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預售屋必看 :
買預售屋 先看業者建照 :
建築物興建時,要先領有建照執照,才可向建築管理機關申請開工,完工後要申報完工,經檢驗合格才可領取使用執照,接著才可申請接通水、電;但很多業者還未領取建照,就先「偷跑」,所以選購預售屋最好先請業者亮出建照。另外,建築公司蓋房子,有的是自地自建,有的是地主合建,若與地主合建,要注意土地產權,要分別與地主簽立土地買賣契約,和建設公司簽立房屋買賣契約。建商建築執照卻還沒申請下來,公然違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築執照,不得辦理銷售,違者可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消費者可要求業者提供建照影本作為簽約附件,以維權益。
使用執照才算成屋 :
按照法令規範,凡拿到使用執照的建案才算成屋,因此消費者就算看到建物都已經完工的成屋個案,仍須請銷售人員出示使用執照才算數。因為曾發生過一個購屋糾紛,個案雖已是成屋,但建商尚未拿到使用執照,因而與消費者簽定「預售屋契約」,結果契約內規定交屋面積若誤差在1﹪以內,建商可以不賠,消費者平白損失5坪多,此點不可不察。
集體議價效果好 :
購屋族常因議價問題傷透腦筋,建議消費者議價時,除了需事前做好功課,比較周邊相同產品的價格外,也可以向已購住戶打聽成交價格。銷售小姐所稱的底價往往不是真正的底價,真正價格的決定權是在專案主管的手上。目前網路上有不少非營利性質的討論區,如不動產e族等(egroup.idv.tw),可以集結對同1個個案有興趣的網友,相約集體議價,也許能收到不錯的效果。
房屋轉售電費申請也要改 :
一般房屋在完工後,大多由建商向台電公司申請供電,但在房屋出售後,建商卻很少會向台電申請變更當事人,造成未來房屋轉手後,若現任屋主欠繳電費,台電會向原來申請人,也就是當初與建商簽約的第1任屋主追討。為了避免因轉售房屋而衍生的電費問題,新用戶可直接向台電申請移轉變更使用人,或重新申請使用人變更。
買別墅先選雙車庫 :
透天別墅是南部居民最喜歡的住宅產品,不管景氣好壞,透天產品都能維持一定推案量,但由於產品規劃涵蓋社區型別墅、臨路獨棟或連棟式,而且車位規劃有路邊停車、單車庫或雙車庫等不同種類,產品類型多樣。由於購買別墅產品多是有車階級,房仲業統計,時下最好賣的別墅產品,是雙車庫的別墅為主,所以在選購時,如果總價差距不大,可優先挑選雙車庫別墅產品。
注意電梯使用規則 :
集合住宅大樓電梯共用是天經地義之事,但電梯數量太少、使用者眾,將造成不便,尤其購買預售屋,從平面圖上極易忽略通往地下停車場的電梯數量,往往造成交屋後發現上班時間數棟、數10戶等1部電梯的情形,不僅塞車困擾,電費分攤亦是問題,選購預售屋時,應細看地下室平面圖,並要求明訂電梯使用規則及電費分攤規則。
機械車位至少保固1年 :
購買機械車位時,一定要與建商訂定保固合約,保固期最少要1年,另外在買賣合約書中也要註明車位的尺寸(長、寬、高)及載重,這將關係到車位的實用性。一般建商會與車位廠商簽訂維護合約,經常會將保固責任轉由廠商負責,甚至不對耗材部分負保固責任。但是消費者是向建商購買車位,所以不管建商如何推託,一定要堅持由建商負責。
停雙車需面寬6米 :
透天別墅擁有私人停車位,停車方式可分前院停車、1樓室內停車或地下室私有車庫停車等多種方式,別墅面寬則牽涉到可停車輛數量。一般而言,5米以下面寬扣掉兩邊牆壁厚度,加上打開車門的空間,僅能停1部車,但部分建商卻強調可停2部車,平面圖上也畫了2部車,但交屋後卻發現停雙車很困難。建議擁有2部車,尤其大型車及休旅車者,應選擇面寬至少6米以上的別墅。
獎勵停車位產權獨立 :
獎勵停車位因有獨立權狀,和房子的產權是分開的,可以外賣或外租,靈活性較高;法定停車位因與房子產權結合,房子出賣時車位也要跟著一塊兒賣。通常指的「車位內含」,一般就是法定停車位,此種車位公共設施坪數會比購買獎勵停車位或增設停車位多出6~12坪不等。想知道車位屬性,可以請依照建築執照的建造圖判別。
掌握缺點作為談判籌碼 :
每棟房屋都有其優、缺點,所以看屋時,最好掌握較為在意的幾項缺點,以此來作為價格談判的籌碼,並且向業務員透露,喜歡這間房屋,且手頭資金已準備,只是其中還有某幾項缺點,希望可以稍微降價,充分表現誠意。此外,最好將裝潢費加進總價內,以提高房屋總價,也有利於價格談判。
挑尖峰時段 測行車時間 :
為了推銷商品,廣告中常會包含一些誇大的成分,例如房地產廣告中常會有建案距離交流道、大賣場所需的行車時間,不過這個時間可能是深夜時段的行車時間,因此,最保險的作法是,在上下班的交通尖峰時段親自開車體驗,看看是不是真如廣告所說的那麼方便。
試搭公車測交通 :
有沒有想過有一天自己出門沒車開,或上班回家該怎麼搭乘公車?如果一班公車到不了,該如何轉車?建議看房子除了自行開車到建案現場,還可自行規劃交通路線,試搭大眾運輸工具,體驗通車時間和通車品質,並在案場附近走走,觀察住家的生活機能是否完善。
買預售屋先看藍圖 :
預售屋無法實際丈量室內尺寸,常發生交屋後的困擾,例如部分透天厝室內樓梯過窄、梁位設計不當,導致大型家具家電如床舖、電視、洗衣機等無法搬動,甚至人員進出都要彎腰,樓層交錯挑高的透天店面最常發生。建議購屋時應要求建商出示標示尺寸之藍曬圖,預先估算室內尺寸,並加計牆壁厚度、梁柱位置,以免交屋後才發現室內梯問題多多。蓋在交易總價內,最好立契為據。
買預售屋留意棟距 :
購買預售屋時,一定要留意購買戶別與鄰棟的關係,包括開窗距離、梁柱位置及後陽台方向,如果棟與棟之間的距離不夠,會影響到居家採光與通風條件,若是開窗面對別人家厝角,就有風水上顧慮。
預售屋留意有無管理室 :
社區管理室是社區安全管理中心,少數建商在進行產品規劃時,並未預留管理室位置,僅在完工後利用現有空地搭設臨時性管理室,或在中庭另闢空地增設管理室,由於屬於「違章建築」,因此容易遭檢舉拆除。
這種情況在迷你型集合住宅大樓、分期開發的大型社區、臨路透天別墅社區等最常見,所以購買預售屋時,應先了解管理室位置及產權,以免未來進住後,發生無管理室的尷尬情況。 最好能利用展示模型與建築藍圖,仔細比對,選擇最適當戶別。
預售屋問清楚客廳面寬 :
客人進門往往先看到客廳,客人也多在客廳接待,國人很重視客廳的氣勢。看房子尤其是預售屋,最好先問面寬多少,以計算家具尺寸和件數,或者是設計風格的呈現;最重要的考量是看電視的距離是否恰當。
有些建築強調柱子在外面,室內會較容易擺放家具。還有如果打算陽台外推,也要看客廳的梁柱位置是否適宜。
買賣雙方要事先在契約書中先約定面積計算方式 :
將來交屋驗收時,才有依據。主建物的計算,依照雙方約定的方式計算;而附屬建物所計算出的面積,其項目和計算方式也必須在契約書中具體列舉,不能辦理面積登記的部分是否計價,也需要載明。」至於全棟樓總戶數也最好能在契約書中載明,以防止業者任意更改當初規劃。
預售屋問明梁柱位置 :
室內的隔間與平面配置會影響生活起居是否舒適方便,房間的通風與採光是否良好,也都是購屋人要問清楚的地方。預售屋平面圖只看得到「柱」,卻看不到「梁」的位置,特別是購買夾層產品,由於室內高度規劃夾層後變得有限,若上層有梁,原本不大的空間將更顯狹隘,因此要主動詢問銷售員,以免交屋後才發現大梁影響到空間規劃。
預售屋不符契約可求償 :
購買預售屋,記得一切都得跟著合約走。日前曾發生1則案例,購屋人買了房子後,卻發現屋內多了1根柱子,建商對此推說是為了增加結構安全而追加。但根據法規,建商不得以「追加」為由要求消費者接受任何條件,因此當遇到此種情形時,消費者可依法要求建商賠償或恢復原狀,情節重大者,甚至可以要求無條件解約。
小心坪數被灌水 :
很多建設公司為了讓產品容易銷售,蓋了樣品屋要客戶親自體會交屋後的樣子,並且強調所見的樣品屋就是未來的實際坪數。由於樣品屋沒有梁柱、家具尺寸也較小,牆壁和天花板也較薄,所以會有空間放大的效果,要注意坪數有沒有灌水。此外,要注意公設比多少、包含哪些項目,且要特別問清楚自用坪數、以及銷售人員告知的坪數是否含夾層坪數在內。
留意持分道路範圍 :
一般透天別墅社區除了山坡地等大型造鎮,道路用地可能由建商自行吸收,或是自辦市地重劃土地,把道路用地捐贈地方政府之外,一般都須由住戶持分社區內道路土地,持分道路愈多愈划不來。除了購買面臨公有道路的臨路型別墅,無須持分之外,其餘持分社區內道路用地的別墅,住戶應要求建商明確告知持分內容及範圍,以免花錢卻幫別人買道路。
注意土地產權契約 :
建設公司蓋房子,有時是自地自建,有時是和地主合建。一般而言,自地自建的產權較不會有問題。如果是建設公司和地主合建,購屋人最好分別和地主簽立土地買賣契約、與建設公司簽立房屋買賣契約,以免日後建設公司和地主一旦發生合建糾紛時,拿不到土地產權。
看屋首日避免簽約 :
很多房屋個案為了刺激買氣,常推出「當場付訂、簽約就贈送家電」的方式來促銷,購屋人常會因為獲得附送的贈品,而衝動地在看屋當天就付清訂金並簽約,其實這樣的購屋方式風險很大。畢竟,房屋交易金額龐大,若在考量未周全就購屋,很容易會買到不適合的房子,而且合約書內容也還未詳閱,很容易就掉入文字陷阱,常會後悔末及,因此買房子千萬不能急,最好不要看屋當天就付訂金簽約。
下訂金前可審閱契約書 :
簽訂買賣契約前,可以向建商或仲介行使買賣契約的審閱權,那麼在下訂金之前呢?答案是:也可以。日前曾有某建商表明,如果消費者不給訂金,就不能看買賣契約書,但事後經公平會決議,該建商的行為違反公平法,故消費者在下訂前,尤其是在看預售屋時,可向建商索取契約書影本,審閱無誤後才下訂。
簽約前先問解約條件 :
很多人把買房子視為人生的重要決定,不過常常因為現場銷售人員的強力說服,或者銷售人員為衝業績隱瞞部分購屋應注意訊息,讓消費者衝動之下,簽訂合約。其實,依法雙方可於一定時間內解除合約,並有權請建設公司退還定金。因此為了避免這種麻煩,民眾在簽約之前,可先詢問事後解約期限和相關權利,並詳細審閱合約書。
契稅等費用 記得問清楚 :
買房子除了要支付房屋總價之外,還有契稅、代書費、火險、仲介服務費(購買中古屋)等費用需要納入購屋成本的考量。其中契稅的部分,會因建築樓層高度、屋齡、造價、使用分區等因素而有不同。即使坪數、總價相同的房屋,也會有好幾倍的差異。而有些業者在銷售講解的同時,往往會刻意不告知買方這些購屋時容易忽略的成本,消費者應向業者問清楚,並記得索取收據。
建商應提列社區基金 :
公寓大廈起造人(建商)依法應依工程造價提列一定比例公共基金予社區,做為社區未來公共事務經費。少數建商在預售時宣稱除了法定提列外,另將提撥數萬元當做社區基金,但交屋後金額卻縮水,並辯稱已購置圖書、電腦設備等社區共用物品。簽約時可在合約書中要求載明另行提撥金額,並約定隨同公共設施點交管委會。
帶把捲尺 寸寸計較 :
在購買預售屋時,除了記得要向銷售人員要求建照,查清究竟室內高度是多少外,記得帶把捲尺去實際測量。雖說業者已不敢明目張膽的「偷尺寸」,但還是有不少樣品屋靠著超深度的衣櫃創造較寬敞的視覺空間。因此購屋時,對尺寸應該要「寸寸計較」,以避免交屋後,與原本預期有所落差。
紅藥水檢查馬桶漏水 :
馬桶中本來就有水,因此馬桶是否漏水,不太容易察覺。別以為馬桶小漏不了多少水,如果家中成員一整天都不在家,水不停的流失,不但對居家品質有影響,也不符合經濟效益。屋主若是對自家馬桶有漏水的懷疑,可先在水箱中滴入幾滴紅藥水,然後等一段時間,若馬桶變成紅色,就表示水箱呈漏水狀態,最好立刻關掉水閥遏止水資源繼續浪費。
向公所查詢公共建設 :
購屋前通常會到基地附近查看公共設施如公園、學校的配置情形,有部分建商或房屋代銷業者,會自費在重要路段或空地,立上看板寫上「某某公園預定地」或「某某市場預定地」,有的甚至寫上完工日期,看來如同政府公告。有的建商對這些工程進度並不清楚,有的則是故意誤導,建議先詢問當地左鄰右舍,或向當地公所查詢,以免受騙誤判當地遠景及行情。
問清楚公設設置地點 :
目前社區大樓休閒設施,成為業者訴求重點之一,不過消費者在選擇這類社區大樓時要格外注意。其中,親水設施如游泳池、SPA及温泉池等,雖然非常受消費者喜愛,不過需注意這類設施如位於室內,會納入公設比,分攤到房屋權狀坪數裡。如果公設位於2樓以上,應向業者問清楚樓地板是否有做防水處理及樓層載重,否則最好避免購買位於親水設施樓下的戶別。
廣告價 有設限 :
報上房地產廣告很多都以「低自備款」、「低月付額」作為訴求,但可別以為在報紙上看到的低自備款和月付款金額,就是購買時要負擔的價格。不少格局、樓層較差的戶別,以較低的「廣告價」作促銷,多數戶別無論自備款及月付款,都會高於在廣告上看到的價格,而也有相當多建商以前3年還款寬限期的低月付款,當作廣告訴求,事實上第4年以後,您要負擔的貸款會高出許多,購屋時可要千萬留意。
個案佳可多買1戶轉手 :
房市景氣轉旺,近來許多預售個案都在推出後2、3個月內銷售一空,晚一點看屋,或稍有猶豫的消費者,常被捷足先登,買不到理想中的樓層或方位。對於賣相不差的個案,尤其推案地點多年來無新案推出之個案,可在選定產品後再多買1戶,隨後再委託業務員轉手,有機會投資獲利,不過須對個案銷售反應判斷正確,且該案戶數不宜太多,並在交屋前成功轉手。
履約保證可視意願投保 :
預售個案的「銀行履約保證」,是由建商與銀行簽約,由銀行提供保證,一旦房屋興建中途建商倒閉停工,將由行「無息退還已繳價金」。少部分個案履約保證是全案統一承作,每位客戶都有保障,但房價較高。目前大部分個案則依客戶意願,若願「投保」履約保證,才須負擔手續費,保證期間、保證範圍(多為自備款總額)等各案不同,另也有部分個案只是「廣告用詞」,購屋前須細問。
選擇施工期看屋 :
都市內重劃區在規劃初期,因未來發展可期的想法帶動,市場上價格大多比較亂,這時候,進場買屋的時間點,往往就成了價格殺不殺得下來的關鍵之一。一般來說,重劃區初期周邊的生活機能都還稱不上成熟,各案場集中施工,空氣、環境不好,加上工程車進出影響交通,買方這時可選在塵土飛揚的施工期到周邊看屋,因外在條件的關係,價格通常比較
陽台外推 當心漏水 :
很多建商在交屋前會將陽台統一外推,除了讓建物外觀整齊好看外,也能擴大室內實際使用空間,最重要的是交屋時賣相會更好。購買這類由建商統一陽台外推的產品,在交屋驗收時,要特別注意防水問題。首先,確定原排水口是否裝上塞頭且確實密合,因為將來若是管道阻塞,很容易出現漏水,若是窗底及牆角漆面出現浮泡現象,那麼外牆很可能已有滲水。
露台最好單獨議價 :
預售大樓產品為了建築外觀,或者法定建築容積考量,常會設計露台,尤其頂樓附露台很常見。露台的計價並無一定標準,有的建商與室內面積合併計價、有的採1/2或1/3單價計價,有的甚至免費奉送,購屋附有露台的大樓產品,若建商開價是採合併計價,則建議將露台面積拆開,另行單獨議價,有機會可以議到較低的價位。
買預售屋 先作功課 :
購買預售屋時,建商的「信用」調查是必要的功課之一。因為建商在未開工前即開始販售,消費者繳交定金、簽約金後,建商是否會如期開工、完工、交屋,都是消費者取得產權前會承擔的風險。調查信譽的重點,不外乎建設公司的形象、作品、口碑及財務狀況。尤其是財務狀況,最好可以了解其公司的資本額、本業、副業、資金來源等相關狀況,以確保本身權益。
契約註明建材內容 :
預售屋的建材配備等級也是購屋應考慮的因素之一,例如電梯、廚具、地磚、衛浴設備等,建商多會在產品說明書及契約註明廠牌,或「同等級之建材」。但何謂同等級建材,為避免買賣雙方認知差異過大,最好在契約上註明建材內容及保固期限範圍;通常一般設備保固期限為1年,如果契約上沒有這項條款,可以要求建商加註。
戶數變更未告知可求償 :
房市回春,許多預售個案銷售情況極佳,少部分業者在發現銷售反應不錯時,緊急變更格局增加戶數,或購併鄰地擴大基地規模與戶數。面對這類戶數突然放大的個案,且購屋者未獲業者通知時,未簽約者可要求在買賣合約中加註屆時雙方的權利義務,並須將變更後規模與規劃情形告知,已簽約者可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買賣價金。
把握當天簽約送家電 :
預售個案為求加速去化,常以贈品刺激消費,尤其單價低、戶數多的首次購屋型大樓產品,常有「當天補足訂金」就送家電、「當天簽約」再加送全套家電策略。有些案場贈品不含糊,如電漿電視、液晶電腦等價值近10萬元。通常看屋當天就補足、完簽的機會不高,不如針對個案先派親友看屋,並殺價、探查底價、選定目標,決定後再親自出馬,當天簽約拿贈品。
付費選購配備先問清楚 :
樣品屋裝潢華麗,有些建材設備是「標準配備」,交屋後一定會有,但有些則是「選購配備」,須另付費,最常見的如木質地板、按摩浴缸、SPA淋浴柱等都可能是選配。有些案場會標明,有的故意不標示,等到殺價時才提出,變成對方的價格談判籌碼,原本應該要附贈的,殺價後反而要自費,建議看樣品屋時就先問清楚,再談價格。
買實品屋裝潢也要砍價 :
花錢請人裝潢,最好將過程拍照存證,可以免除雙方對施工過程及用料的疑慮。買裝潢好的房子,也可以請賣方出示裝潢過程照片,掌握看不到的屋況。同理,若是買來舊屋欲裝潢後轉售,有這些照片給買家看,就可以提高房子的賣相。
小心地主精華戶是餘屋 :
新成屋到了銷售後期,通常都會留下一些餘屋。有的代銷公司會請跑單小姐處理,或是建設公司自己派人留守現場,銷售人員通常都會向消費者宣稱是「地主精華戶」釋出。不論銷售人員如何包裝餘屋,須注意的是,銷售期後段的房子或多或少都有些問題,當進入這些案場時,應嚴格挑出這些戶別之所以成為餘屋的原因。
買屋附裝潢記得要估價單 :
買附裝潢的新成屋,除了能省下找設計師的麻煩外,還能將裝潢費用一併計入房屋貸款,減少現金支出的壓力。在購買這類附裝潢房屋時,通常需另外簽訂委託裝潢合約書,簽約對象則是裝潢公司,就算要比照實品屋施工,購屋人還是得堅持請裝潢公司附上施工圖及詳細估價單。而且是在房貸核撥下來後,再由購屋人給付裝潢費用,這樣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裝潢時程確實掌握 :
購買新成屋時,不少消費者喜歡請建商配合的裝潢設計公司施作裝潢。與建商配合的設計公司為了節省人力及成本,常會等到銷售出一定戶數時,再統一施作,因此耽誤較早購買客戶交屋後實際進住的時間。建議消費者,除了應注意與設計公司合約書中的施工細目外,可以在與建商的合約書中明確載明裝潢施工的起迄日,以保障自己權益。
捷運施工期購屋好時機 :
交通便利的地區,通常擁有較好的生活機能,尤其捷運點附近就成為許多購屋族的首要考量。如果還有尚未完工的交通建設,可能因為當地施工因素,造成空氣品質不佳及噪音等問題,生活品質下降,房價也會跟著下跌,但是未來還是有「U」型反轉的機會,可以趁著施工期間,逢低買進。
與捷運保持適當距離 :
捷運可說是目前最受歡迎的大眾交通系統,選購捷運沿線住家時,最好選擇與捷運保持適當距離,與車站間有隔棟或鄰近的巷道都是較好選擇,因住家不比需要人潮的店面、商場,最好是位在能享有交通便利性,卻不必負擔人潮所帶來的環境成本。
保障隱私棟距須逾12米 :
一般客戶在購屋時,除了考量產品規劃、地段特色等,最重要的還會希望能住進有景觀的居住環境,尤其是景觀越好,視野越一覽無遺的,客戶的接受性越高,當然售價上也就比一般產品還好。除了成屋能先看得見景觀,在此建議購買預售屋的客戶,應先問清楚中庭花園棟距是否有12米以上寬度,當然棟距越寬的住家隱私效果越好,還有戶外擁有大片空地的住家,也應問清楚,短期內有無改建計畫等。
合約載明高額房貸細節 :
為趕上政府優惠利率房貸,並加速去化餘屋,推出高額房貸的建商愈來愈多,一般來說,以可貸8~9成高額貸款為訴求的個案最多,部分建商更推出95%、100%貸款。由於銀行提供房貸成數通常僅有7成,其他不足成數則由建商協助辦理個人信用貸款,或建商提供1~3年「公司貸」,購屋時應先了解高額貸款細節,並於合約中明定無法貸足的補救及付款方式,以免屆時無力繳款。
選熟悉銀行辦貸款 :
現場銷售人員為了催促消費者下定,往往過度誇大可以為消費者爭取到高額度的貸款,甚至在所謂的「工程期付」上動手腳,僅以前面2、3年寬限期支付的利息款項為號召,企圖減輕消費者所應認知到的房貸壓力。所以買新房子,尤其是買預售屋,最好是選擇向自己熟悉的銀行辦理貸款,或至少在踏進接待中心前,先向銀行詢問相關知識。
建築融資抵押 :
各項細節一定要具體的載明在契約書中,寧願事前不怕麻煩、也不要事後再來補救。在付款方面,就算是有能力1次付清購屋金額,也最好先辦理貸款,直到產權轉移後再將貸款償還,因貸款可以清楚了解前一手業者在建築融資上的抵押。因為建商多會將土地產權先行融資,若消費者要辦理貸款,業者需先償還土地融資金額,而原先的貸款塗銷後,銀行才會給予消費者貸款,如此才能確保消費者的產權權益。由於預售屋在興建過程中有較多的不確定因素,若是業者發生問題,有貸款的消費者因如期給付的自備款數相對較低,所受到的損失也就相對較少。
對保時確認貸款條件 :
購買新成屋或預售屋時,建商都會在交屋前統一辦理房貸對保,消費者在對保的同時,一定要先問清楚房屋貸款的利率、彈性還款期限、貸款年限及違約金的相關規定,切勿糊裡糊塗就完成對保,然後卻不曉得房貸的權利義務內容。尤其是建商私下承諾的貸款條件,更要在銀行對保時當面確認,以免到時候發現額度不足或利率不對。
注意房貸綁約年限 :
辦理房貸的時候,要注意房貸的綁約年限。一般來說,銀行或壽險公司為了收取房貸利息,通常都不希望貸款者提早還款,房貸合約都會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全數繳清。如果貸款者想在綁約期間內全數繳清,就得注意要繳多少違約金,最好先計算一下繳違約金與繳利息哪一種選擇划算,千萬不要草率做決定,以免荷包失血。
現金不夠請建商協助增貸 :
想買房子卻發現現金不足,千萬不要去申請信用貸款或勉強標會,最好的方式還是跟建商明講,請其協助申請高額度的房屋貸款。目前房貸市場競爭相當激烈,銀行業者除了提供低利率外,也會提高房屋價值,建商為了順利售屋,當然會盡力協助購屋人解決房貸問題,如果真的需要高額房貸,只要請建商協助申貸,就算想貸到100%也不是問題。
社區俱樂部載明權利 :
大型預售個案常以規劃內含游泳池、健身房等設施的休閒俱樂部做為號召,俱樂部由建商經營,或由建商委外經營,並表明購屋客戶擁有會員權利,可免費或低費使用等,但交屋後才發現建商另立名目,住戶使用須另繳交與一般會員不同之月費、清潔費或其他費用,購買類似附俱樂部個案,應另立入會合約書,並載明相關費用及其權利義務。
大樓管理規章及權責-認明俱樂部所有權是誰的 :
許多新建的大樓均規劃有設備完善的俱樂部,這類俱樂部所佔的公共設施坪數大多十分驚人,一般大約在30%左右,也就是說,在房屋總價中有30%是支付在這些公共設施。 這種狀況下,其俱樂部的所有權應該是屬於住戶所有,而非建商所有,意即建商不能私下對外招收收費會員。若俱樂部的所有權屬於建商,建商便有權力進行會員招收及俱樂部管理,但是俱樂部的坪數便不屬於大樓內的公共設施,住戶無須分擔此部份的設施坪數。若是俱樂部所有權屬於建商所有,買方千萬不要賠了夫人又折兵,不但分擔俱樂部的坪數,日後使用俱樂部時可能還需要另行繳費。因此買方對於公共設施的權責應先行了解,最好先向管委會要求一份權益說明書。
預先設想景觀改變可能性 :
一般而言,樓層愈高的大樓,價差的情形愈明顯,特別具有景觀的樓層,往往價格會比沒有景觀的戶別高出許多。大樓住宅每坪單價以4樓最低,向上及向下逐層遞增,以1樓及頂樓的價格最高。因此在購買景觀戶時,除了需考量花這些錢購買的「景觀」是否值得之外,也應注意未來是否會改變,例如河川整治工程、是否興建高架道路或
重劃區購屋留意發展時程 :
重劃區內的房子擁有不少優點,像是都市景觀整齊、道路筆直寬敞以及完善的公共設施,只不過要全區開發完畢,經常要花上個一、二十年,所以經常會發生交通不便、生活採買等問題。
房屋有瑕疵決不交屋 :
購買新成屋或預售屋時,如果在交屋驗收時發現瑕疵,責任歸屬到底是建商還是營造商?一般而言,上述問題都會載明於買賣契約書上,不過之前也發生過,買方在驗收時發現房子有瑕疵,但建商卻以「先遷入再改善」為由敷衍,沒想到買方遷入後,建商卻將責任推給營造商,沒人肯負責任。因此,在發現房屋有瑕疵時,應盡量避免先行遷入,或是填具建商提供任何遷入證明。
施工過程陸續驗收 :
施工中的驗收,往往比完工後的驗收更重要。由於施工過程中的一些步驟,如施做防水層、管線配置等,一旦完工後便無法進行驗收,因此必須在施工時,就一併驗收。至於格局配置於完工後再行驗收,則是由於交屋後難再修正,還是建議能在施工中就先行驗收。
如果能在施工中,就分成好幾個階段陸續驗收,將可減低因驗收不過造成的糾紛。
屋況-交屋後發現瑕疵 :
屋況又可細分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地震所引起的結構瑕疵及漏水。要避免買到海砂屋及輻射屋,買方可要求屋主出具檢驗證明;凶宅則可向當地的派出所查詢過去的紀錄,或是向鄰居查詢;是否為921地震後的危樓,營建單位也都有資料備查。反倒是漏水一項最難辨識,最好能在簽約前的大雨過後再行看屋了解,若是沒有遇到這樣的機會,只能從屋角或牆壁接縫處查看是否有水漬的痕跡,要求屋主加以處理,要不等到交屋後才發現,便不易取得應有的損害賠償了。
留意建商坪數灌水 :
透天產品經常出現「二次施工面積」,即房屋取得使用執照後再加蓋的面積,如陽台外推、後院加蓋等,二次面積有的原即計入權狀面積中,如陽台外推,但有的並不在權狀建物面積中,如後院加蓋。但部分建商將所有加蓋的二次面積,不管是否列入權狀,全列為「使用面積」銷售,疑有灌水之嫌,議價要注意。
買厝想少花銀子 :
買房子,議價有技巧。想要購屋的民眾,慎選進場時機,善用集體議價,並從中古市場挖寶等,或許可以買到便宜屋。 房地產正如投資股市一般,許多買屋人都存在「追高殺低」的毛病,事實上,若能換個角度思考,只要掌握幾個議價要點,購屋成交價也許不再高高在上。
教導幾個購屋議價的小撇步:首先,緊盯目標個案,慎選進場時機。業者指出,一般住宅推案的銷售價格,從剛開始推出到最終銷售完畢的過程中,價格趨勢會呈現「低-高-低」,也就如同股票市場的「開低、走高、收低」,在剛開始推案測試買氣時,以及最後結案出清前,房價一般都較低,相對之下較有議價空間,消費者可以利用這價格間的落差,慎選進場時機。
其次善用集體議價的力量。近來在網路社群及討論區中,有不少人在網路上尋找有意購買同一社區的準買主,想利用「以量制價」的方式,增加跟建商議價的籌碼和空間,像是許多竹科工程師,在買房子前,就會先在網路上留下訊息,尋求準鄰居集體議價。
第三,從中古市場找新房子,價格可少10%-15%。房價與屋齡呈現反比,通常來說,預售屋售價最貴,等蓋到新成屋時售價會降個10%;一旦在成屋後再轉入中古屋市場,售價可以再折舊10-15%。 不少人偏愛買全新的房子,因此都會往預售屋案場尋購;事實上,房子只要轉手就變成中古市場物件,精明的消費者其實可鎖定中古市場的全新房子,不僅品質不打折,售價也會比買預售屋少個兩成左右。
投資商場成功案例不多 :
房市開始熱絡,投資性質的產品如套房、店面等再度熱銷,有業者計劃推出久未面世的商場產品,以小額投資為訴求,搶攻投資型產品市場。商場產品除標榜小額投資外,一向以包租、回租為包裝,強調3~6年內保證回租、租金6%以上等,過去常因經營不善,成為空城,成功案例不多。投資商場除考慮地段外,經營、管理主體與內容都要確定清楚。
房價計算公式怎麼算 :
房價結構,是由土地成本、建築成本、管銷費用、合理利潤四大要素組成。可是不同區域、路段、地段,4大要素的比重都不相同。以台北市實 施容積率之後的計算方式來說,地價平均佔房價的50%到60%成,建築成本是30%,管銷費用10%,合理利潤約10-15%。台中都會區:地價平均佔40%,建築成本佔40%,管銷費用約10%, 合理利潤10-15%。 高雄都會區也和台中差不多。合理房價的 定義,是指:「在公開市場上,有意願的買者與賣者,在充份資訊前提下,所達成協議的價格。」時間、區位、需求者三大因素,都直接影響 到合理房價水準。 從歷年來看房地產走勢的漲跌,房價看跌時,地價會率先反應,所以 今年的平均房價,應該會有5%到10%的下跌或議價空間。至於消費者要如何判斷合理房價,要從市價、租金二者來比較。市價要從「貨比十家」來比較,價格相當時,要從租金高者來選擇。另一種方式,是比較預售屋、新成屋、中古屋、法拍屋四種價格。法拍屋的價格,一般如果是低於正常市價30%到50%時,未來一年內,新成屋與中古屋將有10%的跌幅。法拍屋價格,若在低於正常市價10%以內時,新成屋、中古屋就不容易下跌,在預售屋供給量小時,價格還有上漲的趨勢。新成屋、中古屋價格差異範圍,若在15%以內時,中古屋會有跌價 的壓力。 政府提撥優惠房貸的專案下,新成屋價格會比較穩定,預售屋價格若高於新成屋15%以上時,預售屋會有6%的下跌空間。
預售屋 10殺價空間 :
買房子總價高,人人懂得議價;不過,要殺得漂亮,可是門學問。以預售屋為例,工地現場代銷人員都很專業,面對消費者的議價,早就準備好各式各樣的「劇本」。在講價空間方面,一家老字號的預售屋代銷業者指出,預售屋的價格表數字及議價空間是浮動的,視銷售情形機動調整。不過,一般剛上檔的預售屋,依表價行情,應有5到10%的議價彈性,看買方的殺價功夫而定。例如,很多民眾看工地都選在周六、日,加上部分工地可能會製造現場熱絡的人工場景,讓購屋者一看到現場人多、買氣旺,自然較不好意思狠狠殺價。由於賣方製造買氣熱絡的假象,多半選在周六、周日假期;所以,消費者反制之道是,最好在周一到周五工地人數稀少時,前往殺價。至於代銷人員故意營造售價便宜合理的假象,這類手法,常見於整批推出的新成屋。例如將停車位所占的坪數或挑高夾層的違章坪數滲入銷售坪數,讓消費者產生使用坪數增多的假象,再除以總價,等於就稀釋每坪單價的行情,讓買方錯認「便宜」,無法再開口殺價。消費者的反制之道很簡單,即按照房屋所有產權狀上,所登記的坪數為計算每坪單價的依據,任何非產權登記上的坪數,改按建造成本單獨計價。
善用預售廣告海報 :
消費者在參觀預售案時,千萬不要輕忽銷售人員給的銷售海報,以及相關平面資料。一般銷售案場提供給消費者的資料,包括本案所在位置、鄰地關係圖、全區平面圖、各樓層平面圖、各種坪數的室內平面圖等,消費者可由大環境到小區域,提出各項問題,並將銷售人員的解說在圖上一一註記,將有效幫助了解產品。
小心停車位非法擴建 :
日前曾發生1個案例,建商在取得建築執照後,未經合法變更建照程序,就私自在地下室增設停車位出售,交屋後造成已購車位的住戶,因地下室車位變多、車道變小,而常在地下室與鄰車發生擦撞。為了避免花錢持分的公設遭到不法占據,購買社區停車位的民眾,有時候還必須留意交屋前後,社區停車位總數的多寡,才不會被不肖建商從中牟取不法。
停車位所占的坪數 :
雖列入公共設施的部分,不過,買方也可先就同地段、同類型停車位的行情做比較,以瞭解所買的停車位所佔的坪數,換算成總價時,是否高於停車位的行情價?例如,買方所訂購的房屋,停車位所占的坪數約9坪,而房屋每坪單價為20萬元,等於花在停車位的購買成本為180萬元,但是,同地段的停車位行情為120萬元,等於買方用在停車位的資金多花了60萬元。
寫預約單不一定要簽約 :
購買新屋或預售屋時,銷售人員常會遊說付小訂,簽下購買預約單,且預約單內註明購買戶別、總價及簽約時間,這類預約單多屬於「預約」性質,並非「本約」性質。所以後續若對合約內容有問題,且無法達成協議,最好還是要在預訂簽約時間前往洽談,但不一定非得簽約,之後再主張買賣不合意,要求退訂,買方才站得住腳。
買預售屋留意建商資格 :
中南部最近發生多起預售屋詐騙案,歹徒斥資設置美輪美奐的預售屋接待中心及樣品屋,並向登門看屋的多位民眾各收取2、30萬元訂金後即逃逸無蹤。由於申請建照須加審公會會員資格,建議參觀接待中心樣品屋時,應要求業者提供當地建商公會會員證號,並據以向當地公會求證,未弄清楚前勿貿然下訂。
不用處處配合建商 :
建商都希望能統一辦理客戶買賣流程,像是分批對保、集體交屋等,幾乎所有的建商,都會要求客戶配合,不過別忘了誰才是付錢的消費者,不用勉強配合建商的交屋時間表,應該要建商提供客制化的服務,針對不同情況辦理,所以若不急著交屋,就不用趕著去辦對保,資金調度有問題,也可以要求建商協助解決。
買成屋, 中古屋必看 :
新成屋議價空間大 :
鋼筋、水泥等建材飆漲,土地價格也在持續上揚,部分銷售中的預售個案已重新訂定售價,少部分則自行吸收漲價成本,選購預售屋可針對尚未調價的個案,或已調價、但利用未調價之個案為議價基礎進行議價。興建中的在建個案或剛完工的新成屋,由於建材及土地都是1、2年前成本,沒有調價的理由,議價空間較大。
以租金計算合理房價 :
近來,不少具投資價值的個案,以驚人報酬率為訴求,甚至還有銀行背書保證,不過消費者看到這類廣告時還是得睜大眼睛,不要被廣告誘人的數字給騙了。一般說來,合理的年投資報酬率約在5~7%之間,如果報酬率低於5%就得考慮其投資效益,高於10%就得小心不實廣告了。最好的判別方式,可以把月租金乘以200?220,如果高於房屋總價,就具備投資價值。
帶筆看屋 敲出缺點 :
賣相好的房子,不代表品質好。買房子最怕買到金玉其外,敗絮其內,看房子時,身上最好帶點可敲打的東西,以防屋主為賣得好房價,而用裝潢將缺點掩蓋。最好手上有支筆在牆壁和瓷磚上敲打,萬一敲到異樣的地方,可當場向屋主詢問,還可藉機殺價。
請仲介代辦水電過戶 :
購買中古屋常因為房屋空置一段時間,前任屋主忽略繳水電費用,以致進住時遭到斷水斷電。消費者若遇到這種情形,可以請仲介公司的業務人員代為處理復水、復電事宜,水電費用也會以正式交屋的時間計算。購屋者也別忘了附上身分證影本及印章,請仲介代辦申請理水電過戶。一般而言,仲介公司都會代為處理。
購屋設定斡旋期限 :
透過房仲公司購屋時,若決定正式出價,通常經紀人都會遊說給付斡旋金,藉此向屋主表達購屋誠意,並適時爭取更好的購屋條件。雖然實務上可選擇簽訂要約書的方式出價,但以現行交易習慣來說,買方出價時選擇給付斡旋金,還是比簽訂要約書更具說服力。一般斡旋金額度多為出價總額的2%~5%,同時最好設定斡旋期限,以保障自身權利。
要求提供產權說明書 :
為降低購屋風險,透過仲介經紀人代尋物件時,建議請對方提供「產權說明書」,了解房屋來歷及產權。說明書中會詳列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房屋現況說明書、地籍圖、建物平面圖、分區使用證明、使用執照、房屋是否有抵押權設定等資訊,對房屋是否為凶宅、輻射屋、海砂屋等,也會將調查結果列入說明。
議完單價 再殺總價 :
買房子如果沒有討價還價,小心自己當冤大頭。房仲業者或建商會故意拉高單價或總價,讓消費者有議價空間,建議如果要議價,先從單價開始談起,30坪的房子,每坪若下殺2萬,就可省下60萬元,單價議完後,再從總價殺價,要求將總價尾數去掉,520萬元變成500萬元,殺價千萬不要手軟。
拿法拍屋價來殺價 :
這幾年法拍屋數量不低,而且又以大型社區最常出現,所以消費者在購屋時,可以仔細觀察該社區內有無法拍屋,像是待標廣告或是從該地地方法院取得的資訊,然後再將拍定價格當成談價的起點,因為只要社區中一出現法拍物件,通常都會拉低社區行情,而且只要法拍物件一多,其他待售屋主心態也會較鬆,殺價的空間就變大了。
買新成屋撿便宜 :
一般來說,新成屋通常在第1批買進的客戶交屋後,多少會有一些房子流入中古屋市場,因為當初購買這些房子的消費者,在經過簽約到交屋這段時間的沉澱後,有的是因為立即感受到難以負荷的房貸壓力而後悔,有的則是因為購屋需求改變而求售。轉手再賣的房子,通常會比剛推出時的價錢來得低,這就好像買新車,車輪落地就打8折的道理一樣。但如果是透過仲介買這類房子,記得要將服務費納入成本計算。
開電錶箱看水痕 :
在選購1樓中古屋時,若想知道有沒有淹過水,除可詢問屋主或事先調查外,蘋果再提供幾個小撇步供讀者做檢視的參考。首先可先察看房屋的牆壁、附近鄰居的圍牆是否有淹水過後留下的水痕;其次,注意房屋是否有比道路的水平面高,再察看附近水溝是否暢通。最後,不忘打開電錶、水錶、插座開關箱,看看裡面有無因淹水沒清乾淨的污泥痕跡喔。
可拿硬幣 敲敲磁磚 :
帶著1支粉筆和1枚10元硬幣去驗屋,可以簡易檢查出房屋有無瑕疵。在檢查浴室和廚房牆面時,可利用硬幣輕敲貼壁面上的磁磚,一塊塊仔細的敲打,聽聽聲音,敲打的聲音應該要有密實飽滿的感覺才算合格。若是聽起來感覺空空的,表示磁磚貼面沒有處理好,為避免地震時掉落,趕緊拿出粉筆,打上大大的記號,要求建商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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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屋中古屋買賣契約 :
成屋中古屋地政事務所登記書表 :
銷售契約 :
預售屋 :
停車位 :
納骨塔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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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麼情形必須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A:「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故當事人提出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為辨明其真偽,若我方主管機關要求必須先在大陸當地涉台公證處辦理公證,並經海基會驗證後,再據以辦理相關事宜者(例如:婚姻登記、死亡除戶、扶養大陸親屬、繼承、請領各項給付等),即應依前述程序辦理。
Q:可向海基會申請驗證之大陸公證書有幾種?
A:根據海基會與大陸方面所簽署「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之規定,雙方相互寄送公證書副本以供核對之範圍,包括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扶養親屬、財產權利證明、稅務、病歷、經歷以及專業證明等十四種。
Q:大陸公證書要到何處申請辦理?
A:應在大陸當地之省、自治區、直轄市或縣、市、區等涉台公證處申請公證。目前,大陸各縣、市普遍均設有公證處。當事人可向當地司法局或郵電局查詢台查詢。
Q:公證書以外之大陸文書是否可持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A:依協議第五條規定,雙方同意就公證書以外的文書查證事宜進行個案協商並予協助。但為便於文書之查驗使用,如屬涉及前述十四種證明事,仍以辦理公證書送本會驗證為宜。
Q:大陸方面何時會將公證書副本寄到海基會?
A:大陸地區製作之公證書副本,係由核發公證書之公證處透過中國公證員協會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寄到海基會,因此需要適當之作業時間,由於大陸幅員廣闊,各地狀況不一約需一個多月。如果上述副本遲未寄達,海基會也會函催,以便儘速為申請人完成驗證。
Q:海基會如何進行文書驗證?
A:目前本會驗證之方式係核對申請人提出之公證書正本與大陸公證員協會寄交本會之同字號公證書副本,若二者相符、內容無矛盾、無違反法令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且無待查證之疑點者,即發給證明。因驗證程序須俟接獲大陸方面寄來公證書副本始能進行,如當事人提出申請時,公證書副本已寄達本會,依「馬上辦」作業可於一個小時內完成驗證。如本會尚未接獲公證書副本,則將於副本到達後七個工作天內完成驗證,再以掛號郵寄,以便當事人使用。
Q:完成驗證後有何效力?
A: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及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公證書,海基會驗證後,除有相反之證據外,推定為真正,而得作為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的依據。惟公證書記載之內容是否屬實,主管機關仍然可以本於職權審核,如有疑義,並得請本會再予查明。故申請人尚不得憑本會完成驗證之公證書,即要求主管機關為特定之行為(例如:發給遺產、更正出生年月日等)。
Q:海基會可否發給單身證明?
A:依兩岸簽訂之「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之規定,相互寄送公、認證書副本之種類,以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扶養親屬、財產權利、稅務、病歷、經歷及專業證明,並與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有關者為限。因此申請人應持戶籍謄本、印章、身分證、並立具宣誓書表明為單身後,向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單身宣誓認證書,再由各地方法院公證處以函直接寄送海基會,轉寄大陸各省公證員協會。
Q:如何申報扶養大陸地區親屬?
A: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或扣除額,應向大陸各縣、市公證處辦理報稅用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內容應包括大陸地區受扶養親屬之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及與申報人之關係等項目。在取得上述公證書後,持該公證書正本向本會辦理驗證事宜。
又財政部發佈解釋令,對於申報大陸親屬免稅額,凡是年中大陸親屬曾經來台探親,只要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旅行證影本,納稅人即可在當年度列報扶養大陸親屬免稅額。往後年度,為證明該扶養親屬仍然健在,納稅人仍應每年逐次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出具之親屬關係公證書。
Q:如何收養大陸地區子女?
A:收養大陸地區子女,除符合民法收養之規定外,兩岸關係條例中對於本身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法院不予認可;又不得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故收養人應持全戶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向台灣地區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在台無子女之宣誓認證書,向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書。依民法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因此收養人、被收養人及未成年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原應到場向法院表達收養之合意,由於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以辦理收養為由申請來台,故宜委託收養人以外之台灣地區人民代向法院及戶政事務所辦理一切收養有關事宜。故除在大陸辦理收養公證書外,亦應辦理委託公證書,持該公證書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收養人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法院將審酌相關法令及收養人、被收養人及送養人之實際狀況,為認可或駁回之裁定。收養一經法院裁定認可之後,則收養人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收養程序始完成。
Q:如何辦理在大陸地區使用之各項文書?
A:按海基會與海協會簽訂之「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中規定,雙方相互寄送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扶養親屬、財產權利證明、稅務、病歷、經歷及專業證明公證書副本,只要符合上述十四種種類,向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公、認證,並表明須持往大陸地區使用,法院公證處會在七日內製作副本兩份,以函寄送海基會轉寄申請人所指定之大陸各省公證員協會。申請人即可將作成公、認證書在大陸地區使用。
Q:大陸地區人民如何繼承台灣地區人民遺產?
A:大陸地區繼承人於大陸當地之公證處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親屬關係公證書內應依繼承人親等之不同,載明被繼承人在大陸有無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存歿情形;委託公證書係因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之許可範圍及停留時間皆有限制,宜委託在台親友或律師辦理。將上述兩項公證書向海基會申請驗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在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三年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在台灣地區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出繼承之表示。如果超過三年期間未向法院為繼承表示,則視為拋棄繼承權利,之後便不能再要求繼承。
提出繼承表示後,法院將審核身分後通知是否准予備查。如已收到法院發給准予備查通知,可以提出此通知向遺產管理人要求計算、交付遺產。依規定在台若無其他繼承人時,法定遺產管理人依被繼承人身分,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之遺產管理人為國防部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其他被繼承人身分之遺產管理則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如有應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時,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若法院審核不符裁定駁回時,當事人不服裁定者,可在收到通知後五日內向原法院提出抗告狀,抗告狀中應載明不服之理由與證據,請求救濟。
Q:持中共護照之華人應如何向我駐外館處申辦授權書或契約書等文件認證?
A: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海外華人向我駐外館處申辦授權書等文件認證時,其身分證明如係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仍應先辦理驗證,始可推定為真正。故持中共護照之華人應先送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海基會驗證之公證書,始得向我駐外館處申請認證。
Q:與大陸配偶在大陸地區辦理離婚,台灣地區應如何辦理?
A:依離婚程序可分以下三種情形:
(一) 經大陸法院判決離婚,所持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應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經我法院裁定認可後,則屬我國民法上之判決離婚,其離婚日期溯及自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時,發生離婚之效力。
(二) 經大陸有關機關調解離婚者,可由單方提憑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暨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民事調解書之送達證書申請離婚登記,並以該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或由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離婚日期。
(三) 在大陸地區自願離婚者,可單方提憑大陸政府機關出具之「離婚證」,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件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Q:繼承權遭侵害時,應如何救濟?
A: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另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因遺產之繼承分割、特留分或因遺贈、或其他因死亡而生效之行為涉訟者,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Q:如何索回大陸地區房產?
A:如果產權人仍保留房產契證,可以先委託在大陸之親友或本人向大陸房產所在地的房管部門查詢,俟查核後辦理歸還手續。如果原房產產權人已死亡,可以將房產產權人之死亡證明及繼承人繼承權證明,經台灣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後,交大陸房產部門查核,為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依照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八年八月九日發布「關於人民法院處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幾個法律問題」中關於房產問題之闡釋,台胞所有的房屋被他人侵占或處分的,人民法院應本著保護產權人合法權益之原則,並根據糾紛的具體狀況,妥善處理,故當事人可自行或委託大陸之親友、律師,向大陸地區有管轄權之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以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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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資金可以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嗎?
依91年4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09100075590號令修正公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69條,對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由禁止規定修正為許可規定。故經許可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 (以下簡稱陸資公司),始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而規範具體事宜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許可辦法) 業經內政部91年8月8日臺內地字第0910071523號令發布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來臺取得不動產,有關該不動產得否設定抵押問題?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投資公司,如以在臺購置之不動產向臺灣地區金融機構擔保借款,則與開放陸資來臺購置不動產之政策本旨未符,目前仍不予准許。
何謂大陸地區人民?
u 依據本條例第二條定義如下: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u 同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
u 依上述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無論其已來臺灣居留、居住或結婚,在未依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以前,均屬大陸地區人民,其擬購置臺灣地區之不動產,均應依本許可辦法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人民,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應具備哪些要件後,方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u 大陸地區人民係指大陸地區自然人
u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應依本條例之許可後,始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u 陸資公司:係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須經公司法之認許後始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證明文件如何申請驗證?
依本條例第4條規定,目前實際作業,係由行政院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負責驗證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是以申請人應先檢附經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公證之相關證件,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
如何辦理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備哪些應備文件及如何辦理?
u 身分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人民持大陸地區製作之常住人口登記表或居民身分證文書,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涉臺公證書,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受託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均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u 申請書--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取或網路下載
u 申請機關--直接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
何謂因「業務需要」,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u 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u 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
u 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處所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為供業務需要,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如何辦理?應備哪些文件?
u 證明文件--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持大陸地區製作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會法人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證明文件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涉臺公證書,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受託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亦同。
u 經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資格證明文件。
u 申請書--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取或網路下載。
u 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如: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屬都市土地應檢附)、農用證明(土地屬耕地者應檢附)。故大陸地區法人檢齊上述文件後,得直接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
何謂因「從事於臺灣地區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一、所稱整體經濟係指下列各款投資:
甲、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及體育場館之開發或經營。
乙、住宅及大樓之開發或經營。
丙、工業廠房之開發或經營。
丁、工業區及工商綜合區之開發或經營。
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投資項目之開發或經營。
二、所稱農牧經營係指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之投資。
因從事於臺灣地區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證備哪些文件辦理?
因案關國家相關產業發展,其投資申請程序,應配合本條例第73條之修正,方得受理。如該條修正後,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故上述條文修正實施後,應備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申請:
一、證明文件—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持大陸地區製作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會法人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證明文件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涉臺公證書,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受託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亦同。
二、經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資格證明文件。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書—得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取或網路下載。
五、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如: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屬都市土地應檢附)、農用證明(土地屬耕地者應檢附)。
目前已有哪些公司法人得因業務需要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核准在臺設立分公司之港龍航空公司及澳門航空公司,得因業務需要,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案件,如何處理陸資申請案件?
u 依現行土地使用相關管制法令予以管制,如有違規使用情事,應依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處罰之機制處理。
u 由於申請取得之不動產,實際坐落於各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其實際使用情形為何?是否屬本辦法第2條禁止取得及第3條特殊事項之管制?仍宜由地方政府本土地所在地之管理機關立場,先予審核後,敘明理由,再報請內政部許可。
u 另為明瞭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目的,申請書中並應填列用途目的及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權利價值等,俾利依本辦法審查。
u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依本辦法規定均應列冊管理,並以電腦建檔,本項資料得提供財政部、中央銀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查詢之需。
十二、目前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之許可辦法有哪些?
u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u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u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
u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u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u 大陸地區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u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18條。
依本許可辦法第十八條,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如何辦理?可停留多久期限?
一、取得下列文件之1後,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u 已依本辦法經內政部許可並檢具許可函文件。
u 已在臺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並檢具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二、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停留期間:
u 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10日,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10日。
u 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個月。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來臺取得不動產,有關該不動產得否設定抵押問?題 答: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投資公司,如以在臺購置之不動產向臺灣地區金融機構擔保借款,則與開放陸資來臺購置不動產之政策本旨未符,目前仍不予准許 大陸地區人民持大陸地區製作之常住人口登記表或居民身分證文書,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涉臺公證書,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該驗證有無有效期間之限制? 答:目前並無有效期限之限制
依本許可辦法取得之不動產嗣後如發生繼承事實時,如何處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2年1月3日以陸法字第0九一00二二九0二號函釋示:如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之遺產,而該遺產係大陸地區之被繼承人,自大陸地區移入臺灣地區或其變形、或交換所得之財產,例如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經許可在臺購置取得之不動產,應無同條例第六十七條之適用。是以大陸地區人民依本許可辦法取得之不動產,嗣後如有發生繼承事實者,得由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依本辦法取得之不動產嗣後移轉所得資金,如何匯回大陸?
依據中央銀行相關結匯規定,每筆結匯為新台幣之金額未逾十萬美元或等值外幣,得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逕洽指定銀行辦理;如每筆逾十萬美元,則應檢附有關文件(內政部移轉許可函、買賣契約書)經由指定銀行向該行申請核准後,即可辦理結匯,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轉售所得金額匯往大陸地區事宜
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 大陸人民不得繼承
根據土地法的規定,繼承人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應於半年內完成;不過最近地政處發現不少繼承案例逾期未辦,係因為繼承人部份為大陸子女,使得不動產的繼承衍生不少問題。依規定,大陸子女繼承總額不得超過200萬元台幣,超過部份應歸屬台灣地區其他繼承人或國庫沒入,地政處基於保障民眾權益的立場,呼籲繼承人如其所要繼承的不動產是台灣賴以居住的建物,無需大陸繼承人的同意,即可辦理繼承,無由置喙。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大陸子女繼承台灣的不動產權益只有現金200萬元台幣,不得踰越。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老榮民遺留的不動產如是台灣地區的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大陸子女不得繼承,在計算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份,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所能繼承部份最多現金200萬元。
大陸人民可繼承其被繼承人自大陸地區移入台灣地區或其變形或交換所得之財產
一、按為落實「經發會」有關循序漸進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土地及不動產之共識內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九條已配合修正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但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不得取得、設定負擔或承租。(第一項)前項申請人資格、許可條件及用途、申請程序、申報事項、應備文件、審核方式、未依許可用途使用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擬訂許可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第二項)」本修正規定業於91年4月4日由 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訂自91年7月1日施行。另,依據該條第2項規定之授權,內政部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已於91年8月8日發布施行在案。
二、另查,本條例第67條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第一項)。前項遺產,在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歸屬國庫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依法令以保管款專戶暫為存儲者,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第2項)。遺囑人以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第三項)。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第4項)。」其規範意旨係以:「為避免臺灣地區資金大量流入大陸地區,危及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並優先保護臺灣地區繼承人。」
三、按本條例第67條第4項(以下均指同條例),原係配合第69條 修正前規定,即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鑑於第69條業經修正,將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由完全禁止調整開放為許可制度,且第69條或其許可辦法,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之「取得」不動產物權,並未限定取得原因,因此「解釋上亦應適用於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是以為符合新修正之第69條開放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整體規範精神,復以參酌第67係「避免臺灣地區資金大量流入大陸地區」之立法意旨,如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之遺產,而該遺產係大陸地區之被繼承人,自大陸地區移入臺灣地區或其變形、或交換所得之財產,例如依第69條規定經許可在臺購置取得之不動產,應無第67條之適用。
大陸地區繼承人如無繼承權,應由申請人檢附海基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二項期間自本條例 施行之日起算。分為民法第113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所明定。本案被繼承人林錫珍於72年8月18日死亡,依申請人林大同(2子)、林大平(3女)、林大明(4女)等三人案附繼承系統表明列被繼承人之長子林大鵬、長女林大榮、次女林大鈞為大陸地區繼承人,如渠等未於上開期間為繼承之表示,渠等繼承權視為拋棄。
又被繼承人之配偶林王淑敏女士復於85年6月12日死亡,大陸地區繼承人如欲繼承林王女士遺產之應繼分,自應依上開規定及本部82年1月15日台82內地字第8113186號函規定辦理;惟如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林大鵬等3人,確如申請人於86年11月5日切結書所切結非屬林王淑敏女士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宜請申請人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繼承人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憑辦理,併此辦理。
大陸地區後順序或親等較遠之親屬,如遇前順序或親等較近之大陸地區繼承人逾三年未表示繼承而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者,不得再為繼承之表示
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按本條規定「繼承開始起3年內」,係指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3年而言,是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即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3年內為繼承之表示,方符避免繼承之法律關係久懸不決,影響臺灣地區經濟秩序之穩定及共同繼承人權益之立法本旨。準此,得為繼承之大陸地區後順序或親等較遠之親屬,如遇前順序或親等較近之大陸地區繼承人逾3年未表示繼承而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者,因繼承開始起已屆滿3年,即不得再為繼承之表示;至於因前順序或親等較近之大陸地區繼承人於3年未屆滿前均依法拋棄繼承權者,得為繼承之大陸地區後順序或親等較遠之親屬,仍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為繼承之表示,始得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
案經轉准法務部法85律決12103號書函以:「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主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所稱『繼承開始時』,應與民法繼承編所指係被繼承人死亡之時,意義相同(民法第1147條及第1148條參照)。惟後段規定因未為繼承之表示,法律擬制為拋棄繼承權,其因而得繼承之其他繼承人,向法院為繼承表示之期間應自何時起算,並無明文。復按我國民法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當然發生,無待繼承人為任何意思表示,與上開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應為繼承之表示不同。故為保障因拋棄繼承後得為繼承人者之權益,其向法院為繼承表示之起算點,似應於親等較近之第一順序繼承人視為拋棄繼承時起算。本件被繼承人之第1順序親等較近之大陸地區繼承因未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所在地法院為繼承之表示,視為均拋棄繼承權。其因前順序拋棄而得繼承之親等較遠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第1176條第5項規定參照),如為大陸地區人民,似應自該視為拋棄之時起算3年內向被繼承人所在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大陸地區人士如表示繼承之法定期間內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可申辦不動產繼承
一、按經函准行政大陸委員會87年6月20日87陸法字第8704740號函轉准法務部87年4月2日法八七律字第010151號函略以:「基於兩岸繼承事件之特殊性,大陸地區繼承人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其身分如於繼承開始起應表示繼承之期間『3年』內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時,為保障其繼承權益,應認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至第69條規定之適用;否則應視為已拋棄繼承權,而仍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至第69條規定之適用。」,本部原則同意上開意見。被繼承人於死亡原因發生時,其繼承人仍屬大陸地區人士,惟事後如於繼承開始起應表示繼承之法定期間內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依上開條例第2條第3款規定為臺灣地區人民時,為保障其繼承權益,應認無上開條例第66條至第69條規定之適用,得准其申辦不動產繼承登記。否則,大陸地區繼承人如未於法定期間內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時,應仍有上開條例第66條至第69條規定之適用。
二、又有關蔡榮銘先生代理李健珍女士申辦被繼承人廖登光所遺財產繼承登記案,請臺灣省政府地政處依上開意旨,依法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申辦繼承登記時,得免附未會同申請之大陸地區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
一、為簡化涉大陸地區人民之不動產繼承登記法令,以茲便民,並保障在台繼承人權益:
(一)按「……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在台灣地區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分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四項及第69條所明定,故大陸地區人士既不得繼承遺產中之不動產,為利地籍、稅籍管理,並顧及在台繼承人權益,類此涉兩岸之不動產繼承登記案件,得由在台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時,於繼承系統表切結「表列繼承人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權益受損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保證大陸地區繼承人主張繼承權利時,登記之繼承人願就其應價額予以返還」後受理登記,無須俟大陸地區繼承人依上開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為繼承與否表示後始得辦理。
(二)又大陸地區人民依規定既不得取得台灣地區不動產,自亦不得申辦不動產繼承登記,準此,該大陸地區繼承人即不具申請人身分,非屬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者,且大陸地區並無戶籍謄本,故台灣地區人民申辦繼承登記時,得免附未會同申請之大陸地區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僅於所附繼承系統表上依結論(一)切結,並得檢附被繼承人在台初次設籍之戶籍資料。
(三)本部82年1月5日台82內地字第8113186號函釋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經法院准許繼承者,應另檢附左列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已受領繼承財產應得對價證明文件、其應得之對價已依法提存之證明文件……等。其中「應得對價」之認定,因遺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該應得對價是否與其應繼分相當,尚非地政機關所須審認。
(四)另有關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文書,依本部86台86內地字第88688488號函釋規定,形式上可推定為真正,其實質內容之真實性仍應由地政機關審查。故依上開規定驗證之大陸地區文書,如與申請案所附之其他文件、資料內容一致無矛盾或疑義,即無需查證,如有疑義或必要時,始以個案委託該基金會查證。
二、至有關在台繼承人申辦登記之遺產如超過一戶以上之不動產,該不動產是否為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認定標準,經函准法務部第036452號函略以:「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其認定標準,業經本部參字第27955號函釋有案,倘法令未有修正,仍以維持原意見為宜。」本部同意法務部意見,故於相關法令未修正前,仍請依本部台八四內地字第8416558號函說明2(2)辦理。
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得免附大陸地區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有關申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4項規定屬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經申請人書面聲明並切結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者,此類案件依法既係大陸地區繼承人所不得繼承,要求申請人檢附大陸地區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實務上即有窒礙難行之處,亦無實益可言,故此類申請案件得免檢附大陸地區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以資簡化。另有關申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如非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且於前開條例第66條第1項所定期限屆滿前申辦者,仍應檢附大陸地區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
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經聲請法院指定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其遺產稅申報期限延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
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經聲請法院指定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其遺產稅申報期限得比照本部74年台財稅第11162號函規定,延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請查照。
一、依據本部賦稅署案陳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台財產北接第87027224號函辦理。
二、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居民,依增訂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規定,應聲請法院指定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此類案件之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規定,雖為繼承人,惟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遺產並無管理處分之權,至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未償債務,須由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由債權人報明債權後始能確定,憑以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因此,其申報期限准予依主旨規定辦理。
三、又國有財產局經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管理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之被繼承人在臺遺產時,參照本部台財產接第87011466號令發布之「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於管理職務終結前,應向法院聲請酌定管理報酬,至於在該辦法發布前之案件,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得請求報酬;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本案國有財產局管理遺產之報酬,准予參照上開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相關法規 : 流程須知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解釋
申請文書驗證手續
郵寄申請驗證須知
郵寄申請發給副本須知
海基會辦理文書查驗收費辦法
大陸地區各公證員協會通訊資料
法院及公證人辦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注意要點
大陸地區其他法規
申請表格 :
海基會
驗證申請書及辦案進行表
陸委會
查證申請書
發給副本申請書
委託書
其他法規 :
Ø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條文(92.10.29)
Ø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條文對照表 (92.10.29)
Ø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解釋(89.11)
法政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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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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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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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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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致轉換身分者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臺定居申請程序及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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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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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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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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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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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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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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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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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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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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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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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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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請領公教人員保險死亡給付及公務人員一次撫卹金一次撫慰金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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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請領在臺單身亡故軍人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一次撫慰金)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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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及鐵路事業人員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請領保險死亡給付及一次撫卹金一次撫慰金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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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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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及鐵路事業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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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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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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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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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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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應經許可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公告之說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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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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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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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地區與大陸地區通航人員入出境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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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小三通入出大陸地區送件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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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有瑕疵,可以拒絕交屋嗎 :
預售屋最常見的問題,就是交屋時,發現預售屋有瑕疵。
預售屋有瑕疵,是不是只能依物之瑕疵的規定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能不能拒絕交屋?有部分法律界人士認為預售屋若有瑕疵,可以認為建商是「非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就是本來建商應該給購屋人一棟無瑕疵的房屋,但是現在有瑕疵,也就是說,建商沒有依預售屋契約的本旨提出給付),因此,購屋人可以拒絕受領給付(就是拒絕交屋),並依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就是可以拒絕給付價金)。不過,至少在目前的法院判決中,我們並沒有看到成功的案例。雖然有很多種可能性,包括購屋人可能在不知情或無可奈何的情形下交屋(只要一交屋,就表示購屋人已經承認建商所提出的房屋是合乎債的本旨);或是法院認為房屋只要能住人就算是合乎債之本旨…等,都有可能。
而實際上,購屋者還是可以依物之瑕疵擔保的規定,拒絕接受有瑕疵之房屋,也就是對於物之瑕疵擔保規定的提前行使,也就是說,雖然還沒有接受債務人之給付,但是明明知道債務人之給付有瑕疵,就可以提前行使物之瑕疵擔保的權利。不過,這樣的權利並不一定能使買受人獲得真正的保障,因為在瑕疵表面上不重大的情形下,建商可以催告購屋者到底是要減少多少價金,因為不重要的瑕疵依物之瑕疵擔保的規定,是不能解除買賣契約的。因此,建商還是可以不為修補的動作,只讓購屋人扣減房屋價款,購屋人還是有可能被迫接受一個有瑕疵的房屋。
不過,針對上述情形,法律上還有另一個可能性就是民法第227條,有關不完全給付的規定,也就是說,建商提出一棟有瑕疵的房屋,並沒有完全按照當事人雙方(就是建商和購屋人)所訂之契約履行,購屋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建商)應負不完全給付的債務不履行責任。而不完全給付的法律效果就是債權人(購屋者)在瑕疵是可以修補的情形下,可以先拒絕接受有瑕疵之房屋,並依債務遲延給付的規定,用存證信函定一個適當的期間,請求建商應將房屋瑕疵修補好再行提出交付;假如不能修補,而該有瑕疵的房屋之交付對於購屋者來說沒有利益的話,購屋者就可以解除契約。
雖然民法才剛修正通過沒多久,不過,相信這種主張應該是可以被法院所接受的,假如您的預售屋是有瑕疵的話,最好可以先拒絕建商的交屋,並且以存證信函通知建商要求建商在一定時間內完成房屋瑕疵之修補,若屆時未完成,則解除契約,並要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免得一旦交屋之後,會變成只能依照物之瑕疵擔保的規定來解決,到時候要是您不想要這棟房屋恐怕有困難。
張三購買預售屋發現屋況有瑕疵,建設公司拒絕修復,購買人拒絕對保,建設公司可否主張購買人違約而解除契約 :
建設公司與張三訂立預售屋買賣契約,雙方約定總價金新台幣1,000萬元,依工進度分20期給付。貸款部為第16期,金額500萬元,今建設公司依工程進度至第8期收款時,張三發現隔間出現瑕疪,其修復需40萬元,張三於知悉後,即通知建設公司改善修復,建設公司非但不理且催告張三續行繳款;張三無奈,一方面繼續繳款至第13期,另一方面再次催告建設公司應修復補正,惟建設公司仍不予理會。張三至第14期時,拒絕銀行貸款對保手續,建設公司遂催告張三,並於張三不履行後解除契約,且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張三抗議,惟建設公司主張:
1室內隔間係張三要求依買賣契約約定於開工前變更設計,且建設公司與張三另訂立一書面裝潢契約,此與買賣契約無關,張三不得主張拒絕履行買賣契約之義務。
2縱張三得主張修理瑕疵,亦需房屋交付後方能主張,不於交付前即主張,而且40萬與500萬顯然不相當。
剖析如下 :
u 依據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u 依據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u 民法第264條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u 建設公司之主張無理由,變更設計係建設公司與張三之買賣契約中所訂,屬契約之一部分,張三自得主張同一契約之同時履行抗辯權。
u 張三得主張不完全給付之補正請求,建設公司未補正已陷於給付遲延,張三取得解除契約之抗辯,亦即可解約而未解約,自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建設公司之主張無理由。
買到瑕疵屋 權益靠自救 :
剛交屋的新房子就出現不少瑕疵,部份建商卻是一副愛理不理的態度;或是前一陣子豪雨過後才發現的漏水,業者卻推說已經過了保固期,硬是不聞不問。該如何主張權益?
民眾若出現買賣爭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的規定,買方可以向賣方、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是消費者服務中心進行申訴,消費者若未能獲得適當的處理,還可以向不動產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如果建商對房子的保固服務拖三拉四的,是否只能逆來順受?民法債編經修正之後,有關瑕疵主張的時效,已由原來的「物交付後6個月」後,修訂為「通知瑕疵後6個月,或是物交付後5年」。
而且有關「物之瑕疵」,除了瑕疵擔保的請求權之外,消費者還可以主張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這部分的請求時限長達15年,因此建商不要以為拖過6個月或是5年之後就沒事了,應該要處理的部分還是要出面處理的。其中在關於定型化契約的規範部分,業者必須注意需提供給客戶契約審閱的時間,否則客戶可以據此主張契約無效;另外廣告宣傳品、建材表在法令修訂後,也被視為契約的一部份,只要是合約中包含的部分,建商都不得找藉口不給付。
建商與消費者所訂定的合約,不得只偏袒建商一方,若出現這種顯失公平的情況,該合約條文將視同無效。配合網路時代的來臨,消費者除了可以到各縣市政府的消保官處請求協商,或是打「195」的消費者服務專線提出申訴外,現在更可直接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全民消費保護網(http://1950.cpc.gov.tw)上提出線上申訴自力救濟。線上申訴相關的書面資料,如照片等佐證資料,最好能一併寄出,讓消保官在協商過程能有參考依據。
(攬翠天廈案)建商偷工減料 住戶可要求退錢
國泰攬翠天廈住戶控告建商, 國泰攬翠天廈住戶9日赴台北地檢署,控告國泰建設前後任董事長蔡萬霖、蔡鎮宇父子涉嫌偽造文書及詐欺,並求償十億元。共有 69 戶住戶聯名控告蔡萬霖父子、建管處兩名核發建造的承辦人,以及三井工程總經理吳清文,與賴錫昌等三名建築師。
住戶表示,攬翠天廈結構有瑕疪,台北市政府建管處官員涉嫌將送審結構圖掉包,協助國泰建設偷工減料,導致九二一地震後,大廈牆壁龜裂,柱子鋼筋外露,成為危樓。
住戶委任的律師蔡慧玲指出,國泰建設於 79 年申請建造時,原本的結構圖是有九根受力柱,且經市府蓋上發照章,但因結構特殊,依法必需委請專業機關審查。
建管處承辦官員於委外審查時,涉嫌將結構圖掉包,等委外審查通過後,結構圖上的受力柱只剩下四根。住戶也指控,停車位也從原本核准的 32 個變更為 91 個,導致車道寬度不足,妨害逃生。他們認為官員涉嫌圖利國泰建設,協助建商偷工減料。
攬翠天廈於 82 年完工,但 84 年間地下二樓一根主要柱子即因崩裂,九二一地震後,有三根柱子全部受損,並有混凝土爆裂、鋼筋外露,以及大樓向中央塌陷情形。
國泰建設迄今仍未履行補強修復的責任,其間雖然一度同意以原價向住戶買回,卻要求全體 88 戶住戶一致同意才願原價買回,條件相當不合理。甚至從去年 11 月起即停發安置費,迄今已達九個月之久,顯示國泰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所以才會提起告訴,並請求賠償十億元。
國泰建設也派人在地檢署散發新聞稿,表示有解決問題的誠意,希望以協商取代訴訟,謀求圓滿的解決。住戶包圍國泰建設公司的台北市「攬翠天廈」為例,由於曾委託三家專業機構鑑定該大廈,均發現大樓的混凝土強度不足、鋼筋箍筋不實且數量不足等缺失,住戶要求國泰建設按當初交易價格買回,雙方口頭約定,但事後卻未履行。且因國泰建設要求八十八戶中只要有一戶不願賣屋,其餘同意賣屋的住戶都得退費,住戶不能接受。 國泰建設則指住戶趁機加價15%,以及鑑定報告稱可於補強結構後繼續使用的因素,而堅持不願以買屋的方式還錢。
業界律師則指出,依民法規定,若建商確有偷工減料情事,住戶有要求建商補強的權利,但沒有接受補強的義務。類似案件中,如果住戶在震後鑑定發現建商偷工減料的事實,有違反建築法令的瑕庛,即可要求建商履行損害賠償責任,必要時還可要求建商退屋還錢,沒有義務接受建商以補強的作法解決問題。
至於購買房價部分雖尚有爭議,但建商可主張住戶已使用房屋一段時間,應計算折舊損失,住戶也可以主張物的瑕疵,要求原價買回或酌加價金作為相關補償,不過都得看法官的裁量而定。
建設公司增劃停車位牟利被起訴 :
台中市一家建設公司賴姓負責人利用消費者對住宅停車位的高度需求,在興建住宅大樓時,不但把住宅與地下停車場分開出售,還涉嫌擅自增劃停車位,對外出售賺取新台幣二千多萬元不法利益。賴姓負責人因此被台中地檢署依詐欺取財罪嫌起訴。
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賴姓負責人在台中市興建一棟住宅大樓並對外出售,可是建設公司卻把住宅與地下停車場的產權分開出售。
起訴書指出,這棟大樓原本的設計是劃設四十七個停車位,可是建設公司在獲得建築執照後,未經變更設計就擅自劃設為一百零六個停車位,比原設計多出五十九個停車位。
這些停車位對外出售的價碼是每個四十五萬元,檢察官推算,五十九個增劃的停車位讓建設公司賺取二千六百五十五萬元的不法利益。
後來因停車位持有人經常發生車輛碰撞事件及爭執,經進一步調查而發現增劃停車位的不法情事,憤而向檢方訴請偵辦。
對於這項詐欺的指控,建設公司賴姓負責人辯稱不知道停車位有多少,並認為停車位是公司所有,應有權處理。可是檢察官調查後發現,住宅與地下停車位不應該分開出售,而且不能擅自增加停車位數量,甚至有產權不一等情事,因而認定賴姓負責人有故意欺騙購買者的行為,而依詐欺取財罪嫌予以起訴,並以連續犯理由建議法官加重其刑。
廣告不實 建商判賠
臺龍、臺利陽與臺陽隆開發等三家建設公司,銷售基隆市「龍邸中國」社區預售屋,廣告嚴重不實,將聯外道路彩繪成原野花園,未指出為山坡地建築,詐騙消費者,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宣判,判決臺龍等公司與負責人徐崇仁須賠償陳姓等十一名住戶,合計一千六百二十三萬多元;本案仍可上訴。
本案刑事部分,台灣高等法院是認定徐崇仁與昔日基隆顏姓望族後代的公司總經理顏世宗,均犯有詐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
民事庭審理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徐崇仁也將責任推給於八十四年五月間潛逃無蹤的顏某,但合議庭發現該等預售屋廣告、建築與銷售事宜,徐崇仁自始自終都有參與,因此須負賠償責任。
原告陳姓等十一名住戶,指稱臺龍等公司所興建的「龍邸中國」社區,明知土地東南側已遭基隆市政府進行都市計畫變更,作為基隆港港區聯外道路與基金公路的匣道使用,卻在宣傳廣告中彩繪成原野花園,誤導他們購買實際是山坡地邊坡的該等建築,面臨險峻擋土牆,有的明明是一樓卻等同地下室,或高過路面幾近成了二樓。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是請一家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進行鑑定,認定該社區確為山坡地建築,導致一樓經營工商活動的使用可能性極低,唯一出入口需穿越涵洞,車輛高度、寬度均受到限制,社區道路陡峭彎曲難行,為發展性不好的封閉式社區,廣告不實已侵害原告陳姓、徐姓等十一名消費者購買的精神上自由意願與財產權,應已減損百分之三十五的房屋價值。
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一一折算,判決被告臺龍、臺利陽與臺陽隆開發等三家建設公司與公司負責人徐崇仁,須賠償陳姓、徐姓等十一名原告,自一百九十七萬多元至九十七萬多元不等。
環泥建設促銷房屋廣告不實 (公平交易委員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環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銷售「精華DC」建物廣告,對於「保證七○%純銀貸」內容認定是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法規定,命環泥建設應立即停止播送該廣告。
公平會表示,環泥建設被民眾檢舉指出,他因為環泥建設的廣告內容指出,「月付一萬五起,保證七○%純銀貸」而訂購了一戶房屋。但是在辦理房屋貸款時,才發現大部份的貸款都是信用貸款,所以與廣告所稱月繳一萬五千元相差甚大,因此認為是廣告不實。
公平會調查之後發現,貸款中如包含抵押貸款及信用貸款的訊息,屬於重要交易資訊,環泥建設在製作該廣告時,也已經知道此一資訊對消費者的重要性,但是該公司的廣告中指稱「保證七○%純銀貸」,將足以使人認為其貸款皆為抵押貸款,使消費者與之交易。
公平會在經過委員會議的討論後,認為該廣告屬於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法規定,決議命該公司停止此一行為。
友友建設廣告不實 公平交易委員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四八九次委員會議決議,友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五甲天廈」廣告不實案,就中庭面積及空中花園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並要求友友建設公司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會表示,友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高雄縣鳳山市五甲銷售「五甲天廈」,在廣告中宣稱:「內有約四百坪庭院森森大中庭」、「電梯可直達空中花園,讓每戶都享有景觀權」,經台灣省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其中庭面積僅有一百八十七坪左右,相差達二百一十三坪,涉有廣告不實之情事。
另友友建設公司於廣告中宣稱「電梯可直達空中花園,讓每戶都充分享有景觀權」,依一般消費者對該廣告用語之認知,應為:「每戶可由電梯直達其頂樓之空中花園」。
依公平會調查結果,該建案共有ABCDEF七棟建築,而友友公司僅於E棟頂樓設有花圃七座,其餘各棟則未施作,因此,認為廣告有虛偽不實之嫌,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又因該違法行為係發生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公平交易法修正生效前,故依行為時之公易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要求該公司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宏盛建設廣告不實 遭罰80萬
針對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在銷售「美麗河畔」建物廣告上,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十六日要求宏盛建設應立即停止此一廣告,並處其新台幣八十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該會接獲消費者檢舉指宏盛建設在銷售「美麗河畔」時,未明確標示「陽台三」的位置,導致消費者誤認「陽台三」屬於室內的一部分。經過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宏盛建設的傢俱配置參考圖,的確足以使消費者誤認「陽台三」的位置屬於室內的一部分,且參考圖上並未加註任何標示或說明。
公平會認為,廣告對於商品的表示應該與事實相符,宏盛建設的廣告使消費者認為購買該屋所能使用的室內面積與事實出現落差,已經逾越了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的程度,屬於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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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運作體系的流程:
國內不動產預售屋運作體系之流程主要的幾個階段為:
1. 土地取得
2. 資金籌措
3. 個案企劃
4. 規劃設計
5. 廣告銷售
6. 營造興建
7. 交屋移轉
8. 使用經營
以上幾個部份,大多數採先行廣告銷售的預售制度。
細節上預售屋開發與產權登記流程:
(1).土地開發階段 :
試算土地增值稅
查三七五租約
產品規劃
利潤分析
土地改良
(2).取得所有權
土地鑑界
自地自建
合建分售
合建分屋
委建
計算營業稅,所得稅
(3).土地使用同意書
產品決策 - 個案企劃
建築設計
區分所有建物主建物 附屬建物 當層公共 ,大公共, 小公共, 地下室銷售方式
計算銷售面積
分算土地持分
(4).分割土地
分割各棟地號
同意法定空地限制
有保留地時合併分割
(5).申請建照(核發)
區分專有部分、共用部分
住戶規約草約
設計定金收據(印花稅)
規劃預售契約內容
銷售企劃
(6).公開銷售 - 開工典禮 - 施工開始
(7).結構體完成(拆除鷹架)
(8).合併基地
(9).土地所有權移轉
(10).戶政事務門牌編訂 - 編戶數 - 建築師繪製測量成果表
(11).建管處申請使用執照 ─ 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12).辦理保存登記
核對使照內容 , 圖表, 平面圖繪紅線區分範圍, 對照銷售契約內容, 核對銷售面積
(13).向戶政單位申請防空避難所在地址證明書
(14).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一建號一案件)
勘測位置
勘測位置圖轉繪平面圖
此時區分公共設施, 區分各戶範圍 ,實體部分, 計算面積, .確定共同使用之持分分配建號
(15).地政事務所核發測量成果圖
(16).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 起造人,分配協議書, 切結書
(17).申請房屋稅設籍─核定房屋標準價格(契價)
主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面積, 共同使用所有面積
(18).審查核准
(19).公告15天
因起造人名義非屬所有權人
徵求異議
彌補審查不足
(20).地政事務所登簿(校對)
標示部 , 附屬建物面積, 共同使用面積, 所有權部
(21).地政事務所繕狀(校對)
(22).地政事務所異動處理, 通報稅籍, 發狀
(23).核發房屋稅籍評定證明
(24).建物移轉契約訂立(30日內)
(25).申報契稅
(26).核發契稅單(15日內) , 繳納期間30日
(27).地政機關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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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 :
網路地產王 全國房地產交易市場 智邦生活館@不動產
何謂「預售屋」及「成屋或中古屋」:
u 預售屋之意義: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即指建商與買主簽訂契約,由建商提供材料並負責建築,買方依契約支付價金,其性質屬於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
u 成屋之意義: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預售屋及中古屋雖然各有優缺點,一般人也常因預售屋輕鬆的付款方式,而忽略了它的高單價,但大體上來說,預售屋適合現階段自備款不足,但每個月固定收入較高的購屋族群,而且不失為一個可提早滿足有殼夢想的購屋方式;反之中古屋則適合自備款較寬裕,購屋資金充足,短期必須進住的購屋者。
就購屋風險的高低,預售屋看不見、摸不著,是否可如期完工交屋及實際交屋後與當初業者的廣告宣傳的落差,都是消費者無從掌控的,故而購屋的安全性其實正是預售屋最大的風險所在,而相較於看不見、摸不的著預售屋,中古屋的風險則顯得容易掌控得多,不過中古屋也會有設備老舊或漏水的瑕疵,但因這些瑕疵多是可預先察覺,是故亦可事先協調出因應之道。
中古屋與預售屋之差異 :
差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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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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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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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 自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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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總價之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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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總價之10% ~ 20%,可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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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 貸款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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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總價之70%~80%,視物件地段及個人債信狀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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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總價之90% ~ 80%,由建商整批向銀行商洽,個人債信因素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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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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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市場現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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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時預期價格,通常高於區域市場現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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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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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況交屋風險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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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如期完工交屋與實際完工後之成品與文宣廣告之落差,消費者無從掌控,風險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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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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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局固定不易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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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事先規劃可隨個人喜好彈性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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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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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質現況看得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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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易掌控,有賴建商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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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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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立即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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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待建商完工,取得使用執照,才能過戶交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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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璜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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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自行找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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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委託建商施工處理(費用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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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預售屋必讀 :
目前房屋預售制度之交易特性,消費者於簽訂買賣契約書時,就所購房屋事先可取得之資訊相當有限,消費者完全依憑廣告或買賣契約書以認識所購建物之環境、外觀、隔局、配置及建材設備等,並據為是否交易之參考,復以預售屋較其他消費性商品,有「價值較高」、「不易流通」等特性,致消費者與建築投資業者間,常因雙方就給付內容之認知與期待不同而產生爭執,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故有 公平交易法對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來規範.。
購屋前 :
實地察看,以便對於方位、交通、地勢、週遭環境做全盤瞭解。如出入動線,路面舖設路燈、排水溝,有無淹水紀錄,其他如學校、市場、郵局、公園、水電瓦斯等是否完善。遠離有不良風俗地方。 確實謹慎的產權調查:預售屋應查明都市計畫的狀況和建築執照登記的內容,若預售屋就必須向相關地政事務所申領「登記簿謄本」和「建物平面圖」,藉以瞭解面積登載及持有情形,有無設定他項權利,從平面圖上可知房屋的實際面積及有無增建、改建、甚至擅自加蓋的違建等情形。查明有無請領建築執照:建照是證明建築物合法性的基本證件。另外該執照是否在有效期限內或房屋是否按執照所定規劃內容和期限施工。如果是新成屋則須注意是否已領有使用執照,供電、供水及照明設備是否合乎要求。 信譽可靠的建商大致不會太差:所以對於建設公司的信譽、業績,甚至於售後服務……等,最易查證,建管處或建商公會亦是洽詢的對象。
買預售屋應注意事項:
u 慎選建商:最好選擇商譽良好、推案經驗豐富之建商,造成未來投訴無門。根據過去的經驗,並非推案規模大的建商就保證不出事。注意「一案建商」,也就是僅推一案公司就解散的建商,這類建商由於缺乏市場口碑,消費者在評估這類建商推出的預售案時,應列在高風險的類別。一案建商打帶跑 購屋停看聽 : 一建商產品因廣告不實、契約審閱問題,目前已遭公平會連罰十次,但這家建商公司換過4次名字,凸顯不動產市場裡打帶跑的「一案建商」問題。雖然「一案建商」所推的案子中,不乏低價、地段、產品都誘人的例子,但也有不少「一案建商」蓋到一半倒閉、或是售後服務找嘸人。消費者若要自保,購屋時一定要謹慎。目前預售屋市場,有半數以上是「一案建商」,就是只推一案公司就解散的建商。這類建商由於缺乏市場口碑,消費者在評估這類建商推出的預售案,應列為高風險的類別,除非產品、地段特殊,起造人信譽良好,否則還是少碰為妙。一案建商最容易出現在景氣好轉的期間,由於打帶跑的心態,造成市場亂象不斷,若有購屋糾紛,消費者較缺乏保障。出問題興訟未必有用,現今法令規定,只要100萬元資本額即可成立建設公司,門檻這麼低,以致一案公司越來越多。一案公司因為建案銷售完後就結束業務,對於消費者而言,房屋品質及售後服務都沒有保障,即使找到建設公司打官司,最多也是以申請的資本額範圍來賠償。所以業者建議,民眾在購屋前,應該多打聽,最好找有品牌的建設公司,以免發生糾紛。根據政大地政系研究統計,民國81年到91年間,共有5290家建商推案,其中有3773家建商是一案建商,比率超過七成。有些知名的建設公司利用子公司推案,再用母公司來造勢,購屋人應該問問銷售單位「為什麼不用母公司推案?」,因為子公司沒有母公司的包袱,品質往往難以保證,尤其是預售屋,除非建商有賺錢,否則「一案建商」很難保證一定蓋得好,不像知名的穩健型建商,蓋不好會賠上商譽,比較不敢亂來。一案建商不能一竿子打死,有部分建設公司是因為節稅的考量,才會成立子公司。「一案建商」因為知名度低,往往會祭出低價策略,研究發現,穩健型建商在產品訂價上,每坪價格會比一般建商高出約6.79% ;而一案建商的產品訂價又比一般建商每坪價格約低5.56%。許多一案建商留下的爛攤子大致分為兩種,一是蓋到一半,人就不見了,這涉及債務的追討,要打官司解決;另外一種是售後服務人間蒸發,比如某些以休閒俱樂部為號召建案,推案時說要把地下一樓規劃成游泳池、網球場,結果蓋好之後,因為建商沒了,無人管理、無人承接,最後全部用來養蚊子,這是住戶進住以後發生的管理問題,涉及到建商的管理基金是否順利移轉到管委會的問題。
u 打聽建商評價 : 想下訂建議,消費者購屋除了要找有品牌、有信譽的公司外.兩個問題一定要問清楚:(一).簽訂履約保證: 建商除在買賣契約上要載明付款型態外,決定購買預售屋的民眾,也要了解建商是否與銀行訂定履約保證條款,所謂履約保證,就是把買方付的錢,放在銀行專戶裡,建商必須等到房屋完工才能拿到錢。此外,消費者也要掌握建商是否將土地交給建築經理公司或金融機構進行信託,避免建商在建屋時把土地再次進行抵押貸款,進行財務槓桿操作。(二).打聽建商評價打聽建商信譽,上網查詢建商的評價,不失為有效的管道之一。此外,營建署有一套建築業評定標準,建商可申請「建築識別標誌」,只要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消保法、公司負責人無積欠稅款、無涉及訴訟,就能取得營建署頒發的識別標誌,某種程度評定建商的水準。
u 房價是否合理:一般而言,同樣地段同樣的產品型態,預售屋或新成屋的價格,通常都會比中古屋高個1.5-2.5成左右,如加計停車位面積,共同使用部份面積後平均單價與總價是否合理,總之總體購屋成本高過中古屋的因案,必須審慎進行評估。購買預售屋及新成屋時,銷售業者堅持價格,常讓購屋族擔心是否買貴房子。建議購屋族除了自己喜歡的個案外,多找幾個鄰近個案訪價。一般個案均會設定競爭個案,最好的方式是找出該案在區域中所設定的競爭個案,親自到該案去探尋業者願意成交的底價,並且以競爭個案的最低價格,作為與偏好個案的議價依據。
u 工期以日曆天計算:建商常因銷售不良、資金緊縮或其他原因,遲不開工或時建時停。簽約時除應明載開工日期外,亦應明確約定「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日期,亦即以「日曆天」為基準,而不再以「工作天」為依據,期以根絕時間之不確定性所衍生之糾紛。
u 了解預售屋之使用分區 :買方欲瞭解預售屋所在地之內容,首應瞭解其使用分區,至各縣市政府工務局申請分區使用說明書。由建造執照之「使用分區」欄,即可了解所購買房屋正確之坐落位置;此外,亦可根據契約所載土地之「地號」,先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圖後,再憑之至鄉鎮區公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以免購買到工業區住宅或其他不合使用分區規定之建物。
u 應有建造執照:簽約之前,應先查明該工地是否領有建造執照,建照是證明建築物合法性的基本證件,是以私人名義或公司名義建造,建築用途與與廣告標示是否相符,如果是新成屋則須注意是否已領有使用執照: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銷售。建照是否逾期或即將逾期而仍未動工, 其次,亦應注意起造人與簽約當事人是否一致, 其是否有權出售, 而更重要的是,應附上建造執照影本,並加蓋騎縫章。
u 注意契約內容:如.坪數面積短少、稅費問題、施工品質問題、停車位問題、完工期限的糾紛、公共設施使用等。必要時,亦可請律師協助審閱內容,以保障權益。
u 收集保留所有預售廣告:因賣方必須保證廣告之真實,且廣告將成為契約之一部份。接待中心外圍看板愈高,愈要留意。一般預售工地外圍看板高度應不會超過兩層樓,若太高或太長,背後可能有礙眼景觀,應特別留心。老手的做法,會是先觀察工地四周環境,尤其是擋住民眾視線的大型看板背後,是否隱藏見不得人的玩意兒。查一下附近是否有工廠、違建物、寺廟、神壇、電塔、墳墓、變電所、低窪地、高架道路、瓦斯槽、鐵道噪音、危險山壁,聲色場所,甚至附近晚間的生活環境型態等,都可能影響居家品質。另在簽約買屋後,應經常前往工地了解施工狀況,或要求建商提供施工各階段的實景照片等,更利於督促業者細心施工,降低日後交屋時不必要糾紛。
u 妥慎保管預售契約及相關單據:預售契約可自行保留,毋須交回給建商。各項繳費單據亦應留存,以免爾後遭逢糾紛時無法舉證。
u 下訂金前可審閱契約書 : 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而內政部於85年2月所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亦訂有5天以上之審閱期。因此,簽訂契約之前應預留審閱期,並確實了解契約條文內容,如有疑問,不妨先請教律師、代書或房地產專家之後再行簽約。簽訂買賣契約前,可以向建商或仲介行使買賣契約的審閱權,那麼在下訂金之前呢, 答案是:也可以。日前曾有某建商表明,如果消費者不給訂金,就不能看買賣契約書,但事後經公平會決議,該建商的行為違反公平法,故消費者在下訂前,尤其是在看預售屋時,可向建商索取契約書影本,審閱無誤後才下訂。
u 公共設施內容, 完工日應載明 : 有些規劃有游泳池、網球場等公設項目之工地,除應明確記載公設項目與每一設施之位置與面積外,更應明載完工日期,以免分期推出之大工地,公共設施之完工遙遙無期。騎樓、頂樓使用權界定,中庭設施,地下室設施的使用都應特別注意,否則高級住宅都可能變成您無法想像的「商業區」。
u 付 款 : 預售屋的付款流程可分為三個階段:訂金、簽約、開工,訂金及簽約款約為房價的一成左右,此外,所謂的開工款是指工程期付款,工程期付款會因建商所擬訂付款的方式不同而有差異,基本上,建商會運用彈性付款或工程零付款…等價格策略來吸引購屋人,但注意不論付款方式多有彈性、付款程序如何變通,總價款是不會改變的,除「定、簽、開」15%之外,正常之工程期款為15%,其餘為貸款70%,如遇有「工程零付款」時,則應注意其究為「地下室工程完成」、「結構體完成」、「領取使用執照」、「交屋」之前不必再繳工程期款,以免為其廣告噱頭所矇騙。另付款或貸款時需注意 :
看屋階段慎付「小定」、「大定」、「簽約金」:
² 看屋階段必須支付的價款,包括「小定」及「大定」兩種,小定的作用在一定時間內保留優先補足定金的權利,大定則是正式定金。依據民法規定:在付定金後,總計有3種效力:1.買方違約,定金將被沒收;2.賣方違約,則應加倍返還;3.契約履行,則作為價金之一部,這是定金的一般處理原則。看屋時無論是「小定」或「大定」,繳納時,我們都必須要求賣方出具正式的「定金收據」,對前述第2、3兩項若有變更,則應經過買方同意。至於第1項則攸關買方的責任,看屋付定前,則應確認收據上有無「無條件退還」的相關條款,以明瞭本身的法律地位。中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² 簽約階段緩付「簽約金」保留優勢 預售屋簽約階段,有「簽約金」問題,金額從總價0%到5%都有,金額多少通常與房屋搶手度有關,越搶手應繳簽約金的比例越高。若對建商有額外的需求,簽約金最好在賣方答應所有契約條款,再行交付,比較可以保留談判優勢。
廣告超低利貸款 : 可能情況如下
² 少部分成數為公司低利貸款,其他成數仍適用一般利率。
² 僅提供第一年低利貸款,之後即適用一般利率。(要求建商將貸款金額、年限、利率均於合約中註明)。
² 建商已將利息損失灌入房價內。(最好和同區域房屋價格比較,試算房價是否偏高)
u 合約載明高額房貸細節 : 為趕上政府優惠利率房貸,並加速去化餘屋,推出高額房貸的建商愈來愈多,一般來說,以可貸8~9成高額貸款為訴求的個案最多,部分建商更推出95%、100%貸款。由於銀行提供房貸成數通常僅有7成,其他不足成數則由建商協助辦理個人信用貸款,或建商提供1~3年「公司貸」,購屋時應先了解高額貸款細節,並於合約中明定無法貸足的補救及付款方式,以免屆時無力繳款。
u 注意房貸綁約年限 : 辦理房貸的時候,要注意房貸的綁約年限。一般來說,銀行或壽險公司為了收取房貸利息,通常都不希望貸款者提早還款,房貸合約都會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全數繳清。如果貸款者想在綁約期間內全數繳清,就得注意要繳多少違約金,最好先計算一下繳違約金與繳利息哪一種選擇划算,千萬不要草率做決定,以免荷包失血。
u 選熟悉銀行辦貸款 : 現場銷售人員為了催促消費者下定,往往過度誇大可以為消費者爭取到高額度的貸款,甚至在所謂的「工程期付」上動手腳,僅以前面2、3年寬限期支付的利息款項為號召,企圖減輕消費者所應認知到的房貸壓力。所以買新房子,尤其是買預售屋,最好是選擇向自己熟悉的銀行辦理貸款,或至少在踏進接待中心前,先向銀行詢問相關知識。
u 對保時確認貸款條件 : 購買新成屋或預售屋時,建商都會在交屋前統一辦理房貸對保,消費者在對保的同時,一定要先問清楚房屋貸款的利率、彈性還款期限、貸款年限及違約金的相關規定,切勿糊裡糊塗就完成對保,然後卻不曉得房貸的權利義務內容。尤其是建商私下承諾的貸款條件,更要在銀行對保時當面確認,以免到時候發現額度不足或利率不對。
u 現金不夠請建商協助增貸 : 想買房子卻發現現金不足,千萬不要去申請信用貸款或勉強標會,最好的方式還是跟建商明講,請其協助申請高額度的房屋貸款。目前房貸市場競爭相當激烈,銀行業者除了提供低利率外,也會提高房屋價值,建商為了順利售屋,當然會盡力協助購屋人解決房貸問題,如果真的需要高額房貸,只要請建商協助申貸,就算想貸到100%也不是問題。
高額房貸 :
² 7成為20年銀行房貸,另外1~2成則為3~5年公司貸款。(確認是否全數為20年銀行房貸?利率為多少?並於合約書註明)
² 7成為20年銀行房貸,另外1~2成則為消費性貸款。(最好試算交屋後3~5年內的貸款負擔是否過重)
² 首購族最好準備3到4成的頭期款,儘管目前房貸利率處於低檔水準,但購屋民眾應該要將長期的平均房貸利率,設定約在5- 6%,避免日後因利率上揚,導致房貸支出過於沉重,至於建商通常都會向首購族宣稱,可透過管道向銀行貸到房價8成的貸款金額,就財務規畫的角度而言並不理想。
工程期0付款 : (意義為除自備款外,購屋者通常需按工程期分期繳納工程款。)
² 該產品可能為餘屋而非預售屋。(最好確認每期付款金額及時間)。
² 交屋時須一次繳清3成自備款。(最好試算每月負擔是否過重)。
另從產權移轉到交屋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誰負擔, 也應說明。
工程階段應避免按工程進度繳納「工程款」 :
² 房屋開工時,賣方通常會將開工的事實通知買方,同時要求繳交一筆開工款,金額同樣不會超過總價的5%以上,甚至可以免繳,一切依房屋買賣契約規定。在工程進行期間,則有所謂「工程期款」的問題。目前不少預售案標榜「工程零付款」或「結構工程零付款」,前者是指「通知交屋前」完全不用付款,後者則通常會在「房屋上樑」後,即恢復繳款,這是必須確定的一點。
² 除非閒置資金充裕,工程期款的繳納最好採「按月」方式,盡量避免按工程進度,以免建商為求加速入帳趕工,造成密集繳款,使生活出現左支右黜的窘境。
u 保固期間 : 應明訂主結構體保固期限為15年,以與民法第125條請求權時效之精神相吻合,至於非主結構體如門窗、玻璃等,一般則訂有1至3年之期限。
u 地下停車位登記方式 : 地下室是共有或私人持有,地下幾層及其用途,車位坪數有否灌入房屋坪數中,停車位產權登記方式 (法定, 增設, 獎勵等), 式樣, 停車格大小, 所在地下室樓層位置, 換算建坪單價, 或每車位總價格, 均需特別留意, 車位購買在契上言明屬性及規格, 購買車位應言明屬法定、自行增設或獎勵停車位,車位規格的長、寬、高及可停車輛規格、附平面圖、註明車位編號。機械式停車位的保養、維修,停車位規劃不良致停車困難等,亦應於購買時多加留意。
u 建物構造與樓層 : 建物構造直接影響建造成本、建物安全與使用年限,因此應予明載。在上一波景氣階段,曾有30層以上之超高大樓仍採RC結構而非SRC者,其是否合理或耐震實用,頗值得探討。此外對於地上及地下之層數均應詳細記載,以防建商擅自變更設計,甚或增加公設比而影響自身權益。房子的隔間、配置、窗戶開口、天花板高度,甚至屋樑的走向與配置,也要查詢清楚。
u 創意空間、樓中樓 :挑高夾層,挑高部份有否計入所有權面積。單價有無較高。施工費是否另計,還是免費代為施工。
u 注意建商所使用之材料:鋼筋有無未受輻射污染之證明,是否使用海砂。通常預售買賣契約書,多會於建材一項特別加註「....或同等級品之建材」,所以如電梯、廚具、地磚、衛浴設備等,於交屋時如果發現品牌差異過大,或故障率過高,甚至於規格不符等現象。
u 付費選購配備先問清楚 : 樣品屋裝潢華麗,有些建材設備是「標準配備」,交屋後一定會有,但有些則是「選購配備」,須另付費,最常見的如木質地板、按摩浴缸、SPA淋浴柱等都可能是選配。有些案場會標明,有的故意不標示,等到殺價時才提出,變成對方的價格談判籌碼,原本應該要附贈的,殺價後反而要自費,建議看樣品屋時就先問清楚,再談價格。
u 建商有無擅自變更設計或隔間:為避免所買房屋不符合需求,應注意建築物之設計圖及建商是否按圖施工。格局規劃有幾房,廳,衛, 是否方正,室內動線和生活習慣是否配合。
u 從建築平面圖觀察是否符合需求 : 包括公共設施規劃、樓層配置、消防設施、保全措施等是否規劃完善;而對自己想購買住宅的樓層配置是否適合,包括房間數、房間夠不夠大、格局是否方正、陽台的曬衣空間,廚房擺冰箱、流理台、櫥櫃等,空間夠不夠用;如果不符合需求,能不能更改,要不要自費修改,及在工程到什麼進度前修改,也要在簽約前查清楚。 看預售屋,得到的資訊,大致僅限於建商提供的書面訊息,及銷售員的口頭說法,若有疑問或修改格局等問題,在簽約時要訴諸文字。
u 選擇施工期看屋 : 都市內重劃區在規劃初期,因未來發展可期的想法帶動,市場上價格大多比較亂,這時候,進場買屋的時間點,往往就成了價格殺不殺得下來的關鍵之一。一般來說,重劃區初期周邊的生活機能都還稱不上成熟,各案場集中施工,空氣、環境不好,加上工程車進出影響交通,買方這時可選在塵土飛揚的施工期到周邊看屋,因外在條件的關係,價格通常比較
u 接待中心模型要仔細看 : 由於公平法已實施,樣品屋大都能依據實際尺寸呈現,但建築模失真率增大,進到接待中心,可能會被寬廣的視覺空間誤導。一些大型預售房屋工地個案,常分期、分區、分棟銷售,在單期銷售模型中所有相關前後期或前後棟都暫時「消失」,某工地甚至讓兩棟尚未推出的保留戶建物在模型上只做到一樓平面層,使目前正在熱銷的後棟擁有美麗的景觀,另外,棟距亦做不實的加寬,購屋大眾在下訂前,一定要先搞清楚有意購買目標與週邊建物的相關位置與視野範圍。
u 樣品屋別過度幻想 :推出預售屋的建商更是不惜鉅資,搭設美輪美奐的樣品屋,提供購屋民眾一個美好的想像空間,建商這招往往也提高衝動型購屋族進場的動機。另外樣品屋的尺寸通常也都較實品屋略大,以號稱挑高3.6米的實品屋為例,實品屋還得扣掉樓地板厚度及天花板及燈飾等的空間,如果還要計算夾層厚度,成屋實際的空間感一定遠不如樣品屋。由於預售屋是「看圖買房」,消費者完全要靠想像力,設想未來成屋的空間規畫,因此,包括樑柱的位置是否曾不利未來入住後的使用機能、管線配置是否合宣,採光通風是否充足等,消費者最好都要先仔細查閱施工圖。
u 看樣品屋,空間量清楚 :業者佈置樣品屋的目的,無非是希望給消費者一個具體化的空間,進而幫助銷售,但由於樣品屋是在各方面都「最佳化」的情況下所佈置的,因此消費者在參觀時應保持冷靜,樣品屋,或多或少都隱藏了一些問題,值得消費者仔細觀察。首先,部分樣品屋的空間會被「放大」,例如高度變高、寬度變寬等,以營造出寬敞的感覺。因此,當消費者進入樣品屋後,不僅僅是感覺問題,還必須對照平面圖尺寸,仔細丈量長、寬、高,才不至於誤判。此外應該具備「總坪數」的觀念,這包括建商的銷售坪數及公設比等 ,因為公設比的多寡,將會影響消費者實際所使用的坪數,公設比提高,就相當於實際使用坪數降低。一般合理的公設比應在15%到25%之間,超過25%略嫌高,超過30%就太高,建議公設比以低於25%為宜。最後,在樣品屋內所使用的材料,包括建材、廚具及衛浴設備的品牌等,是否記載在合約內,相當重要。業者在佈置樣品屋時,通常會使用等級較好的材料,由於進口品牌與國產品牌之間的價差不小,因此應將建材及設備的品牌記載在合約裡。帶把捲尺寸寸計較 : 在購買預售屋時,除了記得要向銷售人員要求建照,查清究竟室內高度是多少外,記得帶把捲尺去實際測量。雖說業者已不敢明目張膽的「偷尺寸」,但還是有不少樣品屋靠著超深度的衣櫃創造較寬敞的視覺空間。因此購屋時,對尺寸應該要寸寸計較,以避免交屋後,與原本預期有所落差。
u 屋頂、避難平台及一樓法定空地權屬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 應將其規範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共用,並藉以防範違章建築之產生。
u 注意管線及樑柱之位置:為免管線及樑柱造成裝潢或空間利用之障礙,可預先探詢管線路徑、樑柱位置、粗細。另電梯幾戶用一部, 幾戶共用一部電梯, 一般2~4戶為合適範圍。中聯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2314-6686
u 注意儘量選南北面向 : 光線柔和公共設施的多樣化,是目前很多新案的主力訴求,:「公設愈多,表示公設比愈高,所要付的管理費、維護費也愈多。」室內部分可從挑高、採光兩方面來分析。計算室內高度,最好從梁下開始算,從梁下到地板的距離最好不要低於2米6,這樣若有室內裝潢的需求,在施作上較有空間,居住起來也較不會有壓迫感。採光和通風則是影響居住健康的重要因素。「房子盡量避免西曬,因為下午陽光直射,會使溫度升高,會影響家具的壽命,南北向的房子較好。」
u 預售屋問清楚客廳面寬 : 客人進門往往先看到客廳,客人也多在客廳接待,國人很重視客廳的氣勢。看房子尤其是預售屋,最好先問面寬多少,以計算家具尺寸和件數,或者是設計風格的呈現;最重要的考量是看電視的距離是否恰當。有些建築強調柱子在外面,室內會較容易擺放家具。還有如果打算陽台外推,也要看客廳的梁柱位置是否適宜。
u 預先設想景觀改變可能性 : 一般而言,樓層愈高的大樓,價差的情形愈明顯,特別具有景觀的樓層,往往價格會比沒有景觀的戶別高出許多。大樓住宅每坪單價以4樓最低,向上及向下逐層遞增,以1樓及頂樓的價格最高。因此在購買景觀戶時,除了需考量花這些錢購買的「景觀」是否值得之外,也應注意未來是否會改變,例如河川整治工程、是否興建高架道路或
u 重劃區購屋留意發展時程 : 重劃區內的房子擁有不少優點,像是都市景觀整齊、道路筆直寬敞以及完善的公共設施,只不過要全區開發完畢,經常要花上個一、二十年,所以經常會發生交通不便、生活採買等問題。
u 山坡地或河道邊地基 : 基地地質安全性要請教專家。由於平地的可建地日漸稀少,近來預售屋紛往郊區開發,有的在沈積岩山坡,上有的在沖積河岸邊,亦有在廢礦區上。安全考量應列入首要重點,特殊地形推出的預售房屋,可要求建商主動提供地質鑽探報告以示負責。
u 詳列房屋面積 : 應分別以「平方公尺」及「坪數」標示,以符合地政機關之登記實務及一般交易習慣,並且各部分之平面空間均應逐項詳細列舉,以防無謂之紛爭,例如:
² 主建物面積包括客廳、餐廳、臥室、廚房、浴廁等。附屬建物面積包括陽台、平台等。
² 當樓層共同使用部分(亦即一般所稱之為小公),包括當樓層樓梯間、電梯間、通道、走道等。
² 其他共同使用部分(亦即一般所稱之為大公),包括門廳、管理員室、公共樓梯、樓梯間、受電室、屋頂突出物、蓄水池、水箱等。
² 有關露台部分,自民國85年6月6日以後所取得之建造執照,其露台部分已不能辦理產權登記。至於共同使用部分,自民國84年12月4日之後,均應明載其項目與分攤計算方式。
² 公設比多少 : 公設愈多公設比越高,使用面積愈少,室內實際坪數多少。
u 土地面積持分以建物面積比例分配:過去買房子,只知道核算建物面積,土地持分則任由建商分配。今後土地持分應以地政機關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中的主建物面積與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的比例持分,才會公平。
u 交屋時房屋面積誤差 : 買方找、補最多不超過2%。依過去慣例,面積誤差2%,買賣雙方互不找補,此部分往往成為建商「額外利潤」。依本範本明訂買賣雙方互不找補為1 %,其超出部分賣方須全數扣款,買方則最多只能負擔2 %。另主建物面積不等於室內面積。地政機關登記主建物面積,經「權利人協議」可將俗稱「小公」的當層電梯、樓梯、通道等登記為主建物,兩個主建物分界,並不以固定隔間牆為定。事實上坪數糾紛最大肇因在此,建商多偏好將「小公」登記為主建物,降低公設比以利銷售。等交屋時,購屋者發現室內面積實際丈量總比權狀登記「主建物」坪數少了3坪到5坪,而室外「主建物」梯間、通道,由於無法界定權利範圍,常造成當層鄰居不睦主因,購屋糾紛層出不窮。另不少建商將大部分公共設施任意分配給購屋大眾分擔,而使自身保留的店面、餘屋公設比降低,以利自用或日後銷售。由於購屋大眾都不瞭解建物「共同持分公共設施」僅含有頂蓋部分如法定停車位、變電室、蓄水池、通道等。而室外球場、游泳池、花圃走道及變相違建的停車棚、管理員室等無頂蓋公共的設施,僅登記土地持分,並未列入建物公設持分。很容易被建商以「那麼多的公共設施,公設比自然高」話術一時矇混,日後發現真象,糾紛不斷。另購屋人在購買預售屋時,通常會和建商簽訂2份合約書,一份為土地買賣契約書另一份為房屋買賣合約書。通常關於坪數部份的約定,主要記載在房屋買賣合約書上,其中「權狀面積與買賣合約面積的差異性在1% 或2%以上時,則依約定互為補找」,關鍵在「依約定互為找補」的用語,依合約書互為補找:應特別注意是否有註明包括了買賣合約書及土地買賣合約書。如依房屋交易平均價互為補找:建商就有理由將土地價格排除在外,而只就房屋價格,來計算實際面積與合約面積的差異價格。最好依房地交易平均價互為捕找,依房地產交易平均價互為補找,是處理坪數不足時較合理的處理方式。中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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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外國人投資條例
外國人與華僑係二種不同身分, 先要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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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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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 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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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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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就是其他國家人.但我國係採雙重國籍制,故持有中華民國護照者或曾在台灣設立戶籍者或取得僑居地華裔證明(華僑)者,均非視為外國人,亦即,雙重國籍之人士屬本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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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屬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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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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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土地法第17到24條之限制 (後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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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証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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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居留證
護照影本中譯後,再經法院之認證文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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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委會申領之華僑身分証明
僑居地向我駐外單位所申領之身分証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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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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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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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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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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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購屋應受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原則)之限制。亦即,應查明該國是否允許我國人在該國購置不動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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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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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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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繼承權受土地法第17條.18條之限制,無法繼承農業用地等土地, 但可申辦(本國人)被繼承人分割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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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曾協助多名外籍人士購買出售房地產, 經驗豐富 2314-6686
1‧什麼是平等互惠證明文件?
平等互惠證明文件,係指申請人之本國(或其行政區)有關機關所出具載明該國(或其行政區)對我國人民得取得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及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者。
2‧ 外國人購買那些用途土地,得直接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無需先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取得下列各款用途之土地,無需先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3‧ 外國宗教、社團法人得否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
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一條規定:「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又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中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是以,外國法人如欲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應先依我國法律規定予以認許,始得為土地權利人。
4‧ 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範圍為何?
一、重大建設之投資,係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或報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之投資。
二、整體經濟之投資,係指下列各款投資:
(一)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體育場館之開發。
(二)住宅及大樓之開發。
(三)工業廠房之開發。
(四)工業區、工商綜合區、高科技園區及其他特定專用區之開發。
(五)海埔新生地之開發。
(六)公共建設之興建。
(七)新市鎮、新社區之開發或辦理都市更新。
(八)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投資項目。
三、農牧經營之投資,係指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之投資。
5‧ 我要查閱「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外國人申請取得、移轉土地建物權利作業流程
外國人移轉(取得)土地建物權利案件簡報表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
開放外國人投資中華民國不動產說帖
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
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申請書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6‧ 大陸地區資金可以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嗎?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七五五九○號令修正公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九條,對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由禁止規定修正為許可規定。故經許可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陸資公司),始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而規範具體事宜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許可辦法)業經內政部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臺內地字第○九一○○七一五二三號令發布。
7‧ 何謂大陸地區人民?
一、依據本條例第二條定義如下: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二、同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
三、依上述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無論其已來臺灣居留、居住或結婚,在未依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以前,均屬大陸地區人民,其擬購置臺灣地區之不動產,均應依本許可辦法規定辦理。
8‧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應具備哪些要件後,方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一、大陸地區人民係指大陸地區自然人。
二、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應依本條例之許可後,始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三、陸資公司:係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須經公司法之認許後始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9‧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證明文件如何申請驗證?
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目前實際作業,係由行政院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負責驗證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是以申請人應先檢附經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公證之相關證件,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
10‧ 如何辦理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備哪些應備文件及如何辦理?
一、身分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人民持大陸地區製作之常住人口登記表或居民身分證文書,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涉臺公證書,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受託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均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申請書--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取或網路下載。
三、申請機關--直接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
11‧ 何謂因「業務需要」,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一、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二、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
三、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處所。
12‧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為供業務需要,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如何辦理?應備哪些文件?
一、證明文件--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持大陸地區製作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會法人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證明文件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涉臺公證書,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受託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亦同。
二、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核准之公司,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取或網路下載。
四、申請機關--直接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
13‧ 何謂因「從事於臺灣地區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一、所稱整體經濟係指下列各款投資:
甲、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及體育場館之開發或經營。
乙、住宅及大樓之開發或經營。
丙、工業廠房之開發或經營。
丁、工業區及工商綜合區之開發或經營。
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投資項目之開發或經營。
二、所稱農牧經營係指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之投資。
14‧ 因從事於臺灣地區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備哪些文件辦理?
因案關國家相關產業發展,其投資申請程序,應配合本條例第七十三條之修正,方得受理。如該條修正後,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故上述條文修正實施後,應備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申請:
一、證明文件—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持大陸地區製作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會法人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證明文件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涉臺公證書,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受託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亦同。
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得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取或網路下載。
四、申請機關—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再直接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
15‧ 目前已有哪些公司法人得因業務需要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核准在臺設立分公司之港龍航空公司及澳門航空公司,得因業務需要,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16‧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案件,如何處理陸資申請案件?
一、依現行土地使用相關管制法令予以管制,如有違規使用情事,應依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處罰之機制處理。
二、由於申請取得之不動產,實際坐落於各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其實際使用情形為何?是否屬本辦法第二條禁止取得及第三條特殊事項之管制?仍宜由地方政府本土地所在地之管理機關立場,先予審核後,敘明理由,再報請內政部許可。
三、另為明瞭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目的,申請書中並應填列用途目的及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權利價值等,俾利依本辦法審查。
四、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依本辦法規定均應列冊管理,並以電腦建檔,本項資料得提供財政部、中央銀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查詢之需。
17‧ 目前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之許可辦法有哪些?
一、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二、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
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五、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六、大陸地區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十八條。
18‧ 依本許可辦法第十八條,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如何辦理?可停留多久期限?
一、取得下列文件之一後,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甲、已依本辦法經內政部許可並檢具許可函文件。
乙、已在臺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並檢具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二、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停留期間:
甲、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十日,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十日。
乙、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19‧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來臺取得不動產,有關該不動產得否設定抵押問題?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投資公司,如以在臺購置之不動產向臺灣地區金融機構擔保借款,則與開放陸資來臺購置不動產之政策本旨未符,目前仍不予准許。
20‧ 大陸地區人民持大陸地區製作之常住人口登記表或居民身分證文書,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涉臺公證書,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該驗證有無有效期間之限制?
目前並無有效期限之限制。
21‧ 依本許可辦法取得之不動產嗣後如發生繼承事實時,如何處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以陸法字第0九一00二二九0二號函釋示:如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之遺產,而該遺產係大陸地區之被繼承人,自大陸地區移入臺灣地區或其變形、或交換所得之財產,例如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經許可在臺購置取得之不動產,應無同條例第六十七條之適用。是以大陸地區人民依本許可辦法取得之不動產,嗣後如有發生繼承事實者,得由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22‧ 依本辦法取得之不動產嗣後移轉所得資金,如何匯回大陸?
依據中央銀行相關結匯規定,每筆結匯為新台幣之金額未逾十萬美元或等值外幣,得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逕洽指定銀行辦理;如每筆逾十萬美元,則應檢附有關文件(內政部移轉許可函、買賣契約書)經由指定銀行向該行申請核准後,即可辦理結匯,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轉售所得金額匯往大陸地區事宜。
23‧ 本人有一親戚因婚姻關係遠嫁新加坡,並放棄中華民國國籍(現為新加坡籍),欲在台灣購置透天三樓以上獨立房子,依法是否可將產權登記於自己名下,惠請釋示,並請提供相關法令或文書俾作參考。
查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三三九九號函釋:「…依外交部八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外(八三)條二字第八三三一六七九五號函復:『依星國法律,外國人士僅可買建築高逾六樓(含)且不含土地持份之私人公寓。永久居民則可買賣私人公寓並可購買或轉讓政府公寓,或購地自建』。…。」次查本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台內地字第○九二○○○八九四八號函釋關於新加坡人申請取得土地及建物案:「二、…2『居用建物』之定義包括建地及建物,『居用建物』分為『限制居用建物』和『非限制居用建物』,凡擁有土地及低於六層樓之建物稱為『限制居用建物』,外國人不得持有。上述所稱『低於六層樓之建物』,係指該建築物之總樓層數在五樓(含)以下。…所謂『非限制居用建物』係指凡建築物之總樓層高六樓(含)以上,其任何一層(包括一至五層)均准許外國人購買取得。…。」准此,基於土地法第十八條之平等互惠原則,新加坡人僅得於我國取得建築物之總樓層高六樓(含)以上,其任何一層(包括一至五層)之建物及其基地。以上函釋提供參考。
24‧ 本人是在台工作,領有居留證的香港人,現欲在台買房子,請問需辦那些手續或有何限制?
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Ο七三五五號函釋「有關八十六年七月一日香港主權移交之後,香港地區之居民,除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取得華僑身分者,得依照中華民國華僑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有關規定辦理外,其餘香港地區居民、一般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在香港地區對於外國人士在該地取得不動產權利之規定尚未改變之前,得以繼續準用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規定」。另查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辦理程序:外國人取得土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用途之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再由該地政事務所逕送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25‧ 芬蘭因未列入"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中, 請問持有在台工作居留證之芬蘭人是否可在台購置不動產?
94年8月25日台內地字第0940011806號函已將芬蘭列入「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26‧ 外僑出售台灣之不動產,如檢附住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予在台之代理人處理一切買賣事宜,出賣人檢附之護照影本,其護照內容是否需譯為中文且由公證單位認證,或者由當事人自行切結其即可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依本細則規定應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須附中文譯本。...第一項所定中文譯本,除由駐外館處認證外,得由我國公證人認證。」以上法令,供請參考。
27‧ 請問泰國外籍配偶之台灣丈夫想把自己名下建地轉登記外籍老婆名下要如何辦理?需要哪些文件?有何限制嗎?
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台內地字第0九二00一一五八五號函釋略以:「是以,依土地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准許泰國之人民或法人因居住或投資目的者,得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另查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辦理程序:外國人依相關規定取得土地權利,應檢送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再由該地政事務所逕送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書、贈與契約書等等。
三、土地所有權狀。
四、土地權利變更之權利人及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繳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如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
六、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屬非都市土地者免檢附)。
七、授權書(如本人不能親自申請,須加附授權書)
台端如仍有疑義,請敘明詳細案情逕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洽詢。
28‧土地法第十七條所稱之林地為何?
按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而其所稱林地之適用範圍,依本部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台內地字第○九一○○一二三七六號令示,包含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條規定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及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而非都市土地使用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內,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林業主管機關認屬森林法第三條規定之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所在之土地,亦屬之。另鑑於保安林於都市計畫範圍內非僅侷限於保護區、風景區二種使用分區,本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台內地字第○九二○○六○六一八一號函補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已編定公告之保安林,無論其使用分區為何,皆應併同納入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林地管制範圍,先予敘明;至實務上林地之認定,請逕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
29‧依據 貴部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Ο三三九九號函釋、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Ο二九三九號函釋及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Ο六二一七號函釋,我國允許:一、新加坡人在我國取得高逾六樓(含)以上之建築物之任何一層作為住宅使用外,並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准其取得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二、新加坡人民及公司(包括新加坡銀行)在我國取得不動產抵押權,其抵押物不以上開本部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Ο三三九九號函所定高逾六樓以上供作住宅使用之建物為限。三、新加坡人得在我國租賃工業區土地及廠房。而無須提出互惠證明。但如新加坡人民及公司擬在我國取得土地或建築物為供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使用,並取得其所有權,或該擬取得之土地或建築物係位於工業區內,就我國法令之規定,是否允許,且該新加坡人民及公司應否提出互惠證明文件。敬祈 貴部能予說明函復為禱。
有關新加坡人取得我國不動產權利疑義乙案,查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三三九九號函釋略以「依外交部八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外(八三)條二字第八三三一六七九五號函復:『依星國法律,外國人士僅可買建築高逾六樓(含)且不含土地持份之私人公寓。永久居民則可買賣私人公寓並可購買或轉讓政府公寓,或購地自建』...除允許新加坡人在我國取得高逾六樓(含)以上之建築物之任何一層作為住宅使用外,並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准其取得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及本部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0六二一七號函釋略以:「工業區土地非私人所能擁有。...(二)外國人個人不得持有JTC工業區已建構之廠房,...,是以,依土地法第十八條規定,新加坡人得在我國申請租賃工業區之土地或廠房」,次查本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台內地字第0九二000八九四八號函釋略以:「二、…2『居用建物』之定義包括建地及建物,『居用建物』分為『限制居用建物』和『非限制居用建物』,凡擁有土地及低於六層樓之建物稱為『限制居用建物』,外國人不得持有。上述所稱『低於六層樓之建物』,係指該建築物之總樓層數在五樓(含)以下。…所謂『非限制居用建物』係指凡建築物之總樓層高六樓(含)以上,其任何一層(包括一至五層)均准許外國人購買取得。...」準此,基於土地法第十八條之平等互惠原則,新加坡人在我國僅得取得總樓層高六樓(含)以上,其任何一層(包括一至五層)供作住宅使用之建物,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符合上開規定而提出申請者,無須提出互惠證明文件。
30‧ 請告知土地法第十七條外國人不得取得土地之"林地","漁地","水源地"究為何? 是什麼區或什麼用地請詳告知
有關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外國人不得取得之林地、漁地、水源地疑義乙案,分述如下:
一、林地:按本部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台內地字第0九一00一二三七六號令示,包含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條規定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及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而非都市土地使用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內,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林業主管機關認屬森林法第三條規定之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所在之土地,亦屬之。另鑑於保安林於都市計畫範圍內非僅侷限於保護區、風景區二種使用分區,本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台內地字第○九二○○六○六一八一號函補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已編定公告之保安林,無論其使用分區為何,皆應併同納入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林地管制範圍;至實務上林地之認定,請逕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
二、水源地:按本部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台內地字第0九二00六一八三四號函釋略以:「有關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水源地」之執行適用範圍如下:
1.凡屬都市計畫土地,依法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保護區者。實務執行上,依個案洽詢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單位認定之。
2.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之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者。實務執行上,應洽詢土地所在地轄區經濟部水利署各該河川局認定之。
3.經政府興辦之水庫蓄水範圍土地者。如遇有個案,宜洽詢土地所在地轄區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認定之。
三、漁地:非都市土地編定為養殖用地;另都市土地符合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申准得作養殖使用之土地。惟因涉個案實務之審認,請敘明具體案情並檢附相關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洽詢。
31‧ 若以自己的名義在台灣有買間房子,但之後在入日本藉時,喪失了中華民國國籍,那房子目前仍由在台家人按期繳付貸款中,請問日後若要賣房子時,因所有人姓名(姓氏不同)會不會有什麼問題?應提出什麼文件證明原房屋所有人是現今日籍人士?
國人在臺灣購置房屋,於歸化日本國籍並喪失我國國籍後,其日後出售房屋之相關疑義乙案,查本部63年7月1日台(63)內地字第592848號函釋略以「嗣後凡已歸化日本之原旅日華僑處分其在國內所有不動產時,只須取具我國駐日機構(亞東關係協會)之證明,證明其身分及處分係出於自己意願,以代替印鑑證明。當事人持憑此項證明即可依法向國內地政機關申請產權變更登記。如此,則現在土地或建物登記簿上之姓名,仍予維持,不必另行加註日籍姓名。...」。
32‧ 問題一:本國金門縣華僑旅居新加坡,在金門祖產之繼承,是否受「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規定」限制,而無法辦理繼承?問題二:因辦理繼承或處分祖遺產業需要,必須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但金門華僑在金門無戶籍登記,亦無台灣護照,如何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問題三:若金門華僑之繼承登記受「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規定」限制,無法辦理繼承,必然損及華僑財產權益,所屬地政機關是否有研擬配套措施或研修相關法律因應準備?準備情形如何?配套措施、解決方案及修法期限為何?
旅居新加坡華僑辦理繼承事宜相關疑義乙案,分述如下:
一、旅居新加坡華僑,如其檢附經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者,該書倘依華裔證明文件核發,則該證明書非屬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仍應檢附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如未具我國國籍證明者,則應以外國人身分辦理繼承登記,須符合土地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之原則,茲檢附有關新加坡人在我國取得不動產權利之相關函釋規定資料乙份,請參考。
二、有關如何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乙節,係屬僑務委員會主管業務,請詳敘案情並檢附相關資料,逕向該會洽詢。
三、台端所詢問題三,現有相關法規對具有我國國籍之華僑的財產權益似無損。至於未具我國國籍之新加坡人辦理繼承事宜,仍應符合土地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33‧ 請問大陸人可否買農地?
關於大陸人可否買農地乙案,答覆如下:
按大陸地區法人購買農地,應符合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所稱農牧經營之投資,係指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之投資。」;另依同辦法第2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五、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應予禁止取得之土地」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可否購買農地,請逕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洽詢。
34‧居住在夏威夷的親戚考慮在台灣購買房子,以方便旅遊及渡假。若是被淮許的,該依據哪些條例、需準備哪些相關文件、會面臨哪些問題?
一、按外國人在臺取得不動產係依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及「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外國人購置不動產需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權利變更之權利人及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買賣移轉契約書。
(四)繳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如土地増值稅或契稅)。
(五)互惠證明文件(美國夏威夷州已列入互惠國家一覽表則免附)。
(六)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屬非都市土地者免檢附)。
(七)土地所有權狀。
(八)授權書(如本人不能親自申請,須加附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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