為:

u        原留殘值/估計尚可使用之年限重行估列之殘價

u        原留殘值 - 重行估列殘值/估計尚可使用年數 折舊

十、 折舊應按每一固定資產分別計算,並應於財產目錄列明。

十一、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減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件,其無證明文件者,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十二、 煤礦主坑卸道風坑之掘進費(包括坑木、鐵軌)列為資本支出者,應按其耐用年數計提折舊。但維持安全所支付改修坑木費用,得於當年度以費用列支。

十三、 營利事業選擇加速折舊獎勵者,以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採用平均法及定率遞減法折舊方法為限,其計算方法並適用同法第54條之規定。

十四、 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十五、 前款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耐用年數 :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61條 建物折舊額計算應以經濟耐用年數為主必要時得以物理耐用年數計算

u        經濟耐用年數 : 指建物因功能或效益衰退至不值得使用所經歷之年數。即建築改良物使用年數已能達到收回其經濟價值之期間.

u        物理耐用年數 : 又稱構造耐用年數, 指建物因自然耗損或外力破壞至結構脆弱而不堪使用所經歷之年數。

建物之經歷年數大於其經濟耐用年數時,應重新調整經濟耐用年數。不動產估價以經濟耐用年數為主.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房屋建築

細目

耐用年數

修正前
年數

辦公用、商店用、住宅用、公共場所用及不屬下列各項之房屋。

(1)鋼筋(骨)混凝土建造、預鑄混凝土建造

50

55

(2)加強磚造

35

35

(3)磚構造

25

25

(4)金屬建造(有披覆處理)

20

25

(5)金屬建造(無披覆處理)

15

20

(6)木造

10

leiyil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行政院921資訊網 臺北市921地震屋查詢 台北縣921專區 臺北市331地震屋查詢
台灣地震地理資訊整合系統

超高樓 避開斷層 挑鋼骨結構 :

地震是都市裡的潛伏殺手,台灣發生地震頻率高,民眾平時應該做好防震準備,慎選結構安全的建物,切忌隨意變更房屋原有格局,並委請專業結構技師補強房子的小瑕疵、裂縫等,才可在地震來臨時將生命財產的損失降到最低。

台北盆地由於地形特殊、土質鬆軟,一旦地震來臨,震波會產生擴大效應。大台北地區,分別有 「台北斷層」、「山腳斷層」、「楊梅斷層」 、「南崁斷層」等四大能量較大的活斷層 。

其中,台北盆地東南緣信義計畫區松山區,甚至五股新莊北投等地,早已蓋滿超高層大樓。如果建物營造或施工不當,致大樓耐震力不足,後果可能會比921大地震,更為嚴重。因此,如果您在市區買超高層大樓,最好挑選耐震力較強的鋼骨結構大樓。

環顧大台北山坡地住宅,12層以上的高層大樓特別多,選購時,要考慮其旁是否有斷層通過。而大部分高層大樓,結構為鋼筋混凝土(RC),擋土牆施工時,品質易瑕疵,因此,針對耐震力來分析,買鋼骨結構(SC)鋼骨鋼筋(SRC)大樓,會比一般 RC大樓 具耐震力。

各建物耐震度有別 :

至於各建材耐震性以純鋼骨建物較具抗震性,其它依次是鋼骨混凝土、鋼筋混凝土、磚造屋,但是如果結構設計、施工品質沒有問題,基本上各種建材的抗震性差異並不大,但如果房子是蓋在地層活動帶、土質鬆軟帶、或地基處理不好、採挑高設計,是造成建物抗震性差的主因。另外未按規定改建,打通樓層,破壞棟樑結構也會造成抗震性減弱。

而建物外觀呈L型、T型、U型、十型、雙塔、不規則或樓層有退縮造型者,在地震來臨時,因轉輒處多,較容易發生斷裂、倒塌。(參見附表)不過根據以往地震災害的例子,房子以偷工減料及施工不良而發生倒塌的危險性大於建物本身建材的不同。

斷層帶上的建物須加強耐震度 :

當年國際金融大樓在設計之初,其最大爭議點之一,就是在其地基南方約200公尺處有台北斷層通過,因此加強防震及強化地基施作成為金融大樓施工的重點。所謂「斷層」,是指板塊運動的交界面所擠裂的扭曲地帶就稱為斷層面。台北盆地由於土質鬆軟,對震波有放大的效果。

自然災害無法預測,但仍可盡人力避免蒙受重大的房屋損失,台灣活斷層有數十個,其中有不少是位於人口稠密的地區,一但發生地震,其損害將難以估計(參見附表二)。目前位於斷層帶上的房子應加強耐震度,而醫院、警察局、政府機關、消防單位、學校、重大公共場所一定要避開活斷層上,以免造成更大的災害與搶救的困難。

防震有道 :

選擇購屋時,除了要挑選信譽良好的建商、平常須詳細檢查建物結構:柱子與牆面是否遭到破壞、樑柱與牆面接頭處出現45度以上且寬度超過0.3公分以上的裂縫、或剪力牆產生許多裂縫,這些現象表示防震力已受損。另外挑高產品、夾層屋要小心挑選;民眾最好也不要任意變更房屋原有格局,破壞建物的抗震性,如擅自頂樓增建、打掉牆面、擴建陽台等;如果有發現小裂縫等小瑕疵,應立即改善,防止空氣及水分滲入,破壞鋼筋,進而影響結構安全;而家中裝潢擺設,切忌疊高物品或櫥櫃的支撐力道差,防止地震時傾倒,造成人員傷害,平時多留意,才可將損害降至最低。

不管地震前後,如果建物的結構堪虞,應委請結構、土木、建築專業技師評估並施作補強,民眾可向這三個公會請求協助鑑定;若不幸位於斷層帶上也不必驚慌,現代合法建築物大都符合於一定的耐震度,只是更須隨時留心建物出現的變化,並立即改善缺失,在地震來臨時須鎮定應對,如此才能住得安心。

 

附表一、如何判斷建物的抗震性較差

檢查項目

基地地質

斷層帶、土質鬆軟、舊河床、震波放大區

建物外型

建物傾鈄或呈TUL、十、雙塔、不規則、樓層退縮型

建物內部

原有隔間、牆面打掉、剪力牆有裂縫、滲水、鋼筋外露或繡蝕

建材

磚造、木造或多重建材混合建造、或鋼筋水泥等偷工減料

營造

地基未施作或不夠深、結構施工品質不良

設計

非專業合格的建築師、技師設計,避震效果未知

屋齡

建物太過老舊,斑駁龜裂嚴重

周邊環境

地表隆起或塌陷、坡地崩滑、鄰棟建物傾斜

其它

屋頂增建違建、擴建陽台、挑高建物、更改原水電線路等

 

附表二、台灣經過人口稠密區的活斷層一覽表

斷層名稱

台北斷層

信義計畫區東南方、松山區一帶

山腳斷層

北投、五股、泰山、新莊

南崁斷層

蘆竹、龜山、桃園市、八德

楊梅斷層

楊梅

湖口斷層

新豐、湖口

新竹斷層

新竹市、竹東市、芎林

車籠埔斷層

台中市、豐原市、后里

彰化斷層

龍井、大肚、彰化市

梅山斷層

民雄、嘉義市、水上

新化斷層

新化

後甲里斷層

台南市

右昌斷層

燕巢、橋頭、楠梓

仁武斷層

大社、仁武、鳥松、大寮

潮洲斷層

高樹、內埔、萬巒、枋寮

宜蘭斷層

頭城、礁溪、宜蘭市、羅東

美崙斷層

花蓮市

資料來源:地質調查所

 

 

建築物因地震受損向建商求償之注意事項

建築物因地震受有損害,能否向建商求償或要求修補瑕疵?從民法的觀點來看,可能有二個途徑,一個是依照買賣或承攬契約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請求,一個是依照侵權行為的規定請求,另外,假如是因為鄰房倒塌,導致房屋有毀損,亦有可能依侵權行為的規定向鄰房的建商請求。但是法律上的權利,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才賦予權利人這種權利,因此,我們先來看看這些法律上的權利需要哪些條件。

債務不履行:

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在買賣契約的情形,主要是以物之瑕疵的方式來處理,假如房屋的耐震強度,不符合契約約定或建築法令所規定,則屬於住宅的效用有瑕疵,假如房屋在交屋的五年內,房屋買受人可以通知建商,請求物之瑕疵之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假如契約有約求房屋耐震強度應達到七級,若是建築物所在地地震強度只有五級,而房屋發生倒塌的情形,這時候,就可以向建商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而房屋耐震強度未達各地區依法令應有之強度亦同。

假如房屋在交屋5年之後該怎麼辦呢?買受人可以依照民法新修正的第227條,向建商請求不完全給付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引用此一法條必須要因可歸責於建商之事由,導致房屋毀損或人命、財物受損才能主張。地震雖然屬於天災,但並非完全不可請求,假如依照當地之建築規則,建築物之耐震強度應達五級,而房屋居然四級就倒了,仍然可以向建商請求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但是,假如建商可以舉證建築物即使已達法令規定之耐震強度,亦無法避免損害的話,可以不用負此責任,像是剛好位於此次斷層帶上的房屋,無論耐震強度多強,恐怕都難逃毀損的命運,此時,即不能強求建商負責。

不過,問題最大的還是到底到什麼程度算是物有瑕疵或是債務不履行,我想,可能還是必須回歸到專業的鑑定上,假如經過技師鑑定的結果是屬於應補強或是拆除,則建商須負責,假如鑑定結果是安全無虞,僅外觀不美觀,則建商不須負責。至於鑑定的費用,民眾可以要求政府支付或是補助。

侵權行為責任 :

假如建築物因為不符合法定的耐震強度,導致建築物本身或其內的人命、財物或鄰近建築物或其內的人命、財物的損失,興建的人,包括建築公司和轉包的包商都必須要為此負責。根據民法的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慣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無論是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動產、不動產,都是屬於民法所保護的權利,而建築法令則屬於保護他人之法律,因此,只要受害民眾可以證明自己的損害是建築物之倒塌所造成,而建築物的倒塌,又是因為違反建築法令,即可向建商或轉包商求償。

然而,建築物倒塌的原因相當複雜,有賴於專業技師的鑑定,但是,只要建物倒塌的原因傾向於因為違反建築法令所致,不一定要證明全部因為違反建築法令所致,即有相當大的機會被認定建商應負責任。不過,在未鑑定出來之前,希望民眾能保持冷靜,努力向建商爭取自己的權益,避免因情緒化的反應,導致雙方有不理智的行為產生。

假扣押 :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以下,是所謂的保全程序,無論是買賣契約債務不履行或是侵權行為責任,都是屬於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訴訟,受災民眾即使沒有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亦可請求管轄法院先進行假扣押,避免債務人進行脫產,導致債權不能受到填補。而假扣押必須要具備:當事人、請求(就是要請求法院假扣押哪些動產、不動產)、假扣押之原因、法院…等要件,因此,本聯盟建議法律部分,受災民眾可向各大學的法律服務社或是法院的服務中心請求協助,至於事實部分,若有不清楚的情形,像是不知道建商有哪些財產…等,可能要委託徵信社幫忙查詢,也可以向檢察官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按鈴申告,請求檢察官行使公權力進行犯罪訴追,順便調查犯罪人之財產。

證據 :

訴訟之成敗,關鍵往往在證據的充足與否,因此,受災民眾在房屋拆除之前,一定要先保留相關證據,例如房屋的樑柱、支撐壁…等,最好能請專業技師協助鑑定或出具相關鑑定報告,至於財產的損害部分,動產最好要保留相關憑證,像是產品保證書、照片…等,可以證明該財產確實存在的證據,不要因為傷心而忽略了保存證據的重要性,沒有證據法官是很難判您勝訴的。

leiyil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海砂屋名冊 點這

何謂海沙屋

所謂海砂屋,指的是蓋房子使用「未經處理的海砂」,海砂不是不能蓋房子,但是沒有好好處理,含有過多泥砂雜質,破壞混凝土的強度,容易腐蝕而曝露鋼筋,因此海砂屋真正的名字是「高氯離子含量的混凝土建築物」,依據政府87年6月25日公佈的標準,將原先測量的氯離子標準值0.3-0.6kg/m3修正為0.3kg/m3以下。避免買到海砂屋,買方同樣可以要求賣方或仲介、建商出示無海砂屋證明,或者自行檢測混凝土中攙用海砂導致混凝土結構物鋼筋腐蝕,影響建築物結構的安全性,衍生出對建築物是否仍適合居住或使用的疑慮,此疑慮便泛指高氯離子含量

另海砂屋即建築房屋時混凝土所用的砂;用的是來自海邊的海砂而非正常所用的河砂。由於海砂中含有氯離子,短期會使牆面滲出白色的痕漬,即俗稱 之壁癌,長期則會加速腐蝕鋼筋,造成混凝土塊剝落,嚴重損害房屋的結構體。根據海砂氯離子濃度與建築物使用年限的研究顯示;以台灣而言,這些海砂屋可能只有610年的使用壽命。而防蝕的方法目前有兩種,一是陰極防蝕法,一是電化學去鹽法,以降低鋼筋腐蝕速度來延長房屋結構壽命。

建築物鋼筋表面的混凝土品質因中性化或氯離子侵入將造成鋼筋腐蝕,當鋼筋腐蝕生成物的體積比鋼筋體積大至3-7倍時,會對混凝土產生張力,造成擠壓;累積到某一個程度時,混凝土表面會產生裂縫。而裂縫將導致愈多鋼筋生鏽,造成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將影響建物結構。而鄰近國家日本採用「浸漬式除鹽法」及「灑水法」。利用淡水沖洗去鹽,使得海砂中氯離子含量合於標準,且經處理後的海砂使用量幾乎佔砂石總用量40%。所以,使用未經處理的海砂,其海砂之氯離子含量不符規範,才是造成「海砂屋」現象的因素。

過去會出現海砂屋,是因為不肖建商,使用海砂之前未作妥善的處理,導致房屋興建完成之後,數年內出現鋼筋嚴重鏽蝕,混凝土塊大面積剝落的情形,嚴重時會影響到房屋的結構強度,在遭遇到地震時,發生倒塌的危險性增加。

其實海砂並非不能使用,只要經過妥善的處理,像日本使用海砂的量已達到40%,而且經過嚴格的處理,已無海砂屋的情形。在國內也已經發展出海砂的處理方法,但目前並未大量推廣應用。由於房屋興建過程中,是否使用未經處理的海砂,並不是消費者所能控制,要降低買到海砂屋的風險,購買已興建完成的新成屋或中古屋,是比較保險的方式,至少可以透過觀察牆面或天花板的方式來判別是否為海砂屋,提供消費者更多的保障。

海砂屋的明顯徵兆,就是混凝土塊大面積的掉落,而部分屋主為求脫手,可能以裝潢來掩飾,買方偶有被欺騙情形發生。過去也發生過知名房屋仲介業賣出問題海砂屋例子,業者與消費者還因之對簿公堂,這除了房仲業務必嚴守把關外,消費者勞神傷財,是最大的受害者。

簡易的辨識方法,可以避免買到海砂屋。方式包括:

u        可以從無法用裝潢掩飾的地方著眼,海砂屋有明顯的特徵可以辨識,消費者可以觀察大樓的公共設施,或是地下室停車場混凝土塊的附著情形,來判別是否為海砂屋,因為這些區域不太可能利用裝潢作掩飾。

u        注意天花板、牆面如果產生裂縫,而這種裂縫若跟鋼筋的走向相同時,由於鋼筋在牆壁裡頭鏽蝕,會形成裂縫。

u        購屋者有疑慮,可要求屋主提供海砂屋的檢測報告,或是自行委託專業檢測單位作檢測,來判別是否為海砂屋。

u        海砂屋的徵兆,要數年以上才會明顯,打聽建商以往興建的社區是否出現海砂屋,是自保的一個方法。

這幾年由於國內的營建工程陸續進行,砂石的使用量大幅增加,近來又出現砂石短缺的現象,砂石的價格大幅上漲,傳出部分不肖業者偷工減料,工程品質亮紅燈。有意購買房屋的消費者要注意此一問題,注意業者所使用的砂石來源,避免買到新的海砂屋,造成生命財產受到威脅。而營建業者更有義務注意到砂石供應者的砂石來源。

牆面有壁癌小心海砂屋 :

國內砂石短缺,不但影響預拌混凝土業生計和營造工程進度,更可能危及房屋施工品質。房地產業者表示,民眾購屋時,應注意混凝土的附著情形,避免買到海砂屋。海砂屋多半是不肖業者在使用海砂前,未作妥善處理,導致房屋完工後數年內,出現鋼筋嚴重鏽蝕,混凝土塊大面積剝落等情形,嚴重時甚至會影響房屋結構強度,增加在地震中倒塌的危險性。

購買已興建完成的新成屋或中古屋,可以透過觀察成屋的牆面或天花板,簡易辨識是否為海砂屋,海砂屋最明顯的特徵,就是混凝土塊大面積掉落,部分屋主為求脫手,可能以裝潢來掩飾,時有買方被欺騙的情形發生,民眾可以透過觀察大樓的公共設施,或地下室停車場混凝土塊附著情形,來判別是否為海砂屋,因為,這些區域不太可能利用裝潢作掩飾。另海砂屋徵兆,通常都要數年以後才會明顯,購屋民眾多打聽建商以往興建的社區,是否出現海砂屋。不然就是購買屋齡超過5年以上的產品,降低買到海砂屋的風險。

若想購買較新的房屋時,則要注意牆面是否出現壁癌,壁癌現象成因,如果不是漏水,就很可能是海砂屋。此外,天花板、牆面的裂縫,若跟鋼筋走向相同時,也要特別注意,民眾在購屋前,應要求屋主提供海砂屋檢測報告,或自行委託專業檢測單位作檢測,以判別是否為海砂屋。

 

海砂屋之標準如何認定:

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規定如下:鋼筋混凝土(所處環境須做耐久考慮者)0.3kg/m3 2.細粒料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規定如下:混凝土 .024百分比 3.檢驗單位:a.工研院 4.土木技師公會,費用約4,0005.000元,需時12星期。

買到海沙屋和輻射屋該如何處理

u        出賣人對海沙屋的情況惡隱瞞,可照民法第359條規定,主張解除契約,另可依照民法第360條規定,請求賠償,時效可追到自簽日起算15年以內。

u        另外亦可向營造廠、砂石場,依民法184條規定請求侵權行為的賠償,自必須在知情的狀況下,兩年內提出請求,但如果超過十年,因時效消減,則請求賠償則無法進行。

u        如營造廠和建商互為共犯,則業者已觸犯刑法第193條之公共危險罪,買方可提出告訴,並附帶提出民事求償,但仍需注意侵權行為2年的效及10年的除斥時間。

u        另外如果建商、營造公司、沙石廠都不知情,則只能依民法365條規定,交屋後半年或在保固期間一年後,承購戶就沒有權利向任何一方提出賠償要求,也無請求以國家賠償法之。但此狀況如果是發生在83113日以後時,而這些不知情的廠商,依消保法第七條,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在此情況下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而這些廠商則可向真正造成海沙屋禍首的元凶請求賠償。

海砂屋正確觀念 :

u        氯離子含量過高,不一定是海砂引起,也有可能是外在的環境因素,如酸雨或空氣污染嚴重區域引起非常態性的化學變化。正常的混凝土是鹼性的(也就是PH值小於7),在建築結構中除可增加承受力外,亦可防止包覆的鋼筋結構氧化,若混凝土中若摻有海砂,混凝土就會因海砂的酸性使其中性化,造成鋼筋生鏽、斷裂等質的變化,混凝土形成的保護層也會因此而剝落。一般來說,如果採用氯離子含量過高的海砂,一公分混凝土中性化的時程約為56年,以樑柱的保護層平均為7公分為例,中性化的過程在35年以上,倘有外力造成混凝土破裂或滲水,中性化速度會因此加快。

u        在看屋時,多觀察週遭未曾整修過的公共設施,如地下室、樓梯間、機房室等有無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範圍較大的新混凝土覆蓋或輕刮表面即易產生粉末等跡象。

u        購屋前仲介公司大多會出示技師公會所作的鑑定報告作為保障的依據,惟目前一般仲介公司委由技師所做的氯離子含量檢測,多半只是採取表面的粉屑,一間房子大多34個取樣,檢測結果因母數太小產生的平均值較不準確,誤差情形也容易發生。專家建議決定購屋前不妨另請專業鑑定公司採取「鑽心」方式(鑽出一個直徑五公分、長11公分的樣本),再進行混凝土中性化程度及抗壓強度檢測,較能測出標的的準確值。此種不需出具正式書面報告的測試,市價約為1萬多元。在氯離子含量部分,正常的河砂氯離子為每立方公尺0.03-0.04公斤左右,如果高於此值,消費者就該提高警覺。目前國內新拌混凝土的標準,為每立方公尺0.3公斤,而成屋硬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則尚未建立標準值機制。

 

下列為部份檢驗單位名稱,本網站只列出,不負責推薦 :

桂田實驗室(海沙屋鑑定)

海沙屋檢測每件3,000

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3 電話:02-7262366;王文中

台北縣五股鄉成泰路3544-11 電話:02-2941567;黃仁材

台北縣中和市建一路124號電話:02-2265715;陳永銳
桃園縣大園鄉五權村下埔881-23 電話:03-3817289 彭永煒

嘉義市友愛街92 電話:05-2330661 許明義

台南縣永康市南工街342  電話:06-2017999;廖智勁

高雄市建德路73號電話:07-3953773;戴春吉

 

海砂屋重建,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始得申請建築執照發文機關:內政部台90內營字第9005440號

有關公寓大廈重建之規定,按「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公寓大廈有前條第2款或第3款情形之1,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第31條規定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業有明定,另按前開條例第31條之規定,係指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進行程序及表決權之計算與建築法第三十條規定無涉,案經本部86年5月20日台86內營字第8號函示,所得文件為會議紀錄,其用途及性質與建築法第30條所定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不同,應67283相互取代在案。本案函詢「逕依前開條例第13條及第31條之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申請並據以核發重建之建照執照」乙節,自應依上開法條規定,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再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海砂屋常見問題 :

我家的牆壁油漆剝落,有白色結晶物,是否就是「海砂屋」:

造成油漆剝落的因素有許多,包括房屋受潮、油漆施工品質不佳、油漆老化等都會造成油漆剝落;至於白色結晶物,除了使用海砂含因海砂析出而形成白色結晶物外,當混凝土中的氫氧化鈣析出而和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反應形成碳酸鈣時也會形成白色結晶物,這種白色生成物是為白華,不能和海砂所形成的結晶物混為一談所以,當民眾家中牆壁油漆剝落或有白色結晶物,你家房屋不一定就是「海砂屋」。

 

我家牆壁、樓板有裂縫、滲水現象,是否就是「海砂屋」?

海砂會造成鋼筋生銹,致使混凝土龜裂而產生裂縫,但是其他因素如地震、鄰房開挖等都會造成裂縫,所以不一定發現樓板有裂縫,便懷疑是海砂屋。至於滲水,則可能是屋頂漏水、水管破裂或牆壁受潮所致,這些現象會造成海砂屋加速惡化,但不是海砂

屋的徵兆。

 

我家樓板混凝土已有裂縫,且有銹水由裂縫流出的痕跡,是否就是「海砂屋」?

如果混凝土已龜裂且銹水外流,這表示鋼筋已開始生銹,雖然不一定是海砂所造成的,但是由於鋼筋生銹會危及房屋安全,最好找專家前往了解。

 

如何才能鑑定我買的預售屋是否摻用海砂,能否從工地取建砂樣本要求鑑定?

目前房屋用到砂的地方有二處:  一是用在模鑄混凝土結構體上。 另一是在模鑄混凝土結構體的修飾面上。

如果海砂用在結構體上時,鋼筋會生銹,結構體會受損,會直接影響到結構安全。但一般來說,目前結構體所用的混凝土都是來自預拌場,因此除非從預拌場拿到其使用的砂,才能化驗模鑄混凝土中是否摻用海砂,否則從工地拿的砂,大都只是用來分析修飾面中的水泥砂漿是否摻用海砂,而其日後的影響將只是油漆的美觀而已,並不會影響桔構安全。

由上可知,如果要確定自己買的預售屋是否用了海砂,應該直接從結構體上取樣化驗。取得用於建築砂或結構體上的混凝土塊後,可送各檢驗單位分析其氯含量。如果鑑定出氯含量過高,則可判定為有海砂摻用在。

 

工研院材料所是否接受民眾委託檢驗海砂屋,如何委託?

目前並無所謂的「海砂屋」檢驗技術,材料所檢驗的方向為針對建築砂及混凝土塊檢驗其中之氯離子含量,民眾若有需要時可直接連絡工研院材料所工服室(電話:035 –9168335)。目前化驗所需時間大約一週。由於最近送樣分析之數量甚多,或許需多等些時日才能獲得。

 

如果委託工研院材料所分析時,要如何取樣建築砂及混凝土塊?

嚴格來講,取樣方式應依 AASHTO 標準規範取樣,一般民眾若只是想知道築材料中是否摻海砂時,可自行取樣。取樣時,建築砂量要在 20g 以上,混凝土塊要 200g 以上。混凝土塊取樣時,應該取自結構體。因此,在取樣時應該先將牆壁上之油漆刮除,表層修飾面去除,再用榔頭敲下樣本。使用的取樣工具如榔頭等,均應先用蒸餾水清洗後,再用酒精擦拭後再使用,樣本取下後用PE袋封好,儘量保持乾燥。再寄至「竹東鎮中興路 4段 195號 77館工服室

 

如果檢驗出是海砂屋,該怎麼辦?

海砂對房屋所造成危害程度和很多因素有關,不一定每一棟海砂屋都會像挑園正光新城一樣在短短十年時間內即倒塌。但是為了確保房屋安全,材料所建議海砂屋的住戶進行下列幾個工作:

第一、測量鋼筋在混凝土中的腐蝕速率,以了解腐蝕嚴重程度。

第二、如果房屋已有多處明顯混凝土龜裂及銹水外流現象,需評估目前房屋結構安全。

第三、選用正確的防蝕方法,以延長房屋壽命。

 

為什麼要測量鋼筋腐蝕速率,如何檢測?

由於海砂對房屋所造成的腐蝕程度受到混凝土含鹽量、混凝土強度及混凝土潮濕程度種種因素影響,因此除非直接測量鋼筋在房屋牆壁中的腐蝕速率,否則很難判斷海砂屋的腐蝕程度。材料所目前已開發完成「現場鋼筋腐蝕速率測量技術」可以到現場去執行腐蝕測量,以判斷海砂屋的腐。

 

目前有什麼防蝕方法可以延長海砂屋的壽命?

市面上現在有樹脂修補法,這種方法雖然逍用在某些房屋的腐蝕修護上,但卻不適用於使用海砂的結構上。主要原因是樹脂砂漿修補法部是那裡有混凝土剝落就修補那裡,沒有把造成危害的鹽份去除。因此,用此一方法,雖然在短時間內(1 - 3年),外表看不出有問題,但腐蝕仍在修補的週邊進行,以致一段時間後,會發現混凝土繼續剝落,最後房屋仍難逃拆除重建的命運。有鑑於此,材料所目前已開發幾種新的治標及治本的方法。在治本方面有陰極防蝕及電化學去鹽法,在治標方面有改善環境、降低腐蝕速率、延長壽命的方法。

 

什麼是陰極防蝕、電化學去鹽,目前技術開發的進度如何,其效果如何?

鋼筋混凝土陰極防蝕主要是提供一保護電流給鋼筋使得鋼筋在腐蝕性的海砂屋中也不含生銹。這種方法實施後,需要經常檢測其防蝕效果及供電系統。較適合設有維護單位的大型公共設施,如:橋樑、港口等。而電化學去鹽技術就是將鋼筋接通電流,使鋼筋表面鹽份中的氯離子朝向陽極集中,降低其含量,使低到不含造成鋼筋生銹的程度為止,全部處理時間視氯離子含量及混凝土品質而定,在二到十週處理之後,不需要後續檢測工作,相當適用於一般民房。目前技術發展進度,在陰極防蝕方面已經可以實際應用在房屋、橋樑上;而在電化學去鹽方面,已完成實驗室可行性評估,需要再進一步研發實際結構物之應用技術,預期在不久的將來一旦開發完成,將會是解決已用海砂結構物最方便的技術。

 

如何藉由改善環境、降低鋼筋腐蝕速率、延長結構壽命?

在前面已提過,鋼筋生銹和混凝土潮濕程度有關,因此,設法降低混凝土潮濕,如防止漏水、改善空氣流通都可能降低鋼筋腐蝕速率。目前材料所正在進行的是,研究如何利用滲入型防水劑阻絕水氣和鋼筋接觸以降低鋼筋生銹速率,以延長房屋壽命。改善腐蝕環境後,再用「現場鋼筋腐蝕速率測量技術」來驗証其改善措施之效。

 

材料所發展的技術可否在建築砂拌合水泥前用來除去海砂中的鹽份?

材料所目前發展的技術都是應用於已摻用海砂於混凝土中的房屋上。例如電化學去鹽技術主要是希望從硬化的混凝土中去除鹽份(氯離子)以達鋼筋防蝕效果。至於在尚未和水泥拌合前的海砂的洗鹽,工研院能資所日前已發展出一套水車洗鹽法,這種方法主要是用於開採海砂時,利用清水將海砂中的鹽份,降低到一定的值以下,再用於預拌混凝土中。這兩種技術基本上是無法比較的。

 

 

:

海砂屋五年內不重建 取消容積優惠

921地震中經鑑定為海砂屋、拆除重建的松山區白雲大樓,昨日舉行上梁典禮,另外42件、2642戶的海砂屋社區,市府工務局建管處計畫擬定落日條款,在海砂屋善後辦法修正案通過後,5年內不辦理拆除重建,就取消30%的容積增加優惠。位於北市永吉路的白雲大樓,原名首都福星大樓,921地震發生後,經鑑定為海砂屋,去年7月拆屋,明年農曆年前可望讓住戶完成搬遷。這是921地震受損重建大樓中,最先舉行上梁典禮的大樓,馬英九昨天帶領市府官員、議員費鴻泰、律師王清峰等上香、獻花、獻果,祈祝工程順利。馬英九對於大樓重建效率頻頻稱許 ,並說「讓公部門感到相當汗顏、慚愧」。而大樓原為地下2層、地上8層的建築物,後因鑑定為海砂屋,增加30%容積率,新建後多增加3戶,近500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變成地下2層、地上11層的建物,馬英九也表示,可列為其他北市海砂屋重建的模範。工務局建管處表示,目前北市申請適用海砂屋善後處理辦法的其他42件住宅或社區,多半因為住戶間未達成協議而遲遲未改建,其實十分危險。建管處指出,例如國父紀念館對面的晶宮大廈,即使以都市更新方案全棟拆除,49位住戶仍未協調出重建計畫,因此工務局計畫訂出落日條款,希望住戶在期限壓力下,儘速協商出改建計畫。這項落日條款將鼓勵住戶與建商合作,把多出的30%容積讓給建商,建商則以多出來的樓板面積,抵用拆除重建費,等於住戶不用花錢就能重建,加快改建速度此外,包括延壽、修德及東湖國宅等海砂屋國宅,各有三、四百人住在裡面,但由於海砂屋辦法中規定,國宅不適用30%獎勵條例,國宅處也僅列管辦理,東湖國宅在3年前被要求鑑定,至今尚未完成,建管處目前擬定的修正案中,也將國宅改為適用於獎勵案,希望這些危險住宅能儘速拆除重建。

 

板橋仕海砂屋疑案住戶抗議縣府 :

板橋市溪崑地區「板橋仕」社區疑為海砂屋,住戶多次向縣府陳情迄無下文,昨天抗議縣府偏袒建商。縣府工務局施工管理課長林耀長說,這是住戶與建商間的糾紛,全案已在法院審理,縣府絕無預設立場。「板橋仕」社區自救會會長施瑲盈指出,「板橋仕」自八十八年建成交屋,次年就發現有氯離子偏高現象,歷年來多次向縣府、內政部及監察院陳情,但縣府相應不理,要不就推諉責任,不顧50多戶住戶的權益。施瑲盈說,八十九年住戶委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協會鑑定,15個送檢試體氯離子含量都超出每立方公尺零點三公斤的標準值,但建商委託另一家機構鑑定,結果卻是正常。後來告到法院,雙方又協議共同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鑑定,只是工研院鑑定的結果無法換算成立方公尺所含氯離子公斤數,法院無法據以判定。工務局施工管理課長林耀長表示,893月縣府接獲住戶陳情後就開過協調會,住戶要求建商拆屋重建,但建商不接受,縣府屢次協調碰壁,幾乎已無協商空間。在建商和住戶各自委託鑑定的氯離子含量報告結果不一時,雙方協議委託工研院鑑定,結果在送驗的27個試體中,僅地下室的兩個試體氯離子含量超過國家標準。「板橋仕」住戶已分別提起刑事及民事訴訟,依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縣府希望雙方盡速協商修復事宜。

 

長安街電腦花園社區 :

住在長安街347巷的「電腦花園社區」的居民表示,該社區從77年交屋,居住了34年後,從212號住戶,便開始出現鋼筋裸露、混凝土掉落的情況,102樓當時首先出現天花板掉落水泥碎片的現象,不過屋主叫工人修補一番,隨即便轉手賣出去了,居民難過地說:「那一戶是第一個發生問題的單位,現在都已經賣了45手了。」

花了300萬買下位於十號一樓的住戶李媽媽,抬頭望著斑駁欲墜的天花板,她穿著拖鞋雙腳踩著積水哽咽地說:「我有兩個小孩要養,先生已經往生,這是我全部的財產啊!」她哭著表示,去年3月,房間內的天花板水泥竟然整片砰地掉了下來,面積有雙人床那麼大,「幸好當時我們都不在屋內,不然後果不堪設想。」

部分住戶曾個別向建商反映,「可是他們竟然說,不要告訴其他人,我會幫你修補好,如果張揚出去,我就不管你了。」住戶表示,當時他們都傻傻地沒想太多,就答應了這個約定,只是覺得很奇怪,「為何各層各戶的樓梯口,總是輪流堆放著一堆施工建材?」

居民指出,去年所有的住戶都發現有類似問題後,於是在九月向台灣省結構技師工會申請「氯離子含量檢驗」(海砂屋檢驗),未料,建商竟然已經失去蹤影,且建築公司也已經倒閉。直到去年128日,檢驗報告出爐,30戶中的氯離子含量最低為每立方公尺零點五公斤,超過國家標準的零點3公斤,這才證實了30戶的確都是海砂屋的殘酷真相。

住戶們氣憤地說,這個社區是建商與地主合建的,他們找不到建商,於是轉向起造的地主求償,可是「他們也開始不理不睬,完全不願意負責。」104樓的屋主蔡太太委屈地指出,她買下這一戶四年多,當時是由力霸房屋蘆洲加盟店仲介所購買,蔡太太說:「契約上面載明了賣方保證這個單位不是海砂屋,既然有力霸做見證我當然就不會存疑,怎知道我還是被欺騙了!」由於該加盟店已經倒閉,蔡太太也不知該怎麼辦。在同一區域的力霸房屋集賢加盟店則表示,如果原屋主在契約中載明不是海砂屋,且出示證明給仲介公司作為買賣依據,但新屋主買下後發現確認是海砂屋,便可以依民法規定,向前屋主求償,要求退回購屋款項。由於求償無門,長安街海砂屋的住戶們已經籌組自救會。

由於海砂屋等問題建築陸續浮現,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建議,若對自己的住宅有海砂屋、輻射屋的疑慮,民眾可以向建築師公會等單位求助檢測;台北縣政府法制室指出,如買到問題建築,民眾可在15年內向建商或仲介公司求償;若建商交屋後惡性倒閉,仍可申請國賠。台北市建築師公會表示,海砂屋所使用的混凝土因為浸泡過海水,含有過量氯離子,因此長期下來混凝土表面會產生裂縫,並加速腐蝕鋼筋,嚴重損害房屋結構,就算沒有立即性危險,也會隨著時間累積搖搖欲墜,地震一來恐將難以承受建築重量,不堪一擊,因此民眾若發現天花板出現水泥剝落、鋼筋外露的情形,可以向建築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等單位求助確認。由於建設公司依法不可以在未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隱瞞建屋瑕疵逕自交屋,因此民眾可在15年內

u        民眾若向建商購買到海砂屋或輻射屋,可依「建商未依照契約履行」為由據理求償。

u        若透過仲介公司購得,則可以「未盡調查義務、隱瞞瑕疵」為由要求賠償。

u        若直接向屋主購買,也可依民法對原屋主求償。

此外,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已對全縣海砂屋數量、屋況、分佈位置進行調查,有意買屋者也可向縣府查詢確認後,再安心購屋,若有其他疑慮或糾紛,可以室內電話撥打「1950」向消保官求助。

 

買到海砂屋 單親母親獲賠240

買房子最怕買到海砂屋,台北縣一名31歲的單親媽媽高釔均就碰到這個棘手的情況。兩年前,天花板陸續掉下水泥塊,嚇的她和女兒睡不安穩,法官判決原屋主和仲介公司,明知海砂屋卻沒有說實話,要賠240萬。 高釔均表示,她是透過全國房屋安康店購買到這間房子,住了多年,前年9月和3歲女兒睡覺時,臥室天花板突然整片掉落,事後她請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才發現這根本就是海砂屋。事後打官司,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原屋主洪月珠和仲介全國房屋安康店違約,買賣不成立,她可退屋並拿回240萬元屋款。 對於法院的判決,全國房屋安康店的店長葉春智表示,當初屋主有先整修,他們也看不出是海砂屋,他們本身也算受害者。僅觀仲介業者認為自己也是受害人,但是高釔均表示,她的女兒是身心障礙者,她只要當初的購屋款還她,讓她帶著女兒另覓安心屋就可。

 

透過仲介買到海砂屋 買主陳情 :

北市唐姓市民向議員陳情反映,她向太平洋房屋仲介公司購得內湖路1700萬的中古屋,卻在裝潢時發現是海砂屋,而鋼筋外露嚴重腐蝕,讓她根本不敢搬進去住,唐小姐強調仲介公司隱瞞事實,讓她買到海砂屋,她要求解除契約並且賠償。議員黃珊珊召開記者會指出,買方向太平洋購買房子時,公司並未告知那間房子是海砂屋,經過裝潢時工人才發現水泥塊嚴重掉落,而鋼筋腐朽斷裂,這時才請土木技師工會說明,才得知契約書最後一頁的報告中有「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過高」的檢測數據,甚至在房間臥室的每立方公尺的氯離子含量竟高達0.425公斤,與國家標準的0.3公斤高出許多,當她向賣方與仲介公司反映,對方竟說不知情,讓她深覺受騙,而仲介公司在賣屋過程中,完全沒有提及房子就是海砂屋。記者會上表示,太平洋是專業的房屋仲介公司,本應善盡告知的義務,但卻刻意隱瞞事實,有欺騙顧客之嫌,並且未給買方合理的契約審閱期間,更是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仲介公司應對此事負責,以維護購屋者的權益。

太平洋房屋仲介公司則回應,該公司在銷售房屋時已明確告知房屋的氯離子含量過高,而且也將檢驗報告附在合約上,整個銷售行為並無失當,該公司也願意與陳情人進行協調。

以下為太平洋房屋針對「內湖區買賣糾紛案」聲明 案件大綱:太平洋房屋文德店接受賣方林庚子小姐委託,銷售其坐落於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的房子,後經由本公司文德店經紀人仲介買方唐淑惠小姐購買,最後以700萬元成交。交屋後,買方唐小姐對此房屋重新裝潢,在拆除舊有裝潢時,懷疑這房子是海砂屋,請求解除買賣契約、恢復原狀。

事情緣由: 本件仲介案件,賣方於委託本公司仲介銷售後,即針對委託標的物件做氯離子檢測,報告結果6點採樣中(一間各採3樣本)僅有1點超過中央標準局之標準值(檢測值為每立方公尺0.42544公斤),本公司經紀人媒介買方於414日出價700萬元買受該房屋,簽約當日本公司人員及賣方即告知買方此一氯離子數值情形,並隨同於買賣契約中附上該項檢測報告,以資確認。 然交屋後買方欲對該屋重新裝潢,而於拆除舊有天花板面裝潢之同時,發覺該屋天花板處水泥有剝落情形(此原為舊有裝潢所遮蔽,非經拆除不易發現)而疑其係海砂屋,買方心生疑慮而向本公司及賣方表示此一狀況並請求解除買賣契約、恢復原狀。

關於這件買賣糾紛案,太平洋房屋公司提出下列說明:

(一)本公司確實有提供書面資料給唐小姐,並無作業上之疏失。

(二)針對此件糾紛案本公司向來均以最大的誠意來處理本案,並基於道義及服務之立場擬退還客戶佣金等多項方案,以表達善意解決此案的誠意,惟買方表示無法接受。

(三)本公司仍將本著信實仲介的精神繼續與客戶溝通協調,盼此糾紛案相關3方皆能化解歧見。如果買賣雙方仍無法獲得協議,該案將由司法程序處理。

 

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處理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以維護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係指建築物之混凝土,經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認可之鑑定機關【構】辦理鑑定,其氯離子含量超過設計環境條件下之國家標準值,認定必須加勁補強、防蝕處理或拆除重建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之建築物,僅限由民間興建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前已申報勘驗部分之建築物,市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除另有利於建築物所有權人之處理方案外,得比照辦理。

第五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在發現建築物有白華、析晶、鋼筋腐蝕、混凝土剝落等現像時,應自行委託市政府認可之鑑定機關【構】鑑定,經鑑定屬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篫物者,應在三十日內檢附鑑定報告書文件,向主管機關報備處理。

第六條: 鑑定機關【構】接受鑑定業務時,應建立鋼筋混凝土腐蝕速率監測系統,實施混凝土監測及鋼筋檢測,據以提出劣化程度判定報告及明確具體處理措施。

第七條: 經鑑定須拆除重建之建築物,主管機關應依照建築法規通知所有權人停止使用,並限期拆除,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前項建築物經市政府專案核准得依原建蔽率重建,並放寬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但情形特殊者,得予酌減,市府之國民住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拆除重建之所有權人,在該建築物拆除後,得向主管興建機關申請補助費用,每戶新台幣二十萬元。

第八條: 經鑑定應可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之建築物,主管機關應責成建築物所有權人,在一定期限內,依鑑定報告處理措施完成補強或防蝕工程。前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依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強或防蝕工程後,得檢具有關証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費用,每戶不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

第九條: 經鑑定屬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者,主管機關應出具証明給與建築物所有權人,憑以向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低利貸款及向稅捐稽徵處依法減免房屋稅捐。

第十條: 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者,其原相關監造人或承造人應負之責任,主管機關應依法移送相關懲戒委員會審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leiyil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定義 :

何謂違章建築呢? 依建築法25條第一項規定: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而同法第97條之2規定也指出: 「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命令規定之建築物,其處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依其第2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依據以上法令解釋可以了解,凡是未領有建築執照而擅自興建之建築物,或未領有使用執照而使用之建築物,皆稱為違章建築。

種類 :

由法令規定可知,凡是未依法取得建照或使用執照,而擅自興建或使用之建築物均稱為違章建築。而違章建築又可因其興建期間或建築位置等不同,而有不同種類之違章建築。

舊有建築物 :

u        就台北市而言:依台北市舊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舊有違建,係指民國52年本市全面普查拍照列卡有案之違建及攤棚。未經普查拍照之違建,如所有人能檢附下列證件之一,證明於民國52年以前所有者,以舊有違建論

²         戶口遷入或門牌編釘證明

²         民國五十二年以前原始設立稅籍之完那稅捐證明

²         房屋產權謄本或建物登記證明

²         繳納自來水費電費收據或證明。

u        就台灣省而言:凡47年2月10日以前之無照建築,稱為舊有違章。

u        就高雄市而言:指民國57年12月31日以前之舊有違章建物。

新有違章建築

u        就北市而言:53年至77年8月1日(府工建字二六一三七八號公告修正)台北市拆除違章建築認定基準前之違章建築者稱之。

u        就台灣省而言:凡在都市計畫區域內或建築法實施地區內之無照建築,如屬47年2月11日以後所擅建者,稱為新有違章建築。

u        就高雄市而言:係指58年1月1日起擅自建築之建物者稱之。

合法違建

指該違建是在81年1月10日以前完工,且係在合法建築物屋頂平台上搭建之建築物,其簷高不超過3公尺,並經建築師鑑定為安全者;但是在四樓集合住宅或五樓以上建築物之屋頂平台搭建者,其面積(包括原有屋頂突出物)則不得超過屋頂平台面積1/2,而興建位置也不可陼塞通往屋頂避難平台的通路及出口。

程序違建

所謂程序違建,依內政部解釋,乃指其建築物高度結構與建蔽率等均不違反當地都市計畫建築法令規定,且獲得土地使用權;僅於程序疏失,未領建築執照擅自興建而言。(內政部64年10月17日台內營字第656943號函參照)所以程序違建得依法補辦執照成為合法建物。

實質違建

所謂實質違建,乃指未依建築法及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之規定,申領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而擅自建照者,且其建築行為有下列情勢之一者:

u        未經許可擅自於保護區內建築者

u        未經許可擅自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建築者

u        於合法房屋屋頂上增建房屋或設置簷高超過2公尺之棚架者

u        佔用既成巷道或堵塞防火巷者

u        建築物建蔽率或高度不符規定者

u        於合法房屋法定空地上增建房屋或設置寬度大於2公尺簷高超過2二公尺之棚架者

u        基地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不符合省市畸零地使用規定者

u        建築物附設防空避難室面積不足無法不足者

u        基地面臨既成巷道不符合面臨既成巷道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原則之規定

u        違反其他有關建築法令規定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補照者因此實質違建乃無從補辦執照而成為合法建物者。

 

以加蓋位置區分違章建築之種類

(一) 全部違章建築 : 即整間房屋均為未依法而擅自建照者。

(二) 夾層違章建築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1章第1條第15款規定:「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稱為夾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 1/3或100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因此若夾層面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1/3或100平方公尺,又未取得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核許可執照而擅自建照者,即為夾層違章建築。

(三) 法定空地違章建築 :

係指建築房屋應留設的空地,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包括建築物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的距離,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在法定空地擅自搭建違建者,即為法定空地違章建築。

(四) 露台違章建築 :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一章第一條之規定:直方上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台,稱為露台。在露台上擅自搭蓋建物者,即為露台違章建築。

(五) 陽台違章建築: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一章第一條之規定:直方上有頂遮蓋物之平台稱為陽台。在陽台擅自搭蓋建物者,即為陽台違章建築。

(六) 防火間隔或防火巷違章建築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11條規定:建築物應自基地後側面之境界線,退縮淨寬1.5公尺以上之空地,為防火間隔。而在防火巷或防火間隔擅自搭建建物者,即為防火間隔或防火巷違章建築。

(七) 屋頂平台違章建築

此項違章建築,也是台灣社會建築物中最為普遍之違章建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四章第99條之規定:屋頂平台係指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公眾使用,應設置樓梯通達可供避難使用之屋頂平台,其面積不得小於建築物之建築面積之1/2。因此在屋頂平台擅自搭建物者,即為屋頂平台違章建築。

 

現況與檢討 :

針對目前社會日益嚴重的違章現象,除了破壞市容景觀,更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因此營建署日前針對違章建築政策,再度作出強硬宣示,打破了過去「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所有的建築物只要有違建,不分新舊都將禁止產權移轉。此項宣示可以看出,政府取締與杜絕違章建築的決心;然而其「溯及既往」的原則,不少學者及業者擔心將對目前交易不甚熱絡的房地產市場,形成更嚴重的打擊;另外果真實施,更其有其實際困難:

就實質面而言:

政府一旦決心要取締違章建築,因該不只侷限於一般老百姓為對象,其對象需包括至政府官員住宅、警察局的頂樓,甚至許多五星級的飯店、百貨公司都有違建等影蹤。這些「特殊違建」在台灣這種官場文化中,能否徹底消失?其實存有許多疑問;此外營建署如果要全面重新清查違建,現階段人力是否能夠負荷?也是問題之一。

就法規面而言 :

一旦違建問題涉及「溯及既往」原則,就必須修改建築法及土地法,如此便涉及修法的種種問題。何況以目前的行政效率及立法院的議事效率來看,可能需耗費多時,可以說緩不濟急。雖然營建署最新的違章建築政策,問題重重;但無論如何,違建的問題還是得解決。現階段最有效的管理方式,應該以加重刑事責任來達到嚇阻的目的。

例如:

一旦因為違建危害公共安全而發生災害,應加重當事人刑責;此外在無法立刻全面消除違建的情況下,以「危害公共安全」者優先拆除,才是當務之急。

 

問 題 :

屋頂平台是否為違章建築:

屋頂平台之屋頂突出物如樓梯間公共設施使用部份,凡在頂樓建築面積1 / 8之法定範圍內均屬合法建物,只要超過此範圍即違法。到地政事務所申請一份建物或附屬建物測量成果圖,按圖查對,凡圖上所無之建物,即屬違建。 

頂樓加蓋是否為違章建築 :        

頂樓加蓋部份,現行買賣概分兩類:一為簡單起造僅有遮風避雨的功能,其功能並不齊全,必須依附頂樓始可使用者;一為完整起造,可不必依靠頂樓而能單獨使用,具有高度經濟效益。相比較之下,前者的爭議較大。在屋主及買方意思表示不明情形下,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契約所載,而該頂樓加蓋是否應歸屬買方,應依買賣當時的情況,例如屋主是否對仲介主張出售的意願?簽約時是否對該加蓋做說明、或於買方付定前曾帶買方參觀加蓋部份,向其解釋如何使用等語,以釐清加蓋之所有權歸屬;同時,買方必須瞭解,頂樓加蓋部份係屬違建,隨時有被拆除的危險,無論該加蓋部份之裝璜如何,若一旦為政府公權力所拆除,危險負擔應依民法的規定,交付之前由屋主負擔、交付之後由買方負擔。建議消費者於購買房地,若一併承購加蓋時,應特別注意買賣合約的內容,須連同加蓋部份載明清楚,並將責任歸屬劃分明確,以免損失過鉅。

社區頂樓屋頂平台,此為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寓大廈…樓頂平台…,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因而如有公寓大廈的住戶在頂樓屋頂平台搭建違章,此一問題涉及兩方面:一、為違建的管理;二為屋頂平台的利用。

內政部營建署於民國85年10月14日以85營署建字第20026號函認為:「…按公寓大廈住戶利用屋頂平台打球活動,需圍以網籬,該網籬如為臨時性且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者,在無危害公共安全條件下,其建築物高度計算,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七款及第七之一款規定,不計入建築物高度。惟屋頂平台之使用,因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仍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此一函釋亦在在說明前揭意旨。

而一屋頂平台上的違章建築超過「15年」,依法不可能成為合法建築。就以台北市而言,台北市的《台北市政府當前取締違建措施》規定,其執行拆除計畫有三大要點:

u        民國84年1月1日以後產生違反台北市違章查報作業原則之違章建築,不論地區及違建規模大小,一律查報拆除,並列管加強巡查,對拆後重建及施工中違建,則採現查現拆及移送法辦,以遏止新違建產生。

u        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之既存違建,如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以及經台北市政府認為應專案處理之違章建築,列入優先查報拆除。

u        佔用防火間隔(巷)違章建築,自民國84年2月起優先查報拆除。至於在違建查報作業原則涉及公寓大廈,則明白規定:公寓大廈的住戶,應依並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後始可依違建查報作業原則辦理,如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一律查報拆除。所以公寓大廈之屋頂平台上的違建,不可能因逾「15年」,而成為合法建築!

 

頂樓增建, 一樓加蓋 應課徵房屋稅 :

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都要課徵房屋稅;而建築物係指定著在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所以在頂樓增建建築物要課徵房屋稅。台北市稅捐處表示,最近辦理房屋稅籍清查時,發現有部分屋主為了遮陽防雨,在頂樓除增建屋頂棚架外,並加裝窗戶或以鐵皮圍住,雖未隔間做房間使用,但因有頂蓋、樑柱或牆壁,已增加房屋使用價值,應併同房屋繳納房屋稅。不過如果所搭建的屋頂棚架,並沒有裝設門窗、牆壁,因為只供遮陽防雨,能增加的房屋價值非常有限,所以可以免繳房屋稅;另外如果在大樓天井頂層加蓋,且只做為防雨及出入通道使用,不做其他用途者,也可以免繳房屋稅;還有在房屋頂樓增建廣告塔,因只加重房屋負荷量,並沒有增加使用價值,亦不用繳納房屋稅。根據房屋稅法的規定,如果頂樓有增建情形,應該在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如果沒有依規定申報,而發生漏稅的情形,稅捐機關除了補稅外也會處以罰款。

房屋稅是對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課稅,因此,違章建築屬於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部分,仍應課徵房屋稅。頂樓增建,如僅作遮陽防雨之用,並未設有門窗、牆壁的棚架,可免徵房屋稅。陽台加建,如果和主建物沒有合併打通使用,則不需課稅。頂樓架設廣告台、基地台,因為沒有增加房屋的使用價值,所以也不是房屋稅的課稅範圍。

許多民眾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常會違章加蓋,尤其以頂樓增建,和一樓加蓋最多。92年光台北市,清查違章建築欠稅的案件,就達17,000件,補課40,000,000元,其中以利用一樓房屋四周牆壁,加蓋房屋的違章案件最多。建管單位發現有違章建築時,便會通知稅捐處前往清查徵稅,另外,若發現有違章建築發生火災的新聞消息時,稅捐處也會立即派人,前往清查徵稅,不要心存僥倖。房屋稅是按月課稅,如民眾的房屋有增建或改建,應在事時發生日起30日內,像房屋所在地的稅捐分處申報,以免因漏稅而受罰。

 

頂樓加蓋租給學生 即報即拆 :

台北市頂樓加蓋的舊違建,如果屋主隔間後出租使用,建管處決採新違建處理模式,即報即拆。在頂樓加蓋違建上,加裝三夾板等易燃物作為隔間,再出租給學生的現象,在九月底開學後死灰復燃,為了保障學生安全,工務局近日連續強制拆除中正、內湖、士林、信義等區內的24件出租給學生的頂樓違建內隔間,要求屋主切結不得再隔間出租,否則強制拆除所有舊違建。工務局去年列管出租給學生使用的頂樓加蓋違建,經查報,在這個月又有多處再度加裝易燃物隔間,繼續出租給學生,工務局指示建管處強力掃蕩,全面清查市區內包括南陽街及文化、東吳、銘傳、實踐等大學院校附近密集之建物。建管處表示,強制拆完室內的易燃物隔間,將繼續強制拆除剩餘8個行政區內的頂樓加蓋隔間,若曾切結的屋主被查出有再犯情形,不論是否為83年底前的舊違建,一律強制拆除。

 

違章建築可以買嗎 :

一般而言,被認定為違章之建築有以下2種情況:一為實質違建,即未遵照建築法規如建蔽率、容積率等之有關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擅自建築者;另一為程序違建,即未按程序申請建造執照擅自興工建築者。以上兩種情況所產生的建物,由於興建之時沒建造執照,因此都無法取得使用執照,也無法依土地登記規則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當然也無法取得所有權狀。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違章建築既然無辦理產權登記,實際上也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儘管法院判例承認違章建築買賣行為之存在,但其買賣行為所取得的不是所有權,而是「實質處分權」,亦即使用權而已,因此,即便違章建築可能有水、電、稅籍號碼、甚至門牌之編列也不因其變更使用者的名義,而擁有所有權。總而言之,違章建築的買賣實際上所負擔的風險是相當大的。

 

違章建築知多少 :

國內建物所普遍存在的違章建築問題卻始終潛藏著頗多不可預測的風險,為確保購屋權益與居家安全起見,對於違章建築實有必要作進一步之認識與了解。一般而言,被認定為違章之建築,係指未按照建築法規如建蔽率、容積率等之相關規定申請建造執照,而擅自建築者,亦即除非是建造執照所核准範圍,否則均屬違章建築,因此,購買預售屋時,只要是領取使用執照之後再二次施工者,幾乎都是違章建築無疑,最常見之實例為室內夾層及陽台外推;至於中古屋,除可核對用執照之竣工圖外,亦可依建物所有權狀所記載之建號,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測量成果圖,即可一覽無遺。

一般最常見的違章建築,如室內夾層與陽台外推外,屋頂平台、露台、前院、後院、屋側、法定空地,甚至佔用防火巷而擅自增建者,另一種較不容易被發覺的便是室內違建,例如將上下樓層打通為樓中樓,或為增加室內使用空間而擅將鋼筋混凝土牆或剪力牆拆除,此不僅會影響到建物結構安全,如不幸因天災而導致建物倒塌,還得吃上公共危險罪官司。

此外,極為常見而又令人疑惑的是,何謂「合法違建」?按臺北市曾有一段時間頂樓與一樓住戶只要徵得同側垂直全體所有權人之一致同意,即可在屋頂平台及一樓空地增建 30 平方公尺(9坪)之建物,惟此一「台北市拆除違章建築認定基準」已於民國77 年 8 月 1 日大幅修正,然當時一窩蜂搶建所遺留下來的所謂「合法違建」,至今仍隨處可見,而最令一般民眾感到疑惑的是,這種被歸類為暫緩拆除的「合法違建」如何辨識, 權益何在?

因此,購屋之前應仔細核對權狀面積及建物測量成果圖之外,還得進一步的瞭解整棟建物有關共有共用、共有專用、專有共用以及專有專用之實際位置、面積分攤與產權登記方式,尤其簽約之前更須看清楚原始買賣契約如何約定,以及增建部分是否有經過住戶協調認可之分管協議書,俾便確實保障購屋權益與居家安全。 

 

違建蟑螂恐嚇新手法  : 

最近台北縣市陸續有民眾接到自稱「幫派兄弟」的恐嚇信函,並列舉二十多個地點因不聽警告而遭到檢舉、拆除的命運,恐嚇違建戶立即把錢匯入指定銀行帳號,否則「下一個就是你」;由於傳單內容聳動,且大量散發,引發民眾不安,建管處接獲檢舉,已把全案移交警察機關偵辦。建管處表示,這份恐嚇傳單列舉了台北縣市,包括中和、永和、板橋及台北市等廿多個地址,其中有二處為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及延平北路二段,但經派員深入查證,發現這二筆地點,一是查無此址,一為根本未被列入違建查報,顯示歹徒是以亂槍打鳥方式,誘騙民眾上當匯款,每筆要求四千九百元,金額不高,顯然也抓住違建戶希望息事寧人的心態。以往違建戶大部分碰到的是違建黃牛來勒索,近來變成違建蟑螂詐騙,連日來在大台北地區散發傳單內容,明白指稱,因經濟不景氣欠缺經費,未達取款目的,將不擇手段,恐嚇函也指出,已鎖定違建的事實並拍照存證,並威脅如果不按照指示匯款,將每三天檢舉一次,直到違建拆除為止,還語帶威脅「不聽警告的話,下一個就是你」。建管處強調,已將相關犯罪資料交警方循線偵辦,該處已著手修訂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將就陽台加窗等部分適度放寬,但除非在施寬範圍內,否則勿心存僥倖心理。 

 

住戶聯合控告 頂樓加蓋違建 : 

打算利用屋頂加蓋的住戶,請先做好敦親睦鄰的工作。台北縣一處8層樓公寓的3名頂樓屋主,分別佔用屋頂加蓋一到兩樓,致使其他住戶根本無法使用,一氣之下聯名控告3人竊佔,承審法官認為3人在審理期間已陸續拆除違建,輕判拘役40天,緩刑兩年。

據了解,這類糾紛屢見不鮮,尤其舊式公寓最常見,通常一般住戶為了情面不願與鄰居撕破臉。不過若當初購屋時沒簽下任何同意書,佔用屋頂的住戶一旦被告,絕大多數都會獲判有罪。

判決書中指出,新莊市龍安路一棟8層樓公寓,分別遭黃姓、劉姓與蘇姓3名頂樓屋主佔用加蓋,其中黃姓與劉姓兩名女屋主胃口最大,一口氣僱工加蓋兩層樓,總面積超過30坪。蘇姓男屋主雖然沒那麼誇張,不過單是加蓋一層,面積也將近30坪。

其實這批違建早在民國84年間就陸續出現,其他住戶制止無效,多次鬧得很不愉快。由於加蓋狀況實在太嚴重,其他住戶想到屋頂透透氣都不得其門而入,28戶鄰居中的18戶前年索性聯名控告3名頂樓屋主,罪名是竊佔。

被告們都頻頻喊冤,宣稱屋頂加蓋前不但獲得建商保證,其他住戶購屋時也簽訂「屋頂、空地使用權同意書」,載明屋頂除公共設施,其餘均交由頂樓住戶管理使用。黃姓屋主更指稱,當初建商承諾取得使用執照後,會幫她蓋滿9、10兩層樓,最後卻黃牛,她只好自己花錢興建。板橋地方法院承審法官發現,雖然黃姓屋主提供的買賣契約及「c」,都註明頂樓屋主可管理使用不分屋頂,但都沒有全體屋主的簽章,況且買賣契約並未授權頂樓屋主可以變更屋頂平台的結構、使用目的與性質,擅自加蓋就是不對。

台北市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作業查詢:

       更新日期:93 / 7 / 19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格式)
圖解說明 
違建查報案件查詢
違建處理標準作業程序 違建查報拆除成果展
違建查報法規 申請書表下載
既存違建修繕作業流程表(格式)
(93/6/21更新)
申訴信箱
府會間違建處理原則(格式)    
違建查報專線:2759-5761 或 2759-5762

 

1.違建查報作業原則       

2.違建處理標準作業程序                                

3.舊有違建修繕辦法       

4.既存違建修繕作業流程表                            

5.既存違建修繕作業登記表                            

6.府會間違建處理原則

7.臺北市違章建築複評小組作業要點

8.違建查報案件查詢 

台北縣拆除違章建築相關資料:

台北縣政府處理違章建築流程

台北縣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

臺北縣政府違章建築拆除情形統計表

高雄市違章建築處理大隊

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作業: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台北市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措施

台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建處理辦法

台北市舊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台北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辦法

台北市違章建築查報作業:

台北市違建夾層屋處理方案

以鋼架、壓克力等材料於露台搭設採光罩,是否構成建築法第四條所稱之「建築物」等疑義

建築物屋頂平台圍籬執行疑義

法定空地或空地上搭建活動車棚是否構成建築法第四條規定之構造物

空地上搭蓋洗車機,是否構成建築法第四條所稱之建築物

建築物外牆加裝伸縮式帆布棚架是否為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

台北市關渡、洲美、社子島等長期禁限建地區本府規劃開發前違建暫行查報作業原則

因工程施工損毀鄰房及因火災燒毀與老舊房屋破損,拆除重新搭建涉及違建,重新規定查處原則

 

leiyil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民眾購屋須知

一、買屋前準備(一)選擇購買區域(二)蒐集市場資訊(三)財務能力規劃

二、買屋階段須知(一)決定購買管道(二)如何看房子

三、不動產交易安全(一)不動產買賣基本原則(二)購買預售屋之建議(三)購買成屋之建議

四、買屋安全必讀五、簽約時應注意事項六、用印(備證)時應注意事項七、完稅時應注意事項八、交屋時應注意事項九、售後服務十、買屋找合法地政士,讓您產權有保障

 

民眾售屋須知

一、決定出售價格二、準備賣屋文件三、決定賣屋管道四、如何銷售房子五、簽約時應注意事項六、用印時應注意事項七、完稅時應注意事項八、交屋時應注意事項九、售後服務十、賣屋找合法地政士,讓您產權有保障

 民 眾購 屋 須 知

買屋前準備                                  

一、選擇購買區域一般而言,每個人在選擇區域時大多會先考慮曾居住過或熟悉的環境,不管您選擇哪裡,在選購區域上需考量的基本因素有週邊環境、價位及交通便利性等,茲說明如下:

1、週邊環境評估:評估項目如下表:

項 目

說                                明

地 段

選擇好地段,在未來需轉手或做出租用途時會較容易,如車站、公園附近等地段。

未來增值性

◎ 可選擇公共建設附近,如重要幹道沿線、捷運站出口或重劃區,其增值性較高。

◎ 人口快速增加區域,房屋之需求相對增加,增值空間亦相對 增加。

學 區

一般來說好的學區附近通常是一屋難求,而且價格往往超出市場行情。

生活機能

需考慮不要離主要商圈太遠以便生活購物之需要,另若有休閒公共設施或附近有醫療機能等更好、更方便。

2、價位評估:買房子不能一時衝動,需考慮貸款及償還能力才可,所以需事前評估自己的購屋能力(如自備款、相關費用、貸款金額及其他費用等),再依能力範圍內選擇房子。

3、交通便利性:交通在都會區是個令人頭痛的問題,因此在購屋時需考慮其交通的便利性,其考量重點建議如下:

1)通勤時間:一般而言控制在30分鐘內最佳。

2)換車次數:最好是能只搭乘一種交通工具、不需再經過轉乘。

(3) 候車時間:候車時間不宜過長,最好能選擇班次及車次多者較能節省候車時間。

(4) 多元的交通工具:除了自用車之外最好能有二種以上的交通工具可選擇,如捷運、公車或火車等。

二、蒐集市場資訊
行情蒐集有助於購屋資金的籌措及規劃,一般取得資訊的管道不外乎詢問仲介公司、報章雜誌、網路或預 售屋的接待中心等等,藉此可了解區域的成交行情以避免購買價格過高造成損失;另有關優惠貸款的內容也需同時進行蒐集了解,一般來說政府為提高購買力,均會釋出優惠房貸以供一般民眾或首購者使用(如政府優惠房貸、青年首購優惠等),一般購屋民眾千萬不要錯過以爭取最佳的貸款條件、利率等。

三、財務能力規劃
在經過區域評估及蒐集市場資訊後,應可初步訂出心中欲購 買之房屋區域及價位,即可針對資金來源、費用支出進行您的財務規劃,以衡量自己購屋能力的依據及參考值。

1、 資金來源:一般而言分為自備款及資金籌措二方面
  ●可準備之自備款:1、預售屋:通常為總價款之一成2、中古屋:通常為總價款之三成
  ●不足資金之籌措:1、銀行貸款2、保險公司貸款3、標會4、借貸

2、 費用支出:一般而言可分為買屋稅費及其他費用,說明如下:

項目

稅費(率)

計算公式

契稅

買賣:6 %

契價 × 6%

印花稅

1 / 1000

公契價款 × 0.1%

登記規費

1 / 1000

建物核定契價 × 0.1%
土地申報地價 × 0.1%

過戶登記代書費

土地一筆或建物一棟:每件 10,000 ~12,000元

 

設定登記代書費

一個順位 3,000 ~ 5,000元

 

其他費用

.貸款徵信查詢費
2.火險費

 

買屋階段須知

決定購買管道目前一般的購屋途徑不外乎自行購買、透過不動產經紀業及建設公司等,不論您選擇何種方式均有其優點及風險,茲說明如下:

 

        點

      險

自行購買

不必支付仲介服務費

1.必須花費許多時間在尋找房屋資料

2.不具專業知識者需承擔較大之交易風險

3.必須花費許多時間處理相關之買賣流程作業

不動產經紀業

1.擁有數量龐大物件量,選擇性多

2.擁有專業經紀人及專業代書與之配合,交易安全較有保障

3.大都與銀行往來密切,可替客戶爭取較優惠之房貸利率

4.大品牌之公司大多擁有完整之資源支援,可滿足消費者的資訊需求

5.代辦各項相關事務,節省客戶的寶貴時間

1.必須支付仲介服務費

2.需慎選有品質、有口碑之合法房屋仲介、代銷經紀業,以防被不肖業者欺騙

3.需慎防廣告跨大不實之問題

4.若為廣告屋尚需負擔建商之風險

建設公司

1.若有關係較有議價之空間

2.不必支付仲介服務費

1.需承受建商之經營風險

2.需慎選財務優良及有口碑之建設公司

 

二、如何看房子                           

在完成購屋前準備(區域選定、蒐集資訊及財務能力試算)、積極透過管道找房子後,看房子可說是很重要的。畢竟一棟房子可能會花掉您一輩子的積蓄,因此需仔細勘查目標房屋的周邊環境及屋況,而且需於不同時間內多看幾次才下決定,下列僅提供看房子3大技巧以供參考:

1、多看幾戶:購屋是人生一大件事,最好能挪出時間來耐心看屋及多看幾戶,切忌只看一次就進行斡旋下訂動作,再針對個別屋況(建材、格局、是否有瑕疵等)進行比較後再決定斡旋的標的物。

2、晚間看屋:晚間是家人團聚活動的主要時間,因此晚上看屋是決對需要的,利用晚上可對住家環境的寧靜程度、社區治安的安全性及出入鄰居是否複雜等作進一步的了解,這些在白天是較無法觀察的,因此建議您千萬不要省略晚上看屋的步驟。

3、雨後看屋:利用雨天或大雨後看屋,可看出房屋潛在的問題(如牆壁及屋角是否滲水、排水是否順暢及住家附近是否會積水等問題),這些問題在天氣良好時較不易察覺,若您購買的是中古屋更需注意屋主是否已先做表面處理以遮蔽瑕疵,因此除了仔細查看外另可要求仲介公司提供漏水保固的服務以保障您的購屋權益。

 不動產交易安全

不動產交易因涉及多種法律,所牽涉事務非常繁雜,非一般人所能普遍瞭解,且攸關個人財產權益影響甚大。茲為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確保消費權益,特提示消費者於進行買賣時應注意之事項。

一、不動產買賣基本原則:

(一)現場履勘
不動產買賣,無論是土地或房屋,甚至預售屋,皆應赴實地勘查,對標的物範圍及各種情況要詳細詢問清楚。必要時更應向鄰近人士查詢,以發現真實情況。

(二)瞭解出售原因
除建設公司推出之預售屋或成屋外,一般成屋出售原因,應詢問清楚,以避免買到凶宅等令自己不舒服之宅第。除向屋主詢問外,亦可從旁打聽,以瞭解真相。

(三)勿貪小便宜
不動產交易是一輩的事,勿因小利而後悔一輩子。寧可以一般正常價格買一間理想的房子,不要貪小便宜,以避免吃虧上當而後悔。

(四)勿倉促下決定
切勿受仲介或銷售人員鼓動即倉促下定,事後要再挽回就困難了,一定要深思熟慮,縱使因而失去交易機會,亦不見得損失,更不要在壓力下作決定。

(五)慎選不動產服務人員
不動產交易過程牽涉之法令甚多,如果自己沒時間深入了解,最好委託專業人員提供服務,選擇優良的仲介公司、經紀人員、估價公司或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可使你的權益獲得確保。

二、購買預售屋之建議

(一)有否請領建造執照
建築物的興建,必須要領有建造執照,才可以向建築管理機關申請開工,完成時才可以申報完工,經檢驗合格才可以領取使用執照,而後才能申請接通水、電,並據以辦理建築物保存登記,並申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二)防止拿不到土地產權
建築公司蓋房子,有時是自地自建,有時是和地主合建。如果建設公司是和地主合建,購屋者最好和地主簽立土地買賣契約及與建設公司簽立房屋買賣契約,以免日後建設公司和地主一旦發生合建糾紛時,拿不到土地產權,不可不慎。

(三)瞭解稅費的負擔
房屋買賣契約書中應載明各種稅費由誰負擔,買賣房屋所應負擔的稅費包括土地增值稅、契稅、公證費、地價稅、房屋稅、印花稅、水電瓦斯接戶費、產權登記費及代書費等,除依法令規定(如契稅應由購屋者繳納及土地增值稅由出售人繳納)外,其餘稅費由誰負擔,應在契約中明訂,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四)房屋買賣應標示清楚
買賣契約中應註明土地坐落地段、地號、建築基地面積與持分比例或坪數,註明房屋是那一棟那一層,並影印賣方建造執照之配置圖、平面圖附於契約中,較為明確清楚。

(五)瞭解房屋面積坪數及單價
建設公司所計算房屋坪數,通常包括室內、陽台及公共設施面積,在預購買房屋時應考慮公共設施及陽台所佔坪數的比例。有些建設公司只列私有面積及公共設施面積,而所謂私有面積則包括室內、陽台及該層電梯間、樓梯間及走廊等分擔面積在內,公共設施面積包括地下室及屋頂突出物之公共面積的分擔,所以事實上,私有面積並不等於自用面積,購屋者應予注意,否則自以為單價便宜,但是扣除公用面積外,其單價則相當高。另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前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二一六次委員會議決議:契約書中應說明公共設施所含項目、公共設施分攤的計算方式及各戶持分總表應明確列示等事項,並自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起,業者如未依前開決議執行,即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六)注意房屋室內的格局
室內的隔間與平面配置會影響生活起居是否舒適與方便,房間的通風與採光是否良好,也都是購屋者應注意的地方。

(七)瞭解付款辦法及貸款額度
許多建設公司為了促銷,常會以動人的廣告來吸引人們購屋,但是付款辦法是否合適,貸款額度多少,購屋者應充分瞭解。

(八)建材及設備
許多建設公司銷售房屋時,常印有精美說明書,其中說明地坪、門窗、衛浴、廚房、水電等建材,購屋者應注意契約中是否有註明建材規格、廠牌、等級等事項,以防止賣方以劣質品充數,而在交屋時發生糾紛。

(九)注意開工日期、完工期限及交屋日期
購屋者最關心的是交屋日期,簽約時應詳細註明開工日期,以及完工期限與交屋日期,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十)完工後之管理維護
有些社區完工後建設公司會輔導成立住戶委員會,並按月繳納一定金額之管理費用,購屋者應事先瞭解並配合,以維持社區整潔。

(十一)違約事項
購買預售屋,從簽約到實際交屋約需經一至三年的時間,因此於簽定契約時,有關違約條款內容應詳加注意,以免日後發現房屋有瑕疵或重大問題時,如欲解約卻因違約條款,而可能造成鉅大損失。

三、購買成屋之建議

(一)售價是否公平合理         中古成屋由於是零星交易,其價格的行情較不容易決定,因此,買賣雙方應先參考附近成屋之成交案例,以衡量價格是公平合理。
目前成屋透過仲介代銷的方式,非常盛行,少數不肖業者在受理房屋出售時,常提高售價,哄抬市場行情,甚或欺騙購屋者,因此,謹慎選擇信用可靠之仲介公司購買房屋是頗為重要的。而為使消費者能清楚分辨提供仲介服務之行為主體,前經行政院公平交易交易委員會八十四年九月六日第二0四次委員會議決議:加盟店之仲介公司應於廣告、市招及名片上加註「加盟店」字樣,作為消費者選擇仲介公司時的參考。

(二)產權是否清楚
在付出訂金前,應先到地政機關申請土地、建物(房屋)登記簿謄本,查閱所有權人、面積(坪數)、有無設定抵押、或被查封等情事,並到工務機關查閱都市計畫圖,看看是否座落在公園、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內。

(三)面積之正確性
一般房屋產權登記時,除主建築物面積外,尚有附屬建物及共用部分如:陽台、平台、公共設施或屋頂突出物等。賣方或仲介業代銷時,常虛灌坪數,使每坪單價顯得很便宜,買方在給付定金之前,應詳看所有權狀,計算其確實面積,以免簽約後發生糾紛。

(四)房屋是否有缺失
看房子時要冷靜,並注意看牆壁有無漏水的痕跡?附近環境如何?有無公害?決定購買時,最好有一段緩衝時間,多看幾次並做多方面比較,免得貿然付出訂金後才發現房子缺失,或不合自己的需要,而受損失。

(五)簽約
訂約時要與所有權人簽訂,如由代理人代簽,要注意是否有授權書,對於房屋的坪數、價格,以及內部現狀設備等都要書寫清楚。

(六)稅費問題
訂定契約時,對於契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水電瓦斯費及代書費等,應明確註明由買方或賣方繳納,以免日後造成紛爭。

(七)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亦應在契約中訂明。一般都分成四段付款:

1、簽約時付一部分價款。

2、出賣人備齊辦理移轉登記所需之文件,並就有關書表證件交給雙方所指定之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或律師時,再交付一部分價款。

3、繳清一切稅費及增值稅後付一部分價款。

4、辦妥移轉登記,買受人領得所有權狀,並點交清楚後,再交尾款。

(八)定型化契約
委託仲介公司代售時,由於一般仲介公司所預擬之委託銷售契約書,尚有部分條文不甚公平,可要求仲介公司參考內政部頒布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內政部九十二年六月修訂);另買賣契約書內容是買賣雙方主張權利義務的根據,經雙方同意簽立後即生法律效力,所以簽訂契約書時,一定要詳細閱讀,並瞭解契約內容,以資慎重。

 買屋安全必讀

        房子是家庭最重大的支出,您不僅要買得精明,還要買得安全。找到一個可以放心倚靠的房仲公司,才能享有最大保障。本單元提供您房屋仲介的服務內涵,供您選擇指南,讓您應該享有以下「知」的權利。

和仲介業打交道

仲介公司的形象與信譽:強調品牌的仲介公司對經營理念及經紀人的管理會較有制度,除了在服務品質較有保障之外,具規模的仲介公司也才能提供量多質優的房屋供買方選擇。

具有專任地政士的公司:房仲公司本身具有專任地政士時,整個交易過程就都由房仲公司全攬負責,可避免發生糾紛時房仲公司與合作的地政士事務所互踢皮球現象。

選擇佣金是依成交價格固定比率來收取的公司:其過程公開、透明,買賣雙方可清楚了解價格的交涉過程。

不要輕信動人的廣告詞:每家房仲公司都會強調自己的成交速度最快、服務最好,多探聽客戶的口碑評價、參考客戶指名度,才不會被業者片面之詞所惑。

勤加比較好處多:好的業者從業人員除了態度親切和善、誠實可靠外,更應具備積極、主動、負責的個性,他不只服務您一次的交易,更是您一輩子的朋友。

合法經紀業須具備五大文件及證照:

1)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許可文件2)經濟部核發之公司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3)中華民國不動產經紀業保證金繳存證明4)公會會員證書5)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簽約時應注意事項

消費者在決定好欲購買房屋時,除在簽約前應預審買賣契約書內容外,在簽約時更應注意買賣契約內容外,對於產權移轉、付款方式及違約責任等事項也不能忽視,才能確保您購屋的安全,以下即針對中古屋部分提出6項簽約時應注意事 項以供參考。

     

               

 1.審核產權

◎ 買賣建物的門牌與看屋標的應相同

◎ 包括權狀、謄本、地籍圖及契約書內容

◎ 調閱簽約12小時前的土地建物謄本,以確保產權完整及了解是否有其他特約事項

◎ 簽約人應為所有權人,若非所有權人應檢具授權書

 2.稅費分算基準

◎ 地價稅及房屋稅一般均以過戶日或交屋日為分 算基準日。

◎ 基準日之前,稅款應由賣方按月份比例分算應繳 交金額;基準日之後 ,稅款應由新買方按月份比例分算應繳交金額。

 3.貸款額度

應在契約中載明,一般為自備款三成、貸款七成

 4.付款流程及方式

<委由仲介公司辦理>
分為簽約、用印、完稅前三個階段,應各繳成交總價款之一成金額;剩餘之七成尾款應於交屋時繳清。

<若雙方為自行買賣時>
在簽約、用印、完稅前三個階段,應各繳成交總價款之五成金額;剩餘之五成尾款應於交屋時繳清。

 5.交屋日期

應約定清楚雙方能依據時間辦理尾款結清及房屋點交手續,以及其他相關的管理費、水費及瓦斯等費用之分算。

 6.車位權屬

首先必須了解所購車位的屬性,區分如下:

◎ 法定停車位:若建商將停車位列入公設,則僅能出售給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若要出售給非該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權人時,必須具有獨立權狀方可。

◎ 增設停車位:可以外賣給他住戶,不限出售給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

◎ 獎勵停車位:不限出售給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

◎ 另可依管理委員會之停車辦法辦理,需事先進行了解。

 用印(備證)時應注意事項

買賣雙方將報稅、過戶等所須知證明文件交付承辦地政士,並由承辦地政士於增值稅申報書、契稅申報書、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公契)、登記申請書上蓋好買賣雙方印鑑章之手續,而此時買方及需給付第二期款。有關備證流程及注意事項如下:

 ◎備證流程

1.備齊證件:      11※印鑑章  ※印鑑證明二份(六個月內)  ※戶口名簿影本二份或戶籍謄本二份 2.由承辦地政士於增值稅申報書、契稅申報書、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公契)、登記申請書上蓋好買賣雙方印鑑章。3.若買方需辦理銀行貸款亦應於此時決定貸款銀行及資料用印。
銀行申貸作業程序:收件─審查─估價─對保─用印─核貸撥款
【約需2~3週】

◎注意事項

   1.請承辦地政士仔細比對印鑑章與所附之印鑑章是否相符2.應備之證件是否齊備 3.交給承辦地政士之證件,應影印乙份交地政士簽收以免爭議。

 完稅時應注意事項稅單核發後,即由承辦地政士通知買賣雙方,完成稅款繳交,買方並於此時給付第三期款之程序。有關完稅流程及注意事項如下:

◎完稅流程 1. 稅捐單位核發稅單2. 承辦地政士通知買賣雙方於一定時間內繳交契稅及增值稅 

 ※買方應備齊證件及款項: (印鑑章 (交付賣方完稅款  (簽立與尾款同面額之商業本票交付承辦地政士 
(承辦代書著手進行過戶及設定他項權利 
  3. 承辦地政士約同買賣雙方完稅時間及地點  

◎注意事項
完稅時承辦地政士為保障賣方權益,將要求買方簽立與未給付尾款相同數額之商業本票作為保證並保留於承辦地政士處,而於交屋時於買方附尾款後交還該本票。

交屋時應注意事項

買方支付尾款後,賣方即應與買方進行房屋點交,點交之內容應與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所載相同,點交方式最好是現場點交以避免事後的糾紛產生。有關交屋流 程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交屋流程

    1.承辦地政士至地政機關領取過戶完成之新權狀,並聯繫雙方交屋、交尾款時間。

    2.買方需備妥尾款、代書款(之前預繳者多退少補)及相關地政規費

    3.現場完成點交

    4.取回產權變更後之權狀

    5.取回保證本票

    6.取回標的物鑰匙、遙控器及住戶規約 

◎注意事項

    1.最好是買賣雙方一同現場點交,買方需再詳細檢視屋況、核對附贈設備項目及其他約定的物品是否有瑕疵或短少現象。

    2. 請地政士結算地價稅、房屋稅、水電費、瓦斯費及管理費等費用。

    3. 買方於交付尾款時應取回保證之商業本票並作廢。

    4. 買方應於交屋後即將門鎖更換以避免糾紛。

◎買方給付尾款的二種方式:

給付方式

    

注 意 事 項

1.現   

 

注意點清款項並於合約書上註明

2.銀行貸款

賣方無貸款時

.由承辦地政士於產權過戶後辦妥銀行 貸款抵押權設定後,約同買賣方辦理交屋手續

.時定點至買方承貸銀行辦理撥款業務,並至標的物現場完成房屋點交手續

賣方有貸款時

.由承辦地政士於產權過戶後辦妥銀貸款抵押權設定後,約由買方銀行進行代償作業(清償之金額視為尾款之部分),取得清償證明後辦理賣方原抵押權塗銷登記

.承辦地政士於完成抵押權塗銷登記後通知買賣雙方交屋時間、地點

 

售後服務

若您是委託仲介公司服務,一般來說均有提供成交後的售後服務,但因每家制度不同能提供的內容也有差異,大致上可包括下列幾項內容,提供給您做參考(實際服務內容依各家所提供為準):

.漏水保固服務 2.水費、電費、電話、瓦斯過戶....等 3.戶籍遷出及遷入 4.房屋用途變更之申請辦理
 5.自用地價稅之申請辦理 6.其他回饋活動

 買屋找合法地政士,讓您產權有保障 

一般民眾要辦理土地、房屋的產權登記、抵押貸款或是辦理繼承等,都知道要找代書或掮客,內政部為管理代書業者,早在民國七十年就訂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現為提昇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之水準,健全專業證照制度,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經總統公布「地政士法」,該法並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施行,所以現在代理他人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案件,不但要經過考試及格,並且要向地政處申請開業執照,以及加入公會,才可以執業,也不再稱為「代書」、「掮客」、「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應該稱為「地政士」才對。
  另外,買賣房子或抵押貸款時如果沒有印鑑證明,可以找具有簽證人資格的地政士辦理簽證就可以了,具有簽證人資格的地政士都是有相當豐富經驗,而且信用良好,由地政士辦理簽證更有保障。

民 眾售 屋 須 知

決定出售價格                              

當您決定售屋時,首先需先訂出心目中想賣的價格,但價格訂的太高或太低均會影響銷售情形,因此價格合理是非常重要的,一般來說不論您是要自售或委售,均可透過以下幾個管道來取得資訊以作為您訂出售價的參考值:

   1.詢問仲介公司:現在幾乎每家公司均有免費估價服務,可以透過此項服務取得價格資訊並可藉此比較各仲介公司的服務態度,以作為將來委託仲介公司的選擇依據。

   2.房地產相關之報章雜誌:現在市面上有許多此類專業刊物,提供區域及價格的資訊。

   3.網路:現在有許多房地產相關網站均提供待售物件的查詢,您可以上網查詢目前與您房屋類似的待售行情。

   4.預售屋之接待中心:您也可以參考出售房子的附近有沒有預售屋出售,把預售屋售價調整10%~30%,都算是合理的價格範圍。

   5.可參考內政部每季出版的「中華民國主要都市地區房地產交易價格簡訊」。

準備賣屋文件

一般來說需準備之賣屋文件如下:

   1.所有權狀 2.印鑑證明三份3.印鑑章4.戶籍謄本 5.若非所有權人時需出具授權書

決定賣屋管道

目前一般的售屋途徑不外乎自行銷售、委由仲介公司銷售二種,不論您選擇何種方式均有其優點及風險,茲說明如下:

   

   

   

自行銷售

不必支付仲介服務費

◎必須花費許多時間在過濾及 尋找買方客戶

◎不具專業知識者需承擔較大之交易風險

◎必須花費許多時間處理相關之買賣流程作業

◎必須自行擬定銷售計劃及負擔廣告費用

◎帶客戶看房子時的安全問題堪慮

委由仲介公司銷售

◎增加物件曝光率及流通性佳,可增加成交機會。

◎可獲得專業的服務及獲得最新資訊。

◎可避免帶看房子時的人身安全問題。

◎代辦各項相關事務,節省屋主的寶貴時間

◎必須支付仲介服務費

◎需慎選有品質、有口碑之仲介公司以防被不肖公司欺騙

如何銷售房子

在完成賣屋前準備(訂出售價、備齊文件集資金試算等)及決定賣屋管道後,最重要的是能在最短時間內將房屋售出,因此有效的銷售方式是需要的,以下提出三點建議以供售屋參考:

   1.擬定銷售計劃:針對該區的媒體特性及效益進行分析後,即可訂一套較完善的銷售計劃(如廣告媒體、刊登時間、次數等),以縮短銷售天數。

   2.儘量騰空房子:一般而言,在帶看過程中若屋主能騰空房子,其成交機會及速度比較大,因此若屋主有其他住所時,通常會建議屋主騰空房子以利買主看屋;但若屋主無法騰空房子時,應事先與買方約定好帶看時間,以便進行看屋前等相關工作的準備。

   3.共同參與銷售過程:若您決定委託仲介公司貸銷售時,建議您需敞開心胸共同討論及參與整個銷售過程,除可幫助您了解再銷售過程中即時掌握買方反應是否熱絡、價格是否過高或屋況反映外,並可隨時做好調整售屋條件動作,對成交機會是有正面幫助的。

 簽約時應注意事項

在雙方購買時,除在簽約前應對契約內容進行詳細確認外,在簽約時更需對契約中約定事項的時間可行性(如搬遷時間、貸款清償時間等),必須確實有把握時再行簽約;特別時雙方貸款銀行的不同,需先確認銀行的作業時間以避免時間上的衝突造成延誤,以下即針對中古屋部分提出4項簽約時應注意事項以供參考。

項   目

           

 1.確認買方身分及契約內容

◎先行確認買方身分,以防假買方、避免受騙。

◎搬遷時間、貸款清償時間再確認,以確實掌握時間。

 2.稅費分算基準

◎地價稅及房屋稅一般均以過戶日或交屋日為分 算基準日。

◎基準日之前,稅款應由賣方按月份比例分算應繳 交金額;基準日之後,稅款應由新買方按月份比例分算應繳交額。

 3.貸款額度

應在契約中載明,一般為自備款三成、貸款七成

 4.付款流程及方式

<委由仲介公司辦理>
分為簽約、用印、完稅前三個階段,應各繳成交總價款之一成金額;剩餘之七成尾款應於交屋時繳清。

<若雙方為自行買賣時>
在簽約、用印、完稅前三個階段,應各繳成交總價款之五成金額;剩餘之五成尾款應於交屋時繳清。

 用印時應注意事項                  

買賣雙方將報稅、過戶等所須知證明文件交付承辦地政士,並由承辦代書於增值稅申報書、契稅申報書、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公契)、登記申請書上蓋好買賣雙方印鑑章之手續,而此時買方及需給付第二期款。有關備證流程及注意事項如下:
◎備證流程

    1.備齊證件※印鑑章※印鑑證明二份(六個月內)※戶口名簿影本二份或戶籍謄本二份

    2.由承辦代書於增值稅申報書、契稅申報書、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公契)、登記申請書上蓋好買賣雙方印  鑑章。

    3.若買方需辦理銀行貸款亦應於此時決定貸款銀行及資料用印。
   銀行申貸作業程序:收件─審查─估價─對保─用印─核貸撥款【約需2~3週】

◎注意事項

    1. 請承辦代書仔細比對印鑑章與所附之印鑑章是否相符

    2. 應備之證件是否齊備

    3. 交給承辦地政士之證件,應影印乙份交地政士簽收以免爭議。

 完稅時應注意事項

稅單核發後,即由承辦地政士通知買賣雙方,完成稅款繳交,買方並於此時給付第三期款之程序。有關完稅流程及注意事項如下:

◎完稅流程

   1.稅捐單位核發稅單  2.承辦地政士通知買賣雙方於一定時間內繳交契稅及增值稅

      ※買方應備齊證件及款項(印鑑(交付賣方完稅款 (簽立與尾款同面額之商業本票交付承辦地政士

(承辦地政士著手進行過戶及設定他項權利

  3. 承辦地政士約同買賣雙方完稅時間及地點 

◎注意事項
完稅時承辦地政士為保障賣方權益,將要求買方簽立與未給付尾款相同數額之商業本票作為保證並保留於承辦地政士處,而於交屋時於買方附尾款後交還該本票。

 

交屋時應注意事項

買方支付尾款後,賣方即應與買方進行房屋點交,點交之內容應與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所載相同,點交方式最好是現場點交以避免事後的糾紛產生。有關交屋流程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交屋流程

     1.承辦代書至地政機關領取過戶完成之新權狀,並聯繫雙方交屋、交尾款時間。

     2.完成點交

leiyil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稅級別

20年以下

20年以上

30年以上

40年以上

1

A × 20﹪

A × 20﹪

A × 20﹪

A × 20﹪

2

A × 30﹪- B × 10﹪

A × 28﹪- B × 8﹪

A × 27﹪- B × 7﹪

A × 26﹪- B × 6﹪

3

A × 40﹪- B × 30﹪

A × 36﹪- B × 24﹪

A × 34﹪- B × 21﹪

A × 32﹪- B × 18﹪

備註:

A:土地漲價總數額

B: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按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總額)

說明

減徵後稅率 原稅率 -【(原稅率 最低稅率)× 減徵比率

1、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比率為20﹪

2級稅率:28﹪30﹪-【(30﹪ 20﹪)× 20﹪,原累進差額10﹪同比率減少為8﹪

3級稅率:36﹪40﹪-【(40﹪ 20﹪)× 20﹪,原累進差額30﹪同比率減少為24﹪

 

2、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比率為30﹪

2級稅率:27﹪30﹪-【(30﹪ 20﹪)× 30﹪,原累進差額10﹪同比率減少為7﹪

3級稅率:34﹪40﹪-【(40﹪ 20﹪)× 30﹪,原累進差額30﹪同比率減少為21﹪

 

3、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比率為40﹪

2級稅率:26﹪30﹪-【(30﹪ 20﹪)× 40﹪,原累進差額10﹪同比率減少為6﹪

3級稅率:32﹪40﹪-【(40﹪ 20﹪)× 40﹪,原累進差額30﹪同比率減少為18﹪

 

   土增稅調降為20%30%40%外,也通過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30年、40年以上者,就其土增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分別減徵2成、3成、4成。

 

減半徵收稅率(91-94年1月)

94年1月以後

現行稅率 (未減半)

20%、25%、30%

20%30%40%

40%50%60%

土增稅由40%50%60%,改為20%30%40%,公式上其實沒有大變, 如下 :

一般稅率 :

A 漲價總額

B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 × 物價指數 ÷ 100 × 面積 

 

簡表如下 : 

用地種類

漲價倍數

舊制

稅率

減半

稅率

持有

20

持有

30

持有

40

自用住宅用地

 

10%

5%

10%

10%

10%

10%

一般用地

漲價總數額100%以下

40%

20%

20%

20%

20%

20%

漲價總數額100%200%部份

50%

25%

30%

28%

27%

26%

漲價總數額200%以上

60%

30%

40%

36%

34%

32%

  

20%30%40%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

u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100%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20%。

u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100%以上未達200%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30%。

u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200%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40%。

 

土地稅法條文修正後:( 20%, 30%, 40% 稅率 )

土地稅法第33,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

1.          土地漲價總數額 超過 原規定地價 前次移轉 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100%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20%

2.          土地漲價總數額 超過 原規定地價 前次移轉 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100%以上未達200%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30%

3.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 過原規定地價 前次移轉 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200%以上者,除按前2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40%

 

u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

u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30%

u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40%

 

修正後的土增稅稅率及長期持有的稅率(100元為例) 持有不超過 20

 假設:原價值100元,後增值300

      20%

30%

40%

第一個100

第二個100

第三個100

乘一般稅率 20

乘一般稅率 30

乘一般稅率 40

20

30

40

應繳稅額 合計90 = 20 + 30 + 40

 

 

長期持有 (以持有超過20年為例) ==è 

      20%

28%

36%

第一個100

第二個100

第三個100

一般稅率 20

一般稅率 30

一般稅率 40

20

100 * 28% = 28

100* 36% =36

應繳稅額 合計84 = 20 + 28 + 36

 

以原定地價100元為例,若漲價數達300元,依照新稅率應納稅額為90元,但如果持有土地超過20年,可就超過最低稅率部分再減徵;也就是84 , 所以減徵後應繳稅額應該為84元。

 

長期持有 (以持有超過30年為例) ==è  

      20%

27%

34%

第一個100

第二個100

第三個100

一般稅率 20

一般稅率 30

一般稅率 40

20

100 * 27% = 27

100 * 34% = 34

應繳稅額 合計81 = 20 + 27  + 34

以原定地價100元為例,若漲價數達300元,依照新稅率應納稅額為90元,但如果持有土地超過30年,可就超過最低稅率部分再減徵;也就是81 , 所以減徵後應繳稅額應該為81元。

 

長期持有 (以持有超過40年為例) ==è  

      20%

26%

32%

第一個100

第二個100

第三個100

一般稅率 20

一般稅率 30

一般稅率 40

20

100 * 26% = 26

100 * 32% = 32

應繳稅額 合計78 = 20 + 26  + 32

以原定地價100元為例,若漲價數達300元,依照新稅率應納稅額為90元,但如果持有土地超過40年,可就超過最低稅率部分再減徵;也就是78 , 所以減徵後應繳稅額應該為78元。

長期持有土地土增稅計算原則 :

土增稅率調降,對於持有時間超過20年以上之土地移轉,依照時間不同、減徵率也不同,財政部特別針對長期持有土地的起迄點,做出明確規範。基本上,「取得時間」的認定,原則上以獲得土地所有權時開始計算;而「截止時間」,則大部分以向稅捐處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的申報日為準。

依照財政部的解釋規定,持有土地期間的「取得時間」,一般來說,是以正式獲得土地所有權之時開始計算,例如買賣以過戶日、繼承以發生日開始計算。但是也有例外情形,例如夫妻間贈與土地,移轉當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為當初移轉時並沒有課徵土增稅,因此,再次移轉時,起點的計算就得以當初贈與一方最初取得土地的那天算起。

至於土地持有期間年限的「截止時間」,因為土地辦理移轉的流程,原則上均先向稅捐處申報現值、繳稅、才能到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所以截止點的計算,就以向稅捐處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的申報日為準。不過,若移轉原因是「執行機關拍賣」及「法院形成判決」,則分別以拍定日及判決確定日為準。

財政部公布「長期持有土地土增稅計算原則」簡易對照表

土地取得原因

土地持有期間起迄點之認定原則

起算點

截止點

買賣

完成移轉登記日(過戶)

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申報日

繼承

繼承發生日

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申報日

拍賣

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

拍定日

徵收

補償費發給完竣日

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申報日

法院判決

判決確定日

判決確定日

夫妻贈與(夫妻之間移轉時,申請不課土增稅情形)

贈與的一方原始取得土地的時點

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申報日

稅制非決定收多寡的唯一原因

若是從長期持有土地的減徵對於廠商投資的角度來看,長年被批評全球第一的高額土地增值稅率,經修法並有長期持有減徵的規定之後,推測將有激勵廠商長期投資國內各種產業,增加就業機會等好處,因此亦有增加其他如營業稅、所得稅等的效應,唯此一效應是否真能刺激產業長期投資不動產,則尚未可知。不過,若從減半徵收三年來,所帶動土地增值稅收增加的結果來看,新制的稅率結構及減稅優惠辦法,至少仍能保持不動產交易市場的基本盤。也就是說,如果未通過新制永久減半徵收的法案,則在恢復原稅率後所可能產生市場閉鎖現象,對於三年來習慣於減半徵收的不動產市場,所造成的影響或將更為嚴重。所以,通過永久調降案的意義,在於維持不動產交易市場的穩定性方面,應有較好的效果,間接地也使得稅收可以維持較穩定的狀況。就市場交易的實質來看,多數大宗或大面積土地,三年來利用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期間,早已經做好移轉節稅的措施,對於今後稅收課徵的影響應已不大。但是與減半徵收的誘因比較,則短期內土地移轉勢必減少已是不可避免的結果。

由於目前不動產交易多屬於住宅或是自用住宅,所以如果是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移轉,卻不適用於長期持有的減徵優惠。由於自用住宅本身不論是舊制或新制,均已是最低的優惠稅率,相對於適用第一級的一般用地稅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仍然是很划算的,只是民眾必須更加慎重地決定一生只能享有一次的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既然如此,民眾或許會減少不動產的出售,或是選擇長�

leiyil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坪130萬不再是天價 居所鮭魚化、小宅化成趨勢

過去10年可說是國內房地產多災多難的年代,展望未來,根據台灣房地產產業年鑑大膽預測,未來10年將是台灣房市再創歷史高峰的最佳契機,單年交易量有可能突破50萬件歷史高峰,房價也可能出現一坪130萬元歷史天價

u        小宅化

u        更新與「拉皮」防老化

u        住居「鮭魚化」

u        兩岸三地房屋流通自由化

u        綠建築化

u        選屋全面MRT化

u        居住LIUP化等七大趨勢

回顧台灣過去10年房地產市場,可說是一個悲多於喜的景況,除了搶容積所造成之超額供給困擾市場多年外,七年景氣循環也告破滅,天災人禍更是接踵不斷,林肯大郡事件、921大地震、美國911恐怖攻擊、象神納莉風災等紛至沓來,但在這些外部挑戰歷練之下,國內房地產也逐漸打下更加堅實的基礎,過去兩年台灣房市已經完全走出這些陰霾,開始展開另一波成熟期房市之發展。

未來10年是國內房市相當關鍵的年代,過去30年台灣房市從萌芽期、成長期到壯年期,從整體產業之成長軌跡來看,未來10年將會進入成熟期,成熟期的房市特色是好地段的房子會愈來愈受到市場青睞,市場價量都有機會挑戰歷史紀錄,若政府解除兩岸之政治枷鎖,台北市房價有機會看到一坪130萬之歷史天價,而且該個案應該會出現在信義計畫區內;至於整體市場交易量則將挑戰1996年所寫下的50萬件之歷史紀錄。

未來國內房市應該會朝「七化」等七大面向發展,亦即『小宅化、更新與「拉皮」防老化、住居「鮭魚化」、兩岸三地房屋流通自由化、選屋全面MRT化、綠建築化、居住LIUP化』等七大趨勢。

 

小宅化

「小宅化」在現今之台灣已經出現,未來更會是一股抵擋不住之重大潮流,主因是少子化甚至無子化、單身化、單親化等社會變遷越來越嚴重,未來滿足這類需求之小宅必然更加流行,其佔市場比重也將隨勢提升,但這類小宅不見得完全是套房,在中南部低單價地區應該是流行兩房之小宅。

 

更新與「拉皮」防老化

都市更新與老屋「拉皮」被視為是未來10年建築業界及不動產投資客最大之金礦,特別是政府提出原地、原建蔽、原容積之「三原」獎勵措施後,房地產市場更是出現一股「考古」風,好地段裡的老房子越來越吃香,不少老房子之屋主更是待價而沽。

 

住居「鮭魚化」

是在高鐵及北宜高完工後,後續可能還有花蓮高速公路建設,在交通環境與條件持續改善下,形成「一日生活圈化」的現象,很多出外工作之遊子,對於住居地點選擇範圍相形變大,回家鄉定居的可能性提高,猶如鮭魚從大海回游故鄉產子之機會就會更多!

 

兩岸三地房屋流通自由化

隨著兩岸關係的日趨和緩,短期內應該可看到全面開放大陸人士來台觀光,兩岸三地之間隨著人流、物流的益加頻繁,未來為因應兩岸三地間住的需求,兩岸三地之間房屋物件流通自由化應該是指日可待,也將開啟台灣房仲的另一新頁,目前在兩岸之間已有佈局之房仲品牌應該會優先受惠。

 

選屋全面MRT

事實上,近兩年來「逐捷運而居」已是大台北地區購屋之最高準則,但未來10年全台主要都會區也會陸續進入捷運時代,加上台鐵也計畫將一些路段捷運化,輕軌捷運將日益頻繁地出現在我們居住的地區,但相對的高油價所引發的自用交通工具之成本壓力卻越來越大,這時候能省錢、省時的大眾快捷交通工具一定會更廣受社會大眾所倚賴,選屋全面MRT化絕對是一股買屋的潮流趨勢。

 

綠建築化

主要還是在因應高油價時代,一般民眾節省能源以節費之心理將會越來越高漲,建築業者有鑑於市場越趨成熟,推出綠色住宅建築之意願也將更高,現今綠建築僅見於一些辦公大樓,未來普及到住宅的可能性應該很高。

 

居住LIUP

意思就是LivinginYour Palm,居家生活都在你手掌中,這應該是科技發展之必然趨勢,尤其隨著3G時代的來臨,未來的家電設備、居家保全、小孩老人照護等遠在家中之一切,隨時都可透過手機,一分一秒都在你的掌握之中。

 

10年是不算短的時間,未來國內房市之變化一定比我們能想像的還來得大,值得大家去進一步觀察與掌握!台灣房市經過這波長期不振之考驗,體質更趨健全,因此只要政治的不確定因素可以排除,台灣房市更上層樓,以及上述七大趨勢應該都會一一成真。

leiyil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買預售屋必看 :

買預售屋 先看業者建照 :

建築物興建時,要先領有建照執照,才可向建築管理機關申請開工,完工後要申報完工,經檢驗合格才可領取使用執照,接著才可申請接通水、電;但很多業者還未領取建照,就先「偷跑」,所以選購預售屋最好先請業者亮出建照。另外,建築公司蓋房子,有的是自地自建,有的是地主合建,若與地主合建,要注意土地產權,要分別與地主簽立土地買賣契約,和建設公司簽立房屋買賣契約。建商建築執照卻還沒申請下來,公然違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築執照,不得辦理銷售,違者可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消費者可要求業者提供建照影本作為簽約附件,以維權益。

使用執照才算成屋 :

按照法令規範,凡拿到使用執照的建案才算成屋,因此消費者就算看到建物都已經完工的成屋個案,仍須請銷售人員出示使用執照才算數。因為曾發生過一個購屋糾紛,個案雖已是成屋,但建商尚未拿到使用執照,因而與消費者簽定「預售屋契約」,結果契約內規定交屋面積若誤差在1﹪以內,建商可以不賠,消費者平白損失5坪多,此點不可不察。

集體議價效果好 :

購屋族常因議價問題傷透腦筋,建議消費者議價時,除了需事前做好功課,比較周邊相同產品的價格外,也可以向已購住戶打聽成交價格。銷售小姐所稱的底價往往不是真正的底價,真正價格的決定權是在專案主管的手上。目前網路上有不少非營利性質的討論區,如不動產e族等(egroup.idv.tw),可以集結對同1個個案有興趣的網友,相約集體議價,也許能收到不錯的效果。

房屋轉售電費申請也要改 :

一般房屋在完工後,大多由建商向台電公司申請供電,但在房屋出售後,建商卻很少會向台電申請變更當事人,造成未來房屋轉手後,若現任屋主欠繳電費,台電會向原來申請人,也就是當初與建商簽約的第1任屋主追討。為了避免因轉售房屋而衍生的電費問題,新用戶可直接向台電申請移轉變更使用人,或重新申請使用人變更。

買別墅先選雙車庫 :

透天別墅是南部居民最喜歡的住宅產品,不管景氣好壞,透天產品都能維持一定推案量,但由於產品規劃涵蓋社區型別墅、臨路獨棟或連棟式,而且車位規劃有路邊停車、單車庫或雙車庫等不同種類,產品類型多樣。由於購買別墅產品多是有車階級,房仲業統計,時下最好賣的別墅產品,是雙車庫的別墅為主,所以在選購時,如果總價差距不大,可優先挑選雙車庫別墅產品。

注意電梯使用規則 :

集合住宅大樓電梯共用是天經地義之事,但電梯數量太少、使用者眾,將造成不便,尤其購買預售屋,從平面圖上極易忽略通往地下停車場的電梯數量,往往造成交屋後發現上班時間數棟、數10戶等1部電梯的情形,不僅塞車困擾,電費分攤亦是問題,選購預售屋時,應細看地下室平面圖,並要求明訂電梯使用規則及電費分攤規則。

機械車位至少保固1年 :

購買機械車位時,一定要與建商訂定保固合約,保固期最少要1年,另外在買賣合約書中也要註明車位的尺寸(長、寬、高)及載重,這將關係到車位的實用性。一般建商會與車位廠商簽訂維護合約,經常會將保固責任轉由廠商負責,甚至不對耗材部分負保固責任。但是消費者是向建商購買車位,所以不管建商如何推託,一定要堅持由建商負責。

停雙車需面寬6米 :

透天別墅擁有私人停車位,停車方式可分前院停車、1樓室內停車或地下室私有車庫停車等多種方式,別墅面寬則牽涉到可停車輛數量。一般而言,5米以下面寬扣掉兩邊牆壁厚度,加上打開車門的空間,僅能停1部車,但部分建商卻強調可停2部車,平面圖上也畫了2部車,但交屋後卻發現停雙車很困難。建議擁有2部車,尤其大型車及休旅車者,應選擇面寬至少6米以上的別墅。

獎勵停車位產權獨立 :

獎勵停車位因有獨立權狀,和房子的產權是分開的,可以外賣或外租,靈活性較高;法定停車位因與房子產權結合,房子出賣時車位也要跟著一塊兒賣。通常指的「車位內含」,一般就是法定停車位,此種車位公共設施坪數會比購買獎勵停車位或增設停車位多出6~12坪不等。想知道車位屬性,可以請依照建築執照的建造圖判別。

掌握缺點作為談判籌碼 :

每棟房屋都有其優、缺點,所以看屋時,最好掌握較為在意的幾項缺點,以此來作為價格談判的籌碼,並且向業務員透露,喜歡這間房屋,且手頭資金已準備,只是其中還有某幾項缺點,希望可以稍微降價,充分表現誠意。此外,最好將裝潢費加進總價內,以提高房屋總價,也有利於價格談判。

挑尖峰時段 測行車時間 :

為了推銷商品,廣告中常會包含一些誇大的成分,例如房地產廣告中常會有建案距離交流道、大賣場所需的行車時間,不過這個時間可能是深夜時段的行車時間,因此,最保險的作法是,在上下班的交通尖峰時段親自開車體驗,看看是不是真如廣告所說的那麼方便。

試搭公車測交通 :

有沒有想過有一天自己出門沒車開,或上班回家該怎麼搭乘公車?如果一班公車到不了,該如何轉車?建議看房子除了自行開車到建案現場,還可自行規劃交通路線,試搭大眾運輸工具,體驗通車時間和通車品質,並在案場附近走走,觀察住家的生活機能是否完善。

買預售屋先看藍圖 :

預售屋無法實際丈量室內尺寸,常發生交屋後的困擾,例如部分透天厝室內樓梯過窄、梁位設計不當,導致大型家具家電如床舖、電視、洗衣機等無法搬動,甚至人員進出都要彎腰,樓層交錯挑高的透天店面最常發生。建議購屋時應要求建商出示標示尺寸之藍曬圖,預先估算室內尺寸,並加計牆壁厚度、梁柱位置,以免交屋後才發現室內梯問題多多。蓋在交易總價內,最好立契為據。

買預售屋留意棟距 :

購買預售屋時,一定要留意購買戶別與鄰棟的關係,包括開窗距離、梁柱位置及後陽台方向,如果棟與棟之間的距離不夠,會影響到居家採光與通風條件,若是開窗面對別人家厝角,就有風水上顧慮。

預售屋留意有無管理室 :

社區管理室是社區安全管理中心,少數建商在進行產品規劃時,並未預留管理室位置,僅在完工後利用現有空地搭設臨時性管理室,或在中庭另闢空地增設管理室,由於屬於「違章建築」,因此容易遭檢舉拆除。

這種情況在迷你型集合住宅大樓、分期開發的大型社區、臨路透天別墅社區等最常見,所以購買預售屋時,應先了解管理室位置及產權,以免未來進住後,發生無管理室的尷尬情況。  最好能利用展示模型與建築藍圖,仔細比對,選擇最適當戶別。

預售屋問清楚客廳面寬 :

客人進門往往先看到客廳,客人也多在客廳接待,國人很重視客廳的氣勢。看房子尤其是預售屋,最好先問面寬多少,以計算家具尺寸和件數,或者是設計風格的呈現;最重要的考量是看電視的距離是否恰當。
有些建築強調柱子在外面,室內會較容易擺放家具。還有如果打算陽台外推,也要看客廳的梁柱位置是否適宜。

買賣雙方要事先在契約書中先約定面積計算方式 :

將來交屋驗收時,才有依據。主建物的計算,依照雙方約定的方式計算;而附屬建物所計算出的面積,其項目和計算方式也必須在契約書中具體列舉,不能辦理面積登記的部分是否計價,也需要載明。」至於全棟樓總戶數也最好能在契約書中載明,以防止業者任意更改當初規劃。

預售屋問明梁柱位置 :

室內的隔間與平面配置會影響生活起居是否舒適方便,房間的通風與採光是否良好,也都是購屋人要問清楚的地方。預售屋平面圖只看得到「柱」,卻看不到「梁」的位置,特別是購買夾層產品,由於室內高度規劃夾層後變得有限,若上層有梁,原本不大的空間將更顯狹隘,因此要主動詢問銷售員,以免交屋後才發現大梁影響到空間規劃。

預售屋不符契約可求償 :

購買預售屋,記得一切都得跟著合約走。日前曾發生1則案例,購屋人買了房子後,卻發現屋內多了1根柱子,建商對此推說是為了增加結構安全而追加。但根據法規,建商不得以「追加」為由要求消費者接受任何條件,因此當遇到此種情形時,消費者可依法要求建商賠償或恢復原狀,情節重大者,甚至可以要求無條件解約。

小心坪數被灌水 :

很多建設公司為了讓產品容易銷售,蓋了樣品屋要客戶親自體會交屋後的樣子,並且強調所見的樣品屋就是未來的實際坪數。由於樣品屋沒有梁柱、家具尺寸也較小,牆壁和天花板也較薄,所以會有空間放大的效果,要注意坪數有沒有灌水。此外,要注意公設比多少、包含哪些項目,且要特別問清楚自用坪數、以及銷售人員告知的坪數是否含夾層坪數在內。

留意持分道路範圍 :

一般透天別墅社區除了山坡地等大型造鎮,道路用地可能由建商自行吸收,或是自辦市地重劃土地,把道路用地捐贈地方政府之外,一般都須由住戶持分社區內道路土地,持分道路愈多愈划不來。除了購買面臨公有道路的臨路型別墅,無須持分之外,其餘持分社區內道路用地的別墅,住戶應要求建商明確告知持分內容及範圍,以免花錢卻幫別人買道路。

注意土地產權契約 :

建設公司蓋房子,有時是自地自建,有時是和地主合建。一般而言,自地自建的產權較不會有問題。如果是建設公司和地主合建,購屋人最好分別和地主簽立土地買賣契約、與建設公司簽立房屋買賣契約,以免日後建設公司和地主一旦發生合建糾紛時,拿不到土地產權。

看屋首日避免簽約 :

很多房屋個案為了刺激買氣,常推出「當場付訂、簽約就贈送家電」的方式來促銷,購屋人常會因為獲得附送的贈品,而衝動地在看屋當天就付清訂金並簽約,其實這樣的購屋方式風險很大。畢竟,房屋交易金額龐大,若在考量未周全就購屋,很容易會買到不適合的房子,而且合約書內容也還未詳閱,很容易就掉入文字陷阱,常會後悔末及,因此買房子千萬不能急,最好不要看屋當天就付訂金簽約。

下訂金前可審閱契約書 :

簽訂買賣契約前,可以向建商或仲介行使買賣契約的審閱權,那麼在下訂金之前呢?答案是:也可以。日前曾有某建商表明,如果消費者不給訂金,就不能看買賣契約書,但事後經公平會決議,該建商的行為違反公平法,故消費者在下訂前,尤其是在看預售屋時,可向建商索取契約書影本,審閱無誤後才下訂。

簽約前先問解約條件 :

很多人把買房子視為人生的重要決定,不過常常因為現場銷售人員的強力說服,或者銷售人員為衝業績隱瞞部分購屋應注意訊息,讓消費者衝動之下,簽訂合約。其實,依法雙方可於一定時間內解除合約,並有權請建設公司退還定金。因此為了避免這種麻煩,民眾在簽約之前,可先詢問事後解約期限和相關權利,並詳細審閱合約書。

契稅等費用 記得問清楚 :

買房子除了要支付房屋總價之外,還有契稅、代書費、火險、仲介服務費(購買中古屋)等費用需要納入購屋成本的考量。其中契稅的部分,會因建築樓層高度、屋齡、造價、使用分區等因素而有不同。即使坪數、總價相同的房屋,也會有好幾倍的差異。而有些業者在銷售講解的同時,往往會刻意不告知買方這些購屋時容易忽略的成本,消費者應向業者問清楚,並記得索取收據。

建商應提列社區基金 :

公寓大廈起造人(建商)依法應依工程造價提列一定比例公共基金予社區,做為社區未來公共事務經費。少數建商在預售時宣稱除了法定提列外,另將提撥數萬元當做社區基金,但交屋後金額卻縮水,並辯稱已購置圖書、電腦設備等社區共用物品。簽約時可在合約書中要求載明另行提撥金額,並約定隨同公共設施點交管委會。

帶把捲尺 寸寸計較 :

在購買預售屋時,除了記得要向銷售人員要求建照,查清究竟室內高度是多少外,記得帶把捲尺去實際測量。雖說業者已不敢明目張膽的「偷尺寸」,但還是有不少樣品屋靠著超深度的衣櫃創造較寬敞的視覺空間。因此購屋時,對尺寸應該要「寸寸計較」,以避免交屋後,與原本預期有所落差。

紅藥水檢查馬桶漏水 :

馬桶中本來就有水,因此馬桶是否漏水,不太容易察覺。別以為馬桶小漏不了多少水,如果家中成員一整天都不在家,水不停的流失,不但對居家品質有影響,也不符合經濟效益。屋主若是對自家馬桶有漏水的懷疑,可先在水箱中滴入幾滴紅藥水,然後等一段時間,若馬桶變成紅色,就表示水箱呈漏水狀態,最好立刻關掉水閥遏止水資源繼續浪費。

向公所查詢公共建設 :

購屋前通常會到基地附近查看公共設施如公園、學校的配置情形,有部分建商或房屋代銷業者,會自費在重要路段或空地,立上看板寫上「某某公園預定地」或「某某市場預定地」,有的甚至寫上完工日期,看來如同政府公告。有的建商對這些工程進度並不清楚,有的則是故意誤導,建議先詢問當地左鄰右舍,或向當地公所查詢,以免受騙誤判當地遠景及行情。

問清楚公設設置地點 :

目前社區大樓休閒設施,成為業者訴求重點之一,不過消費者在選擇這類社區大樓時要格外注意。其中,親水設施如游泳池、SPA及温泉池等,雖然非常受消費者喜愛,不過需注意這類設施如位於室內,會納入公設比,分攤到房屋權狀坪數裡。如果公設位於2樓以上,應向業者問清楚樓地板是否有做防水處理及樓層載重,否則最好避免購買位於親水設施樓下的戶別。

廣告價 有設限 :

報上房地產廣告很多都以「低自備款」、「低月付額」作為訴求,但可別以為在報紙上看到的低自備款和月付款金額,就是購買時要負擔的價格。不少格局、樓層較差的戶別,以較低的「廣告價」作促銷,多數戶別無論自備款及月付款,都會高於在廣告上看到的價格,而也有相當多建商以前3年還款寬限期的低月付款,當作廣告訴求,事實上第4年以後,您要負擔的貸款會高出許多,購屋時可要千萬留意。

個案佳可多買1戶轉手 :

房市景氣轉旺,近來許多預售個案都在推出後2、3個月內銷售一空,晚一點看屋,或稍有猶豫的消費者,常被捷足先登,買不到理想中的樓層或方位。對於賣相不差的個案,尤其推案地點多年來無新案推出之個案,可在選定產品後再多買1戶,隨後再委託業務員轉手,有機會投資獲利,不過須對個案銷售反應判斷正確,且該案戶數不宜太多,並在交屋前成功轉手。

履約保證可視意願投保 :

預售個案的「銀行履約保證」,是由建商與銀行簽約,由銀行提供保證,一旦房屋興建中途建商倒閉停工,將由行「無息退還已繳價金」。少部分個案履約保證是全案統一承作,每位客戶都有保障,但房價較高。目前大部分個案則依客戶意願,若願「投保」履約保證,才須負擔手續費,保證期間、保證範圍(多為自備款總額)等各案不同,另也有部分個案只是「廣告用詞」,購屋前須細問。

選擇施工期看屋 :

都市內重劃區在規劃初期,因未來發展可期的想法帶動,市場上價格大多比較亂,這時候,進場買屋的時間點,往往就成了價格殺不殺得下來的關鍵之一。一般來說,重劃區初期周邊的生活機能都還稱不上成熟,各案場集中施工,空氣、環境不好,加上工程車進出影響交通,買方這時可選在塵土飛揚的施工期到周邊看屋,因外在條件的關係,價格通常比較

陽台外推 當心漏水 :

很多建商在交屋前會將陽台統一外推,除了讓建物外觀整齊好看外,也能擴大室內實際使用空間,最重要的是交屋時賣相會更好。購買這類由建商統一陽台外推的產品,在交屋驗收時,要特別注意防水問題。首先,確定原排水口是否裝上塞頭且確實密合,因為將來若是管道阻塞,很容易出現漏水,若是窗底及牆角漆面出現浮泡現象,那麼外牆很可能已有滲水。

露台最好單獨議價 :

預售大樓產品為了建築外觀,或者法定建築容積考量,常會設計露台,尤其頂樓附露台很常見。露台的計價並無一定標準,有的建商與室內面積合併計價、有的採1/2或1/3單價計價,有的甚至免費奉送,購屋附有露台的大樓產品,若建商開價是採合併計價,則建議將露台面積拆開,另行單獨議價,有機會可以議到較低的價位。

買預售屋 先作功課 :

購買預售屋時,建商的「信用」調查是必要的功課之一。因為建商在未開工前即開始販售,消費者繳交定金、簽約金後,建商是否會如期開工、完工、交屋,都是消費者取得產權前會承擔的風險。調查信譽的重點,不外乎建設公司的形象、作品、口碑及財務狀況。尤其是財務狀況,最好可以了解其公司的資本額、本業、副業、資金來源等相關狀況,以確保本身權益。

契約註明建材內容 :

預售屋的建材配備等級也是購屋應考慮的因素之一,例如電梯、廚具、地磚、衛浴設備等,建商多會在產品說明書及契約註明廠牌,或「同等級之建材」。但何謂同等級建材,為避免買賣雙方認知差異過大,最好在契約上註明建材內容及保固期限範圍;通常一般設備保固期限為1年,如果契約上沒有這項條款,可以要求建商加註。

戶數變更未告知可求償 :

房市回春,許多預售個案銷售情況極佳,少部分業者在發現銷售反應不錯時,緊急變更格局增加戶數,或購併鄰地擴大基地規模與戶數。面對這類戶數突然放大的個案,且購屋者未獲業者通知時,未簽約者可要求在買賣合約中加註屆時雙方的權利義務,並須將變更後規模與規劃情形告知,已簽約者可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買賣價金。

把握當天簽約送家電 :

預售個案為求加速去化,常以贈品刺激消費,尤其單價低、戶數多的首次購屋型大樓產品,常有「當天補足訂金」就送家電、「當天簽約」再加送全套家電策略。有些案場贈品不含糊,如電漿電視、液晶電腦等價值近10萬元。通常看屋當天就補足、完簽的機會不高,不如針對個案先派親友看屋,並殺價、探查底價、選定目標,決定後再親自出馬,當天簽約拿贈品。

付費選購配備先問清楚 :

樣品屋裝潢華麗,有些建材設備是「標準配備」,交屋後一定會有,但有些則是「選購配備」,須另付費,最常見的如木質地板、按摩浴缸、SPA淋浴柱等都可能是選配。有些案場會標明,有的故意不標示,等到殺價時才提出,變成對方的價格談判籌碼,原本應該要附贈的,殺價後反而要自費,建議看樣品屋時就先問清楚,再談價格。

買實品屋裝潢也要砍價 :

花錢請人裝潢,最好將過程拍照存證,可以免除雙方對施工過程及用料的疑慮。買裝潢好的房子,也可以請賣方出示裝潢過程照片,掌握看不到的屋況。同理,若是買來舊屋欲裝潢後轉售,有這些照片給買家看,就可以提高房子的賣相。

小心地主精華戶是餘屋 :

新成屋到了銷售後期,通常都會留下一些餘屋。有的代銷公司會請跑單小姐處理,或是建設公司自己派人留守現場,銷售人員通常都會向消費者宣稱是「地主精華戶」釋出。不論銷售人員如何包裝餘屋,須注意的是,銷售期後段的房子或多或少都有些問題,當進入這些案場時,應嚴格挑出這些戶別之所以成為餘屋的原因。

買屋附裝潢記得要估價單 :

買附裝潢的新成屋,除了能省下找設計師的麻煩外,還能將裝潢費用一併計入房屋貸款,減少現金支出的壓力。在購買這類附裝潢房屋時,通常需另外簽訂委託裝潢合約書,簽約對象則是裝潢公司,就算要比照實品屋施工,購屋人還是得堅持請裝潢公司附上施工圖及詳細估價單。而且是在房貸核撥下來後,再由購屋人給付裝潢費用,這樣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裝潢時程確實掌握 :

購買新成屋時,不少消費者喜歡請建商配合的裝潢設計公司施作裝潢。與建商配合的設計公司為了節省人力及成本,常會等到銷售出一定戶數時,再統一施作,因此耽誤較早購買客戶交屋後實際進住的時間。建議消費者,除了應注意與設計公司合約書中的施工細目外,可以在與建商的合約書中明確載明裝潢施工的起迄日,以保障自己權益。

捷運施工期購屋好時機 :

交通便利的地區,通常擁有較好的生活機能,尤其捷運點附近就成為許多購屋族的首要考量。如果還有尚未完工的交通建設,可能因為當地施工因素,造成空氣品質不佳及噪音等問題,生活品質下降,房價也會跟著下跌,但是未來還是有「U」型反轉的機會,可以趁著施工期間,逢低買進。

與捷運保持適當距離 :

捷運可說是目前最受歡迎的大眾交通系統,選購捷運沿線住家時,最好選擇與捷運保持適當距離,與車站間有隔棟或鄰近的巷道都是較好選擇,因住家不比需要人潮的店面、商場,最好是位在能享有交通便利性,卻不必負擔人潮所帶來的環境成本。

保障隱私棟距須逾12米 :

一般客戶在購屋時,除了考量產品規劃、地段特色等,最重要的還會希望能住進有景觀的居住環境,尤其是景觀越好,視野越一覽無遺的,客戶的接受性越高,當然售價上也就比一般產品還好。除了成屋能先看得見景觀,在此建議購買預售屋的客戶,應先問清楚中庭花園棟距是否有12米以上寬度,當然棟距越寬的住家隱私效果越好,還有戶外擁有大片空地的住家,也應問清楚,短期內有無改建計畫等。

合約載明高額房貸細節 :

為趕上政府優惠利率房貸,並加速去化餘屋,推出高額房貸的建商愈來愈多,一般來說,以可貸8~9成高額貸款為訴求的個案最多,部分建商更推出95%、100%貸款。由於銀行提供房貸成數通常僅有7成,其他不足成數則由建商協助辦理個人信用貸款,或建商提供1~3年「公司貸」,購屋時應先了解高額貸款細節,並於合約中明定無法貸足的補救及付款方式,以免屆時無力繳款。

選熟悉銀行辦貸款 :

現場銷售人員為了催促消費者下定,往往過度誇大可以為消費者爭取到高額度的貸款,甚至在所謂的「工程期付」上動手腳,僅以前面2、3年寬限期支付的利息款項為號召,企圖減輕消費者所應認知到的房貸壓力。所以買新房子,尤其是買預售屋,最好是選擇向自己熟悉的銀行辦理貸款,或至少在踏進接待中心前,先向銀行詢問相關知識。

建築融資抵押 :

各項細節一定要具體的載明在契約書中,寧願事前不怕麻煩、也不要事後再來補救。在付款方面,就算是有能力1次付清購屋金額,也最好先辦理貸款,直到產權轉移後再將貸款償還,因貸款可以清楚了解前一手業者在建築融資上的抵押。因為建商多會將土地產權先行融資,若消費者要辦理貸款,業者需先償還土地融資金額,而原先的貸款塗銷後,銀行才會給予消費者貸款,如此才能確保消費者的產權權益。由於預售屋在興建過程中有較多的不確定因素,若是業者發生問題,有貸款的消費者因如期給付的自備款數相對較低,所受到的損失也就相對較少。

對保時確認貸款條件 :

購買新成屋或預售屋時,建商都會在交屋前統一辦理房貸對保,消費者在對保的同時,一定要先問清楚房屋貸款的利率、彈性還款期限、貸款年限及違約金的相關規定,切勿糊裡糊塗就完成對保,然後卻不曉得房貸的權利義務內容。尤其是建商私下承諾的貸款條件,更要在銀行對保時當面確認,以免到時候發現額度不足或利率不對。

注意房貸綁約年限 :

辦理房貸的時候,要注意房貸的綁約年限。一般來說,銀行或壽險公司為了收取房貸利息,通常都不希望貸款者提早還款,房貸合約都會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全數繳清。如果貸款者想在綁約期間內全數繳清,就得注意要繳多少違約金,最好先計算一下繳違約金與繳利息哪一種選擇划算,千萬不要草率做決定,以免荷包失血。

現金不夠請建商協助增貸 : 

想買房子卻發現現金不足,千萬不要去申請信用貸款或勉強標會,最好的方式還是跟建商明講,請其協助申請高額度的房屋貸款。目前房貸市場競爭相當激烈,銀行業者除了提供低利率外,也會提高房屋價值,建商為了順利售屋,當然會盡力協助購屋人解決房貸問題,如果真的需要高額房貸,只要請建商協助申貸,就算想貸到100%也不是問題。

社區俱樂部載明權利 :

大型預售個案常以規劃內含游泳池、健身房等設施的休閒俱樂部做為號召,俱樂部由建商經營,或由建商委外經營,並表明購屋客戶擁有會員權利,可免費或低費使用等,但交屋後才發現建商另立名目,住戶使用須另繳交與一般會員不同之月費、清潔費或其他費用,購買類似附俱樂部個案,應另立入會合約書,並載明相關費用及其權利義務。

大樓管理規章及權責-認明俱樂部所有權是誰的 :

許多新建的大樓均規劃有設備完善的俱樂部,這類俱樂部所佔的公共設施坪數大多十分驚人,一般大約在30%左右,也就是說,在房屋總價中有30%是支付在這些公共設施。 這種狀況下,其俱樂部的所有權應該是屬於住戶所有,而非建商所有,意即建商不能私下對外招收收費會員。若俱樂部的所有權屬於建商,建商便有權力進行會員招收及俱樂部管理,但是俱樂部的坪數便不屬於大樓內的公共設施,住戶無須分擔此部份的設施坪數。若是俱樂部所有權屬於建商所有,買方千萬不要賠了夫人又折兵,不但分擔俱樂部的坪數,日後使用俱樂部時可能還需要另行繳費。因此買方對於公共設施的權責應先行了解,最好先向管委會要求一份權益說明書。

預先設想景觀改變可能性 :

一般而言,樓層愈高的大樓,價差的情形愈明顯,特別具有景觀的樓層,往往價格會比沒有景觀的戶別高出許多。大樓住宅每坪單價以4樓最低,向上及向下逐層遞增,以1樓及頂樓的價格最高。因此在購買景觀戶時,除了需考量花這些錢購買的「景觀」是否值得之外,也應注意未來是否會改變,例如河川整治工程、是否興建高架道路或

重劃區購屋留意發展時程 :

重劃區內的房子擁有不少優點,像是都市景觀整齊、道路筆直寬敞以及完善的公共設施,只不過要全區開發完畢,經常要花上個一、二十年,所以經常會發生交通不便、生活採買等問題。

房屋有瑕疵決不交屋 :

購買新成屋或預售屋時,如果在交屋驗收時發現瑕疵,責任歸屬到底是建商還是營造商?一般而言,上述問題都會載明於買賣契約書上,不過之前也發生過,買方在驗收時發現房子有瑕疵,但建商卻以「先遷入再改善」為由敷衍,沒想到買方遷入後,建商卻將責任推給營造商,沒人肯負責任。因此,在發現房屋有瑕疵時,應盡量避免先行遷入,或是填具建商提供任何遷入證明。

施工過程陸續驗收 :

施工中的驗收,往往比完工後的驗收更重要。由於施工過程中的一些步驟,如施做防水層、管線配置等,一旦完工後便無法進行驗收,因此必須在施工時,就一併驗收。至於格局配置於完工後再行驗收,則是由於交屋後難再修正,還是建議能在施工中就先行驗收。

如果能在施工中,就分成好幾個階段陸續驗收,將可減低因驗收不過造成的糾紛。 

屋況-交屋後發現瑕疵 :

屋況又可細分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地震所引起的結構瑕疵及漏水。要避免買到海砂屋及輻射屋,買方可要求屋主出具檢驗證明;凶宅則可向當地的派出所查詢過去的紀錄,或是向鄰居查詢;是否為921地震後的危樓,營建單位也都有資料備查。反倒是漏水一項最難辨識,最好能在簽約前的大雨過後再行看屋了解,若是沒有遇到這樣的機會,只能從屋角或牆壁接縫處查看是否有水漬的痕跡,要求屋主加以處理,要不等到交屋後才發現,便不易取得應有的損害賠償了。

留意建商坪數灌水 :

透天產品經常出現「二次施工面積」,即房屋取得使用執照後再加蓋的面積,如陽台外推、後院加蓋等,二次面積有的原即計入權狀面積中,如陽台外推,但有的並不在權狀建物面積中,如後院加蓋。但部分建商將所有加蓋的二次面積,不管是否列入權狀,全列為「使用面積」銷售,疑有灌水之嫌,議價要注意。

買厝想少花銀子 :

買房子,議價有技巧。想要購屋的民眾,慎選進場時機,善用集體議價,並從中古市場挖寶等,或許可以買到便宜屋。 房地產正如投資股市一般,許多買屋人都存在「追高殺低」的毛病,事實上,若能換個角度思考,只要掌握幾個議價要點,購屋成交價也許不再高高在上。

教導幾個購屋議價的小撇步:首先,緊盯目標個案,慎選進場時機。業者指出,一般住宅推案的銷售價格,從剛開始推出到最終銷售完畢的過程中,價格趨勢會呈現「低-高-低」,也就如同股票市場的「開低、走高、收低」,在剛開始推案測試買氣時,以及最後結案出清前,房價一般都較低,相對之下較有議價空間,消費者可以利用這價格間的落差,慎選進場時機。

其次善用集體議價的力量。近來在網路社群及討論區中,有不少人在網路上尋找有意購買同一社區的準買主,想利用「以量制價」的方式,增加跟建商議價的籌碼和空間,像是許多竹科工程師,在買房子前,就會先在網路上留下訊息,尋求準鄰居集體議價。

第三,從中古市場找新房子,價格可少10%-15%。房價與屋齡呈現反比,通常來說,預售屋售價最貴,等蓋到新成屋時售價會降個10%;一旦在成屋後再轉入中古屋市場,售價可以再折舊10-15% 不少人偏愛買全新的房子,因此都會往預售屋案場尋購;事實上,房子只要轉手就變成中古市場物件,精明的消費者其實可鎖定中古市場的全新房子,不僅品質不打折,售價也會比買預售屋少個兩成左右。

投資商場成功案例不多 :

房市開始熱絡,投資性質的產品如套房、店面等再度熱銷,有業者計劃推出久未面世的商場產品,以小額投資為訴求,搶攻投資型產品市場。商場產品除標榜小額投資外,一向以包租、回租為包裝,強調3~6年內保證回租、租金6%以上等,過去常因經營不善,成為空城,成功案例不多。投資商場除考慮地段外,經營、管理主體與內容都要確定清楚。

房價計算公式怎麼算 :

房價結構,是由土地成本、建築成本、管銷費用、合理利潤四大要素組成。可是不同區域、路段、地段,4大要素的比重都不相同。以台北市實 施容積率之後的計算方式來說,地價平均佔房價的50%到60%成,建築成本是30%,管銷費用10%,合理利潤約10-15%。台中都會區:地價平均佔40%,建築成本佔40%,管銷費用約10%, 合理利潤10-15%。 高雄都會區也和台中差不多。合理房價的 定義,是指:「在公開市場上,有意願的買者與賣者,在充份資訊前提下,所達成協議的價格。」時間、區位、需求者三大因素,都直接影響 到合理房價水準。 從歷年來看房地產走勢的漲跌,房價看跌時,地價會率先反應,所以 今年的平均房價,應該會有5%到10%的下跌或議價空間。至於消費者要如何判斷合理房價,要從市價、租金二者來比較。市價要從「貨比十家」來比較,價格相當時,要從租金高者來選擇。另一種方式,是比較預售屋、新成屋、中古屋、法拍屋四種價格。法拍屋的價格,一般如果是低於正常市價30%到50%時,未來一年內,新成屋與中古屋將有10%的跌幅。法拍屋價格,若在低於正常市價10%以內時,新成屋、中古屋就不容易下跌,在預售屋供給量小時,價格還有上漲的趨勢。新成屋、中古屋價格差異範圍,若在15%以內時,中古屋會有跌價 的壓力。 政府提撥優惠房貸的專案下,新成屋價格會比較穩定,預售屋價格若高於新成屋15%以上時,預售屋會有6%的下跌空間。

預售屋 10殺價空間 :

買房子總價高,人人懂得議價;不過,要殺得漂亮,可是門學問。以預售屋為例,工地現場代銷人員都很專業,面對消費者的議價,早就準備好各式各樣的「劇本」。在講價空間方面,一家老字號的預售屋代銷業者指出,預售屋的價格表數字及議價空間是浮動的,視銷售情形機動調整。不過,一般剛上檔的預售屋,依表價行情,應有5到10%的議價彈性,看買方的殺價功夫而定。例如,很多民眾看工地都選在周六、日,加上部分工地可能會製造現場熱絡的人工場景,讓購屋者一看到現場人多、買氣旺,自然較不好意思狠狠殺價。由於賣方製造買氣熱絡的假象,多半選在周六、周日假期;所以,消費者反制之道是,最好在周一到周五工地人數稀少時,前往殺價。至於代銷人員故意營造售價便宜合理的假象,這類手法,常見於整批推出的新成屋。例如將停車位所占的坪數或挑高夾層的違章坪數滲入銷售坪數,讓消費者產生使用坪數增多的假象,再除以總價,等於就稀釋每坪單價的行情,讓買方錯認「便宜」,無法再開口殺價。消費者的反制之道很簡單,即按照房屋所有產權狀上,所登記的坪數為計算每坪單價的依據,任何非產權登記上的坪數,改按建造成本單獨計價。

善用預售廣告海報 :

消費者在參觀預售案時,千萬不要輕忽銷售人員給的銷售海報,以及相關平面資料。一般銷售案場提供給消費者的資料,包括本案所在位置、鄰地關係圖、全區平面圖、各樓層平面圖、各種坪數的室內平面圖等,消費者可由大環境到小區域,提出各項問題,並將銷售人員的解說在圖上一一註記,將有效幫助了解產品。

小心停車位非法擴建 :

日前曾發生1個案例,建商在取得建築執照後,未經合法變更建照程序,就私自在地下室增設停車位出售,交屋後造成已購車位的住戶,因地下室車位變多、車道變小,而常在地下室與鄰車發生擦撞。為了避免花錢持分的公設遭到不法占據,購買社區停車位的民眾,有時候還必須留意交屋前後,社區停車位總數的多寡,才不會被不肖建商從中牟取不法。

停車位所占的坪數 :

雖列入公共設施的部分,不過,買方也可先就同地段、同類型停車位的行情做比較,以瞭解所買的停車位所佔的坪數,換算成總價時,是否高於停車位的行情價?例如,買方所訂購的房屋,停車位所占的坪數約9坪,而房屋每坪單價為20萬元,等於花在停車位的購買成本為180萬元,但是,同地段的停車位行情為120萬元,等於買方用在停車位的資金多花了60萬元。

寫預約單不一定要簽約 :

購買新屋或預售屋時,銷售人員常會遊說付小訂,簽下購買預約單,且預約單內註明購買戶別、總價及簽約時間,這類預約單多屬於「預約」性質,並非「本約」性質。所以後續若對合約內容有問題,且無法達成協議,最好還是要在預訂簽約時間前往洽談,但不一定非得簽約,之後再主張買賣不合意,要求退訂,買方才站得住腳。

買預售屋留意建商資格 :

中南部最近發生多起預售屋詐騙案,歹徒斥資設置美輪美奐的預售屋接待中心及樣品屋,並向登門看屋的多位民眾各收取2、30萬元訂金後即逃逸無蹤。由於申請建照須加審公會會員資格,建議參觀接待中心樣品屋時,應要求業者提供當地建商公會會員證號,並據以向當地公會求證,未弄清楚前勿貿然下訂。

不用處處配合建商  :

建商都希望能統一辦理客戶買賣流程,像是分批對保、集體交屋等,幾乎所有的建商,都會要求客戶配合,不過別忘了誰才是付錢的消費者,不用勉強配合建商的交屋時間表,應該要建商提供客制化的服務,針對不同情況辦理,所以若不急著交屋,就不用趕著去辦對保,資金調度有問題,也可以要求建商協助解決。

 

買成屋, 中古屋必看 :

新成屋議價空間大 :

鋼筋、水泥等建材飆漲,土地價格也在持續上揚,部分銷售中的預售個案已重新訂定售價,少部分則自行吸收漲價成本,選購預售屋可針對尚未調價的個案,或已調價、但利用未調價之個案為議價基礎進行議價。興建中的在建個案或剛完工的新成屋,由於建材及土地都是1、2年前成本,沒有調價的理由,議價空間較大。

以租金計算合理房價 :

近來,不少具投資價值的個案,以驚人報酬率為訴求,甚至還有銀行背書保證,不過消費者看到這類廣告時還是得睜大眼睛,不要被廣告誘人的數字給騙了。一般說來,合理的年投資報酬率約在5~7%之間,如果報酬率低於5%就得考慮其投資效益,高於10%就得小心不實廣告了。最好的判別方式,可以把月租金乘以200?220,如果高於房屋總價,就具備投資價值。

帶筆看屋 敲出缺點 :

賣相好的房子,不代表品質好。買房子最怕買到金玉其外,敗絮其內,看房子時,身上最好帶點可敲打的東西,以防屋主為賣得好房價,而用裝潢將缺點掩蓋。最好手上有支筆在牆壁和瓷磚上敲打,萬一敲到異樣的地方,可當場向屋主詢問,還可藉機殺價。  

請仲介代辦水電過戶 :

購買中古屋常因為房屋空置一段時間,前任屋主忽略繳水電費用,以致進住時遭到斷水斷電。消費者若遇到這種情形,可以請仲介公司的業務人員代為處理復水、復電事宜,水電費用也會以正式交屋的時間計算。購屋者也別忘了附上身分證影本及印章,請仲介代辦申請理水電過戶。一般而言,仲介公司都會代為處理。

購屋設定斡旋期限 :

透過房仲公司購屋時,若決定正式出價,通常經紀人都會遊說給付斡旋金,藉此向屋主表達購屋誠意,並適時爭取更好的購屋條件。雖然實務上可選擇簽訂要約書的方式出價,但以現行交易習慣來說,買方出價時選擇給付斡旋金,還是比簽訂要約書更具說服力。一般斡旋金額度多為出價總額的2%~5%,同時最好設定斡旋期限,以保障自身權利。

要求提供產權說明書 :

為降低購屋風險,透過仲介經紀人代尋物件時,建議請對方提供「產權說明書」,了解房屋來歷及產權。說明書中會詳列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房屋現況說明書、地籍圖、建物平面圖、分區使用證明、使用執照、房屋是否有抵押權設定等資訊,對房屋是否為凶宅、輻射屋、海砂屋等,也會將調查結果列入說明。

議完單價 再殺總價 :

買房子如果沒有討價還價,小心自己當冤大頭。房仲業者或建商會故意拉高單價或總價,讓消費者有議價空間,建議如果要議價,先從單價開始談起,30坪的房子,每坪若下殺2萬,就可省下60萬元,單價議完後,再從總價殺價,要求將總價尾數去掉,520萬元變成500萬元,殺價千萬不要手軟。

拿法拍屋價來殺價 :

這幾年法拍屋數量不低,而且又以大型社區最常出現,所以消費者在購屋時,可以仔細觀察該社區內有無法拍屋,像是待標廣告或是從該地地方法院取得的資訊,然後再將拍定價格當成談價的起點,因為只要社區中一出現法拍物件,通常都會拉低社區行情,而且只要法拍物件一多,其他待售屋主心態也會較鬆,殺價的空間就變大了。

買新成屋撿便宜 :

一般來說,新成屋通常在第1批買進的客戶交屋後,多少會有一些房子流入中古屋市場,因為當初購買這些房子的消費者,在經過簽約到交屋這段時間的沉澱後,有的是因為立即感受到難以負荷的房貸壓力而後悔,有的則是因為購屋需求改變而求售。轉手再賣的房子,通常會比剛推出時的價錢來得低,這就好像買新車,車輪落地就打8折的道理一樣。但如果是透過仲介買這類房子,記得要將服務費納入成本計算。

開電錶箱看水痕 :

在選購1樓中古屋時,若想知道有沒有淹過水,除可詢問屋主或事先調查外,蘋果再提供幾個小撇步供讀者做檢視的參考。首先可先察看房屋的牆壁、附近鄰居的圍牆是否有淹水過後留下的水痕;其次,注意房屋是否有比道路的水平面高,再察看附近水溝是否暢通。最後,不忘打開電錶、水錶、插座開關箱,看看裡面有無因淹水沒清乾淨的污泥痕跡喔。

可拿硬幣 敲敲磁磚 :

帶著1支粉筆和1枚10元硬幣去驗屋,可以簡易檢查出房屋有無瑕疵。在檢查浴室和廚房牆面時,可利用硬幣輕敲貼壁面上的磁磚,一塊塊仔細的敲打,聽聽聲音,敲打的聲音應該要有密實飽滿的感覺才算合格。若是聽起來感覺空空的,表示磁磚貼面沒有處理好,為避免地震時掉落,趕緊拿出粉筆,打上大大的記號,要求建商改善。

趁土�

leiyil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成屋中古屋買賣契約 :

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內政部)

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地政處)

 

成屋買賣契約書

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農地買賣契約書

 

 

 

成屋中古屋地政事務所登記書表 :

申請土地建物買賣登記須知

 

土地登記申請書

 

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

 

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填寫說明 

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填寫說明 

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填寫範例 

 

銷售契約 :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內政部)

買賣仲介專任委託書

委託仲介銷售契約書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地政處)

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

 

 

預售屋 :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內政部)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

預售屋買賣契約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地政處)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

 

 

停車位 :

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內政部)

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

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

預售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使用說明注意事項

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內政部版)

 

 

納骨塔 :

納骨塔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書範本

納骨塔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書範本

靈骨塔位使用權買賣契約範本(草案)

 

其他 :

授權書

授權書一

授權書二

房地產說明書

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

 

房屋買賣契約更正同意書

委辦房地貸款契約書

 

買賣訂金收據

定金憑證

賣方定金收款憑證

買賣斡旋金契約與買賣要約書

買賣斡旋金

 

支票開立明細表

出售物件基本資料

 

 

 

leiyil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Q:什麼情形必須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A:「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故當事人提出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為辨明其真偽,若我方主管機關要求必須先在大陸當地涉台公證處辦理公證,並經海基會驗證後,再據以辦理相關事宜者(例如:婚姻登記、死亡除戶、扶養大陸親屬、繼承、請領各項給付等),即應依前述程序辦理。

Q:可向海基會申請驗證之大陸公證書有幾種?

A:根據海基會與大陸方面所簽署「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之規定,雙方相互寄送公證書副本以供核對之範圍,包括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扶養親屬、財產權利證明、稅務、病歷、經歷以及專業證明等十四種。

Q:大陸公證書要到何處申請辦理?

A:應在大陸當地之省、自治區、直轄市或縣、市、區等涉台公證處申請公證。目前,大陸各縣、市普遍均設有公證處。當事人可向當地司法局或郵電局查詢台查詢。

Q:公證書以外之大陸文書是否可持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A:依協議第五條規定,雙方同意就公證書以外的文書查證事宜進行個案協商並予協助。但為便於文書之查驗使用,如屬涉及前述十四種證明事,仍以辦理公證書送本會驗證為宜。

Q:大陸方面何時會將公證書副本寄到海基會?

A:大陸地區製作之公證書副本,係由核發公證書之公證處透過中國公證員協會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寄到海基會,因此需要適當之作業時間,由於大陸幅員廣闊,各地狀況不一約需一個多月。如果上述副本遲未寄達,海基會也會函催,以便儘速為申請人完成驗證。

Q:海基會如何進行文書驗證?

A:目前本會驗證之方式係核對申請人提出之公證書正本與大陸公證員協會寄交本會之同字號公證書副本,若二者相符、內容無矛盾、無違反法令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且無待查證之疑點者,即發給證明。因驗證程序須俟接獲大陸方面寄來公證書副本始能進行,如當事人提出申請時,公證書副本已寄達本會,依「馬上辦」作業可於一個小時內完成驗證。如本會尚未接獲公證書副本,則將於副本到達後七個工作天內完成驗證,再以掛號郵寄,以便當事人使用。

Q:完成驗證後有何效力?

A: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及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公證書,海基會驗證後,除有相反之證據外,推定為真正,而得作為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的依據。惟公證書記載之內容是否屬實,主管機關仍然可以本於職權審核,如有疑義,並得請本會再予查明。故申請人尚不得憑本會完成驗證之公證書,即要求主管機關為特定之行為(例如:發給遺產、更正出生年月日等)。

Q:海基會可否發給單身證明?

A:依兩岸簽訂之「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之規定,相互寄送公、認證書副本之種類,以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扶養親屬、財產權利、稅務、病歷、經歷及專業證明,並與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有關者為限。因此申請人應持戶籍謄本、印章、身分證、並立具宣誓書表明為單身後,向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單身宣誓認證書,再由各地方法院公證處以函直接寄送海基會,轉寄大陸各省公證員協會。

Q:如何申報扶養大陸地區親屬?

A: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或扣除額,應向大陸各縣、市公證處辦理報稅用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內容應包括大陸地區受扶養親屬之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及與申報人之關係等項目。在取得上述公證書後,持該公證書正本向本會辦理驗證事宜。

  又財政部發佈解釋令,對於申報大陸親屬免稅額,凡是年中大陸親屬曾經來台探親,只要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旅行證影本,納稅人即可在當年度列報扶養大陸親屬免稅額。往後年度,為證明該扶養親屬仍然健在,納稅人仍應每年逐次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出具之親屬關係公證書。

Q:如何收養大陸地區子女?

A:收養大陸地區子女,除符合民法收養之規定外,兩岸關係條例中對於本身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法院不予認可;又不得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故收養人應持全戶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向台灣地區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在台無子女之宣誓認證書,向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書。依民法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因此收養人、被收養人及未成年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原應到場向法院表達收養之合意,由於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以辦理收養為由申請來台,故宜委託收養人以外之台灣地區人民代向法院及戶政事務所辦理一切收養有關事宜。故除在大陸辦理收養公證書外,亦應辦理委託公證書,持該公證書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收養人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法院將審酌相關法令及收養人、被收養人及送養人之實際狀況,為認可或駁回之裁定。收養一經法院裁定認可之後,則收養人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收養程序始完成。

Q:如何辦理在大陸地區使用之各項文書?

A:按海基會與海協會簽訂之「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中規定,雙方相互寄送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扶養親屬、財產權利證明、稅務、病歷、經歷及專業證明公證書副本,只要符合上述十四種種類,向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公、認證,並表明須持往大陸地區使用,法院公證處會在七日內製作副本兩份,以函寄送海基會轉寄申請人所指定之大陸各省公證員協會。申請人即可將作成公、認證書在大陸地區使用。

Q:大陸地區人民如何繼承台灣地區人民遺產?

A:大陸地區繼承人於大陸當地之公證處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親屬關係公證書內應依繼承人親等之不同,載明被繼承人在大陸有無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存歿情形;委託公證書係因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之許可範圍及停留時間皆有限制,宜委託在台親友或律師辦理。將上述兩項公證書向海基會申請驗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在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三年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在台灣地區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出繼承之表示。如果超過三年期間未向法院為繼承表示,則視為拋棄繼承權利,之後便不能再要求繼承。

  提出繼承表示後,法院將審核身分後通知是否准予備查。如已收到法院發給准予備查通知,可以提出此通知向遺產管理人要求計算、交付遺產。依規定在台若無其他繼承人時,法定遺產管理人依被繼承人身分,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之遺產管理人為國防部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其他被繼承人身分之遺產管理則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如有應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時,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若法院審核不符裁定駁回時,當事人不服裁定者,可在收到通知後五日內向原法院提出抗告狀,抗告狀中應載明不服之理由與證據,請求救濟。

Q:持中共護照之華人應如何向我駐外館處申辦授權書或契約書等文件認證?

A: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海外華人向我駐外館處申辦授權書等文件認證時,其身分證明如係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仍應先辦理驗證,始可推定為真正。故持中共護照之華人應先送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海基會驗證之公證書,始得向我駐外館處申請認證。

Q:與大陸配偶在大陸地區辦理離婚,台灣地區應如何辦理?

A:依離婚程序可分以下三種情形:

  () 經大陸法院判決離婚,所持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應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經我法院裁定認可後,則屬我國民法上之判決離婚,其離婚日期溯及自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時,發生離婚之效力。

  () 經大陸有關機關調解離婚者,可由單方提憑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暨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民事調解書之送達證書申請離婚登記,並以該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或由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離婚日期。

  () 在大陸地區自願離婚者,可單方提憑大陸政府機關出具之「離婚證」,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件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Q:繼承權遭侵害時,應如何救濟?

A: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另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因遺產之繼承分割、特留分或因遺贈、或其他因死亡而生效之行為涉訟者,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Q:如何索回大陸地區房產?

A:如果產權人仍保留房產契證,可以先委託在大陸之親友或本人向大陸房產所在地的房管部門查詢,俟查核後辦理歸還手續。如果原房產產權人已死亡,可以將房產產權人之死亡證明及繼承人繼承權證明,經台灣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後,交大陸房產部門查核,為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依照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八年八月九日發布「關於人民法院處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幾個法律問題」中關於房產問題之闡釋,台胞所有的房屋被他人侵占或處分的,人民法院應本著保護產權人合法權益之原則,並根據糾紛的具體狀況,妥善處理,故當事人可自行或委託大陸之親友、律師,向大陸地區有管轄權之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以求救濟。

leiyil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大陸地區資金可以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嗎?

91年4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09100075590號令修正公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69條,對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由禁止規定修正為許可規定。故經許可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 (以下簡稱陸資公司),始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而規範具體事宜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許可辦法) 業經內政部91年8月8日臺內地字第0910071523號令發布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來臺取得不動產,有關該不動產得否設定抵押問題?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投資公司,如以在臺購置之不動產向臺灣地區金融機構擔保借款,則與開放陸資來臺購置不動產之政策本旨未符,目前仍不予准許。

 

何謂大陸地區人民?

u        依據本條例第二條定義如下: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u        同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

u        依上述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無論其已來臺灣居留、居住或結婚,在未依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以前,均屬大陸地區人民,其擬購置臺灣地區之不動產,均應依本許可辦法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人民,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應具備哪些要件後,方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u        大陸地區人民係指大陸地區自然人

u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應依本條例之許可後,始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u        陸資公司:係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須經公司法之認許後始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證明文件如何申請驗證?

依本條例第4條規定,目前實際作業,係由行政院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負責驗證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是以申請人應先檢附經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公證之相關證件,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

 

如何辦理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備哪些應備文件及如何辦理?

u        身分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人民持大陸地區製作之常住人口登記表或居民身分證文書,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涉臺公證書,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受託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均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u        申請書--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取或網路下載

u        申請機關--直接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

 

何謂因「業務需要」,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u        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u        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

u        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處所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為供業務需要,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如何辦理?應備哪些文件? 

u        證明文件--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持大陸地區製作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會法人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證明文件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涉臺公證書,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受託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亦同。

u        經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資格證明文件。

u        申請書--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取或網路下載。

u        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如: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屬都市土地應檢附)、農用證明(土地屬耕地者應檢附)。故大陸地區法人檢齊上述文件後,得直接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

 

何謂因「從事於臺灣地區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一、所稱整體經濟係指下列各款投資:

甲、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及體育場館之開發或經營。

乙、住宅及大樓之開發或經營。

丙、工業廠房之開發或經營。

丁、工業區及工商綜合區之開發或經營。

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投資項目之開發或經營。

二、所稱農牧經營係指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之投資。

 

因從事於臺灣地區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證備哪些文件辦理?

因案關國家相關產業發展,其投資申請程序,應配合本條例第73條之修正,方得受理。如該條修正後,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故上述條文修正實施後,應備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申請:

一、證明文件—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持大陸地區製作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會法人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證明文件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涉臺公證書,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受託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亦同。

二、經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資格證明文件。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書—得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取或網路下載。

五、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如: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屬都市土地應檢附)、農用證明(土地屬耕地者應檢附)。

 

目前已有哪些公司法人得因業務需要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核准在臺設立分公司之港龍航空公司及澳門航空公司,得因業務需要,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案件,如何處理陸資申請案件?

u        依現行土地使用相關管制法令予以管制,如有違規使用情事,應依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處罰之機制處理。

u        由於申請取得之不動產,實際坐落於各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其實際使用情形為何?是否屬本辦法第2條禁止取得及第3條特殊事項之管制?仍宜由地方政府本土地所在地之管理機關立場,先予審核後,敘明理由,再報請內政部許可。

u        另為明瞭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目的,申請書中並應填列用途目的及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權利價值等,俾利依本辦法審查。

u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依本辦法規定均應列冊管理,並以電腦建檔,本項資料得提供財政部、中央銀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查詢之需。

 

十二、目前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之許可辦法有哪些?

u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u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u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

u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u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u        大陸地區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u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18條。

 

依本許可辦法第十八條,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如何辦理?可停留多久期限?

一、取得下列文件之1後,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u        已依本辦法經內政部許可並檢具許可函文件。

u        已在臺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並檢具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二、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停留期間:

u        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10日,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10日。

u        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個月。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來臺取得不動產,有關該不動產得否設定抵押問?題 答: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投資公司,如以在臺購置之不動產向臺灣地區金融機構擔保借款,則與開放陸資來臺購置不動產之政策本旨未符,目前仍不予准許 大陸地區人民持大陸地區製作之常住人口登記表或居民身分證文書,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涉臺公證書,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該驗證有無有效期間之限制? 答:目前並無有效期限之限制

 

依本許可辦法取得之不動產嗣後如發生繼承事實時,如何處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2年1月3日以陸法字第0九一00二二九0二號函釋示:如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之遺產,而該遺產係大陸地區之被繼承人,自大陸地區移入臺灣地區或其變形、或交換所得之財產,例如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經許可在臺購置取得之不動產,應無同條例第六十七條之適用。是以大陸地區人民依本許可辦法取得之不動產,嗣後如有發生繼承事實者,得由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依本辦法取得之不動產嗣後移轉所得資金,如何匯回大陸?

依據中央銀行相關結匯規定,每筆結匯為新台幣之金額未逾十萬美元或等值外幣,得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逕洽指定銀行辦理;如每筆逾十萬美元,則應檢附有關文件(內政部移轉許可函、買賣契約書)經由指定銀行向該行申請核准後,即可辦理結匯,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轉售所得金額匯往大陸地區事宜

 

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 大陸人民不得繼承

根據土地法的規定,繼承人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應於半年內完成;不過最近地政處發現不少繼承案例逾期未辦,係因為繼承人部份為大陸子女,使得不動產的繼承衍生不少問題。依規定,大陸子女繼承總額不得超過200萬元台幣,超過部份應歸屬台灣地區其他繼承人或國庫沒入,地政處基於保障民眾權益的立場,呼籲繼承人如其所要繼承的不動產是台灣賴以居住的建物,無需大陸繼承人的同意,即可辦理繼承,無由置喙。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大陸子女繼承台灣的不動產權益只有現金200萬元台幣,不得踰越。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老榮民遺留的不動產如是台灣地區的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大陸子女不得繼承,在計算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份,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所能繼承部份最多現金200萬元。 

 

大陸人民可繼承其被繼承人自大陸地區移入台灣地區或其變形或交換所得之財產

一、按為落實「經發會」有關循序漸進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土地及不動產之共識內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九條已配合修正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但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不得取得、設定負擔或承租。(第一項)前項申請人資格、許可條件及用途、申請程序、申報事項、應備文件、審核方式、未依許可用途使用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擬訂許可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第二項)」本修正規定業於91年4月4日由 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訂自91年7月1日施行。另,依據該條第2項規定之授權,內政部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已於91年8月8日發布施行在案。

二、另查,本條例第67條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第一項)。前項遺產,在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歸屬國庫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依法令以保管款專戶暫為存儲者,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第2項)。遺囑人以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第三項)。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第4項)。」其規範意旨係以:「為避免臺灣地區資金大量流入大陸地區,危及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並優先保護臺灣地區繼承人。」

三、按本條例第67條第4項(以下均指同條例),原係配合第69條 修正前規定,即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鑑於第69條業經修正,將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由完全禁止調整開放為許可制度,且第69條或其許可辦法,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之「取得」不動產物權,並未限定取得原因,因此「解釋上亦應適用於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是以為符合新修正之第69條開放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整體規範精神,復以參酌第67係「避免臺灣地區資金大量流入大陸地區」之立法意旨,如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之遺產,而該遺產係大陸地區之被繼承人,自大陸地區移入臺灣地區或其變形、或交換所得之財產,例如依第69條規定經許可在臺購置取得之不動產,應無第67條之適用。 

 

大陸地區繼承人如無繼承權,應由申請人檢附海基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二項期間自本條例 施行之日起算。分為民法第113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所明定。本案被繼承人林錫珍於72年8月18日死亡,依申請人林大同(2子)、林大平(3女)、林大明(4女)等三人案附繼承系統表明列被繼承人之長子林大鵬、長女林大榮、次女林大鈞為大陸地區繼承人,如渠等未於上開期間為繼承之表示,渠等繼承權視為拋棄。

又被繼承人之配偶林王淑敏女士復於85年6月12日死亡,大陸地區繼承人如欲繼承林王女士遺產之應繼分,自應依上開規定及本部82年1月15日台82內地字第8113186號函規定辦理;惟如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林大鵬等3人,確如申請人於86年11月5日切結書所切結非屬林王淑敏女士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宜請申請人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繼承人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憑辦理,併此辦理。

 

大陸地區後順序或親等較遠之親屬,如遇前順序或親等較近之大陸地區繼承人逾三年未表示繼承而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者,不得再為繼承之表示

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按本條規定「繼承開始起3年內」,係指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3年而言,是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即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3年內為繼承之表示,方符避免繼承之法律關係久懸不決,影響臺灣地區經濟秩序之穩定及共同繼承人權益之立法本旨。準此,得為繼承之大陸地區後順序或親等較遠之親屬,如遇前順序或親等較近之大陸地區繼承人逾3年未表示繼承而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者,因繼承開始起已屆滿3年,即不得再為繼承之表示;至於因前順序或親等較近之大陸地區繼承人於3年未屆滿前均依法拋棄繼承權者,得為繼承之大陸地區後順序或親等較遠之親屬,仍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為繼承之表示,始得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 

案經轉准法務部法85律決12103號書函以:「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主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所稱『繼承開始時』,應與民法繼承編所指係被繼承人死亡之時,意義相同(民法第1147條及第1148條參照)。惟後段規定因未為繼承之表示,法律擬制為拋棄繼承權,其因而得繼承之其他繼承人,向法院為繼承表示之期間應自何時起算,並無明文。復按我國民法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當然發生,無待繼承人為任何意思表示,與上開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應為繼承之表示不同。故為保障因拋棄繼承後得為繼承人者之權益,其向法院為繼承表示之起算點,似應於親等較近之第一順序繼承人視為拋棄繼承時起算。本件被繼承人之第1順序親等較近之大陸地區繼承因未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所在地法院為繼承之表示,視為均拋棄繼承權。其因前順序拋棄而得繼承之親等較遠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第1176條第5項規定參照),如為大陸地區人民,似應自該視為拋棄之時起算3年內向被繼承人所在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大陸地區人士如表示繼承之法定期間內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可申辦不動產繼承

一、按經函准行政大陸委員會87年6月20日87陸法字第8704740號函轉准法務部87年4月2日法八七律字第010151號函略以:「基於兩岸繼承事件之特殊性,大陸地區繼承人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其身分如於繼承開始起應表示繼承之期間『3年』內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時,為保障其繼承權益,應認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至第69條規定之適用;否則應視為已拋棄繼承權,而仍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至第69條規定之適用。」,本部原則同意上開意見。被繼承人於死亡原因發生時,其繼承人仍屬大陸地區人士,惟事後如於繼承開始起應表示繼承之法定期間內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依上開條例第2條第3款規定為臺灣地區人民時,為保障其繼承權益,應認無上開條例第66條至第69條規定之適用,得准其申辦不動產繼承登記。否則,大陸地區繼承人如未於法定期間內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時,應仍有上開條例第66條至第69條規定之適用。

二、又有關蔡榮銘先生代理李健珍女士申辦被繼承人廖登光所遺財產繼承登記案,請臺灣省政府地政處依上開意旨,依法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申辦繼承登記時,得免附未會同申請之大陸地區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

一、為簡化涉大陸地區人民之不動產繼承登記法令,以茲便民,並保障在台繼承人權益:

(一)按「……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在台灣地區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分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四項及第69條所明定,故大陸地區人士既不得繼承遺產中之不動產,為利地籍、稅籍管理,並顧及在台繼承人權益,類此涉兩岸之不動產繼承登記案件,得由在台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時,於繼承系統表切結「表列繼承人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權益受損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保證大陸地區繼承人主張繼承權利時,登記之繼承人願就其應價額予以返還」後受理登記,無須俟大陸地區繼承人依上開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為繼承與否表示後始得辦理。

(二)又大陸地區人民依規定既不得取得台灣地區不動產,自亦不得申辦不動產繼承登記,準此,該大陸地區繼承人即不具申請人身分,非屬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者,且大陸地區並無戶籍謄本,故台灣地區人民申辦繼承登記時,得免附未會同申請之大陸地區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僅於所附繼承系統表上依結論(一)切結,並得檢附被繼承人在台初次設籍之戶籍資料。

(三)本部82年1月5日台82內地字第8113186號函釋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經法院准許繼承者,應另檢附左列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已受領繼承財產應得對價證明文件、其應得之對價已依法提存之證明文件……等。其中「應得對價」之認定,因遺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該應得對價是否與其應繼分相當,尚非地政機關所須審認。

(四)另有關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文書,依本部86台86內地字第88688488號函釋規定,形式上可推定為真正,其實質內容之真實性仍應由地政機關審查。故依上開規定驗證之大陸地區文書,如與申請案所附之其他文件、資料內容一致無矛盾或疑義,即無需查證,如有疑義或必要時,始以個案委託該基金會查證。

二、至有關在台繼承人申辦登記之遺產如超過一戶以上之不動產,該不動產是否為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認定標準,經函准法務部第036452號函略以:「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其認定標準,業經本部參字第27955號函釋有案,倘法令未有修正,仍以維持原意見為宜。」本部同意法務部意見,故於相關法令未修正前,仍請依本部台八四內地字第8416558號函說明2(2)辦理。

 

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得免附大陸地區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有關申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4項規定屬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經申請人書面聲明並切結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者,此類案件依法既係大陸地區繼承人所不得繼承,要求申請人檢附大陸地區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實務上即有窒礙難行之處,亦無實益可言,故此類申請案件得免檢附大陸地區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以資簡化。另有關申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如非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且於前開條例第66條第1項所定期限屆滿前申辦者,仍應檢附大陸地區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

 

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經聲請法院指定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其遺產稅申報期限延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

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經聲請法院指定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其遺產稅申報期限得比照本部74年台財稅第11162號函規定,延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請查照。

一、依據本部賦稅署案陳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台財產北接第87027224號函辦理。

二、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居民,依增訂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規定,應聲請法院指定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此類案件之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規定,雖為繼承人,惟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遺產並無管理處分之權,至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未償債務,須由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由債權人報明債權後始能確定,憑以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因此,其申報期限准予依主旨規定辦理。

三、又國有財產局經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管理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之被繼承人在臺遺產時,參照本部台財產接第87011466號令發布之「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於管理職務終結前,應向法院聲請酌定管理報酬,至於在該辦法發布前之案件,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得請求報酬;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本案國有財產局管理遺產之報酬,准予參照上開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相關法規 :                         流程須知 :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解釋          

 

申請文書驗證手續

郵寄申請驗證須知

郵寄申請發給副本須知

海基會辦理文書查驗收費辦法                   

大陸地區各公證員協會通訊資料

法院及公證人辦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注意要點 

大陸地區其他法規                      

 

申請表格 :

海基會                                                           

驗證申請書及辦案進行表

陸委會                                           

查證申請書

發給副本申請書

委託書

 其他法規 :

Ø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條文(92.10.29)

Ø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條文對照表 (92.10.29)

Ø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解釋(89.11)

法政社會類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在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致轉換身分者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臺定居申請程序及審查基準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註銷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

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請領公教人員保險死亡給付及公務人員一次撫卹金一次撫慰金作業規定

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請領在臺單身亡故軍人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一次撫慰金)作業規定

郵電及鐵路事業人員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請領保險死亡給付及一次撫卹金一次撫慰金作業規定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郵電及鐵路事業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

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公告「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事項

對於「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應經許可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公告之說明函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試辦金門馬祖地區與大陸地區通航人員入出境作業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小三通入出大陸地區送件須知

leiyil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預售屋有瑕疵,可以拒絕交屋嗎 :

預售屋最常見的問題,就是交屋時,發現預售屋有瑕疵。

預售屋有瑕疵,是不是只能依物之瑕疵的規定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能不能拒絕交屋?有部分法律界人士認為預售屋若有瑕疵,可以認為建商是「非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就是本來建商應該給購屋人一棟無瑕疵的房屋,但是現在有瑕疵,也就是說,建商沒有依預售屋契約的本旨提出給付),因此,購屋人可以拒絕受領給付(就是拒絕交屋),並依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就是可以拒絕給付價金)。不過,至少在目前的法院判決中,我們並沒有看到成功的案例。雖然有很多種可能性,包括購屋人可能在不知情或無可奈何的情形下交屋(只要一交屋,就表示購屋人已經承認建商所提出的房屋是合乎債的本旨);或是法院認為房屋只要能住人就算是合乎債之本旨…等,都有可能。

而實際上,購屋者還是可以依物之瑕疵擔保的規定,拒絕接受有瑕疵之房屋,也就是對於物之瑕疵擔保規定的提前行使,也就是說,雖然還沒有接受債務人之給付,但是明明知道債務人之給付有瑕疵,就可以提前行使物之瑕疵擔保的權利。不過,這樣的權利並不一定能使買受人獲得真正的保障,因為在瑕疵表面上不重大的情形下,建商可以催告購屋者到底是要減少多少價金,因為不重要的瑕疵依物之瑕疵擔保的規定,是不能解除買賣契約的。因此,建商還是可以不為修補的動作,只讓購屋人扣減房屋價款,購屋人還是有可能被迫接受一個有瑕疵的房屋。

不過,針對上述情形,法律上還有另一個可能性就是民法第227條,有關不完全給付的規定,也就是說,建商提出一棟有瑕疵的房屋,並沒有完全按照當事人雙方(就是建商和購屋人)所訂之契約履行,購屋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建商)應負不完全給付的債務不履行責任。而不完全給付的法律效果就是債權人(購屋者)在瑕疵是可以修補的情形下,可以先拒絕接受有瑕疵之房屋,並依債務遲延給付的規定,用存證信函定一個適當的期間,請求建商應將房屋瑕疵修補好再行提出交付;假如不能修補,而該有瑕疵的房屋之交付對於購屋者來說沒有利益的話,購屋者就可以解除契約。

雖然民法才剛修正通過沒多久,不過,相信這種主張應該是可以被法院所接受的,假如您的預售屋是有瑕疵的話,最好可以先拒絕建商的交屋,並且以存證信函通知建商要求建商在一定時間內完成房屋瑕疵之修補,若屆時未完成,則解除契約,並要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免得一旦交屋之後,會變成只能依照物之瑕疵擔保的規定來解決,到時候要是您不想要這棟房屋恐怕有困難。

張三購買預售屋發現屋況有瑕疵,建設公司拒絕修復,購買人拒絕對保,建設公司可否主張購買人違約而解除契約 :

建設公司張三訂立預售屋買賣契約,雙方約定總價金新台幣1,000萬元,依工進度分20期給付。貸款部為第16期,金額500萬元,今建設公司依工程進度至第8期收款時,張三發現隔間出現瑕疪,其修復需40萬元,張三於知悉後,即通知建設公司改善修復,建設公司非但不理且催告張三續行繳款;張三無奈,一方面繼續繳款至第13期,另一方面再次催告建設公司應修復補正,惟建設公司仍不予理會。張三至第14期時,拒絕銀行貸款對保手續,建設公司遂催告張三,並於張三不履行後解除契約,且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張三抗議,惟建設公司主張:

室內隔間係張三要求依買賣契約約定於開工前變更設計,且建設公司張三另訂立一書面裝潢契約,此與買賣契約無關,張三不得主張拒絕履行買賣契約之義務。

張三得主張修理瑕疵,亦需房屋交付後方能主張,不於交付前即主張,而且40萬與500萬顯然不相當。

剖析如下 :

u 依據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u 依據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u 民法第264條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u 建設公司之主張無理由,變更設計係建設公司張三之買賣契約中所訂,屬契約之一部分,張三自得主張同一契約之同時履行抗辯權。

u 張三得主張不完全給付之補正請求,建設公司未補正已陷於給付遲延,張三取得解除契約之抗辯,亦即可解約而未解約,自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建設公司之主張無理由。

買到瑕疵屋 權益靠自救 :

剛交屋的新房子就出現不少瑕疵,部份建商卻是一副愛理不理的態度;或是前一陣子豪雨過後才發現的漏水,業者卻推說已經過了保固期,硬是不聞不問。該如何主張權益?

民眾若出現買賣爭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的規定,買方可以向賣方、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是消費者服務中心進行申訴,消費者若未能獲得適當的處理,還可以向不動產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如果建商對房子的保固服務拖三拉四的,是否只能逆來順受?民法債編經修正之後,有關瑕疵主張的時效,已由原來的「物交付後6個月」後,修訂為「通知瑕疵後6個月,或是物交付後5年」。

而且有關「物之瑕疵」,除了瑕疵擔保的請求權之外,消費者還可以主張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這部分的請求時限長達15年,因此建商不要以為拖過6個月或是5年之後就沒事了,應該要處理的部分還是要出面處理的。其中在關於定型化契約的規範部分,業者必須注意需提供給客戶契約審閱的時間,否則客戶可以據此主張契約無效;另外廣告宣傳品、建材表在法令修訂後,也被視為契約的一部份,只要是合約中包含的部分,建商都不得找藉口不給付。

建商與消費者所訂定的合約,不得只偏袒建商一方,若出現這種顯失公平的情況,該合約條文將視同無效。配合網路時代的來臨,消費者除了可以到各縣市政府的消保官處請求協商,或是打「195」的消費者服務專線提出申訴外,現在更可直接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全民消費保護網(http://1950.cpc.gov.tw)上提出線上申訴自力救濟。線上申訴相關的書面資料,如照片等佐證資料,最好能一併寄出,讓消保官在協商過程能有參考依據。

(攬翠天廈案)建商偷工減料 住戶可要求退錢

國泰攬翠天廈住戶控告建商, 國泰攬翠天廈住戶9日赴台北地檢署,控告國泰建設前後任董事長蔡萬霖、蔡鎮宇父子涉嫌偽造文書及詐欺,並求償十億元。共有 69 戶住戶聯名控告蔡萬霖父子、建管處兩名核發建造的承辦人,以及三井工程總經理吳清文,與賴錫昌等三名建築師。

住戶表示,攬翠天廈結構有瑕疪,台北市政府建管處官員涉嫌將送審結構圖掉包,協助國泰建設偷工減料,導致九二一地震後,大廈牆壁龜裂,柱子鋼筋外露,成為危樓。

住戶委任的律師蔡慧玲指出,國泰建設於 79 年申請建造時,原本的結構圖是有九根受力柱,且經市府蓋上發照章,但因結構特殊,依法必需委請專業機關審查。

建管處承辦官員於委外審查時,涉嫌將結構圖掉包,等委外審查通過後,結構圖上的受力柱只剩下四根。住戶也指控,停車位也從原本核准的 32 個變更為 91 個,導致車道寬度不足,妨害逃生。他們認為官員涉嫌圖利國泰建設,協助建商偷工減料。

攬翠天廈於 82 年完工,但 84 年間地下二樓一根主要柱子即因崩裂,九二一地震後,有三根柱子全部受損,並有混凝土爆裂、鋼筋外露,以及大樓向中央塌陷情形。

國泰建設迄今仍未履行補強修復的責任,其間雖然一度同意以原價向住戶買回,卻要求全體 88 戶住戶一致同意才願原價買回,條件相當不合理。甚至從去年 11 月起即停發安置費,迄今已達九個月之久,顯示國泰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所以才會提起告訴,並請求賠償十億元。

國泰建設也派人在地檢署散發新聞稿,表示有解決問題的誠意,希望以協商取代訴訟,謀求圓滿的解決。住戶包圍國泰建設公司的台北市「攬翠天廈」為例,由於曾委託三家專業機構鑑定該大廈,均發現大樓的混凝土強度不足、鋼筋箍筋不實且數量不足等缺失,住戶要求國泰建設按當初交易價格買回,雙方口頭約定,但事後卻未履行。且因國泰建設要求八十八戶中只要有一戶不願賣屋,其餘同意賣屋的住戶都得退費,住戶不能接受。 國泰建設則指住戶趁機加價15%,以及鑑定報告稱可於補強結構後繼續使用的因素,而堅持不願以買屋的方式還錢。

業界律師則指出,依民法規定,若建商確有偷工減料情事,住戶有要求建商補強的權利,但沒有接受補強的義務。類似案件中,如果住戶在震後鑑定發現建商偷工減料的事實,有違反建築法令的瑕庛,即可要求建商履行損害賠償責任,必要時還可要求建商退屋還錢,沒有義務接受建商以補強的作法解決問題。

至於購買房價部分雖尚有爭議,但建商可主張住戶已使用房屋一段時間,應計算折舊損失,住戶也可以主張物的瑕疵,要求原價買回或酌加價金作為相關補償,不過都得看法官的裁量而定。

建設公司增劃停車位牟利被起訴 :

台中市一家建設公司賴姓負責人利用消費者對住宅停車位的高度需求,在興建住宅大樓時,不但把住宅與地下停車場分開出售,還涉嫌擅自增劃停車位,對外出售賺取新台幣二千多萬元不法利益。賴姓負責人因此被台中地檢署依詐欺取財罪嫌起訴。

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賴姓負責人在台中市興建一棟住宅大樓並對外出售,可是建設公司卻把住宅與地下停車場的產權分開出售。

起訴書指出,這棟大樓原本的設計是劃設四十七個停車位,可是建設公司在獲得建築執照後,未經變更設計就擅自劃設為一百零六個停車位,比原設計多出五十九個停車位。

這些停車位對外出售的價碼是每個四十五萬元,檢察官推算,五十九個增劃的停車位讓建設公司賺取二千六百五十五萬元的不法利益。

後來因停車位持有人經常發生車輛碰撞事件及爭執,經進一步調查而發現增劃停車位的不法情事,憤而向檢方訴請偵辦。

對於這項詐欺的指控,建設公司賴姓負責人辯稱不知道停車位有多少,並認為停車位是公司所有,應有權處理。可是檢察官調查後發現,住宅與地下停車位不應該分開出售,而且不能擅自增加停車位數量,甚至有產權不一等情事,因而認定賴姓負責人有故意欺騙購買者的行為,而依詐欺取財罪嫌予以起訴,並以連續犯理由建議法官加重其刑。

廣告不實 建商判賠

臺龍、臺利陽與臺陽隆開發等三家建設公司,銷售基隆市「龍邸中國」社區預售屋,廣告嚴重不實,將聯外道路彩繪成原野花園,未指出為山坡地建築,詐騙消費者,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宣判,判決臺龍等公司與負責人徐崇仁須賠償陳姓等十一名住戶,合計一千六百二十三萬多元;本案仍可上訴。

本案刑事部分,台灣高等法院是認定徐崇仁與昔日基隆顏姓望族後代的公司總經理顏世宗,均犯有詐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

民事庭審理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徐崇仁也將責任推給於八十四年五月間潛逃無蹤的顏某,但合議庭發現該等預售屋廣告、建築與銷售事宜,徐崇仁自始自終都有參與,因此須負賠償責任。

原告陳姓等十一名住戶,指稱臺龍等公司所興建的「龍邸中國」社區,明知土地東南側已遭基隆市政府進行都市計畫變更,作為基隆港港區聯外道路與基金公路的匣道使用,卻在宣傳廣告中彩繪成原野花園,誤導他們購買實際是山坡地邊坡的該等建築,面臨險峻擋土牆,有的明明是一樓卻等同地下室,或高過路面幾近成了二樓。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是請一家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進行鑑定,認定該社區確為山坡地建築,導致一樓經營工商活動的使用可能性極低,唯一出入口需穿越涵洞,車輛高度、寬度均受到限制,社區道路陡峭彎曲難行,為發展性不好的封閉式社區,廣告不實已侵害原告陳姓、徐姓等十一名消費者購買的精神上自由意願與財產權,應已減損百分之三十五的房屋價值。

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一一折算,判決被告臺龍、臺利陽與臺陽隆開發等三家建設公司與公司負責人徐崇仁,須賠償陳姓、徐姓等十一名原告,自一百九十七萬多元至九十七萬多元不等。

環泥建設促銷房屋廣告不實 (公平交易委員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環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銷售「精華DC」建物廣告,對於「保證七○%純銀貸」內容認定是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法規定,命環泥建設應立即停止播送該廣告。

公平會表示,環泥建設被民眾檢舉指出,他因為環泥建設的廣告內容指出,「月付一萬五起,保證七○%純銀貸」而訂購了一戶房屋。但是在辦理房屋貸款時,才發現大部份的貸款都是信用貸款,所以與廣告所稱月繳一萬五千元相差甚大,因此認為是廣告不實。

公平會調查之後發現,貸款中如包含抵押貸款及信用貸款的訊息,屬於重要交易資訊,環泥建設在製作該廣告時,也已經知道此一資訊對消費者的重要性,但是該公司的廣告中指稱「保證七○%純銀貸」,將足以使人認為其貸款皆為抵押貸款,使消費者與之交易。

公平會在經過委員會議的討論後,認為該廣告屬於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法規定,決議命該公司停止此一行為。

友友建設廣告不實 公平交易委員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四八九次委員會議決議,友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五甲天廈」廣告不實案,就中庭面積及空中花園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並要求友友建設公司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會表示,友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高雄縣鳳山市五甲銷售「五甲天廈」,在廣告中宣稱:「內有約四百坪庭院森森大中庭」、「電梯可直達空中花園,讓每戶都享有景觀權」,經台灣省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其中庭面積僅有一百八十七坪左右,相差達二百一十三坪,涉有廣告不實之情事。

另友友建設公司於廣告中宣稱「電梯可直達空中花園,讓每戶都充分享有景觀權」,依一般消費者對該廣告用語之認知,應為:「每戶可由電梯直達其頂樓之空中花園」。

依公平會調查結果,該建案共有ABCDEF七棟建築,而友友公司僅於E棟頂樓設有花圃七座,其餘各棟則未施作,因此,認為廣告有虛偽不實之嫌,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又因該違法行為係發生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公平交易法修正生效前,故依行為時之公易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要求該公司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宏盛建設廣告不實 遭罰80

針對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在銷售「美麗河畔」建物廣告上,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十六日要求宏盛建設應立即停止此一廣告,並處其新台幣八十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該會接獲消費者檢舉指宏盛建設在銷售「美麗河畔」時,未明確標示「陽台三」的位置,導致消費者誤認「陽台三」屬於室內的一部分。經過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宏盛建設的傢俱配置參考圖,的確足以使消費者誤認「陽台三」的位置屬於室內的一部分,且參考圖上並未加註任何標示或說明。

公平會認為,廣告對於商品的表示應該與事實相符,宏盛建設的廣告使消費者認為購買該屋所能使用的室內面積與事實出現落差,已經逾越了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的程度,屬於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leiyil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預售屋運作體系的流程:

國內不動產預售屋運作體系之流程主要的幾個階段為:

1. 土地取得

2. 資金籌措

3. 個案企劃

4. 規劃設計

5. 廣告銷售

6. 營造興建

7. 交屋移轉

8. 使用經營

以上幾個部份,大多數採先行廣告銷售的預售制度。

細節上預售屋開發與產權登記流程:

  (1).土地開發階段 :

試算土地增值稅

查三七五租約

產品規劃

利潤分析

土地改良

(2).取得所有權

土地鑑界

自地自建

合建分售

合建分屋

委建

計算營業稅,所得稅

(3).土地使用同意書

產品決策 - 個案企劃

建築設計

區分所有建物主建物 附屬建物 當層公共 ,大公共, 小公共, 地下室銷售方式

計算銷售面積

分算土地持分

(4).分割土地

分割各棟地號

同意法定空地限制

有保留地時合併分割

(5).申請建照(核發)

區分專有部分、共用部分

住戶規約草約

設計定金收據(印花稅)

規劃預售契約內容

銷售企劃

(6).公開銷售 - 開工典禮 - 施工開始

(7).結構體完成(拆除鷹架)

(8).合併基地

(9).土地所有權移轉

(10).戶政事務門牌編訂 - 編戶數 - 建築師繪製測量成果表

(11).建管處申請使用執照 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12).辦理保存登記

核對使照內容 , 圖表, 平面圖繪紅線區分範圍, 對照銷售契約內容, 核對銷售面積

(13).向戶政單位申請防空避難所在地址證明書

(14).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一建號一案件)

勘測位置

勘測位置圖轉繪平面圖

此時區分公共設施, 區分各戶範圍 ,實體部分, 計算面積, .確定共同使用之持分分配建號

(15).地政事務所核發測量成果圖

(16).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 起造人,分配協議書, 切結書

(17).申請房屋稅設籍─核定房屋標準價格(契價)

主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面積, 共同使用所有面積

(18).審查核准

(19).公告15

因起造人名義非屬所有權人

徵求異議

彌補審查不足

(20).地政事務所登簿(校對)

標示部 , 附屬建物面積, 共同使用面積, 所有權部

(21).地政事務所繕狀(校對)

(22).地政事務所異動處理, 通報稅籍, 發狀

(23).核發房屋稅籍評定證明

(24).建物移轉契約訂立(30日內)

(25).申報契稅

(26).核發契稅單(15日內) , 繳納期間30

(27).地政機關收件

leiyil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網站 :

網路地產王   全國房地產交易市場  智邦生活@不動產

何謂「預售屋」及「成屋或中古屋」:

u        預售屋之意義: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即指建商與買主簽訂契約,由建商提供材料並負責建築,買方依契約支付價金,其性質屬於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

u        成屋之意義: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預售屋及中古屋雖然各有優缺點,一般人也常因預售屋輕鬆的付款方式,而忽略了它的高單價,但大體上來說,預售屋適合現階段自備款不足,但每個月固定收入較高的購屋族群,而且不失為一個可提早滿足有殼夢想的購屋方式;反之中古屋則適合自備款較寬裕,購屋資金充足,短期必須進住的購屋者。

就購屋風險的高低,預售屋看不見、摸不著,是否可如期完工交屋及實際交屋後與當初業者的廣告宣傳的落差,都是消費者無從掌控的,故而購屋的安全性其實正是預售屋最大的風險所在,而相較於看不見、摸不的著預售屋,中古屋的風險則顯得容易掌控得多,不過中古屋也會有設備老舊或漏水的瑕疵,但因這些瑕疵多是可預先察覺,是故亦可事先協調出因應之道。

中古屋與預售屋之差異 :

差異項目

中古屋

預售屋

付款-> 自備款

房屋總價之20%-30%

房屋總價之10% ~ 20%,可分繳納

付款-> 貸款成數

房屋總價之70%~80%,視物件地段及個人債信狀況調整

房屋總價之90% ~ 80%,由建商整批向銀行商洽,個人債信因素較低

單價

依市場現價

完工時預期價格,通常高於區域市場現價

購屋風險

現況交屋風險較小

可否如期完工交屋與實際完工後之成品與文宣廣告之落差,消費者無從掌控,風險較大。

格局變更

格局固定不易變更

做好事先規劃可隨個人喜好彈性變動

房屋品質

品質現況看得見

不易掌控,有賴建商口碑

產權取得

可立即取得

須待建商完工,取得使用執照,才能過戶交屋

裝璜修繕

需自行找廠商

可委託建商施工處理(費用自付)

 

買預售屋必讀 :

目前房屋預售制度之交易特性,消費者於簽訂買賣契約書時,就所購房屋事先可取得之資訊相當有限,消費者完全依憑廣告或買賣契約書以認識所購建物之環境、外觀、隔局、配置及建材設備等,並據為是否交易之參考,復以預售屋較其他消費性商品,有「價值較高」、「不易流通」等特性,致消費者與建築投資業者間,常因雙方就給付內容之認知與期待不同而產生爭執,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故有 公平交易法對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來規範.

購屋前 :

實地察看,以便對於方位、交通、地勢、週遭環境做全盤瞭解。如出入動線,路面舖設路燈、排水溝,有無淹水紀錄,其他如學校、市場、郵局、公園、水電瓦斯等是否完善。遠離有不良風俗地方。 確實謹慎的產權調查:預售屋應查明都市計畫的狀況和建築執照登記的內容,若預售屋就必須向相關地政事務所申領「登記簿謄本」和「建物平面圖」,藉以瞭解面積登載及持有情形,有無設定他項權利,從平面圖上可知房屋的實際面積及有無增建、改建、甚至擅自加蓋的違建等情形。查明有無請領建築執照:建照是證明建築物合法性的基本證件。另外該執照是否在有效期限內或房屋是否按執照所定規劃內容和期限施工。如果是新成屋則須注意是否已領有使用執照,供電、供水及照明設備是否合乎要求。 信譽可靠的建商大致不會太差:所以對於建設公司的信譽、業績,甚至於售後服務……等,最易查證,建管處或建商公會亦是洽詢的對象。

買預售屋應注意事項:

u        慎選建商:最好選擇商譽良好、推案經驗豐富之建商,造成未來投訴無門。根據過去的經驗,並非推案規模大的建商就保證不出事。注意「一案建商」,也就是僅推一案公司就解散的建商,這類建商由於缺乏市場口碑,消費者在評估這類建商推出的預售案時,應列在高風險的類別一案建商打帶跑 購屋停看聽 : 一建商產品因廣告不實、契約審閱問題,目前已遭公平會連罰十次,但這家建商公司換過4次名字,凸顯不動產市場裡打帶跑的「一案建商」問題。雖然「一案建商」所推的案子中,不乏低價、地段、產品都誘人的例子,但也有不少「一案建商」蓋到一半倒閉、或是售後服務找嘸人。消費者若要自保,購屋時一定要謹慎。目前預售屋市場,有半數以上是「一案建商」,就是只推一案公司就解散的建商。這類建商由於缺乏市場口碑,消費者在評估這類建商推出的預售案,應列為高風險的類別,除非產品、地段特殊,起造人信譽良好,否則還是少碰為妙。一案建商最容易出現在景氣好轉的期間,由於打帶跑的心態,造成市場亂象不斷,若有購屋糾紛,消費者較缺乏保障。出問題興訟未必有用,現今法令規定,只要100萬元資本額即可成立建設公司,門檻這麼低,以致一案公司越來越多。一案公司因為建案銷售完後就結束業務,對於消費者而言,房屋品質及售後服務都沒有保障,即使找到建設公司打官司,最多也是以申請的資本額範圍來賠償。所以業者建議,民眾在購屋前,應該多打聽,最好找有品牌的建設公司,以免發生糾紛。根據政大地政系研究統計,民國81年到91年間,共有5290家建商推案,其中有3773家建商是一案建商,比率超過七成。有些知名的建設公司利用子公司推案,再用母公司來造勢,購屋人應該問問銷售單位「為什麼不用母公司推案?」,因為子公司沒有母公司的包袱,品質往往難以保證,尤其是預售屋,除非建商有賺錢,否則「一案建商」很難保證一定蓋得好,不像知名的穩健型建商,蓋不好會賠上商譽,比較不敢亂來。一案建商不能一竿子打死,有部分建設公司是因為節稅的考量,才會成立子公司。「一案建商」因為知名度低,往往會祭出低價策略,研究發現,穩健型建商在產品訂價上,每坪價格會比一般建商高出約6.79% ;而一案建商的產品訂價又比一般建商每坪價格約低5.56%。許多一案建商留下的爛攤子大致分為兩種,一是蓋到一半,人就不見了,這涉及債務的追討,要打官司解決;另外一種是售後服務人間蒸發,比如某些以休閒俱樂部為號召建案,推案時說要把地下一樓規劃成游泳池、網球場,結果蓋好之後,因為建商沒了,無人管理、無人承接,最後全部用來養蚊子,這是住戶進住以後發生的管理問題,涉及到建商的管理基金是否順利移轉到管委會的問題。

u        打聽建商評價 : 想下訂建議,消費者購屋除了要找有品牌、有信譽的公司外.兩個問題一定要問清楚:().簽訂履約保證: 建商除在買賣契約上要載明付款型態外,決定購買預售屋的民眾,也要了解建商是否與銀行訂定履約保證條款,所謂履約保證,就是把買方付的錢,放在銀行專戶裡,建商必須等到房屋完工才能拿到錢。此外,消費者也要掌握建商是否將土地交給建築經理公司或金融機構進行信託,避免建商在建屋時把土地再次進行抵押貸款,進行財務槓桿操作。().打聽建商評價打聽建商信譽,上網查詢建商的評價,不失為有效的管道之一。此外,營建署有一套建築業評定標準,建商可申請「建築識別標誌」,只要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消保法、公司負責人無積欠稅款、無涉及訴訟,就能取得營建署頒發的識別標誌,某種程度評定建商的水準。

u        房價是否合理:一般而言,同樣地段同樣的產品型態,預售屋或新成屋的價格,通常都會比中古屋高個1.5-2.5成左右,如加計停車位面積,共同使用部份面積後平均單價與總價是否合理,總之總體購屋成本高過中古屋的因案,必須審慎進行評估。購買預售屋及新成屋時,銷售業者堅持價格,常讓購屋族擔心是否買貴房子。建議購屋族除了自己喜歡的個案外,多找幾個鄰近個案訪價。一般個案均會設定競爭個案,最好的方式是找出該案在區域中所設定的競爭個案,親自到該案去探尋業者願意成交的底價,並且以競爭個案的最低價格,作為與偏好個案的議價依據。

u        工期以日曆天計算:建商常因銷售不良、資金緊縮或其他原因,遲不開工或時建時停。簽約時除應明載開工日期外,亦應明確約定「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日期,亦即以「日曆天」為基準,而不再以「工作天」為依據,期以根絕時間之不確定性所衍生之糾紛。

u        了解預售屋之使用分區 買方欲瞭解預售屋所在地之內容,首應瞭解其使用分區,至各縣市政府工務局申請分區使用說明書。由建造執照之「使用分區」欄,即可了解所購買房屋正確之坐落位置;此外,亦可根據契約所載土地之「地號」,先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圖後,再憑之至鄉鎮區公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以免購買到工業區住宅或其他不合使用分區規定之建物。

u        應有建造執照:簽約之前,應先查明該工地是否領有建造執照,建照是證明建築物合法性的基本證件,是以私人名義或公司名義建造,建築用途與與廣告標示是否相符,如果是新成屋則須注意是否已領有使用執照: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銷售。建照是否逾期或即將逾期而仍未動工, 其次,亦應注意起造人與簽約當事人是否一致, 其是否有權出售, 而更重要的是,應附上建造執照影本,並加蓋騎縫章。

u        注意契約內容:.坪數面積短少、稅費問題、施工品質問題、停車位問題、完工期限的糾紛、公共設施使用等。必要時,亦可請律師協助審閱內容,以保障權益。

u        收集保留所有預售廣告:因賣方必須保證廣告之真實,且廣告將成為契約之一部份。接待中心外圍看板愈高,愈要留意。一般預售工地外圍看板高度應不會超過兩層樓,若太高或太長,背後可能有礙眼景觀,應特別留心。老手的做法,會是先觀察工地四周環境,尤其是擋住民眾視線的大型看板背後,是否隱藏見不得人的玩意兒。查一下附近是否有工廠、違建物、寺廟、神壇、電塔、墳墓、變電所、低窪地、高架道路、瓦斯槽、鐵道噪音、危險山壁,聲色場所,甚至附近晚間的生活環境型態等,都可能影響居家品質。另在簽約買屋後,應經常前往工地了解施工狀況,或要求建商提供施工各階段的實景照片等,更利於督促業者細心施工,降低日後交屋時不必要糾紛。

u        妥慎保管預售契約及相關單據:預售契約可自行保留,毋須交回給建商。各項繳費單據亦應留存,以免爾後遭逢糾紛時無法舉證。

u        下訂金前可審閱契約書 : 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而內政部於852月所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亦訂有5天以上之審閱期。因此,簽訂契約之前應預留審閱期,並確實了解契約條文內容,如有疑問,不妨先請教律師、代書或房地產專家之後再行簽約。簽訂買賣契約前,可以向建商或仲介行使買賣契約的審閱權,那麼在下訂金之前呢, 答案是:也可以。日前曾有某建商表明,如果消費者不給訂金,就不能看買賣契約書,但事後經公平會決議,該建商的行為違反公平法,故消費者在下訂前,尤其是在看預售屋時,可向建商索取契約書影本,審閱無誤後才下訂。

u        公共設施內容, 完工日應載明 : 有些規劃有游泳池、網球場等公設項目之工地,除應明確記載公設項目與每一設施之位置與面積外,更應明載完工日期,以免分期推出之大工地,公共設施之完工遙遙無期。騎樓、頂樓使用權界定,中庭設施,地下室設施的使用都應特別注意,否則高級住宅都可能變成您無法想像的「商業區」。

u        : 預售屋的付款流程可分為三個階段:訂金、簽約、開工,訂金及簽約款約為房價的一成左右,此外,所謂的開工款是指工程期付款,工程期付款會因建商所擬訂付款的方式不同而有差異,基本上,建商會運用彈性付款或工程零付款…等價格策略來吸引購屋人,但注意不論付款方式多有彈性、付款程序如何變通,總價款是不會改變的,除「定、簽、開」15%之外,正常之工程期款為15%,其餘為貸款70%,如遇有「工程零付款」時,則應注意其究為「地下室工程完成」、「結構體完成」、「領取使用執照」、「交屋」之前不必再繳工程期款,以免為其廣告噱頭所矇騙。另付款或貸款時需注意 :

看屋階段慎付「小定」、「大定」、「簽約金」:

²         看屋階段必須支付的價款,包括「小定」及「大定」兩種,小定的作用在一定時間內保留優先補足定金的權利,大定則是正式定金。依據民法規定:在付定金後,總計有3種效力:1.買方違約,定金將被沒收;2.賣方違約,則應加倍返還;3.契約履行,則作為價金之一部,這是定金的一般處理原則。看屋時無論是「小定」或「大定」,繳納時,我們都必須要求賣方出具正式的「定金收據」,對前述第23兩項若有變更,則應經過買方同意。至於第1項則攸關買方的責任,看屋付定前,則應確認收據上有無「無條件退還」的相關條款,以明瞭本身的法律地位。中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²         簽約階段緩付「簽約金」保留優勢 預售屋簽約階段,有「簽約金」問題,金額從總價0%5%都有,金額多少通常與房屋搶手度有關,越搶手應繳簽約金的比例越高。若對建商有額外的需求,簽約金最好在賣方答應所有契約條款,再行交付,比較可以保留談判優勢。  

廣告超低利貸款 : 可能情況如下

²         少部分成數為公司低利貸款,其他成數仍適用一般利率。

²         僅提供第一年低利貸款,之後即適用一般利率。(要求建商將貸款金額、年限、利率均於合約中註明)

²         建商已將利息損失灌入房價內。(最好和同區域房屋價格比較,試算房價是否偏高)

u        合約載明高額房貸細節 : 為趕上政府優惠利率房貸,並加速去化餘屋,推出高額房貸的建商愈來愈多,一般來說,以可貸8~9成高額貸款為訴求的個案最多,部分建商更推出95%、100%貸款。由於銀行提供房貸成數通常僅有7成,其他不足成數則由建商協助辦理個人信用貸款,或建商提供1~3年「公司貸」,購屋時應先了解高額貸款細節,並於合約中明定無法貸足的補救及付款方式,以免屆時無力繳款。

u        注意房貸綁約年限 : 辦理房貸的時候,要注意房貸的綁約年限。一般來說,銀行或壽險公司為了收取房貸利息,通常都不希望貸款者提早還款,房貸合約都會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全數繳清。如果貸款者想在綁約期間內全數繳清,就得注意要繳多少違約金,最好先計算一下繳違約金與繳利息哪一種選擇划算,千萬不要草率做決定,以免荷包失血。

u        選熟悉銀行辦貸款 : 現場銷售人員為了催促消費者下定,往往過度誇大可以為消費者爭取到高額度的貸款,甚至在所謂的「工程期付」上動手腳,僅以前面2、3年寬限期支付的利息款項為號召,企圖減輕消費者所應認知到的房貸壓力。所以買新房子,尤其是買預售屋,最好是選擇向自己熟悉的銀行辦理貸款,或至少在踏進接待中心前,先向銀行詢問相關知識。

u        對保時確認貸款條件 : 購買新成屋或預售屋時,建商都會在交屋前統一辦理房貸對保,消費者在對保的同時,一定要先問清楚房屋貸款的利率、彈性還款期限、貸款年限及違約金的相關規定,切勿糊裡糊塗就完成對保,然後卻不曉得房貸的權利義務內容。尤其是建商私下承諾的貸款條件,更要在銀行對保時當面確認,以免到時候發現額度不足或利率不對。

u        現金不夠請建商協助增貸 : 想買房子卻發現現金不足,千萬不要去申請信用貸款或勉強標會,最好的方式還是跟建商明講,請其協助申請高額度的房屋貸款。目前房貸市場競爭相當激烈,銀行業者除了提供低利率外,也會提高房屋價值,建商為了順利售屋,當然會盡力協助購屋人解決房貸問題,如果真的需要高額房貸,只要請建商協助申貸,就算想貸到100%也不是問題。

高額房貸 :

²         7成為20年銀行房貸,另外1~2成則為3~5年公司貸款。(確認是否全數為20年銀行房貸?利率為多少?並於合約書註明)

²         7成為20年銀行房貸,另外1~2成則為消費性貸款。(最好試算交屋後3~5年內的貸款負擔是否過重)

²         首購族最好準備34成的頭期款,儘管目前房貸利率處於低檔水準,但購屋民眾應該要將長期的平均房貸利率,設定約在5- 6,避免日後因利率上揚,導致房貸支出過於沉重,至於建商通常都會向首購族宣稱,可透過管道向銀行貸到房價8成的貸款金額,就財務規畫的角度而言並不理想。

工程期0付款 : (意義為除自備款外,購屋者通常需按工程期分期繳納工程款。)

²         該產品可能為餘屋而非預售屋。(最好確認每期付款金額及時間)

²         交屋時須一次繳清3成自備款。(最好試算每月負擔是否過重)

另從產權移轉到交屋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誰負擔, 也應說明。

工程階段應避免按工程進度繳納「工程款」 :

²         房屋開工時,賣方通常會將開工的事實通知買方,同時要求繳交一筆開工款,金額同樣不會超過總價的5%以上,甚至可以免繳,一切依房屋買賣契約規定。在工程進行期間,則有所謂「工程期款」的問題。目前不少預售案標榜「工程零付款」或「結構工程零付款」,前者是指「通知交屋前」完全不用付款,後者則通常會在「房屋上樑」後,即恢復繳款,這是必須確定的一點。

²         除非閒置資金充裕,工程期款的繳納最好採「按月」方式,盡量避免按工程進度,以免建商為求加速入帳趕工,造成密集繳款,使生活出現左支右黜的窘境。  

u        保固期間 : 應明訂主結構體保固期限為15年,以與民法第125條請求權時效之精神相吻合,至於非主結構體如門窗、玻璃等,一般則訂有13年之期限。

u        地下停車位登記方式 : 地下室是共有或私人持有,地下幾層及其用途,車位坪數有否灌入房屋坪數中,停車位產權登記方式 (法定, 增設, 獎勵等), 式樣, 停車格大小, 所在地下室樓層位置, 換算建坪單價, 或每車位總價格, 均需特別留意, 車位購買在契上言明屬性及規格, 購買車位應言明屬法定、自行增設或獎勵停車位,車位規格的長、寬、高及可停車輛規格、附平面圖、註明車位編號。機械式停車位的保養、維修,停車位規劃不良致停車困難等,亦應於購買時多加留意。

u        建物構造與樓層 : 建物構造直接影響建造成本、建物安全與使用年限,因此應予明載。在上一波景氣階段,曾有30層以上之超高大樓仍採RC結構而非SRC者,其是否合理或耐震實用,頗值得探討。此外對於地上及地下之層數均應詳細記載,以防建商擅自變更設計,甚或增加公設比而影響自身權益。房子的隔間、配置、窗戶開口、天花板高度,甚至屋樑的走向與配置,也要查詢清楚。

u        創意空間、樓中樓 挑高夾層,挑高部份有否計入所有權面積。單價有無較高。施工費是否另計還是免費代為施工

u        注意建商所使用之材料:鋼筋有無未受輻射污染之證明,是否使用海砂。通常預售買賣契約書,多會於建材一項特別加註「....或同等級品之建材」,所以如電梯、廚具、地磚、衛浴設備等,於交屋時如果發現品牌差異過大,或故障率過高,甚至於規格不符等現象

u        付費選購配備先問清楚 : 樣品屋裝潢華麗,有些建材設備是「標準配備」,交屋後一定會有,但有些則是「選購配備」,須另付費,最常見的如木質地板、按摩浴缸、SPA淋浴柱等都可能是選配。有些案場會標明,有的故意不標示,等到殺價時才提出,變成對方的價格談判籌碼,原本應該要附贈的,殺價後反而要自費,建議看樣品屋時就先問清楚,再談價格

u        建商有無擅自變更設計或隔間:為避免所買房屋不符合需求,應注意建築物之設計圖及建商是否按圖施工。格局規劃有幾房,,, 是否方正,室內動線和生活習慣是否配合

u        從建築平面圖觀察是否符合需求 : 包括公共設施規劃、樓層配置、消防設施、保全措施等是否規劃完善;而對自己想購買住宅的樓層配置是否適合,包括房間數、房間夠不夠大、格局是否方正、陽台的曬衣空間,廚房擺冰箱、流理台、櫥櫃等,空間夠不夠用;如果不符合需求,能不能更改,要不要自費修改,及在工程到什麼進度前修改,也要在簽約前查清楚。 看預售屋,得到的資訊,大致僅限於建商提供的書面訊息,及銷售員的口頭說法,若有疑問或修改格局等問題,在簽約時要訴諸文字。

u        選擇施工期看屋 : 都市內重劃區在規劃初期,因未來發展可期的想法帶動,市場上價格大多比較亂,這時候,進場買屋的時間點,往往就成了價格殺不殺得下來的關鍵之一。一般來說,重劃區初期周邊的生活機能都還稱不上成熟,各案場集中施工,空氣、環境不好,加上工程車進出影響交通,買方這時可選在塵土飛揚的施工期到周邊看屋,因外在條件的關係,價格通常比較

u        接待中心模型要仔細看 : 由於公平法已實施,樣品屋大都能依據實際尺寸呈現,但建築模失真率增大,進到接待中心,可能會被寬廣的視覺空間誤導。一些大型預售房屋工地個案,常分期、分區、分棟銷售,在單期銷售模型中所有相關前後期或前後棟都暫時「消失」,某工地甚至讓兩棟尚未推出的保留戶建物在模型上只做到一樓平面層,使目前正在熱銷的後棟擁有美麗的景觀,另外,棟距亦做不實的加寬,購屋大眾在下訂前,一定要先搞清楚有意購買目標與週邊建物的相關位置與視野範圍。

u        樣品屋別過度幻想 :推出預售屋的建商更是不惜鉅資,搭設美輪美奐的樣品屋,提供購屋民眾一個美好的想像空間,建商這招往往也提高衝動型購屋族進場的動機。另外樣品屋的尺寸通常也都較實品屋略大,以號稱挑高3.6米的實品屋為例,實品屋還得扣掉樓地板厚度及天花板及燈飾等的空間,如果還要計算夾層厚度,成屋實際的空間感一定遠不如樣品屋。由於預售屋是「看圖買房」,消費者完全要靠想像力,設想未來成屋的空間規畫,因此,包括樑柱的位置是否曾不利未來入住後的使用機能、管線配置是否合宣,採光通風是否充足等,消費者最好都要先仔細查閱施工圖。

u        看樣品屋,空間量清楚 :業者佈置樣品屋的目的,無非是希望給消費者一個具體化的空間,進而幫助銷售,但由於樣品屋是在各方面都「最佳化」的情況下所佈置的,因此消費者在參觀時應保持冷靜,樣品屋,或多或少都隱藏了一些問題,值得消費者仔細觀察。首先,部分樣品屋的空間會被「放大」,例如高度變高、寬度變寬等,以營造出寬敞的感覺。因此,當消費者進入樣品屋後,不僅僅是感覺問題,還必須對照平面圖尺寸,仔細丈量長、寬、高,才不至於誤判。此外應該具備「總坪數」的觀念,這包括建商的銷售坪數及公設比等 ,因為公設比的多寡,將會影響消費者實際所使用的坪數,公設比提高,就相當於實際使用坪數降低。一般合理的公設比應在15%到25%之間,超過25%略嫌高,超過30%就太高,建議公設比以低於25%為宜。最後,在樣品屋內所使用的材料,包括建材、廚具及衛浴設備的品牌等,是否記載在合約內,相當重要。業者在佈置樣品屋時,通常會使用等級較好的材料,由於進口品牌與國產品牌之間的價差不小,因此應將建材及設備的品牌記載在合約裡。帶把捲尺寸寸計較 : 在購買預售屋時,除了記得要向銷售人員要求建照,查清究竟室內高度是多少外,記得帶把捲尺去實際測量。雖說業者已不敢明目張膽的「偷尺寸」,但還是有不少樣品屋靠著超深度的衣櫃創造較寬敞的視覺空間。因此購屋時,對尺寸應該要寸寸計較,以避免交屋後,與原本預期有所落差。

u        屋頂、避難平台及一樓法定空地權屬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 應將其規範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共用,並藉以防範違章建築之產生。

u        注意管線及樑柱之位置:為免管線及樑柱造成裝潢或空間利用之障礙,可預先探詢管線路徑、樑柱位置、粗細。另電梯幾戶用一部, 幾戶共用一部電梯, 一般2~4戶為合適範圍。中聯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2314-6686

u        注意儘量選南北面向 : 光線柔和公共設施的多樣化,是目前很多新案的主力訴求,:「公設愈多,表示公設比愈高,所要付的管理費、維護費也愈多。」室內部分可從挑高、採光兩方面來分析。計算室內高度,最好從梁下開始算,從梁下到地板的距離最好不要低於26,這樣若有室內裝潢的需求,在施作上較有空間,居住起來也較不會有壓迫感。採光和通風則是影響居住健康的重要因素。「房子盡量避免西曬,因為下午陽光直射,會使溫度升高,會影響家具的壽命,南北向的房子較好。」

u        預售屋問清楚客廳面寬 : 客人進門往往先看到客廳,客人也多在客廳接待,國人很重視客廳的氣勢。看房子尤其是預售屋,最好先問面寬多少,以計算家具尺寸和件數,或者是設計風格的呈現;最重要的考量是看電視的距離是否恰當。有些建築強調柱子在外面,室內會較容易擺放家具。還有如果打算陽台外推,也要看客廳的梁柱位置是否適宜。

u        預先設想景觀改變可能性 : 一般而言,樓層愈高的大樓,價差的情形愈明顯,特別具有景觀的樓層,往往價格會比沒有景觀的戶別高出許多。大樓住宅每坪單價以4樓最低,向上及向下逐層遞增,以1樓及頂樓的價格最高。因此在購買景觀戶時,除了需考量花這些錢購買的「景觀」是否值得之外,也應注意未來是否會改變,例如河川整治工程、是否興建高架道路或

u        重劃區購屋留意發展時程 : 重劃區內的房子擁有不少優點,像是都市景觀整齊、道路筆直寬敞以及完善的公共設施,只不過要全區開發完畢,經常要花上個一、二十年,所以經常會發生交通不便、生活採買等問題。

u        山坡地或河道邊地基 : 基地地質安全性要請教專家。由於平地的可建地日漸稀少,近來預售屋紛往郊區開發,有的在沈積岩山坡,上有的在沖積河岸邊,亦有在廢礦區上。安全考量應列入首要重點,特殊地形推出的預售房屋,可要求建商主動提供地質鑽探報告以示負責。

u        詳列房屋面積 : 應分別以「平方公尺」及「坪數」標示,以符合地政機關之登記實務及一般交易習慣,並且各部分之平面空間均應逐項詳細列舉,以防無謂之紛爭,例如:

²         主建物面積包括客廳、餐廳、臥室、廚房、浴廁等。附屬建物面積包括陽台、平台等。

²         當樓層共同使用部分(亦即一般所稱之為小公),包括當樓層樓梯間、電梯間、通道、走道等。

²         其他共同使用部分(亦即一般所稱之為大公),包括門廳、管理員室、公共樓梯、樓梯間、受電室、屋頂突出物、蓄水池、水箱等。

²         有關露台部分,自民國8566日以後所取得之建造執照,其露台部分已不能辦理產權登記。至於共同使用部分,自民國84124日之後,均應明載其項目與分攤計算方式。

²         公設比多少 : 公設愈多公設比越高,使用面積愈少,室內實際坪數多少

u        土地面積持分以建物面積比例分配:過去買房子,只知道核算建物面積,土地持分則任由建商分配。今後土地持分應以地政機關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中的主建物面積與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的比例持分,才會公平。

u        交屋時房屋面積誤差 : 買方找、補最多不超過2%。依過去慣例,面積誤差2%,買賣雙方互不找補,此部分往往成為建商「額外利潤」。依本範本明訂買賣雙方互不找補為1 %,其超出部分賣方須全數扣款,買方則最多只能負擔2 %。另主建物面積不等於室內面積。地政機關登記主建物面積,經「權利人協議」可將俗稱「小公」的當層電梯、樓梯、通道等登記為主建物,兩個主建物分界,並不以固定隔間牆為定。事實上坪數糾紛最大肇因在此,建商多偏好將「小公」登記為主建物,降低公設比以利銷售。等交屋時,購屋者發現室內面積實際丈量總比權狀登記「主建物」坪數少了3坪到5坪,而室外「主建物」梯間、通道,由於無法界定權利範圍,常造成當層鄰居不睦主因,購屋糾紛層出不窮。另不少建商將大部分公共設施任意分配給購屋大眾分擔,而使自身保留的店面、餘屋公設比降低,以利自用或日後銷售。由於購屋大眾都不瞭解建物「共同持分公共設施」僅含有頂蓋部分如法定停車位、變電室、蓄水池、通道等。而室外球場、游泳池、花圃走道及變相違建的停車棚、管理員室等無頂蓋公共的設施,僅登記土地持分,並未列入建物公設持分。很容易被建商以「那麼多的公共設施,公設比自然高」話術一時矇混,日後發現真象,糾紛不斷。另購屋人在購買預售屋時,通常會和建商簽訂2份合約書,一份為土地買賣契約書另一份為房屋買賣合約書。通常關於坪數部份的約定,主要記載在房屋買賣合約書上,其中「權狀面積與買賣合約面積的差異性在1% 2%以上時,則依約定互為補找」,關鍵在「依約定互為找補」的用語,依合約書互為補找:應特別注意是否有註明包括了買賣合約書及土地買賣合約書。如依房屋交易平均價互為補找:建商就有理由將土地價格排除在外,而只就房屋價格,來計算實際面積與合約面積的差異價格。最好依房地交易平均價互為捕找,依房地產交易平均價互為補找,是處理坪數不足時較合理的處理方式。中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www.

leiyil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外國人投資條例

外國人與華僑係二種不同身分, 先要搞清楚 :

 

外 國 人

華 僑

國別

外國人就是其他國家人.但我國係採雙重國籍制,故持有中華民國護照者或曾在台灣設立戶籍者或取得僑居地華裔證明(華僑)者,均非視為外國人,亦即,雙重國籍之人士屬本國人。

華僑屬中華民國國民

法律限制

外國人受土地法第17到24條之限制 (後附條文)

 

身分証明文件

外僑居留證

護照影本中譯後,再經法院之認證文件為之

 

僑委會申領之華僑身分証明

僑居地向我駐外單位所申領之身分証明文件

 

印鑑證明

法院公証處理

華僑印鑑證明

平等互惠

外國人購屋應受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原則)之限制。亦即,應查明該國是否允許我國人在該國購置不動產而定

其他

外國人繼承權受土地法第17條.18條之限制,無法繼承農業用地等土地, 但可申辦(本國人)被繼承人分割繼承

 

本公司曾協助多名外籍人士購買出售房地產, 經驗豐富 2314-6686

 

1‧什麼是平等互惠證明文件?

平等互惠證明文件,係指申請人之本國(或其行政區)有關機關所出具載明該國(或其行政區)對我國人民得取得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及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者。

 

 2 外國人購買那些用途土地,得直接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無需先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取得下列各款用途之土地,無需先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3 外國宗教、社團法人得否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 

 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一條規定:「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又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中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是以,外國法人如欲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應先依我國法律規定予以認許,始得為土地權利人。

 

 4 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範圍為何? 

一、重大建設之投資,係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或報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之投資。

二、整體經濟之投資,係指下列各款投資:

 (一)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體育場館之開發。

 (二)住宅及大樓之開發。

 (三)工業廠房之開發。

 (四)工業區、工商綜合區、高科技園區及其他特定專用區之開發。

 (五)海埔新生地之開發。

 (六)公共建設之興建。

 (七)新市鎮、新社區之開發或辦理都市更新。

 (八)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投資項目。

三、農牧經營之投資,係指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之投資。

 

 5 我要查閱「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外國人申請取得、移轉土地建物權利作業流程

  外國人移轉(取得)土地建物權利案件簡報表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

  開放外國人投資中華民國不動產說帖

  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

  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申請書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6 大陸地區資金可以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嗎?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七五五九○號令修正公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九條,對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由禁止規定修正為許可規定。故經許可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陸資公司),始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而規範具體事宜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許可辦法)業經內政部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臺內地字第○九一○○七一五二三號令發布。

 

 7 何謂大陸地區人民? 

一、依據本條例第二條定義如下: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二、同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

三、依上述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無論其已來臺灣居留、居住或結婚,在未依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以前,均屬大陸地區人民,其擬購置臺灣地區之不動產,均應依本許可辦法規定辦理。

 

 8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應具備哪些要件後,方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一、大陸地區人民係指大陸地區自然人。

二、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應依本條例之許可後,始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三、陸資公司:係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須經公司法之認許後始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9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證明文件如何申請驗證? 

  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目前實際作業,係由行政院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負責驗證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是以申請人應先檢附經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公證之相關證件,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

 

 10 如何辦理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備哪些應備文件及如何辦理? 

一、身分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人民持大陸地區製作之常住人口登記表或居民身分證文書,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涉臺公證書,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受託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均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申請書--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取或網路下載。

三、申請機關--直接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

 

 11 何謂因「業務需要」,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一、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二、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

三、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處所。

 

 12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為供業務需要,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如何辦理?應備哪些文件? 

一、證明文件--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持大陸地區製作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會法人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證明文件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涉臺公證書,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受託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亦同。

二、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核准之公司,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取或網路下載。

四、申請機關--直接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

 

 13 何謂因「從事於臺灣地區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一、所稱整體經濟係指下列各款投資:

甲、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及體育場館之開發或經營。

乙、住宅及大樓之開發或經營。

丙、工業廠房之開發或經營。

丁、工業區及工商綜合區之開發或經營。

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投資項目之開發或經營。

二、所稱農牧經營係指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之投資。

 

 14 因從事於臺灣地區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備哪些文件辦理? 

 因案關國家相關產業發展,其投資申請程序,應配合本條例第七十三條之修正,方得受理。如該條修正後,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故上述條文修正實施後,應備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申請:

一、證明文件—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持大陸地區製作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會法人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證明文件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涉臺公證書,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受託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亦同。

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得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取或網路下載。

四、申請機關—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再直接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

 

 15 目前已有哪些公司法人得因業務需要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核准在臺設立分公司之港龍航空公司及澳門航空公司,得因業務需要,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16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案件,如何處理陸資申請案件? 

一、依現行土地使用相關管制法令予以管制,如有違規使用情事,應依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處罰之機制處理。

二、由於申請取得之不動產,實際坐落於各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其實際使用情形為何?是否屬本辦法第二條禁止取得及第三條特殊事項之管制?仍宜由地方政府本土地所在地之管理機關立場,先予審核後,敘明理由,再報請內政部許可。

三、另為明瞭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目的,申請書中並應填列用途目的及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權利價值等,俾利依本辦法審查。

四、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依本辦法規定均應列冊管理,並以電腦建檔,本項資料得提供財政部、中央銀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查詢之需。

 

 17 目前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之許可辦法有哪些? 

一、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二、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

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五、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六、大陸地區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十八條。

 

 18 依本許可辦法第十八條,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如何辦理?可停留多久期限? 

一、取得下列文件之一後,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甲、已依本辦法經內政部許可並檢具許可函文件。

 乙、已在臺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並檢具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二、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停留期間:

 甲、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十日,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十日。

 乙、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19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來臺取得不動產,有關該不動產得否設定抵押問題?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投資公司,如以在臺購置之不動產向臺灣地區金融機構擔保借款,則與開放陸資來臺購置不動產之政策本旨未符,目前仍不予准許。

 

 20 大陸地區人民持大陸地區製作之常住人口登記表或居民身分證文書,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涉臺公證書,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該驗證有無有效期間之限制? 

 目前並無有效期限之限制。

 

 21 依本許可辦法取得之不動產嗣後如發生繼承事實時,如何處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以陸法字第0九一00二二九0二號函釋示:如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之遺產,而該遺產係大陸地區之被繼承人,自大陸地區移入臺灣地區或其變形、或交換所得之財產,例如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經許可在臺購置取得之不動產,應無同條例第六十七條之適用。是以大陸地區人民依本許可辦法取得之不動產,嗣後如有發生繼承事實者,得由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22 依本辦法取得之不動產嗣後移轉所得資金,如何匯回大陸? 

 依據中央銀行相關結匯規定,每筆結匯為新台幣之金額未逾十萬美元或等值外幣,得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逕洽指定銀行辦理;如每筆逾十萬美元,則應檢附有關文件(內政部移轉許可函、買賣契約書)經由指定銀行向該行申請核准後,即可辦理結匯,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轉售所得金額匯往大陸地區事宜。

 

 23 本人有一親戚因婚姻關係遠嫁新加坡,並放棄中華民國國籍(現為新加坡籍),欲在台灣購置透天三樓以上獨立房子,依法是否可將產權登記於自己名下,惠請釋示,並請提供相關法令或文書俾作參考。 

 查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三三九九號函釋:「…依外交部八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外(八三)條二字第八三三一六七九五號函復:『依星國法律,外國人士僅可買建築高逾六樓(含)且不含土地持份之私人公寓。永久居民則可買賣私人公寓並可購買或轉讓政府公寓,或購地自建』。…。」次查本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台內地字第○九二○○○八九四八號函釋關於新加坡人申請取得土地及建物案:「二、…2『居用建物』之定義包括建地及建物,『居用建物』分為『限制居用建物』和『非限制居用建物』,凡擁有土地及低於六層樓之建物稱為『限制居用建物』,外國人不得持有。上述所稱『低於六層樓之建物』,係指該建築物之總樓層數在五樓(含)以下。…所謂『非限制居用建物』係指凡建築物之總樓層高六樓(含)以上,其任何一層(包括一至五層)均准許外國人購買取得。…。」准此,基於土地法第十八條之平等互惠原則,新加坡人僅得於我國取得建築物之總樓層高六樓(含)以上,其任何一層(包括一至五層)之建物及其基地。以上函釋提供參考。

 

 24 本人是在台工作,領有居留證的香港人,現欲在台買房子,請問需辦那些手續或有何限制? 

  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Ο七三五五號函釋「有關八十六年七月一日香港主權移交之後,香港地區之居民,除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取得華僑身分者,得依照中華民國華僑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有關規定辦理外,其餘香港地區居民、一般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在香港地區對於外國人士在該地取得不動產權利之規定尚未改變之前,得以繼續準用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規定」。另查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辦理程序:外國人取得土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用途之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再由該地政事務所逕送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25 芬蘭因未列入"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請問持有在台工作居留證之芬蘭人是否可在台購置不動產? 

94825日台內地字第0940011806號函已將芬蘭列入「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26 外僑出售台灣之不動產,如檢附住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予在台之代理人處理一切買賣事宜,出賣人檢附之護照影本,其護照內容是否需譯為中文且由公證單位認證,或者由當事人自行切結其即可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依本細則規定應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須附中文譯本。...第一項所定中文譯本,除由駐外館處認證外,得由我國公證人認證。」以上法令,供請參考。

 

 27 請問泰國外籍配偶之台灣丈夫想把自己名下建地轉登記外籍老婆名下要如何辦理?需要哪些文件?有何限制嗎? 

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台內地字第0九二00一一五八五號函釋略以:「是以,依土地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准許泰國之人民或法人因居住或投資目的者,得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另查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辦理程序:外國人依相關規定取得土地權利,應檢送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再由該地政事務所逕送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書、贈與契約書等等。

三、土地所有權狀。

四、土地權利變更之權利人及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繳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如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

六、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屬非都市土地者免檢附)。

七、授權書(如本人不能親自申請,須加附授權書)

台端如仍有疑義,請敘明詳細案情逕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洽詢。

 

 28‧土地法第十七條所稱之林地為何? 

 按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而其所稱林地之適用範圍,依本部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台內地字第○九一○○一二三七六號令示,包含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條規定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及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而非都市土地使用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內,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林業主管機關認屬森林法第三條規定之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所在之土地,亦屬之。另鑑於保安林於都市計畫範圍內非僅侷限於保護區、風景區二種使用分區,本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台內地字第○九二○○六○六一八一號函補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已編定公告之保安林,無論其使用分區為何,皆應併同納入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林地管制範圍,先予敘明;至實務上林地之認定,請逕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

 

 29‧依據 貴部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Ο三三九九號函釋、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Ο二九三九號函釋及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Ο六二一七號函釋,我國允許:一、新加坡人在我國取得高逾六樓(含)以上之建築物之任何一層作為住宅使用外,並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准其取得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二、新加坡人民及公司(包括新加坡銀行)在我國取得不動產抵押權,其抵押物不以上開本部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Ο三三九九號函所定高逾六樓以上供作住宅使用之建物為限。三、新加坡人得在我國租賃工業區土地及廠房。而無須提出互惠證明。但如新加坡人民及公司擬在我國取得土地或建築物為供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使用,並取得其所有權,或該擬取得之土地或建築物係位於工業區內,就我國法令之規定,是否允許,且該新加坡人民及公司應否提出互惠證明文件。敬祈 貴部能予說明函復為禱。 

有關新加坡人取得我國不動產權利疑義乙案,查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三三九九號函釋略以「依外交部八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外(八三)條二字第八三三一六七九五號函復:『依星國法律,外國人士僅可買建築高逾六樓(含)且不含土地持份之私人公寓。永久居民則可買賣私人公寓並可購買或轉讓政府公寓,或購地自建』...除允許新加坡人在我國取得高逾六樓(含)以上之建築物之任何一層作為住宅使用外,並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准其取得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及本部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0六二一七號函釋略以:「工業區土地非私人所能擁有。...(二)外國人個人不得持有JTC工業區已建構之廠房,...,是以,依土地法第十八條規定,新加坡人得在我國申請租賃工業區之土地或廠房」,次查本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台內地字第0九二000八九四八號函釋略以:「二、…2『居用建物』之定義包括建地及建物,『居用建物』分為『限制居用建物』和『非限制居用建物』,凡擁有土地及低於六層樓之建物稱為『限制居用建物』,外國人不得持有。上述所稱『低於六層樓之建物』,係指該建築物之總樓層數在五樓(含)以下。…所謂『非限制居用建物』係指凡建築物之總樓層高六樓(含)以上,其任何一層(包括一至五層)均准許外國人購買取得。...」準此,基於土地法第十八條之平等互惠原則,新加坡人在我國僅得取得總樓層高六樓(含)以上,其任何一層(包括一至五層)供作住宅使用之建物,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符合上開規定而提出申請者,無須提出互惠證明文件。

 

 30 請告知土地法第十七條外國人不得取得土地之"林地","漁地","水源地"究為何? 是什麼區或什麼用地請詳告知 

有關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外國人不得取得之林地、漁地、水源地疑義乙案,分述如下:

一、林地:按本部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台內地字第0九一00一二三七六號令示,包含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條規定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及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而非都市土地使用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內,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林業主管機關認屬森林法第三條規定之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所在之土地,亦屬之。另鑑於保安林於都市計畫範圍內非僅侷限於保護區、風景區二種使用分區,本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台內地字第○九二○○六○六一八一號函補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已編定公告之保安林,無論其使用分區為何,皆應併同納入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林地管制範圍;至實務上林地之認定,請逕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

二、水源地:按本部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台內地字第0九二00六一八三四號函釋略以:「有關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水源地」之執行適用範圍如下:

1.凡屬都市計畫土地,依法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保護區者。實務執行上,依個案洽詢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單位認定之。

2.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之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者。實務執行上,應洽詢土地所在地轄區經濟部水利署各該河川局認定之。

3.經政府興辦之水庫蓄水範圍土地者。如遇有個案,宜洽詢土地所在地轄區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認定之。

三、漁地:非都市土地編定為養殖用地;另都市土地符合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申准得作養殖使用之土地。惟因涉個案實務之審認,請敘明具體案情並檢附相關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洽詢。

 

 31 若以自己的名義在台灣有買間房子,但之後在入日本藉時,喪失了中華民國國籍,那房子目前仍由在台家人按期繳付貸款中,請問日後若要賣房子時,因所有人姓名(姓氏不同)會不會有什麼問題?應提出什麼文件證明原房屋所有人是現今日籍人士? 

國人在臺灣購置房屋,於歸化日本國籍並喪失我國國籍後,其日後出售房屋之相關疑義乙案,查本部6371日台(63)內地字第592848號函釋略以「嗣後凡已歸化日本之原旅日華僑處分其在國內所有不動產時,只須取具我國駐日機構(亞東關係協會)之證明,證明其身分及處分係出於自己意願,以代替印鑑證明。當事人持憑此項證明即可依法向國內地政機關申請產權變更登記。如此,則現在土地或建物登記簿上之姓名,仍予維持,不必另行加註日籍姓名。...」。

 

 32 問題一:本國金門縣華僑旅居新加坡,在金門祖產之繼承,是否受「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規定」限制,而無法辦理繼承?問題二:因辦理繼承或處分祖遺產業需要,必須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但金門華僑在金門無戶籍登記,亦無台灣護照,如何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問題三:若金門華僑之繼承登記受「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規定」限制,無法辦理繼承,必然損及華僑財產權益,所屬地政機關是否有研擬配套措施或研修相關法律因應準備?準備情形如何?配套措施、解決方案及修法期限為何?

旅居新加坡華僑辦理繼承事宜相關疑義乙案,分述如下:

一、旅居新加坡華僑,如其檢附經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者,該書倘依華裔證明文件核發,則該證明書非屬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仍應檢附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如未具我國國籍證明者,則應以外國人身分辦理繼承登記,須符合土地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之原則,茲檢附有關新加坡人在我國取得不動產權利之相關函釋規定資料乙份,請參考。

二、有關如何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乙節,係屬僑務委員會主管業務,請詳敘案情並檢附相關資料,逕向該會洽詢。

三、台端所詢問題三,現有相關法規對具有我國國籍之華僑的財產權益似無損。至於未具我國國籍之新加坡人辦理繼承事宜,仍應符合土地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33 請問大陸人可否買農地? 

關於大陸人可否買農地乙案,答覆如下:

按大陸地區法人購買農地,應符合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所稱農牧經營之投資,係指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之投資。」;另依同辦法第2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五、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應予禁止取得之土地」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可否購買農地,請逕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洽詢。

 

 34‧居住在夏威夷的親戚考慮在台灣購買房子,以方便旅遊及渡假。若是被淮許的,該依據哪些條例、需準備哪些相關文件、會面臨哪些問題? 

一、按外國人在臺取得不動產係依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及「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外國人購置不動產需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權利變更之權利人及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買賣移轉契約書。

(四)繳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如土地増值稅或契稅)。

(五)互惠證明文件(美國夏威夷州已列入互惠國家一覽表則免附)。

(六)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屬非都市土地者免檢附)。

(七)土地所有權狀。

(八)授權書(如本人不能親自申請,須加附授權書)。

 

leiyil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