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估價費:按委託人提供勘估財產之價值,依下列規定之標準計算: (95.01.02)
估價金額(元) |
計費法(稅前) |
費用(元) |
二佰萬元以下 |
11,000元 |
--------------- |
二佰萬元以上~一仟萬元以下 |
× 0.0005 + 10,000元 |
約11,000元至15,000元 |
一仟萬元以上~五仟萬元以下 |
× 0.0004 + 11,000元 |
約15,000元至31,000元 |
五仟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 |
× 0.0003 + 16,000元 |
約31,000元至46,000元 |
一億元以上~五億元以下 |
× 0.0002 + 26,000元 |
約46,000元至126,000元 |
五億元以上 |
× 0.0002 + 26,000元 |
約126,000元以上 |
2. 規費及代辦費:估價所需資料以委託人自行申請提供為原則,如需本事務所代辦,除規費由委託人負擔外,本事務所另酌收代辦費,台北市 1,000 元起,外縣市2,000元起。
3. 差旅費:勘估價品在台北市、縣以外地區者,按照本事務所勘估人數及次數,酌收差旅費。
4. 翻譯費:估價報告書以中文為主,如需外文報告,則應酌收翻譯費。
5. 副本工本費:估價報告書以製作乙式(正本乙份,副本乙份),如需增加副本,則每份酌收工本費NT1,000元起。
6. 急件服務費:如委託人要求縮短工作天數時,應酌收急件服務費。
7. 於委託時請預付「估價基本費」,餘款(各項費用)於報告書送達後一次付清。
8. 委託人就委託評估之案件,如需請受託人出庭法院作證時,每件應另支付出庭費用NT10,000元。
二、 委託估價之勘估標的原則上以乙份估價報告能充分表達為準,若距離過遠或無法在乙份估價報告內充分表達時,則採「分案」方式,分別計算。
三、 估價案件作業期限,自所需資料備齊後,由約定之現場勘估日起算,台北市為七個工作天,外縣市為十個工作天。(郵寄時間除外);惟標的內容繁瑣或數量過多時,作業期限另議。
四、 委託案件若屬「特殊型態報告表達案件」(如專案研究報告、分析報告、簡易報告等),估價服務費、工作天數及報告內容另議或另訂契約。
五、 委託人於簽具委任書後,如欲中途變更估價項目或撤銷委託時,則須以書面向本事務所提出,並經本事務所簽認始生效力,但若該案件之勘估工作已進行,則委託人仍應核實付足服務費。
六、 委託辦理代書業務執行(動產、不動產)應另行計價。